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前阶级斗争对婚姻自由的冲击

2011-08-15 00:53
关键词:婚姻自由富农婚姻

薛 云

(淮北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安徽 淮北 235000)

建国前阶级斗争对婚姻自由的冲击

薛 云

(淮北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安徽 淮北 235000)

建国前,婚姻自由原则在推行过程中受到阶级斗争这一政治因素的冲击,致使婚姻家庭这一个人空间受到政治的挤压,也即民生性质的婚姻自由被贴上政治标签,承载了过多的政治意义,其功能发生一定程度的异化。

建国前;阶级斗争;婚姻自由

一、中共倡导的阶级斗争与婚姻自由

阶级斗争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共产党宣言》开篇就指出“到目前为止的一切社会的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1]272划分阶级以及开展阶级斗争,在从诞生时起就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的中共所领导的革命事业中始终占据着重要地位。1920年11月创刊的上海共产党发起组政治机关报《共产党》月刊第1号《短言》明确指出:“我们只有用阶级战争的手段,打倒一切资本阶级,从他们手里抢夺来政权。”[2]35~361925年,毛泽东在其著作《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中,以社会财富占有状况及政治取向为标准,把中国社会分为地主阶级和买办阶级、中产阶级、小资产阶级、半无产阶级、无产阶级和游民无产者等六个阶级,其中“大地主和大买办阶级”是革命的敌人。1927年毛泽东在另一篇文章《湖南农民运动的考察报告》中,把农村人口分成地主(包括大中小)和农民(包括富农中农贫农)两大部分。由于经济利益的对立、社会地位的悬殊,在中国共产党的政治理念中,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是敌对的双方,有着不可调和的矛盾。要想取得中国革命的胜利,就必须发动农民阶级对地主阶级进行斗争。

婚姻自由观念自辛亥革命时期传入中国,新文化运动时在知识分子阶层中得到广泛传播,但是直到中国共产党建立政权之前,婚姻自由都只是作为知识分子反封建的旗帜出现的,它并没有深入到普通群众生活内部,在实际效果上没有对封建婚姻制度构成大的冲击。1927年中国共产党着手建立自己的政权,主张婚姻自由是其政权建设的重要方面,也是其反对封建主义的重要内容。为此,中共制定了相关的法律,通过了相关的政策,使婚姻自由观念与政治力量相结合,婚姻自由原则由理论形态转化为通俗形态,在政治强制力的支持下来规范普通民众的婚姻家庭生活。

既然阶级斗争在中共的革命事业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那么为了顺利推行阶级斗争,进而最有效地推翻地主阶级的统治,中共把阶级斗争观念深入到社会各个层面,家庭这一社会构成最基本的细胞不可避免地成为斗争的战场之一,作为规范婚姻家庭的法律婚姻法也承担了阶级斗争的任务,为了配合斗争的开展,婚姻自由原则有了阶级斗争的附加功能。

阶级斗争深入到家庭领域并日益尖锐,婚姻自由原则受到冲击主要是在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即《五四指示》),指示规定:“我党应坚决拥护群众在反奸、清算、减租、减息、退租、退息等斗争中,从地主手中获得土地,实现耕者有其田”。[3]2此后,土地改革迅速开展起来,土地政策由减租减息逐渐发展到没收地主土地。以土地为标志的经济关系上的对立引起了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在社会生活其他方面的对立,随着战争及斗争形势的变化,这种对立波及到婚姻家庭领域,地主、富农的婚姻与贫雇农的婚姻被区别对待,地主与贫雇农组成的家庭在这种阶级对立中受到冲击,“革命的策略也仿佛从中得到了启示,那就是将对革命有危险的人踢出局,剥夺这些人从婚姻中得到幸福的权利。”[4]62

二、阶级斗争对婚姻自由的理论约束

阶级斗争对婚姻自由的冲击首先体现在理论层面,这从各地方政府颁布的一些法规、政策中可以看出。比如,中共一些地方政权在婚姻法规中规定阶级出身不同、政治立场不同为提出离婚的充分条件。“夫妻之一方以他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请求离婚……二、违反抗战民主利益,政治思想严重对立,不能维持夫妻关系者。”[5]860“男女因政治意见不和或阶级地位不同,无论男女可以提出离婚。”[5]800“一、恶霸、地主、富农或(有)反革命活动者;二、政治思想立场观点发生对立,不能维持夫妻关系者。”[5]892另外,“汉奸”在一些婚姻法中也是提出离婚的充分条件。1934年1月21日公布的《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1941年7月颁布的《晋绥边区婚姻暂行条例》、1941年4月1日《晋西北婚姻暂行条例》、1942年1月5日公布施行的《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1945年3月16日施行《山东省婚姻暂行条例》以及《淮海区婚姻暂行条例》,都明文规定一方“充当汉奸”是另一方提出离婚的充分条件。

在离婚问题上,一些婚姻法律对地主、富农与贫雇农实行不同的政策,具体表现在和地主离婚容易,和贫雇农离婚困难。早在1930年3月,闽西苏维埃政府颁布的婚姻法中就有专门针对地富阶级离婚的规定:“反动豪绅妻妾媳妇要求离婚者,准予自由。”[5]797“甲、男大女小者是贫困之家,虽已构成离婚条件,也应尽量动员不离。乙、男小女大者多是富贵之家,离婚条件即便勉强些,也可尽量离。”[5]882“照顾贫苦群众的离婚问题:婚姻自由是新民主主义社会对婚姻问题的基本原则,我们必须坚持贯彻予以实现。但我们体会贫苦群众夫妻结合的困难,要尽可能的、耐心的反复的多做些劝导说服工作,使他们夫妻重归于好。”[6]244一些政府的法规在离婚后财产的分配方面,对地主、富农和贫雇农也区别对待,“中农及中农以下的老婆,实行离婚之后,在未结婚之前,其间的生活,男子概不负责”,“富农及富农以上的老婆实行离婚之后,在未结婚之前,其间的生活应由男子负责”,“中农及中农以下的老婆在离婚时,只能带得本人的土地及衣物”,“富农及富农以上的老婆,在离婚时,其中的财产杂物牲畜有享受平均分配之权”[7]236。由此可见,家庭成分越高,离婚后经济负担就越重,这就为地主、富农的老婆提出离婚提供了经济上的保障,而贫雇农的老婆提出离婚就没有这些优势,她们在离婚问题上自然就谨慎些。

有些地方政府甚至有意地支持与地主富农离婚,从而为贫雇农提供更多的结婚机会,“对地富的妇女要求离婚是很容易批准的,因为离了婚可以和农民结婚了,而且在运动中不少地方发现把妇女当果实分配给农民当做老婆,这些很明显都是把妇女当财产看的封建观点。”[8]这些做法导致了“在每次革命论功行赏之日,女人的身体就会和土地一样被重新加以分配,总的流向是从富人家到穷人家。”[4]54~55

三、阶级斗争对婚姻自由的现实冲击

政府的政策、法律规定有明显的阶级斗争气息,在实施过程中必定对民众的婚姻生活产生实际的影响。地主、富农及其家属的一些权利被限制,为了得到更多的社会资源,在斗争地主、富农的群众运动中,出现了贫雇农出身的妻子、丈夫与地富出身的丈夫、妻子离婚的事件,嫁到地主家做媳妇,或娶地主女儿为妻的原本为贫雇农出身的民众,为了和地主、富农家庭划清界限纷纷离婚。1932年3月23日,《红色中华》第十五期上刊载了闽西南的选举运动就出现这种情况:“富农家之女子因没有选举权,纷纷到政府要求离婚,不愿做富农老婆。”[9]

1947年10月起,《新华日报》(太行版)上开始登载出身贫雇农的丈夫、妻子与出身地主、富农的妻子、丈夫为划清界限而离婚的事件。史平涛的文章中,历数他地主出身的老婆魏守珍在生活中的种种“恶行”,“她常常嫌男人穷,养活不了她”“我穿土布破衣,去行署在路上舍不得吃、喝,节省路费,可是她花钱不知轻重,穿的是洋布衣服”[10],夫妻间的经济摩擦也被上升到阶级斗争的高度来审视,并且坚决要求和“地主老婆”离婚。编者针对史平涛的文章写道:“对日大反攻后,由于一些统治阶级观点模糊,是把类似这样带有彻头彻尾反农民思想、情绪、行动的女人,拉做自己‘爱人’的。今天正值三查运动,凡属和地主女人结婚的同志,应赶快清醒起来,坚决和地主分家,从骨子里去认识地主阶级。这篇东西,已足以使我们认识这点,向敌人求爱,或妄想‘改造’敌人,是万万行不通的。”涉县第四区台村民兵指导员李张亭,1947年9月10日和偏店地主闺女赵连云定了婚,女方索要贵重的礼物,李张亭就把这种要求放到阶级对立的高度来分析,结果非要和地主闺女解除婚约,“阶级不一样,说话也不一样,咱自己是个干部,和地主闺女结婚才丢人哩。”[11]上述事例可见,以阶级斗争为内容的政治运动已深入到群众的家庭生活之中,并对婚姻产生一定程度的冲击。贫雇农出身的群众,接受并拥护政府关于阶级斗争的主张,开始用这些理论处理自己的婚姻家庭事务。

1947年10月9日《新华日报》(太行版)第四版上“问答”栏目围绕“地主女人”,刊登了几封读者来信及编者的回答。读者申秀会来信把地主女人分为两种,一种是娘家是贫农出身的嫁给地主,另一种是娘家婆家都是地主,但是在“挤封建”群众运动时改嫁给基本农民特别是农民干部,以求得改变身份得到庇护的妇女。在信中作者指出对于这两种女人特别是第二种女人群众在斗争时敏感程度不够,“挤封建”没有把她们彻底的挤出来。编者的回答充满阶级斗争的气息,“过去在报上也反映过许多被斗女人和干部、农民结婚后,出了不少麻烦甚至危害,说明她嫁了农民和干部,不一定就是已经转变了,往往是往防空洞躲避斗争,甚至还是怀着阴谋乘机报复。都应当提起高度警惕,有问题的还应当挤回去,特别是嫁给干部的要更加慎重注意。”读者翟绪亭的信中指出关于被斗妇女出嫁问题,“获鹿县边沿区,被斗妇女要到距敌近的村庄结婚,群众怕到下面有害群众,限制她们到根据地结婚,有的村干部批准到下边村庄结婚了,结果群众不满。我以为对被斗妇女,就得限制她,不准到下边结婚才好。因为娘家在上边,婆家在下边,会串通消息,危害群众。”针对这一问题编者作了如下回答:“不但要制止她们到下面结婚,到根据地结婚也应该经过严格审查。如果有问题,则不但不能准她结婚,还应当加以管制。”[12]从该栏目讨论的内容可以看出,地主出身的妇女在阶级斗争中的无奈,她们的出身使婚姻生活受到冲击,离婚以及再婚不是源于感情,而是寻找相对安全的生活环境,以此来弥补其出身带来的不利影响。由此可见,在阶级斗争的场景下,对于地主、富农来讲,本应是亲情、爱情浓厚的家庭氛围已被紧张的阶级斗争取代,出身决定了他们在婚姻问题上不可以有感情选择,他们的婚姻自主权因成分问题被剥夺。

中共为推动其领导的革命事业早日完成,运用阶级斗争手段来发动群众,从政治斗争角度来考虑无可厚非。但是政治强制力原本是婚姻自由原则推行并发生作用的重要保障,而随着阶级斗争深入到家庭领域并给婚姻带来冲击,婚姻家庭这一个人空间受到政治的挤压,使婚姻自由有了附加条件,成为斗争的附属品,民生性质的婚姻自由被贴上政治标签,承载了过多的政治意义,其功能发生一定程度的异化。因此可以说,婚姻自由的真正实现,仅仅有了法律条文的规范还不够,它需要有相应的社会环境,婚姻家庭领域的改革有赖于整个社会改革的成功。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72.

[2]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册[C].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35~36.

[3]中央档案馆编.解放战争时期土地改革文件选编[C].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2.

[4]金惠敏主编.身体的文化政治学[C].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2004.

[5]韩廷龙,常兆儒.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4卷[C].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

[6]全国妇联历史研究室编.中国妇女运动历史资料(1945-1949)[C].中国妇女出版社,1991:244.

[7]江西省妇女联合会,江西省档案馆选编.江西苏区妇女运动史料选编[C].江西人民出版社,1982:236.

[8]梁红.认真检讨妇女工作严格批判错误观点 [N].新华日报(太行版),1948 -12-31.

[9]闽西南选举运动中的成绩[N].红色中华,1932-3-23.[10]史平涛.是老婆?还是敌人?[N].新华日报 (太行版),1947-10-9.

[11]孙彦,献清.农民阶级的本色 李张亭坚决不和地主闺女结婚[N].新华日报(太行版),1947-10-9.

[12]关于地主家的女人[N].新华日报(太行版),1947-10-9.

D231

A

2095-0683(2011)01-0108-03

2010-12-22

安徽省教育厅2009年度高等学校省级优秀青年人才基金项目“苏维埃时期婚姻自由理念与构建和谐家庭问题研究”(2009SQRS073)

薛云(1980-),女,河南浚县人,淮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讲师。

责任编校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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