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玉功,姚顺花
(湖南警察学院,湖南 长沙 410138)
再论法理学教学方法之选择
伍玉功,姚顺花
(湖南警察学院,湖南 长沙 410138)
教学是一门技术,更是一门艺术,而教学方法则是艺术的精髓。教学方法是一个系统工程,受诸多因素制约。法理学教学方法应根据法理学教材、教师的综合素质、教学对象、考试或成绩评价机制等情况来确定,选择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杜绝死板单一的教学方法。可供法理学选择的教学方法主要有:讲授教学法、讨论教学法、案例教学法、学生讲授教学法、多媒体教学法、社会调查教学法等六种。
法理学;教学方法;学生讲授教学法;社会调查教学法
拙文《论法理学教学方法之选择》早在2008年就提出,教学方法没有好坏、优劣之分,只有合理与不合理、适合与不适合之分,它们有优点,也有缺点,世界上根本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教学方法,就像世界上根本没有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一样。应该根据教学内容、教学目的和教学对象等情况来选择教学方法。法理学教学必须杜绝单一死板的教学方法,选择多样灵活的教学方法。[1]经过两年多的教学实践,拙见被证明是正确的,且收到良好的教学效果。理论界也有不少学者提出类似观点。如刘安华教授在《论法理学教学方法之改革》一文中就指出,法理学教学不能机械地使用某一种或某两种教学方法,要根据不同的教学环节和教学内容,灵活选择一种或者多种教学方法。[2]刘珊教授在《本科法理学教学方法改革探析》一文中指出,法理学成为“两难”①两难是指教师认为法理学难教,学生认为法理学难学.的原因就是教学方法形式单一,改革法理学教学就要根据教学内容和教学对象,因地制宜地综合运用多种教学方法。[3]陈美玲教授在《法理学教学方法改革之检视》一文中也指出,一种教学方法不可能普适于所有的教学对象,合理使用讲授法,同时要融合多媒体教学法、提问教学法、案例教学法、讨论教学法等。[4]那么,哪些教学方法可以供法理学教学所选择?选择的原则是什么?笔者想就这些问题作进一步地探讨,以求教于方家。
教师永远是教学的主导,课堂的主宰,但教师是人,不是神,不可能精通所有教学方法,但也必定熟悉某一种或某几种教学方法;综合素质再差的教师,必定也有自己的三板斧,决不可能一无是处。因此,在选择教学方法时,教师必须根据自己的综合素质,扬长避短,选择自己的拿手好戏,这样才会得心应手,事半功倍。
选择教学方法应该大胆借鉴,向他人学习,但决不能照抄照搬,依葫芦画瓢;也应该勇于创新,敢为人先,摸索出自己的教学方法和授课风格,但决不能固步自封,自我满足。
美国的教育非常重视学生的个体差异,程序教学法、个别规定教学法、非指导性教学法等都强调个体化教学,以使每个学生都得到最好的教育。同样,我国不仅要因材施教,而且要因人施教,方能有的放矢。高校扩招,层次繁多,一本、二本、三本和高职高专,生源复杂,学生素质参差不齐,甚至一个班(区队)的学生,也有好、中、差三种类型。教师应该准确分析学生的家庭环境、知识储备、学习动机、学习态度、自学能力等情况,有针对性地选择和运用相应的教学方法,方能收到理想的教学效果。
古人云,因材施教,即学科不同,内容不同,教学方法也就不同,即使是同一学科,章节不同,内容也不同,教学方法也就不同,切忌千篇一律。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教学方法有差异,法理学不同编、章、节的教学方法也有差异。如“法学导论”编可使用讲授教学法,“法的本体”编可使用讲授和案例教学法,“法的起源”编可使用多媒体教学法,“法的价值”编可使用讨论教学法,“法的运行”编可使用案例教学法,“法与社会”编可使用社会调查教学法,等等。
教学目的是教学的灵魂,是教学活动预期所要达到的结果,它不仅制约教学行为的方向和价值,而且也影响教学方法的选择。[5]换言之,教学目的不同,教学方法迥异。同样是法理学教学,公安院校法理学教学目的不同于一般院校法理学教学目的①公安院校法理学教学目的是培养学生的法治意识,训练学生的法律思维,培训学生的人性化执法.而一般院校法理学教学目的是为法律职业者铺陈法律概念原理,引导法律初学者入门;二是训练学生的法律思维;三是培养合格法律专业人才。,因而采取的教学方法也就不同。
教学方法有很多,如讲授教学法、讨论教学法、案例教学法、多媒体教学法、直观演示教学法、读书指导教学法、任务驱动教学法、参观教学法、社会调查教学法、现场教学法、自主学习教学法、谈话教学法等,但根据法理学教学方法选择的原则,笔者认为,下列教学方法可供法理学教学所选择。
讲授教学法是历史上最悠久的教学法之一,也是被人们谴责最多的教学法。其含义是指教师运用口头语言向学生叙述事实、描绘情境、解释概念、论证原理和阐明规律的一种教学法。它的优点是教师容易控制课堂和授课进度,能够在有限的时间内较详细较系统地向多位学生传授知识和技能,培养学生听讲的基本功。它的缺点是教师满堂灌输,学生被动接受,不利于学生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发挥,学生也难以坚持对课堂的高度集中,教学效果难以保证。然而,讲授教学法仍然是法理学教学最重要的教学法之一。因为法理学理论性太强,又非常深奥晦涩,再加上法理学一般是在大学第一学期开设,其授课对象为没有任何法律知识背景的大一新生,教师使用讲授教学法,能够系统详细地讲述法和法学的基本概念、范畴、原理和问题,使学生登堂入室,步入法理学殿堂。然而,法理学教师在使用讲授教学法时,应把握以下五个问题:
第一,认真备课。备课时,教师要对法理学知识点进行梳理,明确各篇、章和节的教学目的、重点、难点以及学生看书得不到的知识。
第二,多途径提供信息,提出材料而不给出结论,鼓励学生多视角甄别、审视、思考问题[6]。 为了克服讲授教学法“满堂灌”和“照本宣科”的诟病,法理学授课内容不能仅局限于教材,应适时评介法理学热点难点问题;授课要经常设置问题情境,鼓励学生积极思考;课后要布置预习内容,要求学生当堂概括;推荐课后阅读资料,要求学生写出读书心得[7]。
第三,穿插启发式教学,加强师生双边互动。连续讲授,学生容易疲惫,难以保持长时间的注意,就要适当穿插问、读、看等环节;每讲完一个知识点,都要给学生留一点时间进行思考、总结、交流和记笔记。
第四,讲授的语言要有艺术。语言表达要标准、准确、清楚,使人一听了然,而不使人费解;要精练,而不拖泥带水,说了半天也不着边际,绕来绕去也抓不住问题的要害和关键;要深刻、全面,而不能使人感到没有说透、表达不到位、语意未尽或意思不明之嫌;要合乎逻辑,思维清晰,语句通顺,而不能结结巴巴、前后颠到、甚至自相矛盾。
第五,板书要规范。板书不宜过多,主要板书编章节名称、内容提纲和重要结论(这是正板书,一般写在黑板的显要位置,不要随便擦)以及教师强调而学生不易听清、听懂的字、词(这是副板书,一般写在黑板的边角处,可随写随擦);板书要工整,让学生看得清楚;一般使用白色粉笔,但可穿插使用彩色粉笔以示强调,阴天时就不要使用彩色粉笔。
讨论教学法是指在教师的指导下,以学生为主体,以全班、小组或寝室为单位,以问题为纽带展开分析、讨论、辩驳及总结,从而使学生获得知识和巩固知识的一种教学方法。它容易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和创造能力;全体学生参加,可以培养学生团队协作精神;唇枪舌战,能够提高学生口头表达能力和运用法学理论知识的实务能力。同时,它还能够实现师生之间、学生之间的互动,正确处理好课堂教学“一言堂”与“群言堂”的矛盾。但法理学教师在运用讨论教学法时,也应注意以下四个问题:
第一,师生之间的角色定位要准确。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一切以学生为中心,教师充当讨论的引导者和秩序的维护者,而不能越俎代庖,否则就陷入“填鸭式”教学的窠臼。
第二,选好讨论题目。教师应根据教学内容,在讨论前提出讨论题目和讨论的具体要求,指导学生收集相关资料或进行调查研究,认真撰好发言提纲。讨论的题目要新颖,有思辩性,能够反映法理学理论的前沿问题,学生感兴趣。如“法的本体”篇中的“法的本质”、“权利与义务”,“法的价值”篇中的“法与利益”、“法与效率”、“法与自由”,“法与社会”篇中的“法律与道德”、“法律与党的政策”等。
第三,讨论时,教师要善于启发引导,为学生讨论创造自由发挥空间。首先,教师要抛砖引玉,尽快引导学生进入角色;其次,教师要像会议主持人,有效控制讨论的主题、节奏并维护秩序,鼓励学生大胆质疑,大胆辩驳;最后,要让每个学生都有发言机会。
第四,讨论结束时,教师要进行总结。总结要客观、公正、中肯,使学生获得正确的观点和系统的知识,避免情绪化和例行公事。对作了充分准备的学生要给予肯定和表扬,对准备不认真的学生要给予恰当的批评,给他们压力,以促使下次改正[1]。
又叫实例教学法或个案教学法,由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于19世纪70年代首创,最初运用于医学领域,后来广泛适用于法学、军事学、教育学、管理学等领域。其含义是指教师根据教学目标,选择典型案例,组织学生去感悟、分析、讨论和研究,并提出解决案例方案的一种教学方法。它既能够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能动性,培养学生参与意识,又能缩短理论与实际的距离,还能活跃课堂气氛,提高学生思辨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法理学是一门研究法律最一般问题的学问,其研究对象的思想性和抽象性决定了对它的教学不可避免地带有抽象性和深奥性,也导致了法理学教学的两难境地。为解决这一矛盾,理论界普遍认为法理学教学应该使用案例教学法,使抽象变具体,深奥变浅显,理论变实际,使所谓“玄学”的法理学从天国回到人间,成为世俗的学问。而法理学本身又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完全有利于案例教学法的运用。如今,案例教学法不仅在各大高校法理学教学中广泛使用,而且还陆续出版了此类教材,如王丽英教授的《案例法理学评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朱力宇教授的《法理学案例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版)、张俊杰教授的《中央民族大学特色教材:法理学案例教程》(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张卓明教授的《案图说法系列教材:法理学案例与图表》(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等,这更加促进法理学案例教学法的开展。当然,法理学教师在运用案例教学法时,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选好案例。案例选得好,此法就成功了一半。所选案例要有基础性。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基础性案例能够反映法的基本理论或国家的基本法律制度,有利于学生对法学基础知识的理解和掌握。所选案例要有争辩性。法理学注重抽象思维,其内容涉及法的终极价值以及法学各流派的观点,争辩性案例能够启迪学生的思考能力和辩驳能力。所选案例应体现部门法知识。这样既能使法理学与部门法相联系,又能刺激学生对部门法知识的求知欲望。所选案例要具有广泛性,既有司法审判的案例,又有历史典故、法学观点争鸣和文学典故等[8]。所选案例要注重方向性,以正面为主,反面为辅。所选案例要注重时效,不应是陈年旧事,而应该是最近发生的案例[9]。所选案例要注重本地性,尽量是学生身边发生之案例,而不应该是遥不可及、与学生毫无关联的案例。所选案例要适中,不能太多,能说明问题即可,切忌把课堂变成“说书场”或“故事会”。
第二,分析案例。教师将案例交给学生前,首先应对案例进行深刻剖析,吃透案例精髓。其次,教师不能把案例教学法当作传统的举例说明,有意无意地包办教学环节的一切。案例教学法和传统举例说明是不同的,案例教学法的教学模式是:案例——理论——案例,案例是教学活动的出发点,落脚点,研究、讨论案例需要运用理论知识,而运用理论知识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案例。而传统举例说明的教学模式是:理论——案例——理论,理论是教学活动的出发点,落脚点,案例是掌握理论的媒介,掌握理论需要分析案例,案例分析是为了掌握理论。[10]再次,摆正教师与学生的位置。教师和学生处于独立地位,对学生的观点不要轻易做出“对”与“错”、“好”与“坏”的判断,让学生最大潜能地发挥自己的理解力、判断力和创造力。最后,教师点评案例要注意技巧,尽量避免产生学生尚未掌握的理论问题,否则,一个问题未解决,另一个问题又产生,会挫伤学生的积极性,影响学习效果。
为了避免传统讲授教学法的弊端,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学生逻辑思维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法理学教学可以尝试学生讲授教学法,即教师选取难度较小的某一节内容,由学生自己来讲授的一种教学方法。
具体做法是:教师提前布置讲课内容,学生自己钻研教材,确定教学目的,分析教学重点和难点,查阅有关资料,撰写讲课提纲,制作多媒体课件。在学生准备阶段,教师要给予充分指导,帮助学生分析教学目的、重点和难点,告知如何查阅参考文献、如何撰写讲课提纲、如何制作多媒体课件,等等。上课时随机点名讲授。讲授完毕,教师要及时总结点评,肯定成绩,将错误之处予以改正,将遗留之处予以补充[9]。
学生讲授教学法,能够培养学生参与课堂教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学生作为授课者而不是听课者,需要提前阅读大量有关材料,做好充分准备,“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面对教师和同学们进行讲授,既考验了学生的胆量,也锻炼了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还训练了学生的动手制作能力。
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多媒体教学法已成为教学法中的佼佼者。它是指以各种电教媒体如计算机、电视、录像、投影、幻灯等为标志,以传统的教学媒体如黑板、挂图、实验、模型等为基础的多种媒体有机结合的一种教学方法[9]。由于它具有节约教师板书时间,在单位时间内使教学内容更丰富,信息容量更大;投影清晰,效率高,可容纳更大课堂;图、文、音并茂,教学内容更为直观生动,教学效果好等优点。如今,多媒体教学法已走进高校的千家万户,深受广大师生的青睐。
法理学教师在运用多媒体教学法时,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提高教师使用多媒体仪器的技能。即能够综合运用文本、音响、图片、影视等多种表现方法,使传统黑板上单一信息表现形式转换成声像兼备、图文并茂的多媒体信息,为教学增添生动、形象的色彩,激发学生求知欲望,加深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掌握[3]。
第二,始终把握教师的主导地位和学生的主体地位。多媒体不管如何先进,只要进入课堂,就是教辅手段,而不能喧宾夺主,取代教师,教师永远是课堂的主宰,而不是多媒体的附庸。但由于使用多媒体教学,教师随时要操作鼠标而被固定在操作台上,就有可能出现照“屏”宣科(恰似传统讲授教学法的照本宣科),教师成了典型的播放员和解说员,与学生的交流为零。为此,教师要经常离开操作台走入学生中进行讲授,尤其是案例讨论或提问时,教师更应该如此,进行师生互动[9]。另外,多媒体的演示只能帮助学生思考,而不能代替学生思考,学生也不能成为埋头记笔记的机器。
第三,正确选择与教学内容相匹配的多媒体技术,实现教学手段与教学内容的有机结合,克服形式和内容“两层皮”倾向[9]。
由于法理学抽象深奥,学生难以理解,教师在讲授法理学时,应该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加强实践教学。即教师可以根据社会实际,精选一些社会调查题目,如农村留守儿童权利保护、农民工法律地位、群众看病贵看病难、城市务工人员的子女教育、房价飞涨、物价高涨、房屋拆迁补偿、信访、环境污染、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也可以由学生自己选择感兴趣的内容进行社会调查。
调查题目确定后,学生自行分组,每组成员分工负责。调查开始前,教师要进行精心指导,告知学生做好充分准备,如收集有关资料、拟定调查方案、选择调查对象和调查方法、进行经费预算等,还要告知学生调查过程中应注意的其他事项。资料收集后,每组成员要运用法理学原理进行分析消化,并从自身角度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完成调查报告[3]。最后,教师对整个调查进行总结点评,肯定成绩,纠正调查中存在的问题。
社会调查教学法使学生从教室走向社会,从理论走向实践,具有鲜明实践性、探究性等特点,体现了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的教育思想。
结 语
教学方法是一个系统工程,受教材、教师综合素质、考试或成绩评价机制、学校规章制度等因素的影响,选择科学合理的教学方法不可能一蹴而就。法理学教学方法的选择也是如此。只有改革法理学教材,突出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提高法理学教师的综合素质,即熟知法学理论和法律实务,通晓教育学、心理学、教学法、语言学等人文学科;建立动态、综合、公平、科学的法理学考试或成绩评价机制;制定教学方法改革的奖励制度,等等,选择科学合理的法理学教学方法就能指日可待。
[1]伍玉功.法理学教学方法之选择[J].经济师,2008,(4).
[2]刘安华.论法理学教学方法之改革[J].牧丹江教育学院学报,2009,(3).
[3]刘珊.本科法理学教学方法改革探析[J].广西教育学院学报,2009,(4).
[4]陈美玲.法理学教学方法改革之检视[J].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2008,(3).
[5]伍玉功,唐怀志.公安院校法理学教学目的探析[J].当代教育论坛,2008,(4).
[6]谭兢娥.法律教学新方法概略[M].北京:中国展望出版社,1990.22-23.
[7]王莉君.法理学教学方法改革初探[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6,(5).
[8]视域.教改笔谈——论法理学中的案例教学[EB/OL].中国高校报网,2009-10-25.
[9]赵勤明.案例教学法[EB/OL].http://lwxz8.chuzhong/2007 09.htn.2007-09-14.
[10]王方玉.教改笔谈——论法理学中的案例教学[EB/OL].中国高校报网,2009-10-25.
Key works:jurisprudence;teaching methods;teaching method of students lecturing;teaching methods of social investigation
Re-discussion on the Adoption of Teaching Methods of Jurisprudence
WU Yu-gong,YAO Shun-hua
(Hunan Police Academy,Changsha,410138,Hunan)
Teaching is not only a technology but also an art,while the teaching methods are the essence of the art.Teaching methods are a systematic project restricted by many factors.The teaching methods of jurisprudence should be determined according to the teaching materials of jurisprudence,overall quality of the teachers,teaching objects as well as the evaluation mechanism of achievement and examination.Various flexible teaching methods should be preferred to rigid and simplistic ones.Teaching methods that can be adopted include:lecturing,discussion,case teaching,students lecturing,multimedia teaching as well as social investigation.
G42
2095-1140(2011)02-0145-04
2011-02-28
伍玉功(1965- ),男,湖南新宁人,湖南警察学院法律系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为法理学;姚顺花(1971- ),女,湖南新宁人,长沙铁路卫生监督所干部,主要从事卫生法学研究。
左小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