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收入分配理论的产权思想

2011-08-15 00:50郑燕珊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1年24期
关键词:所有制所有权产权

□文/郑燕珊

一、引言

早在100多年前,马克思就有了科学、系统的产权理论。西方产权学派的代表佩乔维奇在《马克思、产权学派和社会演变过程》一文中高度评价了马克思及其产权理论,认为“马克思是第一位有产权理论的社会科学家”。熊彼特对马克思产权理论所取得的成就也很是赞赏,认为其“是以穿透崎岖、不规则的表层,并以深入历史事物的宏伟逻辑的眼光来领会的”。本文从马克思《资本论》的收入分配的产权思想出发,构建一个现代经济学分析框架,给出按生产要素分配的产权依据,同时对产权明晰界定的有效性进行评析,有利于在逻辑层次和方法论上对马克思的产权理论与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理论进行整体分析和把握。

二、一个现代经济学的分析框架

(一)界定经济环境。马克思对经济环境的界定是从辩证唯物主义的角度出发的,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都纳入其分析框架。马克思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矛盾运动的宏观层面描绘了经济环境和所有制关系。马克思认为,所有制作为一种生产关系,总是与一定历史条件联系的,其历史形式是由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状况决定的。首先,物质资料的生产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基础,而为了使生产过程得以进行,就必须把生产资料和劳动者结合起来。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的社会形式就是人们在占有生产资料过程中形成的经济关系;其次,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劳动者同生产资料的结合方式和方法不同,与此相应的所有制就具有内容和层次上的不同特征;再次,在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中,私有制不是一种“永恒的观念”。人们不能凭主观好恶任意选择所有制的历史形式,一定社会的所有制形式是在该社会现有生产力水平基础上产生的。

(二)设定行为假定。马克思收入分配的产权理论对人的行为方式有两个基本的假定。首先,马克思所谓的“人”不同于新古典的“经济人”,也不是一般的自然人,他主要强调的是人是作为整体的“人”而存在,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作为社会生产主体并不能单独存在,而是需要与其他行为人相互联系、相互合作、相互作用。所以,在马克思的产权理论中,人其实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其次,马克思收入分配的产权理论中假定了工人、企业主和土地所有者三个“行为人”。资本主义经济过程中不同的经济主体,同时不同的个体之间的交易关系以完整的形式表现出来。不同阶级或不同经济主体的人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矛盾,为处理这些矛盾就需要有一定的行为规范,使得社会可以在这些规范下运行,这便是制度。

(三)给出制度安排。当经济环境发生变化时,所采用的对策或制度多半也会相应地发生变化。制度的决定对做任何事情都非常的重要。不同的制度将导致人们不同的激励反应、不同的权衡取舍结果,从而可能导致非常不同的结果。马克思在论述收入分配的产权思想时,对不同的生产资料所有制作出了不同的制度安排。

1、关于第一种制度安排,马克思认为全社会生产资料的国有产权或社会所有制不需要市场环境。在共同劳动的条件下,人们在其社会生产中的关系不表现为“物”的“价值”。这是因为,在一个自由人联合体中,他们用公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并且自觉地把许多个人劳动力当作一个社会劳动力来使用。这个联合体的总产品就是社会的产品。

2、关于第二种制度安排,即私有产权需不需要市场环境,马克思做了肯定性的阐释。马克思指出,彼此独立、因社会分工而互相全面依赖的私人劳动,不断地被转化为它们社会劳动的比例尺度。这是因为,在私人劳动产品的偶然的不断变动的交换关系中,生产这些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作为起调节作用的自然规律强制性地为自己开辟道路。在马克思看来,离开市场环境,私有资本产权便无法运转和实现。正是马克思对制度作出了不同的安排,最终导致了不同的均衡结果,形成了两种不同收入分配方式的产权依据。

(四)得出均衡结果

1、根据马克思的第一种制度安排,可以得到按劳分配的产权依据,这是由劳动价值一元论的内在逻辑推演出来的。马克思认为劳动力是劳动者的私人财产。劳动力产权是指劳动者作为其劳动力的所有者时受益或受损的行为权。同时,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因此,工资总额加上被资本家无偿占有的剩余价值才是所有劳动单位的全部贡献。劳动、资本和土地在市场流通后,各自取得自己应得的收入,劳动收入工资,资本收入利润,土地收入地租,完全割断了其中的内在联系——都是劳动创造的,工资是劳动所得,其他都是无偿占有。

在社会主义社会,生产资料归全体劳动者共同占有,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另一方面,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成为个人的财产。在这里,生产资料公有制是个人消费品实行按劳分配的前提和现实的经济基础;没有生产资料的劳动者公有制,劳动者就无权以自己的劳动参与收入分配,就不会有按劳分配。于是劳动者的生产资料公有产权,便成为现阶段实行按劳分配、劳动者参与收入分配的法律依据。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当生产资料的占有以公有制为主时,分配应当以按劳分配为主。在公有制生产领域中,劳动力不是商品,资本家不会通过购买劳动力的价值进行生产。恰恰相反,劳动者使用他所拥有的劳动力时享有经济权利,工资是全部按劳分配的份额。

2、根据马克思的第二种制度安排,可以得到按生产要素分配的产权依据。按生产要素分配的依据只能是生产要素所有权或者说生产要素产权。马克思对地租的产权依据的分析是明显的。在《资本论》第三卷中,马克思认为“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一切形态的地租都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都是以土地所有权的存在为前提的。封建地主和资本主义的土地所有者之所以能租出土地,收取地租,是因为他们占有土地,并通过出租掠夺别人的劳动果实,这一点是土地私有制条件下不同性质的地租所具有的共同特点。

我们集中考察私有制经济条件下劳动力的产权问题。一般来说,产权关系中所包含的各项权利是统一的,但在许多情况下,产权关系中所包含各项权利又是可以分离的。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可以直接行使对生产资料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以及根据这些权利获取收益,也可以通过某种制度形式,由其委托的代理人、借用人、承租人间接行使上述权利。但无论在何种经济制度下,产权关系中的上述权利无论发生怎样的分离,所有权与收益权都是不可分离的。工人转让和让渡自己的劳动力产权以获得产权收益(表现为工资)。“他必须始终让买者只是在一定期限内暂时支配他的劳动力,使用他的劳动力,就是说,他在让渡自己的劳动力时不放弃自己对它的所有权。”资本家购买劳动力商品得到的是劳动力的使用权,不是所有权。

在我们的论题中,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之所以要把握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其目的就在于通过要素所有权获取收益权,实现其在经济上的利益。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工资和利润是工人和企业所拥有生产要素的收益权的物质表现形式。但是,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只有物的产权,没有人的产权。在资本家看来,他不仅购买了使用权,而且连所有权也购买了,在生产中劳动力的所有权实际上被剥夺了。资本主义制度作为一种契约制度,劳动力的转让本来是借贷给资本家,还的时候本该还本付息,但资本家由于剥夺了劳动力的所有权,所以只还本(工资)不付息(利润)。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别的资源都可以成为资本,在运动中增值,唯独劳动力只能是商品,不能成为资本。无产阶级革命就是要改变资本主义不合理的产权制度,使劳动者和物质资本所有者处于平等地位,使无产者成为有产者而最终获得解放。因此,社会主义制度应当是劳动力至上、共同分享利润的制度,这才符合社会发展趋势,符合人民大众创造和推动历史发展的基本规律。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分配制度的选择

社会主义是商品经济和联合劳动的统一。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是商品经济的最后、最高阶段,社会主义不存在商品货币关系。这个判断在我国现有的条件下还不能成立。商品经济最基本的条件之一是存在社会分工,并且分工越来越细。商品生产存在的另一个条件是财产资源归不同所有者,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财产资源主要归私人所有和私人占有;另一种是财产资源由不同范围的社会主体部分占有,也可以归个人所有。后者体现我国社会主义现阶段产权制度的基本特征。

我国现阶段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决定了产权结构,从而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方式体现了马克思的产权思想。我国现阶段的所有制结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这就决定了我国现阶段的产权结构也是以公有产权为主体、多种产权形式并存。既然我国现阶段的产权结构以公有产权为主体、多种产权形式并存,那么,各种产权主体就必然要依法行使自己的各项权利,并依据这些权利参与社会生产成果的分配,从中取得收益。于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两种分配方式并存成为现实。这一点,无论是在宏观收入分配中,还是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微观经济单位中,都是一样的。

[1]林岗.马克思主义与经济学[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

[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张作云.两种分配方式相结合的产权依据[J].胜利油田党校学报,2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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