郭长缨
(西安铁路局 货运处,陕西 西安 710054)
铁路专用线根据其使用目的,可以分为2类。一类是生产企业自有专用线,发送本企业生产的货物,或者到达本企业的货物。生产用专用线多为大企业所有,如中石油、中石化系统的炼厂所属专用线,以及其他大型化工厂、大型冶炼厂、大型化肥厂等所属专用线;另一类是经营性质的专用线,该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销售,依靠铁路发送或到达危险货物。如经营液化气销售、成品油批发、化学品物流基地等。由于这些办理危险货物的专用线建设于不同的历史时期,在设施设备和管理上存在很大差异,状况参差不齐。新修建的专用线,在高标准的准入条件下,基本能适应铁路安全管理的要求。但一些老专用线,特别是为老生产企业服务的专用线,运量小、设施差、企业管理薄弱、安全问题多。
由于新建铁路专用线难度大,需要危险货物专用线运输的企业寻求现有专用线租赁或共用也越来越多。共用情况有多种:一是企业要拥有危险货物自备车,必须具有铁路专用线。因为危险货物企业自备货车必须是收货人或托运人自有车辆,不得租借和混装使用,有些生产企业自身没有装运货物的自备车,若要装运生产的产品,必须通过吸收有自备车的单位共用其专用线,由共用单位作为托运人发送其生产的货物;二是由于企业改制,产权分割后,产权单位除办理本单位的普通货物运输外,提供部分场地供本系统其他单位经营液化气、油品等危险货物,二者必须是共用专用线关系;三是专用线产权单位由于经营不善或改变运输方式等原因,本身不再使用自有专用线为本企业服务,而是出租给其他单位经营危险货物维持运转,专用线名称不变,租用方属于共用;四是专用线企业是物流运输企业,专用线到发的货物不属于该企业所有,由于增值税抵扣问题,其他单位以共用形式存在;五是两家或几家共同出资修建1条专用线,股份较大方作产权单位,其他方以共用单位模式存在;六是中石油、中石化等企业生产和销售分开,专用线属于炼厂所有,但销售归地区销售分公司负责,所以销售分公司必须进行共用作为托运人在铁路运输石油制品。
(1)对专用线安全重视不够。专用线作为企业生产或物流经营的一个环节,对企业有很大影响,但铁路专用线在企业经营中处于非突出地位。因此,很多企业领导更多关注的是企业生产环节的各种安全问题,而对铁路专用线安全管理重要性认识不足,从而导致铁路的管理要求、专用线设施设备的情况等问题不能得到企业高层领导的重视,内部长期存在的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解决。
(2)部分专用线设施设备陈旧。除了大多数运输油品类专用线或炼厂自有专用线外,很多危险货物专用线运量不大,由于历史原因,这些专用线多为企业生产服务,建设早,搬迁难度大,改造费用投入大。由于铁路运输危险货物成本低,安全性好,企业不愿关闭专用线又不愿过多投入资金,仅利用现有状况采取一些安全保障措施维持运作,对铁路的整改意见和停运措施等采取拖延时间或小整治应付等策略,造成铁路安全管理难度增大。
(3)专用线企业管理模式不适应铁路运输要求。有些专用线企业,其装卸车人员、铁路运输人员、押运人员分属于该企业的不同独立车间或部门领导,上级的主管领导也不同。这样,与铁路直接联系的部门 (如铁路运输科) 在许多事情上协调困难。如某大型原油专用线的装卸部门负责货物的装卸车,铁路运输科负责与铁路办理交接。因而其装卸作业过程中发生的问题,铁路通过铁路运输科去协调,由于分属不同车间管理,问题不能得到有效解决;还有部分专用线企业雇佣的货物押运人员,属于专用线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或社会保安公司)聘用、管理,因而押运人员的素质、教育、故障处置能力等问题得不到重视,造成在运输过程中的管理力度减弱。
(4)专用线共用单位安全责任不明确。按照《铁路危险货物管理规则》(以下称《危规》) 规定,专用线产权单位和共用单位必须签订“危险货物专用线共用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由于产权单位与共用单位合作方式不同,在设备使用、人员作业、区域划分等方面也不尽相同,双方的协议往往注重利益方面的内容,但对安全管理问题,尤其是对一些个性化问题不够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漏项多,给车站的安全监管带来隐患。
(5)经营资质问题。办理发送业务的铁路专用线企业均有国家安监部门颁发的生产或经营许可证(或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等)。但是,对办理到达货物的专用线,尤其是仅到达企业生产用原材料的专用线,由于有些省、市安监局不发许可证因而没有使用许可资质。因此,专用线的库区及装卸地点作为危险源缺乏地方上的安全监管,无形中加大了铁路的安全管理压力。
(6)专用线企业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大型专用线 (专用铁路) 作业环节多,涉及到的人员种类较多,有主管人员、管理人员、装卸人员、运转及调车人员、企业货运人员、押运人员;小专用线合岗作业,有的一人担当了所有岗位。由于企业人员流动性大,铁路每年要组织大量的培训班,培训中存在人员漏培训、替代培训、送培人员年龄大、文化程度低、责任心差等情况,尤其是装卸人员数量多,更换频繁,培训费用大,企业不愿参加培训。
1)申报子系统。通过系统,申报者可以不受时间与空间的限制进行在线项目立项申请、中期检查申请、结题申请、项目修改申请等,通过申报者身份可以登录系统查看和管理本人所有教改项目,查询项目状态及专家评审意见等信息;同时作为教改项目的资料库,申报者还可以随时调取相关项目申报资料。
针对以上分析,按照铁道部危险货物安全管理的要求,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有效措施,提高专用线的安全管理能力,适应铁路安全管理的要求。
近年来,铁道部在危险货物管理上形成了一套科学有效的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体系。各铁路局应认真落实好铁道部的各项规定,充分认识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工作的长期性和复杂性。只有真正树立起危险货物运输无小事的意识,强化安全基础,提高业务素质,明确安全责任,细化管理措施,加强制度考核,建立严格的安全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好危险货物运输管理领导负责制、专业负责制、岗位负责制和逐级负责制要求。才能形成企业依法运输、铁路依法管理的格局,才能不断提高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水平,确保危险货物运输安全。
3.1.1 构筑危险货物“大安全”运输格局
铁路危险货物专用线从计划建设到投入使用,铁路局对铁路专用线的建设及安全监管,涉及铁路局内部的多个部门,主要有货运、运输、工务、车辆、调度、总工、信息、计划统计、铁路公安等。危险货物运输安全事关全局,各部门的协调配合非常重要,强化铁路内部工作协调机制,构筑危险货物“大安全”运输格局。如:货运处作为危险货物运输日常管理的主体部门,必须发挥好全铁路局危险货物各项工作的牵头作用。新修专用线时,总工室组织专用线论证;设计阶段,应充分考虑对装卸设施设备的要求,并完成专用线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安全预评价和前期运输安全综合分析;日常的运输指挥中,运输计划受理人员、调度指挥人员应大致了解危险货物一些基本知识和规定,在计划受理、车辆使用及危险货物自备货车管理等方面共同严格把关,提高运输组织和应急处置效率。车辆部门、信息部门、铁路公安等部门在危险货物的车辆管理、信息化建设、应急处置等方面都应发挥重要作用,保证全铁路局危险货物运输的长治久安。
3.1.2 发挥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的作用
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道部授权各铁路局行使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职责,依法对所管辖的铁路区域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2011 年 12 月1日即将正式实施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也明确规定,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纠正、或者限期整改等措施。从 2005 年以来,铁路对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和铁路危险货物企业自备车辆的管理也体现了依法监管。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均培训、聘用了一批具有资格的执法人员,在日常的安全检查中发挥监督管理作用。随着铁路依法管理力度的加大和规范,铁路对危险货物专用线的安全监管也会不断规范和提高。
3.2.1 协助企业提高专用线安全管理水平
要实现专用线安全管理的长治久安,必须依靠专用线企业自身提高管理能力,专用线企业内部管理工作的好坏及管理标准的高低将直接影响着铁路安全运输工作。铁路工作要取得企业的理解和支持,双方统一思想,加强沟通与协作。作为铁路方一方面要加强自身管理,另一方面要帮助专用线企业加强安全管理。针对专用线企业高层领导不重视、专用线内部协调不好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等问题,铁路首先要从自身领导亲自抓专用线的安全管理开始,摒弃重行车不重货运的做法。发生较严重问题时,站段主管领导应亲自与专用线企业领导协调解决,商定措施。必要时,铁路局相关部门可以与其上级部门沟通。平时,车站应主动采取走访、座谈等形式,宣讲铁路政策和规定,坚持将铁路文电及时传达到企业,积极帮助专用线企业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作业标准。在保证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帮助企业解决困难。对确有困难的企业,根据其实际情况,精简办理品名,集中资金改造设备。
3.2.2 加强企业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协议和共用协议的签订
《危规》中有“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协议”和“危险货物专用线共用协议”的标准本,内容非常全面,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尤其是“乙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第6条对在同一作业区域作业时,明确要求需与丙方 (共用单位) 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这就要求车站和企业在签订协议时,应该补充附带条件,具体明确各自的个性化安全管理责任。如某专用线的装卸场地、装卸车作业管理是产权单位,但托运人及使用的自备车是共用单位的,在共用协议中应具体明确装车前后的安全检查责任、车辆零配件的配备责任等事项;又如某专用线的走行线两家单位共用,道路较远一方作业通过车辆时,另一方是否需要停止邻线作业等问题,车站应牵头协调,在协议中明确并抓好实施。多年来,铁路车站对协议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很多问题惯常使用口头规定、通知。随着法规建设的逐步完善和依法管理的加强,路企双方应重视和加强协议的签订和实施。
3.2.3 路企联合举办危险货物事故应急演练
为落实好铁道部加强危险货物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的要求,各危险货物办理站可充分利用专用线的救援能力,联合举办危险货物事故应急救援演练。通过演练,对车站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进行检验,同时加强了路企双方的合作协调能力,提高了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是双赢的做法。近年来,西安铁路局坚持这种做法,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运用好中介机构对专用线进行运输安全综合分析和专用线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安全评价,通过第三方的验收从设备质量和管理制度上把好关。
对新开办的危险货物专用线或专用线共用,铁道部要求提前介入安全评价和运输安全综合分析,提出安全硬性条件,企业纳入整体建设规划,防止企业盲目建设或忽视安全设施的投入。对现有办理危险货物的专用线,按照《危规》及《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货运安全设备设施暂行技术条件》规定,对设施设备、安全管理进行3年1次的运输安全现状综合分析和安全评价,出具报告。
但是,由于费用问题或设备不过关等原因,部分专用线不愿意进行安全综合分析,造成设施设备的安全隐患难以及时发现;同时,车站对报告中提出的安全隐患不了解,未及时整改。因此,对专用线的安全现状分析和评价,铁路局和站段必须强力推进,并实行运输安全综合分析报告跟踪动态管理,建立问题库,对管理不到位或整改不彻底的不予申报或停办,督促专用线提高设备设施质量,确保安全运行。
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和配合,提高对危险货物专用线的监管力度。一是可以与省安监部门联合共同检查专用线企业,既增强地方政府部门对铁路规定的了解,又加大了对专用线的指导;二是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与省、市安监部门进行沟通,参与安监部门组织的安全会议,互通情况,共同解决运输企业存在问题;三是与政府部门沟通,对铁路到达危险货物的专用线 (尤其是构成重大危险源) 设施设备情况在地方政府备案,发放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对此,2011 年 12 月1日将正式实施的《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已有明确规定),形成地方、铁路共管的格局。
培训可以根据人员岗位、企业办理品名等的不同,进行小班形式的培训;对车务段、车站的主管领导、企业负责人员进行专题培训;对新开办的专用线和共用单位,落实好铁道部 24 小时培训时间和10~15 人的培训人数要求。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组织人员到现场参观、实践,提高培训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