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的负价值

2011-08-15 00:53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1年3期
关键词:犯罪人刑罚犯罪

何 群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

刑罚的负价值

何 群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

对刑罚的选择,是人类社会理性而又无奈之举。随着社会的发展,刑罚理论也相继出现了报应主义、功利主义、并合主义。20世纪70年代,由于对现实的刑罚哲学和实践的不满,还出现了报应观念的重新复活。激烈而富于理性的争论给我们带来理论繁荣的同时,也从侧面体现了刑罚的多面性和复杂性。刑罚使包括犯罪人在内的普通民众更加冷酷无情;刑罚是用诚实人的钱为犯罪买单;刑罚干涉了社会生活的有序性及正常性;刑罚造成情感的创伤。

刑罚的负价值;刑罚的功能;刑罚的谦抑性;行刑的时效性

一、发展中的刑罚

刑罚是社会发展到相当高的阶段才产生的,它在不同时期和不同国家经历了十分复杂的发展过程,其本质和表现形式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刑罚是变化发展的,影响刑罚变化的原因包括经济原因、道德原因和文化原因等。其中,经济原因是影响刑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而道德及文化因素,也因与刑罚的目的有关而影响刑罚的发展。

犯罪是人类社会的最大危害之一,因此法学家、哲学家、社会学家、心理学家、教育学家、经济学家、社会政治界都特别重视刑罚问题。对于刑罚的讨论,英国法理学家哈特曾如此评论道,“人们对于刑罚问题所抱的兴趣,现在已空前浓厚,但是公开的讨论却混乱不堪。”[1]社会学家迪尔凯姆用实证的方法总结出刑罚发展的数量及性质变化规律。他指出,刑罚正逐渐轻缓化,且以剥夺自由和财产的刑罚越来越成为正常的刑事制裁方式。[2](P297-298)笔者认为,刑罚是社会历史的产物,既具有历史性的积极作用,也具有消极作用,即刑罚的负价值。正如死刑在使人不敢杀人的同时又可能使人因恐惧被杀而杀人灭口。使人不敢杀人是其积极效果一样,而因为害怕刑罚而杀人灭口便是刑罚的负价值。通过观察和论证,笔者认为刑罚的负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刑罚使包括犯罪人在内的普通民众更加冷酷无情;刑罚是用诚实人的钱为犯罪买单;刑罚干涉了社会生活的有序性及正常性;刑罚造成情感的创伤等。刑罚作为一种客观存在,我们需要更多地了解其客观存在背后存在的内部价值冲突,从而,更深刻地理解刑罚的谦抑性及行刑的时效性。

(一)刑罚是动态发展的

刑罚是动态发展的。在世俗社会,报复、复仇往往作为一种正当行动被采用,而罪有应得则是对此类行动正当性的肯定评价。在罪有应得的观念中,实际上是用朴素的公正观念来评价报复、报仇行动是公平正义的。此阶段,刑罚作为一种国家报应以其权威性和合法性,给社会及个人树立正义标杆。刑罚所要体现的主要价值便是报复、报应。此阶段,社会的重心主要在追求公平、公正,有罪必罚、罪刑相当成为当时最文明、最进步的、符合正义的呼声。直到今天,我们仍然能看到报应主义所闪耀的人类理性的光辉,如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当原则等几乎成为刑法界的普世价值得到全球的首肯。

随着社会继续往前发展,国家在管理社会的过程中,渐渐发现刑罚对于遏制犯罪的效果并不理想。实现了有罪必罚、罚当其罪之后,抽象的正义得到了很好的实现,而刑罚的社会效益却并不如意。这时候,国家以一个管理者的身份重新省视刑罚的目的及功能。功利主义悄然诞生,很快蔓延全球,并呈现出符合时代的蓬勃朝气。什么样的刑罚才是最好的?刑罚在实现朴素正义的情况下,能给社会带来怎样的价值?又如何有效地实现刑罚的目的呢?

(二)功利主义的繁荣、报应主义的复归及犯罪控制新模式的提出

从对报应主义的反思,进而发展到功利主义,再到揉合报应主义与功利主义双方优势而出现的并合主义,再到在20世纪70年代,出于对当时的刑罚哲学和实践不满,报应观念重新复活。刑罚理论的发展不仅是社会发展的结果,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而通过理论的发展轨迹,我们也能反观社会发展的脉搏。这种转变,是作为社会管理者的国家在不同发展阶段重心偏移的结果。当社会处在追求和平、发展、共同繁荣阶段,从宏观的角度看,社会效率便被摆到了空前重要的位置。而以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的功利主义,正好迎合了社会发展的需要,实现了时代对于效率和效益的追求。而随着功利主义的继续发展,理性的人们开始反思,单单注重社会及效益就够了吗?为了社会整体的利益就能毫无顾忌地牺牲个人利益吗?而当人们对社会利益过于倾斜,当功利主义一门心思钻进了社会防卫的思想体系一发不可收拾,当人们发现对个体正义有所忽视时,这时候,报应主义的呼声便越来越高。

在功利主义繁荣发展的过程中,并合主义也曾努力融合报应主义与功利主义双方优势,趋利避害地想通过两种理论的杂交取得理论上的成功。然而,社会对于功利的过于看重,以及刑罚实践过程中刑罚效果的不佳,让人们意识到功利主义并没有给我们带来更安全、更有保障的社会秩序。从而报应观念复归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其中,最典型的就是戴维·福格尔(David Fogel)于1975年在他出版的《我们是活的证人:矫正的公平模式》一书中提出了“公平惩罚模式”(just-deserts model),或者称之为“公平模式”(justice model)、“报应模式”(retribution model)。[3]

在国内,主流观点比较认同并合主义。在对刑罚正当根据的讨论中,邱兴隆教授用理智而精辟的话语调侃道,“报应之于刑罚有如婚姻之于性行为;功利之于刑罚有如生育之于性行为;报应之于功利,有如婚姻之于生育。诚如婚外性行为的生育只能是来路不正的私生子,不受报应制约的功利刑,即使是有效的,也因其不具有公正性而是天然不正当的,其效果也只不过是功利与刑罚的‘私生子’。”[4]然而,犯罪是无限的,而刑罚是有限的。以有限的刑罚对付无限的犯罪,是社会一种必要的但又无奈的选择。

尽管无奈,人们总得找寻解决问题的突破口,在实践的基础上以求得理论的升华。北京大学储槐植教授开诚布公地说,“刑罚的效果是有限的。经过一个半世纪的实践、反思,再到理论的升华出现了这样一个动向:在控制犯罪方面,已经由原来的转变刑罚的目的渐渐转向转变犯罪控制模式上。而这种模式的转变主要体现在由原来的国家本位控制模式,渐渐转变成国家和社会联合控制犯罪。国家和社会怎样联手控制犯罪,各国的提法和做法有所不同,我国称之为“综合治理”。这是一个社会潮流,也可以说是世界法律文化的共同成果。[5]因此,在犯罪控制模式上,人们已开始理性地认识到刑罚作用的有限性,而从国家与社会相结合的模式寻求有效的犯罪控制之术。

(三)刑罚发展的新规律

犯罪社会学家迪尔凯姆通过大量的社会调查和实证研究,论述并总结了刑罚发展的特点及规律。他说道,“组织结构不同的社会中,刑罚的性质、程度和刑罚原理是不同的。在同质的、无差别的社会中,反社会行为侵害了人们有强烈凝聚性的意识,这种社会中的刑罚可以鼓励和加强这种集体意识。因此,刑罚是为了维护团结而做出的一种机械反应。在这种社会模式下,刑罚尽管粗鲁,但的确是一种有价值的防卫武器。惩罚犯罪人是为了证实这种犯罪行为在所有人的心理中都被看成是讨厌的行为。这样,刑罚就能保持人们的道德理想。”“而在发达的、有差别的都市社会中,发展起了另一种刑罚原理。在这种社会中,法律并没有维护社会团结的作用,而仅仅与补偿和复原有关。在这种社会中,刑罚变成了评价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害的数量的工具。法律、法庭和法官充当犯罪人、被害人与国家之间的仲裁者。[2](P296-297)进而,迪尔凯姆总结出刑罚发展的两个规律:一方面:随着社会的发展,刑罚朝着轻缓化方向发展。在不太发达的集权社会,刑罚的强度大,且方式粗鲁。另一方面:剥夺自由和财产的刑罚越来越成为正常的刑事制裁方式。[2](P296-298)

从迪尔凯姆总结的刑罚发展规律中,我们可以看到,越是文明的社会,社会越呈现价值多元性和客观上的包容性。刑罚的严厉性更多地体现为对自由和财产的剥夺,而渐渐摆脱原始的野蛮性及肉体惩罚的粗鲁性。人们对自由、精神的看重是社会文明发展的产物,而刑罚的对象也逐渐从肉体转向了灵魂。正如20世纪法国思想家福柯在《规训与惩罚》中总结的那样,“理论家们在1760年前后开创了一个迄今尚未结束的时代。曾经降临在肉体死亡上的惩罚,被深入灵魂、思想、意志和欲求的惩罚所替代。”[6]在此书中,福柯引用并认同了马布利提出的惩罚应该打击灵魂而非肉体的原则。①马布利(1709-1785),法国思想家。刑罚从对肉体的打击转为对灵魂的打击,这一迄今仍在继续的转变尽管并未抹去刑罚严厉性及痛苦性的本性,但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也是现代社会人们日益注重精神、注重灵魂价值的结果。

二.刑罚的负价值

对刑罚的选择,是人类社会理性而又无奈之举。刑罚作为社会发展的产物,也必然随社会发展而动态地变化,并呈现出富有时代特点的规律。我们研究刑罚的负价值并不等于否定刑罚的功能及社会意义,而是在客观分析其正、负价值之后,冷静而清晰地看到:刑罚并不是最好或唯一的预防犯罪的手段,尽管目前我们仍然需要它。随着社会的发展及人类文明的进步,刑罚将渐渐被人类所扬弃,继而出现更人性化、更符合人类需要、更能体现人类文明与价值追求的刑罚替代措施。目前,西方国家正在大规模兴起的恢复性司法及社区矫正制度,也正是在清晰解读刑罚的负价值之后,人类社会做出的又一理性选择。而对于刑罚未来的发展,我们拭目以待。

我们知道,“社会控制的效果要靠合理的制裁。”[7]而任何制裁都会有其天然的不可克服的负价值。刑罚作为最具强制力的法律手段,“是通过法益破坏达到法律保护的(李斯特语)”。从而,我们可以看到刑罚具有有目共睹的负价值,却又常常被世人理所当然地忽视。笔者认为,刑罚的负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没有思想解放就没有改革开放,一次大的思想解放,将会达成进一步改革的方向性的共识,因此思想解放永远在路上。

(一)刑罚使包括犯罪人在内的普通民众更加冷酷无情

刑罚脱胎于原始复仇,为了实现刑罚的威慑功能,在历史上我们的祖先使用了各种各样的刑罚如割鼻子和耳朵、肢解肉体、水中煮、油中炸、将融化的铅灌进喉咙等各种酷刑。虽然,我们无法用实证的方法测出刑罚的威慑效能。但不容置疑的是,经常使用刑罚会使犯罪人更加冷酷无情,社会对暴力和残忍的容忍度也大大提升。在一个以追求幸福、和谐的社会,刑罚本身便是一种不和谐的因素。而刑罚这种我们不得不容忍的恶,却冠以正义的名义长期存在并发展于社会。当然,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社会的发展及人类文明的进步,刑罚方式一定会朝着更人性、更文明的方向发展。

刑罚从对肉体的伤害渐渐发展到对灵魂的折磨,不管如何转变,都无法否定刑罚恶的事实。惩罚方式的人性化并不能否定刑罚的严厉性。虽然刑罚并不必然等同于残酷,但只要有刑罚存在,刑罚的严厉性、痛苦性的本性便肆无忌惮地展露于世人面前。不管之前常用的肉刑,还是如今多用的自由刑或财产刑,都是一种强制性的剥夺,都会给追求幸福的人们带来一种冷酷和暴力的感觉,尽管这种暴力是合法并由国家强制执行的。一切刑罚都是惩罚,都会给罪犯带来一定的剥夺、痛苦、负担。从刑罚的惩罚性和痛苦性的角度看,刑罚是在用事实存在的方式告诉人们:暴力是有效且最后的解决矛盾纠纷的方式,且这种方式可以合法、有据可循并以强大的国家机器为后盾的。在暴力渲染下生活的人们,耳濡目染了暴力的公然施虐,并熟谙暴力在解决矛盾纠纷时的高效和威力,渐渐学会并习惯了用暴力解决问题。从而,民众对于暴力越来越习以为常,心灵也越来越变得冷酷和血腥。这些无形的渲染和转变,是有心之人皆能察觉但又无法改变的一个事实。

在被称为“艾氏9.11”的发生在北京的案例,直观而明显地反映了民众在暴力渲染下日益残酷的内心。2006年5月30日,32岁的河南农民艾绪强被北京市二中院判处死刑。在法庭上,艾绪强对自己“报复社会,报复富人”的目的直言不讳。由于“无法在社会生存”,索性选择“与王府井同归于尽”!他袭击的手段是劫持交通工具,然后择准时机“自杀式”地冲向无辜的人群。法院判决认为,艾绪强为了报复社会,采用暴力手段,造成多人死亡和受伤,其行为已经分别构成抢劫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处艾绪强死刑,并赔偿7名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103万元。在听完判决后,有受害者家属对判决非常不满,“他死了,拿什么赔偿我们?”在获知自己可能获赔无望的情况下,有家属建议拍卖艾绪强的器官以获取赔偿金,理由是“不能让他就这样一走了之”。对此事颇有感触的思想国网站创始人、年青学者熊培云不无感叹地说道,“对于受害者及其家属的遭遇,我满怀同情。然而,当有家属提出希望通过拍卖一位死囚的器官来‘惩治恶人’并‘获得好处’时,我所看到的已不再是那种理所当然的‘实用主义’,而是一种让我们痛彻骨髓的‘残酷’与毛骨悚然。”[8](P198)我们该如何建立一个平等、公平、宽容的社会?即使在面对恶人时,我们能否从文化与制度层面进行更深刻的反思?艾绪强的人生悲剧同样是一场社会悲剧。刑罚的惩罚使得艾绪强的肉体快速消亡,以暴治暴的方式在快速“解决问题”的同时,却给社会留下了弥散不去的阴霾。受害者依然是受害者,被激起的仇恨也将被更残忍、更热切的报复心所替代并长久深埋于心。

(二)刑罚是用诚实人的钱为犯罪买单

对于刑罚的负价值,龙勃罗梭认为,“如果古代的刑事审判、司法自相残杀(juridical cannibalism)、当众性交罪 (public copulation of persons guilty of adultery)和与野兽的搏斗,是肮脏的和犯罪的活动,那么现代的审判也是不道德的,因为巡回审判和死刑执行都具有戏剧性的特征。在进行这些活动时,最坏的犯罪人们都聚集起来,找到了他们最好的娱乐活动,同时把这些娱乐活动当作学习更多罪恶以及增加他们的犯罪行为的手段。这使得刑罚本身和刑罚执行变成了另一种形式的犯罪,而所有的费用都是由诚实人支付的。”[9]龙勃罗梭认为,刑罚不但是另一种形式的犯罪,且是在用诚实人的钱为犯罪买单。

功利主义者边沁认为:刑罚的发动必须考虑众多因素的协同,对创制、裁量、执行刑罚这一系统工程进行经济分析,考虑直接成本(含基本建设,如监狱、看守所、司法机关办公场所等的建设、物质设备、人员配备及其工资补贴等)及预期效益(主要是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前者如犯罪率的下降预测,社会秩序好转之后商业、旅游收入的增加等,后者是指刑罚执行带来的收入,如没收财产、罚金、罪犯的劳动价值等),经济地动用司法资源并以最小的刑罚成本求取最大化的刑罚效果便成为人们的理性。[10]但不管如何经济考虑,刑罚都是在用诚实人的钱为犯罪买单。

引发犯罪的原因多种多样,但不管因为社会的或个人的原因犯罪,犯罪人给被害人及社会带来的伤害是有目共睹的。而为了弥合这种创伤,笔者认为社会有责任做出积极的努力,包括对犯罪人的矫治及被害人因无法从犯罪人处得到赔偿而社会应当给予的适当关照和安抚。否则,被撕裂的社会关系长时间得不到弥合,可能积聚更多的社会仇恨和不满情绪。作为正义符号的刑罚只能给犯罪人带来痛苦及实现抽象正义。作为主持正义的国家应当给予被害人适当的物质精神抚慰及关照。永无休止的报复并不能从实质上解决问题,正如熊培云所说的,“谁能在一个‘报复心切’的社会里追求幸福与自由?谁能在充斥‘报复戾气’的绝望之中守卫安宁而勇敢的心?只有正视每个人的权利与苦难,平息他们心底的酸辛与无望,给予希望,才能真正医治社会的苦痛。”[8](P200)如果说在文明社会,国家和社会应当对犯罪承担更多的责任。那么,随着社会的发展,刑罚也将从事实上更加加重了诚实人的负担。不管怎样,社会发展要求诚实人为弥合犯罪给社会造成的伤害付出更大的代价。

(三)刑罚干涉社会生活的有序性和正常性

“刑罚保护了国家的利益,同时使自由的范围变得狭小,并侵犯了犯罪者的重大利益”。[11]刑罚权的行使固然保护了社会秩序与个人自由,但它是以牺牲其公民个人自由为代价的,其产生从某种意义上讲都是为了限制个人自由与权利。因此,“保护权利最得力的工具也常常是侵犯权利最厉害的东西”。[12]尤其是不恰当的立法及不恰当的司法更将危及公民的权利。

随着社会的转型,由政治国家向公民社会的转变。自由市场条件下,要求个人拥有更大的自由空间。而随着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分离,刑罚也受到相应的挑战和约束。社会发展要求政治刑法向市民刑法转变。人们对于自由的向往和追求,个体公民意识的觉醒,日益凸显了刑罚对个人自由空间的干涉及压迫。因此,对私人空间的维护和避免过多干涉日渐成为一种普世价值,在全球范围蔓延并蓬勃发展。任何权利主体在自己的私领域中自主选择且不侵入别人私领域时,有自我选择行为,自我承担行为后果的权利。刑罚对于社会生活正常秩序的干涉和破坏再明显不过了。在国际上,基于刑罚对个人自由的干涉性,欧陆立法渐渐呈现紧缩的趋势。如1973年德国刑法修改时,其政府提案理由称:应该注意到刑法只是保护社会的外部秩序。当今社会,价值呈多元化趋势,在涉及性及公民隐私等领域,法律必须尊重人的个性及行为自由,因而立法必须谦抑。正如英国基于“私人道德与不道德问题并非法律问题”废除对20岁以上成年同性恋刑罚的规定等。[10]

(四)刑罚造成情感创伤

现代监狱兼具监禁和改造功能。监禁是监狱对罪犯执行自由刑,具有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的威慑功能。改造是使罪犯的人格得到改善,改过自新。刑罚作为一种暴力手段天生具有暴力性和严厉性,因而,监狱环境本身是一个潜在的有害环境,它给被惩罚者带来身心的双重痛苦。另一方面,监狱乃罪犯的大本营,其固有的病理环境使被刑罚者有可能在监狱中交叉感染、重度感染。

经历监狱生活后的刑满释放人员,往往被烙上犯罪前科的烙印。这使得他们容易在心理上形成挫折感、低人一等感、情绪忧虑等情绪,从而衍生出一系列不利法律后果,形成了复归社会的物质及心理障碍。刑满释放人员难以重返社会,难以适应变化了的工作和社会环境,找不到社会归宿感。这会导致其自暴自弃,并可能恶化其人身危险性。尤其是青少年犯。青少年自我发展还不完善、缺乏自我控制能力和对事物的分析能力。他们的行为往往受本能的支配和好奇心驱使,而很少考虑行为的后果。因此对青少年来说,难以想象监狱这一潜在有害环境将会产生多大的负面效应及可怕后果。

刑罚在给犯罪人带来情感创伤的同时,给犯罪人的家庭也带来了难以弥合的伤害。不管是仍然存在的死刑,还是用监狱隔离的方式剥夺犯罪人的自由,都是用国家机器,强制性地造成了家庭的分裂,甚至破碎。情感创伤何时得以弥合?这恐怕是个未知而难解之谜。即便是犯罪人服刑归来,再次回归家庭和社会,社会给予犯罪人的包容度如何?这又是另一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既然伤害在所难免,刑罚的负价值也日益凸显,且不应再在历史的烟尘中理所当然地被忽视。那么,对刑罚负价值的了解及深思,将给我们带来怎样的发现呢?

三、刑罚的负价值与其他价值的关系

论述刑罚的负价值并不否认刑罚的功能及刑罚的必要性。迪尔凯姆认为,犯罪是正常的社会现象,“犯罪并不是由任何人性的缺陷或社会的弊端而产生的,而是社会总体的必要组成部分”。“将犯罪从常态社会学的现象中划分出来,并不仅仅是说,犯罪是一种由于人的不可避免的弱点而必然产生的现象,尽管犯罪是一种令人遗憾的现象,而事实证实犯罪是公共健康的一种因素,是任何社会中都不会缺少的部分”。[2](P290)进而,迪尔凯姆提出并论述了犯罪所具有五个方面的有益功能:犯罪推动法律发展;犯罪促进社会进步;犯罪加强社会团结;犯罪明确道德界限;犯罪降低社会紧张等。[2](P290-292)

(一)刑罚的负价值并不否认刑罚的功能及刑罚的必要性

作为一种客观存在,刑罚的本质是严厉的惩罚性及痛苦性,从其产生之日起便是一种理性之恶。但是,承认刑法的负价值并不是否认刑罚的功能及刑罚的必要性。刑罚具有其自身的价值和功能,国家也正是通过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对于刑罚功能,由于理论的视角不同,学术上有着不完全相同的表述。但刑罚具有报应、预防、威慑、谴责、改造、教育、鼓励、抚慰等主要功能,在这点上,学者们并无异议。[13]刑罚本身便是正义与邪恶的矛盾统一体。

刑罚虽具有负价值,却是必须的。龙勃罗梭用实证数据告诉我们“在意大利,如果不对犯罪人进行惩罚,犯罪人的犯罪活动造成的损失达2000万,相当于逮捕和审判他们的费用的4倍,相当于把他们关在监狱中的费用的6倍。对诚实人来说,不恰当的同情常常会找到减轻罪责的情节,而这样的同情越多,引起的后果就越坏。”[9](P389)如果不通过刑事立法遏制犯罪,正义将因无法申张而导致社会的全面混乱。正如龙勃罗梭所言,如果不花钱盖监狱,不把罪犯集中起来进行教育及社会隔离矫正,犯罪给社会带来的危害将是行刑成本及刑罚的负面效应的4-6倍。

(二)刑罚的负价值决定了刑罚的谦抑性

在笔者看来,刑罚谦抑性的法理依据便是刑罚的负价值。正如感冒需要用药,用药剂量如何,何时用药是有讲究的。古语言,是药三分毒。刑罚亦如是。刑罚是一种天然的恶,虽然具有法定性和国家强制性,但不能以国家暴力这一合法武器来掩盖刑罚负价值这一事实。如果是轻微的小感冒,就没必要用手术来治疗。同样,如果一段时间过后,通过社会系统通过自身的免疫功能,社会矛盾已得到缓解,社会关系已自然恢复。正如感冒痊愈的人已不再需要用药一样,此时的刑罚也自然消灭,以此规避刑罚的负价值。

刑罚不仅是个人的负担,而且也是国家的负担,因为它使部分人力和财力不能用到最有成效的方面。由此,首先,在不迫切需要适用刑罚的地方,在用民事处分能够有效地消除危害的地方,国家就不应该滥用刑罚,第二,国家应当把尽可能少给罪犯带来负担列为刑罚的实质。因此,凡不是保障社会安全所迫切需要的方,都应当从刑罚体系中去掉。因而,刑罚的负价值决定了刑罚的谦抑性。

(三)刑罚的负价值决定了行刑的时效性

社会具有自身的净化功能,而对于一定的犯罪,在处刑判决确定后,超过法定期限不曾执行,其行刑权即归于消灭,所处刑罚不得再执行。[14]虽然对于行刑失效是属于行刑权消灭还是刑罚本身的消灭目前还有争议,但不管是哪种学说都导致这样一个结果:即刑罚在判决确定一段时间后,如没有执行,便自动丧失其可执行性,刑罚将不再执行。行刑时效作为一项基本的刑法制度,是刑罚消灭的重要方式之一,因而为世界各国刑事立法所广泛采纳。虽然在国内并未在立法上明显体现行刑时效制度,但在国外已得到广泛的运用及采纳。一种制度在本国发展不充分,并不代表这种制度欠缺合理性或生命力。中国政法大学于志刚教授认为,“我国现行刑法典没有完整地确立行刑时效制度,只存在着个别承认行刑时效制度的暗示性法条规定,如罚金刑不受行刑时效限制之规则的确立等。”[15]虽然对于行刑时效的定义和理解各国存在较大差异,国内也看法不一,但其法理依据便是刑罚的谦抑性,而刑罚的谦抑性的法理依据便是刑罚的负价值。因此,刑罚的负价值决定了行刑的时效性。

从改造功能来看,刑罚的目的在于改造犯罪人,而经过足够长的时间,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已有所改善。这时再对犯罪人进行惩罚,已不能起到特殊预防的作用,反而可能陷入单纯报应主义的泥潭。如加罗法洛所说:当时间已逐渐改变罪犯的道德,并使其成为有益和适用于社会的人时,刑罚的目的就停止作用了。[16]当然,这只是从一般意义上陈述行刑的时效性,并不排除在实践中对于特殊的犯罪各国规定特殊行刑时效制度。如1998年联合国《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29条和第5条规定,对于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侵略罪四类犯罪不适用行刑时效。

四、总结

刑罚作为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也必然在社会不断发展中呈现不同的特点及发生规律性的变化。刑罚的本质是严厉性及痛苦性,对于刑罚的选择亦是人类理性选择的结果。我们研究刑罚的负价值并不等于否定刑罚的价值及社会意义,而是在客观分析其正、负价值之后,冷静而清晰地看到:刑罚并不是最好且唯一的预防犯罪的手段,尽管目前我们仍然需要它。随着社会的发展及人类文明的进步,刑罚将渐渐被人类所扬弃,继而出现更人性化、更符合人类需要、更能体现人类文明与追求的刑罚替代措施。目前,西方国家正在大规模兴起的恢复性司法及社区矫正制度,也正是在清晰解读刑罚的负价值之后,人类作出的又一理性选择。对于刑罚未来的发展,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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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 works:negative value of penalty;function of penalty;modesty of penalty;timeliness of penalty execution

On the Negative Value of Penalty

He Qun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Beijing,China,100088)

As for our human beings,penalty is a rational choice though it is not perfect as we expected.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ociety,penalty theory experienced stages of retributivism,utilitarianism and combination theory.In 1970s,the retributivism revived for the dissatisfaction with the existing penalty philosophy and practice.The intense and rational arguments makes penalty theory prosperous,meanwhile the complexity and multifacetedness of penalty is highly embodied.Penalty makes ordinary people including the criminals cold-blooded;penalty makes honest people pay for crimes;penalty interferences orderliness and normality of social life;penalty even causes emotional trauma.

D924.12

A

2095-1140(2011)03-0079-06

2011-04-15

何群(1984- ),女,广西灌阳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2009级刑法学硕士研究生。

叶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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