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劳动关系的道德调整及其实现路径

2011-08-15 00:47周中之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11年4期
关键词:劳动者调整劳动

刘 妍,周中之

(上海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 200234)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个人以及组织与管理方之间最基本的经济利益关系,它直接关系到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改革开放30多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成分和经济利益多样化、就业岗位和就业方式多样化,劳动关系呈现出新的特点。这些特点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与传统的计划经济有着明显的不同。即劳动关系是由劳动者和管理方自愿选择的结果,而不是国家统一计划、统一实施的产物,因而呈现出自主性;劳动者在不同所有制的经济组织里工作,而不仅仅是公有制企业的职工,因而呈现出多样性。这种劳动关系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并直接推动了生产力的跨越式发展。中国进入21世纪后,中国的经济成就震撼了世界,但各种社会矛盾也凸显出来,特别是劳动关系的矛盾日益突出,影响了社会的经济发展,也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要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必须研究劳动关系道德调整这一具有重大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的课题。

一、和谐劳动关系道德调整的必要性以及与法律调整的关系

马克思认为,“社会主义有两种:一种是‘好的’社会主义,一种是‘坏的’社会主义。“坏的”社会主义是‘劳动反对资本的战争’。……“好的”社会主义是‘劳动和资本的融洽’。……‘酷似人们所想象的人间天堂那样的制度’”①。马克思把劳动和资本的关系的融洽和对立作为“好的”社会主义和“坏的”社会主义的区别,把“劳动和资本的融洽”视为“人间天堂那样的制度”,昭示了劳动和资本的关系在社会主义事业中的价值。劳动和资本的关系包括多方面的内容,但这种关系总是要通过经济活动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表现出来,成为现实生活中的劳动关系。建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上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国情相结合的产物,也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文化相结合的产物。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角度,在我党历史上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重大论断。这一重大论断是对马克思关于劳动关系的理论和观点的继承和创新。和谐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关系双方一种和谐融洽的良性状态,与马克思认为“‘好的’社会主义是‘劳动和资本的融洽’”是完全一致的,并且具有中国文化的特点。

恩格斯指出:“资本和劳动的关系,是我们全部现代社会体系所围绕旋转的轴心”②。劳动关系作为“轴心”,作为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其状态直接影响着社会的发展状况。和谐劳动关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而劳动关系的紧张必然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近年来,我国的劳动关系纠纷呈现上升的趋势。这些纠纷情况很复杂,有多种类型:

第一类,以劳动报酬为主要内容的劳动关系纠纷。如2008年重庆出租车司机“罢工”事件和东航“集体返航”事件,2009年7月吉林的“通钢事件”和8月河南的“林钢事件”,2010年5月的广东南海本田“停工”事件,等等。

第二类,以劳动者人身健康权益保护为主要内容的劳动关系纠纷。如2009年河南农民工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2010年137名苹果公司中国供应商员工因污染致残的“毒苹果”事件等。

第三类:以劳动者人文关怀为主要内容的劳动关系纠纷。如2009年以来富士康“十三连跳”事件和华为公司员工“过劳死”事件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各方是不同的利益群体。在经济活动的利益博弈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矛盾和冲突是必然的,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必然会发生的。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出现的劳动关系的冲突与矛盾,并不是不可调和的,而是可以通过相应的机制进行调整的。中共十七大报告要求“规范和协调劳动关系”,这种“规范和协调”主要是通过法律调整和道德调整来实现的。

当前我国劳动关系方面的法律、法规已经初步形成体系,为劳动关系双方依法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劳动关系的法制建设还不够完善,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发生了激烈的争论就是明显的例证③,现行有关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定并不能够完全缓解劳动关系中的冲突与矛盾。如在《劳动合同法》的准备期,各大企业为了躲避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以“清理劳动关系”为名,大量裁员,不少用人单位将已经工作多年的有固定期限的员工清退。2007年11月,沃尔玛公司的中国分公司大规模裁员,占到其全球裁员的50%;同期,深圳华为公司要求7000名任职八年的员工“自动辞职”,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尽管法律手段推进了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进程,但是某些企业仍然可以规避法律的制裁,做出有违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行为。这些事例表明,仅通过法律手段对劳动关系进行调整是不够的。因而,在和谐社会劳动关系构建的过程中,不仅要诉诸于相关法律体制的建设与完善,也要诉诸于有效的道德调整。

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过程中,和谐劳动关系的道德调整,以善恶为评价标准,以启发人的道德良心、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导向功能和发挥优良传统习惯作用为桥梁,对劳动关系中产生的矛盾或者纠纷进行分析和调节,从而在社会和企业内部形成一个价值观念系统和利益驱动机制,营造出自觉而富有理性、平静柔和而富有人情的人际关系环境和氛围,使劳动关系双方积极主动地协调、发展彼此间的关系。现实生活中,劳动关系的道德调整往往得不到重视。因为道德调整强调内在的道德规范,这种内隐的道德规范不像法律具有外显性和强制性,更多地体现为非强制性的规劝和疏导,因此极易被人们忽视。但是,在调节和处理劳动关系矛盾的过程中,这种内隐的道德规范可以弥补法律中不足的“软”的东西,会在人们意识中形成一定的道德判断,从而渗透到对劳动关系矛盾的处理和理解中,比法律有更为广泛的实践范围,有时候这种已有的道德规范甚至会起决定性作用。正是因为如此,我们必须重视劳动关系的道德调整,努力营造一种社会氛围,用一种道德原则和道德精神贯穿于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过程当中。劳动关系道德调整的表现方式主要有两种,简单说即是从社会氛围和人际关系角度出发的宏观调节和微观调节。在宏观层面上对劳动关系进行的道德调整,在某种意义上可以看作是一种对劳动关系进行的社会调整。这种调整力求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建构公平正义的道德判断标准。而在微观层面上对劳动关系进行道德调整,则是通过深入到个体企业中,从劳资双方的人际关系出发,以双方主体自身的道德规范和内在德性为基础,形成劳动关系双方合作共赢的局面。

和谐社会建设时期提倡劳动关系的道德调整,是对劳动关系法律调整方式的支持,即将劳动关系的两种调整方式有效结合,更好地发挥作用。道德与法律一直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两者相辅相成。

首先,尽管当代中国和谐劳动关系的道德调整和法律调整是调控社会关系的不同手段,但其最终目的都是一致的,都是服务和改善民生,更好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两者的结合有着共同的价值基础,是完全可能的。

其次,和谐劳动关系的道德调整和法律调整相辅相成、相互促进。道德调整是一种内在调整,强调一种自律。而法律调整则带有强制性,是一种外在调整,强调一种他律。在实际运作中,“道德调节必须以法律的规定作为边界,道德调节不能违背现行的法律,……法律要求个人自律,个人自律使法律能更好地被执行。”④由此,两者的相互辅助的作用可见一斑。当代中国的劳动关系的调整呈现出复杂的情况,需要法律的他律,也需要道德的自律。例如,建设和谐劳动关系,必须尊重劳动者,实现劳动者体面的劳动,其中道德的调整在这方面起着关键的作用。

第三,和谐劳动关系的道德调整与法律调整相互依存,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例如,在劳动争议的法定途径中,当事人的协商和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包含着丰富的道德内容,在某种意义上说,这是在法律形式下的道德调整。在人类社会生活中,法律与道德的互动伴随着历史的发展。“道德规范不断上升为法律规范是人类法律发展史上的最基本的主题之一”,而另一方面,“法律本身的规范、协调、指引、教育、惩戒等社会功能又可以促使道德行为规范的养成”。⑤例如,诚实信用是劳动关系调整中的道德原则,但现在已经进入了我国的法律条文。2007年6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明确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总而言之,和谐劳动关系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必然的、内在的要求。规范和协调劳动关系,不仅要通过强有力的法律调整,而且要通过广泛而深刻的道德调整。只有将两种调整方式有效结合起来,才能使和谐劳动关系得以真正实现。

二、和谐劳动关系道德调整是中国国情的必然诉求

劳动关系的规范和协调,不仅要考虑调整的方式是否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同时也要考虑其实施过程中的社会文化土壤的问题。道德调整是从我国的具体国情出发,提出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调整方式。相对于西方国家而言,和谐劳动关系道德调整在我国具有更强的实践性和可行性。一方面符合我国的社会发展趋势,与我国当前所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加强社会管理的政策导向相一致,而另一方面也植根于中国儒家伦理的深厚历史文化土壤。

首先,和谐劳动关系的道德调整符合中国文化传统的要求。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以宗法血缘为基础的伦理关系始终在社会意识形态中居于中心地位,传统社会往往习惯于运用道德的方式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代表中国古代主流意识形态的儒家文化追求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在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问题上,主张“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仁爱、礼仪、忠恕待人”,“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即采用道德自我管理的方式,通过道德自律来感化和影响周围的人。在这些传统观念的影响下,人们更容易接受采用道德的方式对劳动关系进行调整,通过提高劳动关系双方主体的道德自我管理能力,来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局面。同时,劳动纠纷的“私了”隐形化给劳动关系道德调整提供了较大的空间。从实际情况来看,劳动纠纷往往是劳动关系双方私下协商未果,才诉诸于法律的。也就是说,在进行法律诉讼之前,是可以通过劳动关系的道德调整化解劳动纠纷的。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息事宁人”等中国传统思想的影响下,劳动关系双方大部分宁愿选择私下协商,而不选择法律诉讼来解决劳动纠纷,这就使得大量劳动纠纷被“私了”隐形化。这种劳动纠纷“私了”化的现象给劳动关系的道德调整提供了机遇,显示了其是完全必要的。

其次,和谐劳动关系的道德调整适合当代中国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特点,有利于构建私营企业中的和谐劳动关系。改革开放以后,非公有制经济迅猛发展,吸纳了大量从业人员。据2010年统计,全国登记注册的私营企业已达755.65万户,占全国注册企业总数的71.60%。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吸纳的就业人数占全部新增就业人数的90%,个体私营经济从业人员达15234.78万人。⑥受“家族文化”传统的影响,我国现有的私营企业中,属于家族企业的占到私营企业总数的70%—80%。家族企业采用家族治理模式使整个企业呈现出较强的“关系意识”,即人们以血缘关系为基础,依据亲属关系和人伦秩序形成一种特殊的人际关系网络,并通过这种关系网络来协调包括劳动关系在内的各种关系。这种家族式的治理模式冲击着理性的法律和契约精神,企业内部劳动关系的调整模式和具体的操作过程由企业主单边控制。而私营企业内部缺少代表员工利益的工会组织,使得一些私营企业主无视相关法律法规,不尊重员工权益,随意加班加点、延长劳动时间,随意克扣、拖欠工资,随意打骂、解雇员工的侵权行为屡有发生。这也是导致私营家族式企业中劳资的冲突和矛盾较为突出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在加强法制建设,减少私营家族式企业规避法律和契约精神的现象的同时,更应强调劳动关系的道德调整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通过强化企业主的道德意识,提升私营企业文化中的道德理念,从而减少私营业主的侵权行为,推动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

第三,和谐劳动关系的道德调整有利于实现劳动者的体面劳动,有利于完善和落实国家劳动标准。体面劳动的理念是1999年召开的第87届国际劳工大会上由国际劳工局长索玛维亚首次提出的,他在报告中指出,体面劳动旨在促进男女在自由、公正、安全和具有人格尊严的条件下获得体面的、生产性的工作机会,并将实现体面劳动作为国际劳工组织的战略目标。⑦胡锦涛同志在“2008年经济全球化与工会”国际论坛上致辞时指出:“让各国广大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是以人为本的要求,是时代精神的体现,也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内容。”⑧体面劳动这一理念的提出与落实,不仅体现了人类文明的进步,也表现出我国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过程中做出的努力。在促进全体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的过程中,应该认识到体面劳动所具有的伦理内涵:体面劳动是在保证人格尊严和健康安全条件下的劳动,是在公平正义条件下充分展示劳动者价值的劳动。对于体面劳动的伦理解读为实现和谐劳动关系的道德调整奠定了基础,同时也为道德调整提供了实践的空间。因此,以道德调整为出发点,从伦理道德角度衡量和完善我国现行的劳动标准,有利于改善广大劳动者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者的生活质量,从而更加有效和全面地实现劳动者的体面劳动。

第四,和谐劳动关系的道德调整有利于实现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充满着激烈的竞争,面临各种风险,不能不对经济活动中人们的心理产生强烈的冲击。劳动者作为劳动关系中的弱势群体,在形成实际劳动关系过程中,他们的心理状态也是起伏不定的。金融危机出现以后,各企业纷纷以裁员来节减开支。这给原本就缺乏归属感和安全感的劳动者,从心理上带来很大的冲击。特别是对于一些底层的体力劳动者,失业无疑对他们的基本生活保障构成了威胁。虽然农民工的返乡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乡镇的生产力发展,加快了城乡一体化的发展进程。但是,这并不能解决所有返城农民工的就业问题,仍然会有大量闲散劳动力滞留在社会上。同时还应注意,农民工文化程度相对较低,心理的自我调节能力较差,极易采取极端的行为来宣泄心理上的落差和对现实的不满,这对社会的和谐发展极其不利。因此,政府在采取必要的“倾向”型政策的同时,还必须重视这些人员的心理状态,用道德调整的手段引导他们调整心理状态,形成正确的就业观念。这样,既可以给他们政策上的支持,又从道德层面给予他们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

三、和谐劳动关系道德调整的实现路径

和谐劳动关系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基本特征之一就是在劳动关系的调整中体现出强烈的道德关怀和伦理精神。如何将这种道德关怀和伦理精神在劳动关系内部和外部进行渗透,贯穿整个劳动关系的调整过程,其实质就是对和谐劳动关系道德调整的实践路径的探讨,对此本文主要提出以下思考:

1.创建劳动关系道德评价体系,成立劳动关系道德评价机构。在市场经济领域中,人与人之间充斥着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而在此时,新的经济伦理秩序和市场道德尚未完全确立,西方多元文化的思潮对我国原有的道德观念和伦理关系的冲击,使得市场经济中出现了大面积的道德缺失。一个愿意恪守道德的市场主体,在面对多边、多重、多变的关系时,往往出现道德立场的摇摆,陷入难以选择的道德困境或道德悖论中。在市场竞争的博弈中,如果一方遵守了道德准则,而对方不遵守怎么办?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该由谁来承担?经过一番这样的思索,一部分市场主体最终会在利益的驱使下,选择先发制人,做出有悖道德准则的市场行为。例如在劳动关系领域中,企业主为降低劳动成本,压低劳动者工资、隐瞒真实的工作环境;而劳动者为了谋求一份工作伪造学历,提供虚假信息等。仔细分析这些案例,无不是劳动关系主体见利忘义的一种表现。因此,除了引导劳动关系主体向善行善,遵循自身内心的道德选择外,还应建立一个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劳动关系道德评价体系。

在笔者看来,劳动关系道德评价体系的建立工作应该由政府来完成。政府应该在听取劳动关系双方主体的道德诉求、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劳动关系的实际情况,制定出一套劳动关系双方都较为认同的劳动关系道德评价体系,简单来说就是把市场经济下的道德标准规范化。通过政府的调查研究而形成的劳动关系道德评价体系能够在劳动关系领域中产生较高的权威和公信度,从而对劳动关系双方违背道德原则的行为有较强的约束作用。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政府可以建立道德评价机构,并且赋予该机构道德监督的职能。道德评价机构可以定期对企业的执行规范进行调查,并结合企业劳动关系的实际情况,给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道德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此外,道德评价机构还可以根据道德评价标准,表彰和鼓励较好履行道德义务的企业,批评惩罚不认真履行或不履行道德义务的企业。当然,这种表彰或者是批评不能仅局限于口头,应该与相应的政策挂钩,这样才能对企业形成必要的压力。

2.加强劳动关系双方的道德教育,唤醒双方内心的良知。加强劳动关系双方的道德教育,提高双方的道德素养是进行劳动关系道德调整的基本保障。如果劳动关系双方不具备一定的道德素养,没有共同认可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从伦理道德角度对劳动关系进行调整便无从谈起。劳动关系双方主体道德素养浅薄严重阻碍了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过程。因此,要重视道德教育,通过创造良好的环境,调动双方主体本身的内在因素,把道德观念灌输到他们的思想行为当中,使他们形成“内心的尺度”:什么行为是值得称赞褒奖的,而什么行为又是应该遭到贬斥和惩罚的。劳动关系双方一旦树立了正确的价值观,拥有了自己认同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通过一定的道德活动和自身的主观努力,就能够不断提高自己的道德素养。

在劳动关系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道德素养有着更为重要的价值。一方面,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在劳动关系中固有的强势性,决定了其道德素养的重要性。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拥有较高的道德水准更有利于劳动关系的道德调整,反之亦然。另一方面,国外学者多年前曾多次做过实证研究,均显示“上司的行为”是对企业员工的道德水准影响最大的因素。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通过自己的日常行为影响着劳动者的道德决定,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行为是否合乎道德取决于其道德素养的高低。因此,就劳动关系的道德调整问题来说,除非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接受通过道德调整方式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理念,否则要对劳动关系进行道德调整就难以落实。

3.强化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为和谐劳动关系的道德调整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道德是一种依靠社会舆论、人们的信念、习惯、传统和教育起作用的精神力量。在运用道德方式对劳动关系进行调整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媒体舆论导向与监督作用。媒体对事件的社会评价,能够引导公众舆论,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例如,在创建劳动关系道德评价体系过程中,媒体对道德评价体系、道德标准、道德规范等积极的、健康的宣传和评价不仅能够加速该体系的顺利完成,同时还能够给该体系提供强有力的思想保证和舆论支持,进而在社会上形成良好的道德环境。道德作用的发挥是以“自律”为基点的,但是在个体道德水平还不能达到“自律”的标准时,就应该通过道德环境来感化和引导个体进行道德的行为。因此,媒体的宣传和舆论导向作用,就是将道德观念渗透到社会环境当中,使那些有违道德的行为受到社会的谴责,从而促进个体道德意识的增强。

另一方面,媒体报道所形成的舆论导向,能够对社会事件起到监督作用,经过新闻媒体曝光的劳动纠纷都更容易得到解决,“甚至是新闻媒体曝光一件,解决一件”。2003年温家宝总理帮助普通农妇熊德明讨薪的事情在全国引起强烈反响。在温总理的特别关照下,熊德明反映问题的当天晚上,当地干部就送来了其丈夫被拖欠的2000多元工资。熊德明是幸运的,她没有在“讨薪”的道路上付出太多的艰辛。而事实上,并不是每一个讨薪者都那么幸运,能够碰上温总理特批,引起新闻媒体的注意。为了拿回自己的劳动所得,一部分农民工不得不拿自己的生命为赌注,以死相逼;而另一部分则直接与雇主发生暴力冲突,导致悲剧事件频繁发生。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决定了他们话语权的缺失,再加上他们与社会信息沟通渠道的局限性,使他们即使在合法权益和合理要求受到侵害的情况下,也很难在社会上发出自己的“声音”。而此时,新闻媒体作为一个影响国家政治走向的重要力量,应该给劳动者提供一个交流的平台,通过新闻报导将劳动者的利益诉求反映给政府机关,同时和公众一起监督整个事件的处理过程。因此,为了使劳动关系的道德调整更好的发挥作用,新闻媒体既要发挥舆论导向作用,营造良好的道德环境,还要监督和反馈调整过程中不道德的行为,通过强化社会舆论力量,使其能够尽快得到纠正,进而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⑨

4.转变政府管理理念,强化劳动监察部门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责任,为和谐劳动关系的道德调整提供强有力的支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政府宏观调控下的市场经济,在进行劳动关系道德调整的过程中,需要政府强有力的支持。首先,政府要转变管理理念。目前,一些地方政府将GDP作为处理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之间关系的唯一准则,把执政能力简单地与GDP划等号;追求区域经济的效率、资本的吸引力,对社会公平缺乏足够的重视,忽视劳动者的根本利益,导致劳动关系问题迭出。因此,地方政府要扭转错误的、片面的发展观念,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从认识上高度重视劳动关系问题。在实际工作中,政府应该做到既给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又时刻牢记自己是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代表者,在劳动者推动经济稳定发展的同时,维护劳动者的利益,保证劳动者拥有享受经济发展成果的权利。只有把经济发展和劳动者利益摆在相同的位置上,才能缓解劳动关系纠纷,实现劳动关系的协调发展。

其次,政府应强化劳动监察部门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职能与责任,为和谐劳动关系的道德调整保驾护航。劳动监察在劳动保障领域中发挥着“劳动公安”的作用,因为它是劳动保障部门实现工作目标,完成各项任务和服务的工具和手段。但事实上,我国的劳动监管部门的职能没有从根本上得到发挥,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和纠正等方面,还不够有力。笔者认为,从他律而言,要严格劳动监察问责制,对失责的监察人员要追究其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⑩从自律而言,政府应从增强劳动监察部门的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入手,加强劳动监察队伍的建设,提高劳动监察人员的道德素质。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0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342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89页。

③刘诚:《劳动合同法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兼论对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责难》,《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5期。

④厉以宁:《超越市场与超越政府——论道德力量在经济中的作用》,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16、123页。⑤李建华等:《法律伦理学》,湖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58、64页。

⑥工商总局:《非公企业吸纳全国 9成新增就业人员》,http://finance.eastday.com/m/20100611/u1a5257108.html。

⑦刘旭:《国际劳工标准概述》,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3年版,第15页。

⑧人民网:胡锦涛出席“2008年经济全球化与工会”国际论坛开幕式并致辞,2008年1月8日,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1024/6744833.html。

⑨陈付龙、龙溪虎:《公共意识与构建和谐社会》,《江西社会科学》,2009年第7期。

⑩费长山:《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模式辨析及完善》,《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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