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小艳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 法学院,河南 郑州450011)
学习迁移理论在《经济法》教学中的运用
史小艳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 法学院,河南 郑州450011)
学习过程中最重要的阶段是迁移。学习迁移对 《经济法》的教学会产生一定负面的影响,在 《经济法》的课堂教学中采用合理安排教学内容、加强案例教学、创造性的使用教材、加强学习指导、避免心理定势的影响迁移等方法,克服学习负迁移,培养学生综合分析概括能力,发展学生的学习迁移能力,才能较大程度提高学生的创新思维与创新能力并产生良好的课堂效果。
学习迁移;经济法;教学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 “要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这就明确指出了21世纪不仅是学习的世纪,也是教育的世纪。这一目标的提出对高校学生的学习能力与教师的教育水平都有了更高的要求。“教学相长”也说明了教师的教学水平与学生的学习能力具有密不可分,相互促进的关系。所以,如何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学习效率,整合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具有创造性精神与能力的新时代学生是每一位教育工作者都需要认真思考并实践的重要课题。本文将学习迁移理论与本科 《经济法》课程的具体教学实践相结合,探索提高大学生学习能力、思考能力、创新能力的新方法、新途径。
学习要经过知识的理解、记忆、迁移和运用四个阶段。现代认知学派对学习心理的研究表明,理解、记忆和运用都离不开迁移。迁移就是“一种学习对于另一种学习的影响”。[1]迁移贯穿于知识学习的整个过程,其必然成为学习过程中的最关键的环节,所以,有 “为迁移而教”的说法。而学习迁移不仅能够使一种学习对另一种学习产生正面积极的影响 (即 “学习正迁移”),也会使一种学习对另一种学习产生负面消极的影响(即 “学习负迁移”)。真正使学习能力得以提升的为正迁移,因此,教师在课堂教学中积极发挥学习正迁移的促进作用,有效防止学习负迁移的干扰必将对教学水平与学生学习能力的提升产生巨大影响。而有效促进学习正迁移的较为可行的方法之一就是将影响学习正迁移的主要因素一一找出,然后采用各种对策来逐一应对。具体到经济法这门课程,综合教学经验,学习迁移理论在经济法教学中运用的影响因素主要有:
1.经济法学科的结构成分有时偏离传统基础学科,会对有效迁移产生影响。学习迁移理论共同要素说强调的是客观刺激物间有无共同要素的存在,认为学习的迁移取决于两种情境中所具有的共同要素。[2]经济法是融合私法与公法之和的法律,兼有私法与公法的特点,但又不能将其简单地公法化或私法化,思维要在私法与公法之间时常的穿梭才能理解其要义,这无疑加大了学生理解与概括的难度,对学习的积极迁移带来影响。
2.定势的干扰。它是指学生在学习经济法之前对经济法的认识,以及基于认识所产生的学习经济法的信心、紧张程度,也就是学习经济法的心理准备状态。不同的心理准备状态会产生不同的学习迁移效果,这种效果既可能是积极的,也可能是消极的。在高校的课程安排中,经济法是开设在民商法与行政法之后的课程。它与民商法、行政法在调整经济关系中有重叠的内容,但这三个部门法所调整的具体经济关系以及调整经济关系的方法与机制均有显著不同。所以在讲授经济法时,既要比较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的相同点,利用已有的知识与方法,强化大学生积极的思维定势,产生有效的正向学习迁移;又要强调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的本质区别,用新的方法与思维方式学习新的知识,解决新的问题,减少大学生消极的思维定势对学习迁移产生的负面影响。此外,学生以往的生活经验与经济法的一些专业概念有着不同,比如,对 “市场”的理解,同学们都认为是一般的交易场所,但经济法中的 “市场”实质上是形成价格的交易机制。这两种定性可谓是差之千里。学生在生活中存在的思维定势也会对经济法的学习产生阻碍。
3.学生个人因素的影响。个人因素就是学生本身的一些能影响迁移的特质或状态。它包括学习动机、年龄、认知结构以及学习的态度等内容。学生个人因素的不同会对学习迁移产生不同的影响。所以,在经济法的授课过程中,要通过询问、讨论等方式发现学生中存在的不利于学习迁移的个人因素,并及时给予引导与纠正。避免学生不利个人因素地学习迁移带来不利影响。
此外,一些客观因素,如教材的选用不当,教师的教学态度比较消极,多媒体不能合理、恰当使用等,也会影响学习迁移理论在经济法教学中的积极运用。
1.合理安排教学内容。在教学内容的安排上尽可能做到从易到难,从简到繁,从已知到未知,从而寻找出学生已有知识与技能与新的学习对象衔接点,找出事物的共同因素,促进学习迁移。例如:在讲授 “经济法概念”这一节中的教学设计就充分体现以学生发展为本,培养学生的观察、概括和探究能力,遵循学生的认知规律,体现理论联系实际、循序渐进和因材施教的教学原则,通过问题情境的创设,激发兴趣,使学生在问题解决的探索过程中,由学会走向会学,由被动答题走向主动探究。首先,创设问题,让学生回想民法与行政法的概念,在对两个概念的分析对比中提炼出所有部门法的概念的共同点均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区别点在于前面的限定语(也即种差)不同,并明确“限定语”或“种差”就是各个部门法的调整对象。由此推出这样一个结论:要归纳出经济法的概念必然先要找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在此结论基础上,介绍经济法调整对象在产生背景、假设前提、内容等方面与已学民法、行政法调整对象的显著区别,从旧知推新知,进而找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最后加以总结,推导出经济法的概念。
2.加强案例教学。现代认知心理学——建构主义学习理论认为:应把学习看成是学生主动的建构活动,学生应与一定的知识背景即情景相联系,在实际情景下进行学习,可以使学生利用已有知识与经验同化和索引出当前要学习的新知识,这样获取的知识,不但便于保持,而且易于迁移到陌生的问题情景中。所以,以案例作为引题,可以使现实问题与课堂教学很好地结合起来,既可以通过案例、实例促进课堂知识的理解,又可以通过知识的理解,增强实践分析能力,进而促进学生的学习能力与实践分析能力的提升。比如:在讲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权利一节中,先让学生讲出亲身经历的、在媒体上看到的、听到的关于消费者权利被侵犯的案例、实例。然后将这些案例、实例进行归类,最后再与相行法律中的相关条文进行比较,使生活实践与法律规范相结合,加深学生对知识的理解与掌握,激发学生的课堂热情,促进学习的灵活迁移。
3.创造性的使用教材。老师可以选择性地在课堂中适度开展阅读教学,以此培养学生分析教材与探究阅读的能力。老师要充当好课堂的组织者,参与者与引导者,既要给学生创设自主阅读的情境,又要引导并帮助学生掌握正确的阅读方法与总结归纳的程序,以及剖析教材的方法,从而提高学生对知识的组织、概括水平以及学习经验的积累,进而产生积极的学习迁移效果。所以,适度开展阅读教学,不仅可以促进学习的有效迁移,也可以为学生以后进行研究型学习打下良好基础。
4.加强学习指导。学习指导包括对学生的学习目的、学习态度和学习内容及学习方法的指导。其中学习态度和学习方法的指导对学习迁移有重要影响。因为良好的学习态度一经形成,就会促进其它方面态度的形成。学习方法是在头脑中形成的一种认知或解决问题的策略,是完成学习目的的手段。良好的学习态度与学习方法需要教师的指导和个人实践才能被掌握,所以,加强对学生的学习指导,就某种意义上说,就是帮助学生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而这种能力进而使学习正迁移的水平大大提高。[4]但知识的迁移和应用是有区别的。“应用”是指把已有的知识用于解决作业中或实际生活中的课题;而“迁移”是指先前在一种情境下获得的某一类知识或技能对于新情境下另一类知识或技能的学习所产生的影响。复杂的知识应用中也总会有迁移现象,但简单的知识应用并不一定都存在迁移现象。所以,我们必须重视知识应用和学习迁移的关系,探讨并根据具体情况利用迁移理论,指导学生学习,提高教学质量。[5]加强对学生的学习指导应做到以下几点:首先,老师要在仪容仪表、为人处事以及教学教法上高标准要求自己,真正做到为人师表,树立教师威信,得到学生的喜爱,从而影响到学生对所教课程的关注程度;其次,在课堂上,采用让学生 “动脑想、动口说、共探讨、善提炼”的研讨式教学方法,让学生自主参与,合作交流,并在此基础上学会获取知识的途径、思考问题的方法,使学生真正成为教学的主体,使学生由学习被动的接受者到主动的参与者、思考者。同时,又要密切关注学生的一举一动,随时改变分析或提问方式,指导学生自己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并及时纠正学生不恰当地方法与态度。当然,还要在课下从学生的角度设问一些问题以作应急备用。最后,教师还要从多方面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学习目标,防止学习功利化对学习迁移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5.避免心理定势的影响。在学习过程中,错误的学习定势会干扰学习,产生负迁移。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 “消费者”仅指为生活需要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人。法律上对“消费者”的界定与现实中人们理解的 “消费者”不仅包括个人还应包括单位、团体等组织在主体范围上存在偏差,为防止在现实生活中产生的错误定势对学习迁移产生负面影响,就先请学生回答什么是 “消费者”,让错误定势表现出来,然后让大家想想有无错误,错误在哪里,最后,再提出新观点,予以纠正,并可在黑板上做出对比板书以加强记忆。再如,在学生的阅读过程中,有的学生不善于归纳总结,眉毛胡子一把抓,学习效率不是很高,就及时提出自己的学习方法并说明采用此学习方法的原因,或找出几个学习效率高的同学作典范,介绍他们的学习方法与学习小诀窍让有提高自己学习效率愿望的学生加以尝试、比较、创新,从而防止错误的学习方法定势对学习产生的不良影响。
将学习迁移理论充分运用到 《经济法》课程教学中,能够提高学习的趣味性和吸引力,大大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降低该课程的学习难度,达到了较好的教学效果。
1.学生分析概括能力明显提升。将教学的内容进行合理编排,设计出适合教学对象的知识传授次序,在基本理论的讲解中,充分运用对比、分析、归纳的方法,从一般扩展到个别或从个别推导出一般,使学生的分析概括能力在每一次的演练中,逐渐得到提升。
2.学生学习 《经济法》的基本理念得以养成。任何一门学科都有其自身的特点,经济法这门课集法学、经济、技术等知识为一体,具有结合性、边缘性、较强的实践性和易变性的特点,要想从内容庞杂的体系中理解与掌握经济法,就必须运用学习迁移理论,在已有的知识背景与经验中,对比分析 《民商法》与 《行政法》,从而得出并牢固掌握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实质公平正义等基本理念。并用将经济法的基本理念贯穿经济法的学习始终,从而使学生的综合分析归纳能力得到提高。
3.学生对经济法理论与实践融合能力进一步增强。经济法是实践性很强的一门课程,社会经济生活中很多现实问题,比如:消费者权益保障问题,不正当竞争问题,宏观调控政策问题等等都与经济法密不可分。所以,在现实生活中客观存在的现实案例、现身说法都可帮助理解经济法的相关原理,而对经济法相关原理的背景和内容分析又会帮助指导学生正确判断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经济现象,进而使学生的理论与实践结合能力得以增强。
4.学生自主学习与创新能力得到进一步提高。学习迁移理论强调学生自主学习,主动学习,主动探索,善于探索,“温故而知新”。在课堂上利用学习迁移的积极作用,让学生在多元、动态、开放的课堂中求得全面发展;让学生以类似科学研究的学习方式去获取经济法相关知识并加以应用。鼓励学生广泛接触社会经济问题,鼓励学生不断运用已有理论知识去解决生活中的实际问题,促使学生对所学知识不断迁移,不断创新,继而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这正是当前推进素质教育的重点,也真正实现了 “为迁移而教”。
柏拉图在 《智能的历程》一文中明确地指出,教育的目标不在于知识,而是追求智慧的方法。[6]21世纪的社会是终身学习的社会,所以,作为高校教师,不仅要传授学生知识,更重要的是要培养和发展学生自身的学习迁移能力,掌握恰当合理的学习方法、学习智慧。树立 “生活处处皆学问,课程没有主辅科”的学习态度,使高校学生时时学习,处处学习,快乐学习,使新一代大学生的创新思维与创新能力在 “教是为了不教”的教学理念中不断得到升华。
[1]顾援.迁移与课堂教学 [J].教育理论与实践,2000(10):46.
[2]潘菽.教育心理学 [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83:120.
[3]冯忠良,伍新春.教育心理学 [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0:300-305.
[4]王丕.学校教育心理学 [M].河南:河南大学出版社,1988:262.
[5]黄祖峰.学习迁移理论及在教学中的运用研究 [EB/OL]. (2008-04-20) [2010-12-31].http:∥www.zz6789.com/Article/H/H3/200804/Article_20080420212903.html.
[6]柏位图,曹晚红.教育的艺术 [M].汕头:汕头大学出版社,2009:3.
The Transfer Theory in the Study of Economic Law is Applied to the Teaching
SHI Xiao-yan
(LawSchool,NorthChinaUniversityofWaterResourcesandElectricPower,ZhengzhouHe'nan450011,China)
The transfer is the most important stage in the learning process.Learning transfer of economic law teaching will produce negative transfer influence.With many ways of dopting rational arrangement of teaching contents,strengthening case teaching,creative use of teaching materials,strengthen learning guidance,avoid the influence of the mind-set transfer methods and the like,the negative transfer learning could be overcome.Consequently we can cultivate Students'comprehensive analysis ability,develop the student's learning transfer ability,thus greatly improve students'innovative thinking and innovative ability and produce good class effect.
Learning transfer;Economic law;Teaching
G642.0
A
1671-816X (2011)02-0178-04
(编辑:佘小宁)
2011-01-10
史小艳 (1971-),女 (汉),河南郑州人,助教,硕士,主要从事经济法与物权法方面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