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出台松茸出口经营行业管理细则 严禁收购 “童茸”

2011-08-15 00:53本刊编辑部
食药用菌 2011年4期
关键词:松茸细则供货

“松茸出口经营,二次违规将罚5万元。”这是新出台的2011年松茸出口经营行业管理细则中的内容,也是云南省加强野生菌出口食品安全监管力度,扩大野生菌出口的措施之一。

6月29日,记者从云南省2011年野生菌出口食品安全工作会议上获悉,已于此间出台的2011年松茸出口经营行业管理细则,取消了鲜松茸出口统一时间及结束时间;明确鲜松茸长度在5厘米以下的为童茸,严禁收购。细则中还对鲜松茸采摘、运输、自检到入库分检,再包装等各个环节提出细化措施。值得关注的是,为了避免国内收购价与日本市场销售价格倒挂,减少企业和经营者的亏损,在松茸经营最关键的7月20日左右,将公布松茸收购最高限价和最低出口价。在此期间,超过限价即定义为 “炒价”,二次违规后将处以罚金5万元。

在松茸出口交易中,云南省国际商会松茸分会将全程进行监督。据了解,云南省松茸交易将严格按照国外、国内客户 “两个锁定”来执行。即一个日本客户只能与两家鲜松茸加工、供货出口企业有松茸贸易往来,报商会后,再次上报省商务厅备案,报批后的日商鲜松茸供货企业一年内不得变动。若违规操作,商会有权没收对该企业的保证金。松茸出口企业只允许从云南省出口鲜松茸和制品,如违规将被取消鲜松茸经营资格。同时,为了保证云南省鲜松茸安全出口,2011年所有松茸出口企业禁止收购东北松茸;严禁在全国各个出口港将东北松茸与云南松茸拼货出口;严禁从流通市场收购松茸;严禁收购鲜松茸时对农民打白条。

松茸已成为云南省的大宗出口农产品。据昆明海关统计,2010年云南省野生菌出口额为3045万美元,较2009年同期增长60.8%。其中,松茸出口为2299万美元,同比增长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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