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淑贞, 欧阳询
(怀化学院11工商管理系; 21人文教育系,湖南怀化418008)
中国传统文化继承方法刍议
——以批判继承法与抽象继承法为视角
王淑贞1, 欧阳询2
(怀化学院11工商管理系; 21人文教育系,湖南怀化418008)
批判继承法与抽象继承法在建国以来的历史上曾在不同时期不同的范围内发生了重要影响,指导着人们对待传统文化的研究和继承。认为传统文化是一个复杂的综合体,以内容价值评判为基础的批判继承法可谓更具科学性,在今天仍有提倡的必要;抽象继承法在历史上起过对批判继承法的纠偏作用,现在对我们运用批判继承法亦有一定的补充意义,但若将其确立为继承传统文化的指导方法,甚而代替批判继承法,则是不当的。
中国传统文化; 抽象继承法; 批判继承法
对本国的传统文化怎样继承?是批判地继承,还是抽象地继承?也许没有哪个时代或哪个国家比当今的中国更重视对这个问题的探讨了。虽然近代以来中国人就一直在探讨这个问题,并取得了一些积极认识和成果,但这个问题并未完全得到解决。因此探讨这个问题的重要意义一直没有退减。从鸦片战争以来,在西方文化的冲击下,中国人就开始打破对传统文化的一味抱守的态度,探讨对待传统文化应有的新态度。从洋务运动、戊戌变法、辛亥革命、新文化运动到建国以来,一方面是中国人向世界寻求救国救民之路,另一方面也是中国人在向自己的文化传统求助,即探索如何对待自己的传统的问题。在文化上,中国人曾经大破大立,今天反思起来,也有许多的经验教训供人思考。人们一直正面评价新文化运动的巨大作用和意义,但当今对其之失的反思也渐渐出现;至于文化大革命,一方面对传统文化大肆批判大肆践踏,另一方面它却使传统文化中的落后腐朽的封建因素大行其道。这两件都是中国近代史上标榜文化运动、革命的重大事件,其得其失皆表明了如何对待传统文化的问题举足轻重,同时凸显了这个问题并未得到很好的解决。因之,本文拟从批判继承法与抽象继承法两个向度,对中国传统文化的继承方法作一简扼评析。
批判继承法是毛泽东提出的,“今天的中国是历史的中国的一个发展,我们是马克思主义的历史主义者,我们不应当割断历史。从孔夫子到孙中山,我们应当给以总结,承继这一份珍贵的遗产”[1](P534),又说:“清理古代文化的发展过程,剔除其封建性的糟粕吸收其民主性的精华,是发展民族新文化,提高民族自信心的必要条件;但是决不能无批判地兼收并蓄。”[1](P707-708)依此,批判继承法可以一言以蔽之,即是“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这是一直以来为我们一般人所熟悉的对待传统文化的方法。
在学界,另外一种文化继承方法也探讨的很多。这就是冯友兰先生的“抽象继承法”。“抽象继承法”是别人的概括,为大家所接受,后来冯友兰先生自己也用。1957年,冯友兰先生发表了《中国哲学遗产的继承问题》一文,里面说:“在中国哲学史中有些哲学命题,如果作全面地了解,应注意到这些命题的两方面的意义:一是抽象的意义,一是具体的意义。……我们应该把它的具体意义放在第一位,因为这是跟作这些命题的哲学家所处的具体社会状况有直接关系的。但是它的抽象意义也因该注意,忽略了这一方面,也是不够全面的。”[2]冯友兰接着在《哲学研究》1957年第五期又发表了一篇题为《再论中国哲学遗产底继承问题》的文章,承认自己有些提法不妥,调换了一些名词,将“抽象意义”、“具体意义”代之以“一般意义”“特殊意义”,但观点基本没有改变,且进一步作了较全面的阐释。[3](P75)
关于这一观点提出的背景,冯先生说:“我们近几年来,在中国哲学史的教学研究中,对中国古代哲学似乎是否定的太多了一些。否定的多了,可继承的遗产也就少了……在中国哲学史中,有些哲学命题,如果作全面了解,应该注意到这些命题的两方面的意义:一是抽象的意义,一是具体的意义。……如果过重于在具体意义方面看,那么可继承的东西就很少了。必须两方面都加以适当的注意,适当的照顾。”[2]由是观之,冯友兰先生提出抽象继承法的初衷,是旨在多加继承以纠继承不足之弊。而与此同时,批判继承法在学术和文化实践中,更多的被阶级分析,唯物与唯心,形而上学与辩证法的区分方法替代了,或者说以之为具体的操作办法了。在一味强调哲学的阶级性的学术政治氛围下,冯先生提出抽象继承法,实质是“试图说明‘哲学思想中,有为一切阶级服务的成分’”[4](P331),应该是反映了他作为一位哲学家的文化使命感、独立思想的高尚人格和巨大的理论勇气。
抽象继承法一问世,便在哲学界引起轩然大波,其命运随着中国当代社会政治形势的变化,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始自民主讨论,继而进行粗暴批判,再到反思和重估,这一时期主导性的评论意见是否定的;逮至80年代抽象继承法的强势反弹,得到海内外的普遍赞誉;90年代以来,又重提“批判继承”,两种方法都得到一定的探讨。它们在历史上经历了不同寻常的命运,值得我们深思。
对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吸收,实际上就是把现时代、社会以外的文化因素应用到当前时代社会。由于任何文化首先总是一定时代社会的特殊文化,要能应用到别的时代社会,就务须要求其具有可普遍化的性质。如是,对文化的继承和吸收即是从以往的具有特殊性的文化中挖掘出具有普遍性或可普遍化的因素和原则。可普遍化成了继承和吸收以往文化的要求和标准,这是抛开内容从纯粹逻辑的分析得出的结论。抽象继承法正是看到了这一方面,所以才主张利用古代一些思想命题的一般意义。至于何以寻求某些命题的一般意义,依冯先生的意思,就是分析那些命题的哪些因素是依赖特定时代社会的条件,代表特定人群的利益;哪些因素依赖的时代社会条件在现时代社会仍存在,促进人们的普遍利益,而对命题加以改造得出其一般意义。
就单个思想命题来看,从一般与特殊的关系来探讨,这种方法有相当的合理性依据;不过也存在相当的问题。首先,虽然一般与特殊是紧密联结的,从特殊中抽象出一般,理论上对任何命题都可以这样做,但实际上,是否所有的传统思想的命题都可以很容易的找出其有用的一般意义?其次,从特殊中抽象出一般,从理论讲可以无限的进行下去,不过从实际上看,也有一定的限度,走得太远就没有多大意义了,得出来的东西大而无用,不能指导特殊了,失去意义。抽象继承法存在超时代超历史,抽象对待过去的思想命题的倾向,这样得出来的东西还是传统文化的因素吗?这样的一般命题即使在当代很有价值,如果离传统文化太远,我们为什么要一定借助传统思想命题的特殊意义才能得出它们呢,我们不可以以新的形式来论证表达它们吗?对一个传统文化的命题究竟应该一般化到什么程度,才既符合今天继承的需要,又属于由传统文化所客观给予我们的呢?总之,抽象继承法,看似操作性挺强,实际却并非如此。除此之外,抽象继承法还有其不能发挥作用的地方。虽然,冯先生在文章题目中是谈“中国哲学遗产的继承问题”,但实际上他在文章中“只是提出了中国哲学继承问题的一个观点,而不是对它的系统的全面的论述”[5](P26)。诚如黄楠森先生所说,冯先生没有说所有的哲学命题都可以区分为抽象意义和具体意义,所有的抽象意义都可以继承而所有的具体意义都不可继承,更没有说“抽象继承法”可以普遍适用于中国传统文化的继承,所以我们若以这种理解出发批评冯先生是不对的。黄先生作出的澄清是对的,但这也恰恰表明黄先生和冯先生都意识到如若以“抽象继承法”为继承传统文化或哲学遗产的普遍方法是存在重大问题的。由于本文探讨的是传统文化全体的继承问题,所以下面还需对这些不足作出分析批评,不过这不应是对冯先生的批评,因为冯先生本意并不是认为他的方法是传统文化继承的普遍方法。这里,我们要分析的是抽象继承法“它本身作为一种方法论原则的意义”[4](P338),而不是“‘抽象继承法’的提出在思想史上的意义”[4](P338)。
首先,抽象继承法将继承对象处理为一个个命题。冯先生之所以提出这种方法,很大程度上是源自其知识结构和学术视阈。冯先生虽然是一位中国哲学的大家,但他学贯中西,且深谙西方哲学用逻辑处理问题的方法。在逻辑的方法下,思想都被化约为命题。故而,冯先生亦把中国哲学遗产处理为命题,从而试图通过命题的一般化来寻出一条中国哲学的继承方法。但如果要以抽象继承法作为继承传统文化的普遍方法,我们对此可以提出下列问题:
第一,这种处理是否适用于传统文化的所有内容和成分?显然不能,命题只是理论、观念的表现形式。即便是狭义文化,即精神文化,要想全部都被化约为一系列命题,那也只能说是削足适履。何况,我们在继承的角度上探讨文化,所指的乃是包括精神文化、社会文化、工艺文化等在内的一切广义文化,这就更不能简单地处理为命题了。传统文化在今天的存在形态是多种多样,许多直接体现在今天中国人的思维方式和民族性格方面,“其实,传统之所以成为传统,主要不是因为它存在于书本上,而是因为它还存在于现实的社会中”[6](P7),它们都能够用语言处理为命题吗?!
第二,一种思想所由以表达的一些命题,不是一个集合,而是一个系统,命题之间存在各种结构的关系。传统文化也是系统,内部各个命题是有复杂的联系和结构的,对此抽象继承法又如何处理呢?显然,在这里抽象继承法有相当的局限,它不能处理结构。冯先生后来自己也反思说:“把哲学的继承归结为对于某些命题的继承,这就不妥当。哲学的继承应该说是体系的继承。”[7](P286)也就是说,继承的对象是一个体系。譬如,西周的“天命靡常”观念与“敬德保民”思想史关系密切,若根据抽象继承法对前一命题中的“天命”做一个更宽泛的理解,似乎可以得到一个它的一般命题;对后一个命题,就更容易找到它的一般命题,比如对“德”和“民”的观念做扩大的理解。但得到的两个一般命题,是否还可以看出原来两个命题之间的联系?!
第三,一个命题系统一旦形成,基本上就是封闭的了,必将缺乏发展变化。而传统文化在几千年的历史中,毕竟发生了不小的变化,抽象继承法又该如何处理呢?比如,若将夏、商、周三代之间发生了重要变化的“天命”思想,分别以三个不同的命题来表达,我们该去寻找哪一个命题的一般命题,还是寻找每一个命题的一般命题呢?
第四,不可否认的是,传统文化中的有些内容确乎可以通过抽象化、一般化,而继承其中的普遍原则、精神;但有些传统文化的命题,恐怕得特殊化、具体化才能为今天所用。如,传统的“孝”观念一味强调对父母的顺从,“以顺为孝”,于今仍可以提倡“孝顺”,不过恐怕得对其情形作出限制,当父母明显不对的时候,我们难道还该顺从吗?!
其次,传统文化命题,无论是一般意义也好,特殊意义也罢,其是否能在今天被继承利用,根本地必然涉及到其实质内容的价值评价。如果一个传统文化的命题根本上就是一个只能给予负面评价的命题,将其加以抽象而找出的一般命题还是只能给予负面评断而不能加以继承。因为命题的一般化,并不改变其正负、肯定与否定的属性,否定命题一般化后还是否定命题,肯定命题一般化后还是肯定命题。比如,就“在封建社会,地主剥削雇农是不合理的”这一命题而言,即便将之再一般化、抽象化,它仍是一个我们只能给予否定评价的东西。
批判继承法依据的是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所以看到了传统文化内容的两面性,要求吸收其积极性的一面,去除其消极性的一面。毛泽东说,具体的讲就是民主性的精华和封建性的糟粕。这比较容易理解。不过这里,民主性和封建性虽然给出了一个大略的具体标准,但还不足以概括传统文化的丰富的多面性,当然这个标准也可以进一步讨论。况且,“民主性”和“封建性”仍然涉及到价值评价的问题。于是历史上“批判继承法”的运用,又附加了或具体化为了阶级分析的方法,唯物与唯心、辩证法与形而上学的简单区分方法。它们同样不足以反映传统文化的丰富性和复杂性,而且这些方法简单化、教条化地滥用,导致了批判有余,继承不足。当然,这其中固有历史政治的因素。批判继承法的这种运用失当,给其自身带来了不好的声誉。究其实,文化继承问题根本地还是一个价值评价问题,批判继承法应该说是抓到了这个本质,它提出一种区别对待的评价态度,但并不能提供评价的标准。因为,方法的本意不必然就是标准问题,虽然标准一定是方法。批判继承法的本真意义就不是标准,标准只是结合批判继承法而运用,批判继承的方法不会过时,但标准却可以也应该随时代社会而改变。是以我们在评价标准上的失误,不能归咎于批判继承法本身。
也许有人会说,既然这样,批判继承法只是把一个价值评价问题的解决推向了另一个未定的价值评价的问题,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那它又有何意义呢?的确,但这表明继承问题并不是一个方法问题就可以解决的,希望以一个方法就解决问题是一种懒惰的想法,也是不现实的。“批判继承法”显然不像一把尺子,拿着去量而不用费脑子就可以为我们把那些达到长度的东西挑出来。不过这并不能掩盖批判继承方法的重要意义和作用。正是这样一种“一分为二”的态度,让我们对待传统文化时,想到对象有可以而且应该继承的一面,也想到有不可继承的一面,而不是要否定就一股脑儿地全盘否定,要肯定就肯定一切,存此区分之心就可以了。
关于抽象继承法与批判继承法上文已经有了一个各自的分析,那么它们究竟是怎样的一种关系呢?冯友兰先生在另一处说:“抽象继承法和批判继承法并没有冲突,也不相违背。它们说的是两回事。批判继承法说的是要有所选择,说的是继承对象的问题。抽象继承法说的怎样继承的问题。批判继承法选定了对象以后,就有个怎么继承的问题,他讲的继承的方法。这一点弄清楚了,批判继承与抽象继承讲的都是大实话。”[7](P286)郑家栋先生在对抽象继承法的研究中也强调:“冯申明其有关两种意义的区分只是就继承方法而言,而没有涉及继承的意义和继承的内容方面的问题。”[4](P332)可见,冯先生和郑先生也都认为抽象继承法存在上面最后一点谈到的问题。但是从二位先生所说,好像抽象继承法可以无涉传统文化的内容意义方面的问题,仍然能成为一种“继承方法”,这很令人疑惑。依笔者之见,他们的看法适可称之为“操作方法”。继承问题的实质是价值评价的问题,“继承方法”应该就这一继承的本质而给出一些指导的意见。继承对象能有什么问题?传统文化的内容是现成摆在那儿的,都是我们继承所面临的对象,不可能存在什么问题。冯先生把确定选取哪些东西要继承看作是继承对象的问题,在选定对象之后,用抽象继承法来解决怎么继承的问题,只不过是在前面基础上再进一步的操作;但在选取哪些内容要继承之时,继承过程就已经开始并完成了一大半了。实际上,冯先生在这里对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理解和运用是存在不足的。就传统文化的整体而言,它有许多以正价值为主的对象,也有许多以负价值为主的对象,完全具有正价值或负价值的也有。批判继承法要在传统文化的整体中对一个个对象作出基本甄别后,还要进一步对每一个对象作出“两分法”的分析。而冯先生似乎认为在批判继承法选出的对象上没有两面性存在,或者无感于他所说的抽象继承在实质上就是批判继承。所以,冯先生说二者没有冲突是对的,但并不是像他所说的,二者分别适用于处理、运用对象的先后不同阶段,而是某种表里关系:批判继承法是内容、实质,普遍的继承方法和态度,而抽象继承法则可以在我们批判继承一些思想命题时为我们提供一种操作方法。
简言之,文化继承问题不是一个方法或标准就可以解决的,问题的最终解决要靠对传统文化实际的详细研究和哲学,尤其是价值哲学、文化哲学等对评价理论的深入探讨之结合。所以,传统文化的继承问题应该是以批判继承法为指导,在实际的文化研究、应用中解决,当然抽象继承法也可以给予我们一定的启示,并在对待文化遗产的操作过程中发挥一定的指导作用。
[1]毛泽东.毛泽东选集 (第2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2]冯友兰.中国哲学遗产的继承问题 [N].光明日报,1957-01-08.
[3]冯友兰.再论中国哲学遗产的继承问题 [J].哲学研究,1957,(5):73-81.
[4]郑家栋.断裂中的传统·信念和理想之间 [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
[5]黄楠森.对冯友兰先生“抽象继承法”的重新认识 [J].北京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1994,(6):26-43.
[6]韩敬.读郑家栋《冯友兰“抽象继承法”我见》有感 [J].学术探索,2004,(8):6-8.
[7]冯友兰.三松堂自序 [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
On Approaches to Inheriting Chinese Traditional Culture——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ritical and Abstract Heritage Methods
WANG Shu-zhen1, OUY ANG Xun2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Department,Huaihua University,Huaihua,Hunan 418008)
Critical and abstract methods in inheriting traditional Chinese culture,on which we conduct research on traditional culture,exerted great influence different periods andfields after the foundingof Peopleπs Republic of China.The author holds that traditional culture is composed of varied aspects.Critical inherit based on value assessment of its content is scientific and rational and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in guiding our study today.Abstract method played a historical role in rectifying deviation and is still of great significance in our applying critical inherit method.However,it is not advisable to make it a dominate method in inheriting traditional culture.
Chinese traditional culture; abstract inherit method; critical inherit method
G122
A
1671-9743(2011)12-0035-03
2011-10-20
湘教通 (2011)315—368;怀化学院教改项目 (201036)。
王淑贞 (1976-),女,湖南张家界人,怀化学院工商管理系讲师,硕士,从事民族文化方面的研究。
欧阳询 (1979-),男,湖南衡阳人,怀化学院人文教育系讲师,博士,从事中国近现代哲学方面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