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云飞
(罗定职业技术学院,广东罗定527200)
关爱空巢家庭之法律途径探析
——以广东省云浮地区为例
贾云飞
(罗定职业技术学院,广东罗定527200)
随着我国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和加速发展,空巢家庭的数目也持续上升,由此也给全社会带来了一系列复杂的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国家、社区、家庭和个人等多方面的共同努力,但是在法律上我们首先应该强化子女为父母的赡养义务,其次要为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创造良好条件.
空巢家庭;空巢老人;老龄化;云浮
空巢家庭是指无子女或虽有子女,但子女长大成人后离开老人生活,剩下老人独守“空巢”的家庭[1].也有专家认为:在家庭生命周期理论中,空巢期是家庭生命周期发展的最后一个阶段,是指子女不在身边的老人家庭[2].随着中国老龄化社会的到来,空巢家庭在社会中的比例不断增多,由此也带来了一系列社会问题,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去探寻解决空巢家庭问题的办法具有重要意义.
众所周知,近30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事业发展和医疗卫生水平的增强,人民的平均寿命普遍提高,老龄人口的比例不断上升,使得我国社会的老龄化问题也在不断加剧.据国家民政部统计,截止2009年底我国的老龄人口约有1.69亿,其中40%是空巢老人[3].而从《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中可以了解到,自1999年起我国就已进入到了老龄化社会,是较早进入老龄化社会的发展中国家之一.2001年到2020年,是我国快速老龄化的阶段,这一阶段老龄人的年均增长速度将超过3%;到2050年,中国的老龄人口将超过4亿人,老龄化水平将超过30%以上.据专家预计,到2030年,空巢老人家庭的比例或将达到90%,届时将有超过2亿的空巢老人,空巢家庭便会成为一种非常普遍的社会现象.
按照国际惯例,60岁以上老年人占人口比例超10%即意味着已进入老龄社会.据统计,云浮60岁以上老年人已超过35万,人口老龄化达到13.2%,超过我省12.7%的平均水平,农村人口老龄化更高达13.41%[4].为进一步了解空巢家庭的生活现状,笔者于2010年8月至10月对云浮地区的空巢家庭进行了调研.调研采用随机抽样调查的方式,通过发放调查问卷、实地走访、交流座谈等多种方法进行,共涉及到了5个县(市、区)、30多个乡村、200多户家庭.现从空巢家庭的成因、收入来源、医疗保障等几个方面对调研结果进行分析.
(1)空巢家庭的成因.调查中显示,不管是城市还是农村,大量子女外出工作都是造成“空巢老人”的主要原因,占到调查人员总数的92.54%.还有一部分“空巢老人”是由于生活方式、价值观念等与子女不相符,而与子女分开居住.只有极少数“空巢老人”是由于子女不孝顺而不与老人居住在一起.
(2)空巢老人的收入来源.在我们的调查对象中,城市“空巢老人”的收入来源主要以退休金为主,占75.94%,而这一比例在农村仅占6.45%.农村“空巢老人”的生活来源一般都有两部分:一部分是自己的劳动收入;另一部分是靠子女的赡养.年纪轻一点的老人以前一部分为主,年龄大一点的老人以后一部分为主.
(3)空巢老人的医疗保障.由于近年来宣传力度的加大,在所调查的对象中,有约90%的农村“空巢老人”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而在城市中参加各种类型医疗保险(含商业保险)的占到了82.48%.
1.3.1 .日常生活料理.调查中发现,74.28%的空巢老人生活是配偶相互照顾,还有相当一部分空巢老人的生活是靠亲戚或邻里照顾,只有极少数空巢老人的生活是依靠敬老院来照顾或家政服务来照顾.所以,当配偶年老或没有配偶时,空巢老人的生活就会面临较大的困难.
1.3.2 .疾病陪护.老年人属于疾病的高发人群.据资料显示[5],在我国独居高龄老人中,50%常年患病,30%患有心理问题甚至抑郁症.在我们的调查对象中,有74.39%的老人感到他们面临的最大困难就是疾病.由于有些疾病的发生具有突发性,如果没有其他人在身边照顾,一旦生病老人们就会面临巨大的风险.另外,有些疾病的治疗具有长期性,如果子女或其他亲人不在身边的话,老人的治疗也会受到极大的影响.
1.3.3 .精神和情感需求.对于空巢老人而言,物质生活的清贫尚还可以忍受,但是却不能忍受长期对在外子女的思念.调查对象中有87.45%的老人表示他们对子女最大的期望就是能够和父母全家团圆或者多回家看看.“儿孙满堂”、“养儿防老”是我们传统文化观念,看到子女们一个个“飞出”老巢,家中只剩下孤零零的老两口时,心中难免会有强烈的失落.另外,由于老年人生活的单调和社区文娱活动的缺乏,也会给空巢老人带来一种孤独感,影响老年人的心理健康.
造成空巢家庭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由空巢家庭所带来的问题也是影响深远的,要解决这些问题首先就是要唤醒全社会对广大空巢老人的关爱.
目前,我国关于赡养老人方面的法律主要有《婚姻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里,也有一章专门规定了关于老年人的赡养问题,对于子女和老人的权利义务都有详细的说明.当子女不履行其赡养义务时,老人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强制其履行.
在加大老年人维权工作力度的同时,还应多关注解决失能、特困、留守、空巢、低收入等老年群体的特殊需求,营造依法养老、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环境,对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人的行为应有具体的帮教和惩罚规定.为推动老年人法律援助和老年人权益保障事业,2010年9月,司法部和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夕阳幸福工程法律援助在行动”活动,对老年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婚姻、继承、住房等领域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对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将起到积极作用.
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里我们可以看出,子女对自己的父母的赡养包括生活上的照料、经济上的供养和精神上的慰藉.现实生活中很多子女以为只要给老人钱,让老人生活就可以了,但实际上相对于物质上的需求而言,老年人对精神上的需求则显得更为强烈.为了强调子女对父母的“精神赡养”义务,督促子女“常回家看看”,《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作出了表率.该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的精神慰藉义务,与老年人不在一起居住的,应当经常问候、看望.条例同时还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法律责任.该条例的精神与《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精神是一致的,比较全面地考虑到了老年人的物质和精神需要,更加突出了法律的人文关怀.不过大家知道,对于人们之间的感情,我们是不能用法律的办法来强制实现,但是在法律明确了该项义务就可以提醒子女们要更加关注于老年人的这种需求.法律对于道德有一种引导和强化的作用,当人们的行为突破道德的底线时,就可以用法律的方法对其进行调整.
法律的实施需要有良好的道德传统和文化背景来支持,特别是在对老人赡养、扶助的问题上后两者则显得更为重要.我们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是有着尊老、敬老的优良传统,“养儿防老”、“父母在,不远行”的观念在人们的头脑里也根深蒂固,只是现在随着交通的发展和人才流动的加快,这种思想才逐渐被人们淡化.但是不管现代交通和通讯的如何发展,父母对子女的感情需要丝毫也不会减弱.常年在外毕竟没有在父母身边对父母的照顾得要方便和悉心,特别是当年老的父母宁愿守在自己贫穷的家乡,也不愿跟子女到繁华的都市时,子女们在亲情与事业之间就会显得左右为难.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发达不能冲淡人们之间的亲情,物质生活的富裕不能造成人们精神生活的贫乏.
为了唤起人们对空巢老人的关注,大力培育“老吾老以及人之老”的道德风尚,2009年12月以来,中央文明办、民政部、全国妇联在全国组织开展了“百万空巢老人关爱志愿服务行动”,行动以社区为依托,组织社区居民特别是低龄老年志愿者结对帮扶高龄空巢老人,积极为他们排忧解难,使空巢老人们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关心和帮助,这就为和谐融洽人际关系的形成与发展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在唤醒人们关爱空巢老人意识的同时,我们还应为这些在外工作的子女出台一些具体的法律措施,以方便他们更好地去关爱自己的父母,尽到自己的赡养义务.针对空巢老人与子女分居两地的现实,本文认为我们应当从探亲假制度入手去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对于探亲假的规定主要是1981年3月份起实施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根据《规定》,享受探亲假的主体必须是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1年的职工.这种规定的范围太过狭窄,把非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排除在外.其实,不管在什么单位工作的职工在对父母的亲情上是没有差别的,在赡养父母的义务上也是没有差别的,理应享受到同样的探亲假待遇.因此,建议打破所有制的界限,把探亲假待遇适用的主体改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这样,才可以满足广大在外工作人员的探亲需要.
《规定》第三条将职工的探亲假期分为以下三种:(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这种规定对于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假期非常不合情理.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还有一次20天的假期,已婚职工为什么就变为4年一次?难道结婚以后,职工对其父母的赡养义务就可以减弱吗?另外,该规定把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都计算在内,这也不合情理.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属于劳动者本应享有假日,不应计算在探亲假的期间之内.
《规定》第6条规定,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这里又显示出对已婚职工探望父母行为的一种偏见.不管是否结婚,子女探望父母都是加强亲情联系的一种方式,是尽传统孝道与赡养义务的一种体现,应予以理解和支持.而现在的这种规定岂不是要人为地把这种感情联系以结婚为理由进行弱化?因此,建议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也要由所在单位负担.
《规定》第5条规定,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这里有一个问题,就是标准工资该如何计算?由于工作行业和性质的不同,工资的计算方法也千差万别,在1990年1月,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只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全民及集体所有制企业等单位的工资组成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其他单位的工资组成则没有提及,这样不利于保护职工的探亲权益.笔者认为对于其他单位职工的工资也应参照这个规定,探亲假期间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具体比例的大小还应进一步研究,但最少不能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由于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和快速发展,空巢家庭在我国家庭中的比例将持续升高.如果处理不好,由此而带来的问题将直接影响到千千万万个老人的晚年生活和全社会的和谐稳定.而解决问题的办法也需要国家、社区、家庭和个人等多方面的共同努力,但是在法律上,我们至少可以通过完善《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和探亲假之类的法律制度为全社会更好地关爱空巢家庭创造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从而为空巢老人的晚年幸福而做一份贡献.
[1]李瑞芬蒋宗凤.空巢家庭问题探析[J].北京教育学院学报2006(9):40-43
[2]穆光中.挑战孤独-空巢家庭[M].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2002.
[3]向志强.我国1.69亿老年人中四成空巢空巢老人应急谁来管?[N],北京晚报,2009-11-25.
[4]郑莹.关注老年人身心健康[N].云浮日报,2010-01-15.
[5]海艳丽.空巢老人需要更多关爱[N].呼和浩特日报,2010-04-30.
Research on the LegalWay of Caring of Empty-nest Families
JIA Yun-fei
(Luoding Vocational School,Luoding 527200,China)
With the arrival of the aging social,the number of empty-nest families has continued to grow,which also brought to a great deal of problems.To solve these problems needs common efforts of the state,communities,families and individuals,But in law we should strengthen maintenance obligations of children,and create a good condition for them.
empty-nest family;empty-nest aged;aging;yunfu
D920.D
A
1008-9128(2011)02-0054-04
2010-11-13
2010年广东省云浮市社会科学联合会研究课题(20100727)。
贾云飞(1978-),男,河南新乡人,法律硕士,讲师。研究方向:民商法。
[责任编辑 姜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