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 慧 君, 李 燕 辉
(1.二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成都 610051;2.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四川成都 610072)
招标投标是一种有序的市场竞争交易方式,也是规范选择交易主体、订立交易合同的法律程序,也就是说,招标投标各个环节的工作条件、内容、范围、形式、标准以及参与主体的资格、行为和责任都有严格的规定,所以,我们必须按照有关招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要求完成招标工作。但在实际招标中,往往有一些细节问题容易被忽视,从而造成招标违规、违法或者造成招标结果不理想甚至是招标失败。所以,有必要对此进行总结并予以改进。
在招标工作中,经常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招标公告发布后,发现其中的资格条件设置太高或不完善等情况而需要对其进行调整。常常有这样一种错误做法:以招标文件补遗的形式对资格条件进行调整,将资格调整的补遗内容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以迎合符合新资格条件的投标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招标文件属于招标公告基础上的细化和补充,但不能修改招标公告中已经明确的实质性内容,例如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所以,在招标公告发布后需要调整资格条件时的正确做法是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同时通知已经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免费更换招标文件。
在招标时,为了尽力组织好现场踏勘及投标预备会,往往存在一些错误的做法,常见的错误做法有以下几种:其一,要求潜在投标人在同一份签到表上一一签到,并留下了工作单位和电话号码等信息;其二,组织现场踏勘前逐一点名确认潜在投标人是否派人参与现场踏勘活动;其三,在某一潜在投标人晚于招标文件规定的现场踏勘时间后到达招标文件要求的现场踏勘集合地点后,有些招标人为了保证公平,又组织晚到潜在投标人进行第二次现场踏勘。前两种做法无疑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等需要保密信息的规定,为潜在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提供了一定的条件,其后果可能会造成招标失败。第三种做法明显违反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二条中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的规定。正确的做法是:如果要求潜在投标人签到,应分别在不同的签到表上进行;对于晚到的潜在投标人,招标人不应再单独组织其进行现场查勘。
在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的发出时,常常有这样一种错误做法,即招标人电话通知潜在投标人,要求其前来领取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的相关文件。有的潜在投标人可能会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之后才来领取,往往造成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的书面形式通知时间的质疑,造成招标过程中不必要的纠纷。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将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的书面形式通知招标文件的所有收受人是《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赋予招标人组织招标投标活动的一项基本义务,也是维护法律公平竞争原则的一项具体体现方式,这时的责任主体主要是招标人,通知的内容是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的内容,而不是单纯将领取的通知告诉潜在投标人。招标人的这种做法没有完全尽到法律规定的义务,是存在缺陷的。正确的做法是将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的全部内容以书面形式(包括纸质文件和数据电文、传真、邮递等形式)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发给潜在投标人。
在评标过程中,要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澄清。例如,要求投标人对报价、工期、施工组织方案等进行澄清是违反《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的。《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是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界定了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对于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没有十分严格的规定,所以,在招标时往往容易造成对投标保证金额要求的随意性。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七条对投标保证金金额是有原则性规定的: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招标中,如果规定过高的投标保证金,往往会造成投标人的额外负担,使得潜在投标人的投标积极性降低,不利于投标的竞争性。
经评审后合格的投标文件少于3个时,有的招标人往往会直接废除所有的投标文件。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这里的废除全部投标的条件是“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如果经评委认定,虽然有效投标不足3个,但投标价格仍具有竞争性时,可以不否决全部投标。
联合体投标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各方承担的工作和责任。《招标投标法》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对于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常有的错误做法是不考虑联合体各方的专业分工,而是机械地将专业资质等级最低的联合体一方的资质确定为联合体的资质,例如A和B组成联合体投标,A的资质为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装饰装修专业承包二级,B的资质为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装饰装修专业承包一级,而联合体协议书中规定由A承担招标项目的钢结构工程施工,B承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则该联合体的资质应为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装饰装修专业承包一级,而不是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装饰装修专业承包二级。
合同签约时以合同谈判的形式改变合同的实质性内容,是常见的违反招投标法的行为。《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同时又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招标人发出的中标书(承诺)与投标人的投标函(要约)按照《合同法》已经构成了合同关系,合同谈判只是对合同履行细节进行进一步协商确定,并不是所有内容都可以谈判,例如投标价格、方案等。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是工程建设实施中的一项重要经济活动,招标活动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工程投资、实施方案、工期等工程实施的诸多关键因素。所以,对于招标活动,一定要非常慎重认真地对待,杜绝违规、违法行为和其它错误做法,这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成功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