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淑珍
(山西省隰县林业局, 山西 隰县 041300)
隰县于2000年作为全省首批16个实施退耕还林试点示范县开始实施退耕还林工程,到2009年共完成工程建设任务2.37万hm2,其中退耕地造林7 067 hm2、荒山造林1.65万hm2,涉及全县8个乡镇、99个村委、18 719户、810 441口人。
对隰县退耕还林工程的基本评价:一是深受群众欢迎。退耕还林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惠及百姓,深得民心,得到了社会各界普遍认同和称赞。二是工程任务完成得比较好。据历年省、市退耕还林工程领导组办公室核查,隰县2000年-2009年退耕还林工程荒山及退耕地造林保存率、成活率均在85%以上,局部地区生态环境得到了改善。三是由于退耕还林工程任务重、进度快、涉及面广,加之政策不够完善,配套措施难以落实,巩固成果任重道远。
隰县退耕还林工程2000年-2009年每年分别安排 4333hm2、3467hm2、5367hm2、5000hm2、2800hm2和2 600 hm2,规模大,节奏快,给退耕还林工程带来较大风险。一是工程管理跟不上,造林质量有风险。由于下达任务过多、过快,为赶工程进度,完成退耕还林指标,致使工程质量降低;二是监督检查跟不上,资金运行有风险。退耕还林钱粮补助资金量大,涉及部门和环节多。工程规模过大、过于集中,监督检查跟不上,很容易出现套取国家补助资金,挪用、截留、克扣退耕农民粮款的问题;三是后续政策和配套措施跟不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有风险,部分地区有复垦的倾向。
国家退耕还林工程除解决水土流失问题外,随着工程的不断深入,还包括改善生态环境、消化库存粮食、增加农民收入、调整生产结构和发展地区经济等。客观上容易把退耕还林工程等同于扶贫工程、结构调整工程,不能够体现生态优先的原则。
一是资金使用和管理上容易出现问题,容易发生各种违规违纪现象。如虚报退耕还林任务,骗取国家补助资金;采取各种手段,截留、挤占、挪用退耕还林资金;粮食企业回购补助粮食,获取粮食差价。二是退耕还林工程年度计划安排下达方式不科学。退耕还林工程年度计划的确定,先由省级林业部门申报,再由国家林业局、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公室等部门综合平衡后下达。各省领到年度任务以后,再层层分配,直到各乡、村。这种工作程序和方法不科学,既难以体现尊重农民意愿、按农民要求退耕的原则,又不能分轻重缓急,将继续退的陡坡地先退下来,做到因地制宜、突出重点。三是部门之间协调不够。参与退耕还林工程的部门较多,有时意见不统一,相互推诿,工作效率不高。
1.4.1 前期工作经费和检查验收费用不落实
退耕还林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地块分散,操作程序复杂,工作量极大。实施前,要经过宣传发动和培训、实地丈量土地、造册登记、编制年度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签订退耕还林合同;实施中,要组织种苗供应、整地、栽植(播种)以及施工过程监督、技术指导和提供服务;施工后,县级主管部门要进行逐块检查验收、核发林权证、落实管护责任、粮食和现金补助兑现、建立工程管理档案等。省级主管部门要进行一定比例的抽查,国家林业局还要进行最终的核查,在这些过程中还要印制大量的表册、卡片、合同书、粮款供应证等等。这些都需要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根据国家政策规定,退耕还林地方所需检查验收、兑付等费用,由地方财政承担。但是,隰县属于山区贫困县,财政入不敷出,工作经费很难落实。
1.4.2 配套措施可操作性不强
为了提高退耕还林工程效果,国家明确了一系列配套措施,如结合退耕还林工程开展生态移民,加强川地、缓坡耕地的农田基本建设,大力调整农村产业结构,支持龙头企业和支柱产业,实行封山禁牧、舍饲圈养。由于工程由退耕还林部门负责实施,其他配套措施分别由农业局、水利局、发展改革委、扶贫开发办等部门负责,各项工程措施相互独立,实际操作中很难将这些配套措施与退耕还林结合在一起。
退耕还林作为一项重大政策,其目标一开始时明确,即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状况,是一项生态建设政策。然而,由于制定政策的背景是粮库存放粮食较多,出发点是以粮食换生态,同时也将补助粮食作为重要的政策手段等原因,使作为政策措施的粮食补助,深化为政策目标——通过退耕还林解决库存粮食过多问题。另外,对退耕户而言,国家数量客观的现金、种苗费及粮食补助,客观上产生增加农民收入的效果。由于退耕区往往是山区、生态恶化区、贫困区,客观上有利于贫困户的脱贫,特别是可以在短期内改善贫困户生活状况,又使本来是政策效应或效果的增收和扶贫,逐渐上升为政策目标。这样,使退耕还林由开始的单一生态目标变为多重目标。
退耕还林政策是由中央制定的,中央政府是政策主题,但是由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共同组织实施。虽然中央政策与地方政策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但不能否认,各级地方政府有自身的特殊利益。这样,退耕还林的政策存在多主体现象。在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主体中间,中央定政策、定规划、下计划,而具体实施由地方政府来进行,即使在单一政策目标的情况下,地方政府也会从自身利益出发,对中央确定的政策目标进行修正。在多目标情况下(往往多目标是地方推动形成的),地方政府更是根据自己的偏好,突出同自身利益最直接的政策目标。这样,执行的结果往往是远离中央确定的政策目标,退耕还林工程实施中重点不突出等问题与此不无关系。
为使退耕还林工程稳步推进,力求实效,同时,为预防随着时间推移而增加的不确定性和各种风险,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建议调整退耕还林总规模,适当放慢退耕还林进度,减少年度任务安排。针对目前工程实施中出现的多目标偏差问题,建议把较少水土流失作为退耕还林工程的主要目标。
一是进一步强化林业主管部门的职责;二是强调各级地方政府的责任;三是改进年度计划制定和下达办法。退耕还林年度计划按下述方法确定:由中央提出退耕的步骤性指标,如某年选退25°以上坡耕地,某年再退15°~25°坡耕地等。各地根据陡坡地情况,由退耕农户提出申请,村、乡、县、市、省逐级汇总,然后统一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国家有关部门根据退耕还林总体规划和各地申请退耕情况,将年度任务直接下到各县。各省要对上报到中央的年度汇总计划负责,确保任务安排突出重点。陡坡耕地以及水土流失严重等生态地位重要区域的耕地,应该优先实行退耕还林。四是加强资金监督管理。除工程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外,要发挥纪检部门和审计部门的作用,加强对退耕还林工程资金的监督管理。
1)完善荒山荒地造林有关政策。荒山荒地造林与退耕还林任务完全脱钩。结合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将部分荒山荒地所有权划给农民,从根本上调动农民管护林草的积极性。要对经济比较落后、财力相对紧张的县,由中央财政每年安排部分补助经费。
退耕还林工程投入主要由中央政府承担,其配套措施的落实,应主要由地方政府特别是省级政府负责。地方政府应按照《退耕还林条例》规定,加强基本农田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农村能源,调整农村产业结构,鼓励生态移民,巩固退耕还林成果。
另外,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要抓紧研究后续政策,按照林种不同和所处生态地位,分别制定退耕还林后期政策。退耕地和荒山荒地造林后,应严禁复耕,但是在不太影响生态效益发挥的前提条件下,允许部分地区合理采伐利用。在对生态林进行合理区划、认定所还林地的生态地位和生态脆弱等级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后期经济补偿范围和办法;对于生态区位极为重要、生态系统十分脆弱地段所还的生态林,严禁采伐利用,采取全面封山,禁止人为活动,政策补贴期满后,统一纳入生态效益补偿范围;对于生态区位一般的地区生态林,因自然条件限制经济产出低下、不能形成稳定经济效益、退耕户生计有困难的地区,由国家适当安排补助;对其他地区还生态林的,在禁止大面积翻动耕作层的前提下,允许退耕还林者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处置其所有权和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