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安信息化引领侦查工作十大变革

2011-08-15 00:53杨辉解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1年1期
关键词:情报信息警力警务

杨辉解

(湖南警察学院,湖南 长沙 410138)

论公安信息化引领侦查工作十大变革

杨辉解

(湖南警察学院,湖南 长沙 410138)

信息化引领现代侦查十大变革:侦查理念向“情报信息主导侦查”的主动型侦查转变;侦查模式向多元化模式转变;侦查措施与手段向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集约型、智能型转变;侦查办案方式向规范化的“网上办案”转变;侦查协作机制向整体联动、合成作战转变;侦查指挥机制向扁平化、点对点指挥转变;侦查队伍管理方式向客观、精细化管理转变;侦查创新机制向基层民警主动研发转变;警力增长方式向“无增长改善”型转变;侦查人员知识结构向信息技术应用型转变。

信息化;侦查工作;变革

自上世纪九十年代末公安部作出实施“金盾工程”建设重大决策以来,我国公安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水平得到了飞速提升,公安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建设、信息标准规范建设和信息运行管理建设等得到了全面的发展,信息化建设成果已深刻影响并持续渗透到公安工作与队伍建设的各个方面。公安信息化是一场意义深远的重大警务革命,打破了公安工作对传统发展路径的依赖,对现代警务机制和警务模式改革影响深远。侦查工作是公安工作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公安信息化同样也对现代侦查工作,特别是对现行的侦查理念、侦查模式、侦查手段、侦查指挥、队伍建设等方面带来了一场深刻的变革。由信息化引领的侦查工作变革主要体现在以下十个方面:

变革一:侦查理念由传统“行政主导、案件主导”的被动型侦查向“情报信息导侦”的主动型侦查转变

侦查理念的更新是侦查工作模式转变的先导,同时也是侦查工作模式能否转变成功的关键。传统的刑事案件侦查是“行政主导、案件主导”,侦查理念多是一种单一、被动的思维方式,破案过程中习惯于围着领导转,跟着具体案件走,习惯于案发后根据领导的部署,从案件整体入手,按部就班地采取侦查措施开展破案工作。其基本模式是“从案到人”。信息化条件下的侦查,强调侦查理念的开放性、侦查思维的主动性和多样化。其最主要的特征是“情报信息主导侦查”,就是以情报信息研判为先导、通过对情报信息的分析、研究、判断,准确的判断案情,以情报信息引领侦查行动、主导侦查,实现对刑事犯罪的主动进攻、精确打击。牢固树立“情报信息主导侦查”理念,对现代侦查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是深入分析研究犯罪规律特点、实施科学决策的需要,是改变打不胜打和防不胜防局面、实现科技强警的需要,是完善打防控一体化机制、建立新的破案增长点的需要,是缓解警力紧张、减少破案投入的有效手段[1]。情报信息主导侦查作为一种全新的侦查理念,目前已逐渐被侦查部门所接受。

变革二:侦查模式由传统的“从案到人”的单一模式向多元化侦查模式转变

传统的侦查以案件为中心,主要采取“从案到人”的侦查模式,通过现场勘查、摸底排队、技术侦查、串并案件、追逃等侦查措施,最终达到侦查目的。这种从案件出发寻找犯罪嫌疑人的破案思维模式,采取人海战术、走村访户的排查模式,长途奔袭的人工取证模式已经明显不适应当前对敌斗争的需要。在犯罪类型不断衍生、犯罪活动方式不断变化、犯罪数量持续高发、犯罪组织形式不断发展的现代社会,如果仍然沿袭这种传统的侦查模式,必然带来侦查成本的成倍增加、破案率的大幅度下跌,进而影响社会治安的稳定。

在信息化的大环境下,侦查工作不再局限于传统的“从案到人”的侦查模式,逐步实现了“从案到人”“从人到案”“从案到案”“从人到人”“从物到案”“从物到人”相互结合的多元化侦查模式。在这种侦查模式下,人、事、物、案等要素的方方面面都可以作为重要信息引导侦查破案。人的要素包括视频监控、体貌特征、同住(行)人员、高危人群等;事的要素包括消费记录、银行记录、通信记录、上网记录、住宿记录、乘机记录等;物的要素包括赃物、证物、指纹、DNA等[2];案的要素包括现场勘查记录、现场痕迹、作案手段等,这些信息都可以作为侦查破案的重要突破口。通过对这些以及相关的情报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对以上要素及相关数据进行碰撞比对,对关联信息进行挖掘,围绕人、事、物、案等多方面信息进行查证,从而破获案件。这样,把过去的个案侦查,转变为串案侦查、类案侦查和规模性侦查;把过去管小案,转变为由小案串大案、既破大案又管小案;把过去主要围着本地案件转,转变为现在立足本地串全国案件、破全国案件、办全国案件,实现了对刑事犯罪的规模性和整体性打击。这种模式改变手工作业、人海战术、运动战役等传统方式,有力提高预警管控、精确打击、快速处置能力,推动侦查工作由粗放型向集约型、智能型转变,节约了侦查的人力成本、物力成本、财力成本、时间成本和社会成本。

变革三:侦查措施与手段由传统的劳动力密集型的人海战术向信息技术为核心的集约型、智能型转变

侦查措施与手段是侦查破案所采取的各种侦查活动和方法。传统的侦查措施与手段主要针对个案采取人海战术摸线索,发动群众提供线索。这种劳动力密集型的人海战术在信息化程度不高、犯罪手段智能化程度低下及犯罪组织化程度不高的情况下确实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在犯罪活动的职业化、流窜化、智能化面前,这种传统的劳动力密集型的侦查手段已经越来越不适应对敌斗争的需要。

信息化深深推动了侦查措施和手段由传统向现代侦查的转变。正如公安部张新枫副部长所指出的:“信息化是一场革命,网上作战引领刑侦工作的创新、催生了刑侦工作的变革。”现代通信技术、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的发达一方面方便了犯罪分子作案,衍生了一些新型的犯罪类型,使犯罪的智能化水平得到了提高,但另一方面也为我们进一步挖掘犯罪嫌疑人作案活动轨迹、发现犯罪行为留下的新型痕迹提供了新的途径,同时也为我们揭露和打击犯罪提供了新方法、新战法。

近年来,公安信息化建设迅猛发展,全国公安机关先后建成全国人口信息资源库和全国被盗抢汽车、涉枪涉爆案件、重大案件、DNA、指纹、足迹、笔迹、枪弹、失踪人口、无名尸体、办案协作平台、现场勘查等一大批刑事犯罪信息系统,依托这些信息系统,全国刑侦部门先后创建了一系列网上作战新机制、新战法,从网上追逃新机制,到DNA查询比对机制、指纹协查、枪弹痕迹、失踪人员、无名尸体核查比对新机制等,各种网上作战新机制和新战法不断涌现,侦查破案的途径、措施和手段得到了丰富和发展。把发掘网络痕迹、通信痕迹、视频监控痕迹、GPS痕迹、信令痕迹等作为突破口,将相关的情报信息进行比较碰撞,在分析研判的基础上运用各种新型的侦查技战法进而突破案件,已经成为侦查破案的一种常用手段。当前,公安情报信息技战法、互联网情报信息技战法、通信情报信息技战法、社会情报信息技战法、视频监控情报信息技战法等新型战法已经得到普遍应用并迅猛发展。与传统的侦查手段如摸底排队、追逃、阵地控制并行的网上侦查措施,如网上摸排、网上查证、网上预警、网上控赃、网上串并、网上缉捕、网上追逃、网上阵控等新型侦查手段,在侦查破案中应用的比例越来越高,目前,公安机关利用信息化手段破获案件的数量已经达到全部破案总数的30%以上①2010年7月,广东省广州市“全国公安机关刑侦部门‘网上作战’经验交流会议”资料。,信息技术取代传统的侦查手段已经成为侦查破案中最主要的侦查措施。

变革四:侦查办案方式由传统的手工作业向规范化的“网上办案”转变

公安信息化的基本特征就是执法活动规范化和标准化,就是用信息化把各项执法活动的标准和程序全部固化下来。目前,全国各地公安机关依托警务综合平台建立了网上办案系统,每一起案件从接处警开始到侦查结束都在平台上操作,做到了“证据网上展示、程序网上流转、手续网上办理、结果网上公开”。民警侦查办案如果不符合程序就寸步难移,工作不符合标准也能及时发现。网上办案给执法方式和执法规范化建设带来了一场全面而深刻的变革。

一是实行网上办案,节约了侦查成本,提高了侦查效益。传统的侦查办案审批、审核都是手工在纸上作业,一个案子的审核、审批完成到开出法律文书,民警要来回奔波,特别是一些偏远的农村派出所及刑侦中队,路途遥远,既费人、费时、费事、费力,又造成纸张、车辆、燃油等大量浪费,既增加了侦查成本,也影响了案件的及时办结。实行网上办案后,通过网上传输、网上呈报、网上审批,最后生成文书直接打印出来,既大大节省了办案的时间,提高了执法的效率,降低了侦查成本,而且打印的案卷规范、工整、美观。

二是通过网上办案,严格了侦查主体资格。侦查主体合法是执法规范化的前提和保证。网上办案,规定了操作权限和执法权限,只有具有侦查主体资格并设定独立密码的民警才能进入系统,不能越权操作,也无法代替他人操作,最大限度地解决了执法“乱作为”的问题,既确保了侦查主体资格的合法性,明确了各级责任,同时也形成了办案民警、审核部门、审批领导之间的相对独立、相互制约的机制。

三是实行网上办案,规范了侦查程序。在信息化中,各个执法环节相扣,按照法定流程和法定期限运作,从受理、立案、采取强制措施到最后结案,均按照预设的流程逐项、逐级办理,侦查部门、法制部门以及上级领导的审核、审批,都在网上进行,一旦违反流程或越级审批,系统会自行阻止,不能进入下一个环节。这种环环紧扣的设计对每个执法岗位都是一种无形而且有效的监督和制约,确保了案件办理的严格依照程序,预防了侦查办案中的程序违法现象,从而保证了侦查过程的规范化。

四是实行网上办案,推动了执法智能化。信息化执法使民警孤立的执法行为与强大的信息资源后台相挂钩,电脑、网络、搜索引擎和请求服务系统都是民警随时可以请教的“老师”。在具体执法工作中,只要判明基本情况,便可依照对应的模型操作,实现执法程序、标准依据和法律文书的规范化。

变革五:侦查协作机制由各管一方、各自为战向整体联动、合成作战转变

公安机关的管理体制是“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这种传统的管理体制体现在侦查工作上有明显的不足:侦查信息资源分散,各地方、各部门、各警种各自为战;在案件侦查中,侦查部门往往单独作战、单打独斗;各地侦查部门画地为牢,侦查本地案件,追捕本地逃犯。实践证明,这种各自封闭、各自为战、各管一方的侦查机制已经越来越不适应于侦查动态化、职业化、流窜化刑事犯罪的需要。为应对日益严重的流窜犯罪,公安机关过去也有过相应的侦查协作机制,但传统的协作方法有两种,一种是发案地警方向涉案地警方发送协作函,请求当地警方协作调查,但是,因为各地警力有限,这类协作函往往如石沉大海,没有回音。另一种是发案地警方向涉案地派出侦查员去亲自查办案情,但这种情形就会导致每起案件的侦破成本高,费时费力费钱,而且侦查员对当地情况并不熟悉[3],侦查难度大,侦查效率低下。

公安信息化建设促进了侦查协作机制的大变革,推动了侦查协作新机制的产生。2008年9月公安部在全国公安机关启动了“跨区域办案协作平台”,正式全面实施“跨区域办案协作新机制”。该机制最直接的效用是可以直接在网上向外地核查案件和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一方发出请求,另一方可以在网上及时办理,限期办结,改变过去协作石沉大海、不回复的状况。解决了过去基层民警最头痛的跨省、跨地区核实案件、调取证据问题,用网上办案替代办案民警出门办案,特别是可以通过跨区域侦查协作平台,高效率低成本地破获各种流窜、跨区域案件,节约办案成本,提高办案效率。新机制的建设整合了各种警务资源,信息纵向积累、横向共享,打破了警种和部门的职责界限,打破了地域界限,充分发挥了不同警种、部门和不同地方的警务资源优势,形成多警联动、各地合成作战的大侦查格局。这种信息共享、整体联动、高效率、低成本的侦查协作机制,从根本上提升了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的整体水平。该机制运行以来,仅据前七个月的统计表明,各地公安足不出户就破获跨区域案件5298起[4]。新机制运行以来所产生的巨大效益不断显现,侦查工作已进入低投入高产出的机制创新阶段。

变革六:侦查指挥机制由宝塔型逐级指挥向扁平化、点对点指挥转变

侦查指挥机制是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以及公安机关对其所属各部门、各警种的指令、调动、协调和控制机制。它包括侦查指挥机构、指挥体系、指挥关系、指挥方式等。传统的侦查指挥机制在指挥结构上是宝塔型结构,强调信息及指令的逐级上传下达;在指挥体系上强调层级关系,实行严格的分层指挥;在指挥关系上体现隶属型关系,强调上下级的隶属和服从。这种侦查指挥机制在通信较为简陋、信息化程度不高的条件下,只能将有限的信息上传集中到统率机关,再由统率机关集中收集和分析整理后,再进行决策,指挥协调下级指挥机关统一行动,下级与上级之间通常是“直线联系”,下级机关之间少有横向的沟通和联系。随着公安信息化建设和通信技术的发展,侦查指挥已经向自动化、网络化发展,传统的侦查指挥机制日益显露出其弊端:一是公安机关管理层级多、职能分工不明晰,信息和指令在在上下纵向传递和反馈过程中时效性差并且容易损耗。二是由于过于强调层级和隶属关系,同级各部门、各警种间缺乏高效的横向联系与沟通,缺乏协调的主动性,容易失去侦查战机。三是由于信息不灵,指挥层往往不掌握一线警力的勤务状况,难以直接指挥调度。

公安信息化为警务决策指挥提供了便捷高效的技术手段和丰富鲜活的信息资源,拉近了指挥与实战、机关与一线的时空距离,深深地推动了侦查指挥机制的变革。现代侦查指挥机制主要突出扁平化指挥,对警力实现点对点指挥。它的主要特点是突出了情报信息研判在侦查指挥中的核心地位,减少了中间指挥层级,指挥者可以直接指挥到一线作战部门和警员,对一线警情、警力分布实现全时空动态掌控,强调各部门、各警种间的协同和配合,对信息交换、情报报送实现网络传输,确保侦查指挥体系在实战中发挥最大效能。与传统的侦查指挥机制比较,扁平化指挥机制具有以下优势:一是指挥层级少,减少了情报信息决策层和使用层之间的中间层级,变传统的行政领导发布命令、层层传递指挥为指挥中心统一指挥、先期处置,快速地将决策权延至侦查部门最前线,从而使整个侦查体系在极短的“指挥决策-侦查行动”应变周期内,高效地释放出各警种和各部门的整体作战威力,最大限度地发挥信息主导侦查的作用。二是实现了情报信息获取方式、途径的多样化,便于侦查指挥机关对多渠道获取的信息快速研判,快速决策;三是便于情报信息在各作战部门和警种之间高效流转,实现情报信息在各作战部门和警种之间的实时共享,降低情报信息流转过程中的耗损;四是实现了指挥中心建设由机关向实战的转变,确保指挥决策的各项指令与一线实战民警的侦查活动紧密结合、上下互动[5]。五是有效牵动多部门、多警种协同作战、整体联动,做到以动制动、速战速决。扁平化的侦查指挥是一种富有弹性的新型指挥模式,已经成为侦查工作体制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

变革七:侦查队伍管理方式由主观、粗放型管理向客观、精细化管理转变

侦查队伍担负着繁重的侦查打击犯罪使命,侦查队伍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着执法的严格、公正和社会治安形势的发展。过去传统的侦查队伍管理是经验型管理和制度性管理,主要依据各项规章制度,由管理者人工进行考核评价,这是一种主观、粗放型的管理模式,不能完全反映民警的工作实绩。公安信息化使侦查队伍管理方式由主观、粗放型的管理模式逐步向信息化管理转变,从而使侦查队伍管理迈向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机制化轨道。信息化管理突出的作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信息化实现了民警工作绩效考核从主观到客观的转变。公安信息化建设可以借助信息管理手段对民警的工作业绩实施“量化考核”。每个单位、每名民警的工作实绩都由计算机自动统计生成。上级机关、领导可以突破时间、地域限制,随时随地对下级机关和民警的工作数量、质量进行网上定量监控、分析、统计和评判。在侦查办案过程中,从程序到各类法律文书、内审文书,均可在网上查到,谁做得好,谁做得坏,均可在网上得到具体的量化体现。民警的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和执法质量如何,不是由某个领导个人说了算,而是由计算机“说”了算,结果既客观又公正。

二是实现了队伍管理从粗放型到精细化的转变。公安信息化管理将刑事案件的办案全过程进行数字化处理,实现网上案件办理、审核、审批、监督和考评,以及案件资料的统计分析、综合查询等。这样,谁做谁不做,谁做得多,谁做得少都反映的网上。如南京市公安局摒弃了传统的纸质台帐和手工操作模式,将侦查办案工作流程通过信息平台加以实现,由信息系统对各单位、民警个人的工作量和工作绩效进行量化,自动生成排名,并作为年终考评的核心依据,上级领导可以掌握每个民警的工作情况和绩效,从而通过信息手段实现了工作流程控制和目标管理考核一体化[6]。队伍管理的信息化使执法考核改变了以往工作绩效考核粗放管理、模糊管理的弊端,实现了精确管理、量化考核、以绩量警,公平公正,促进了队伍的良性竞争。

三是强化了侦查监督。公安信息化具有“流程管理、精确管理”的特性,通过“网上办案”系统,可以对每一起案件从受理到采取强制措施直到侦查终结各个环节进行全程实时的监督,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防止各种人为干忧,确保了严格、公正、规范执法,加强了对民警办案过程中的监督和约束,规范了民警的第一个执法环节。

此外,公安机关利用GIS、GPS等警用信息系统,使一线民警以及执法警车的工作轨迹、工作时间、工作状态在指挥系统上一目了然,可实时进行点击式调度和管理监督,民警的工作表现也将自动记入考核系统,实现了勤务监控从柔性到刚性的转变。

变革八:侦查创新机制由主要依赖上级机关向基层民警主动研发转变

公安机关社会管理创新的重心在基层,基层蕴含着巨大的创造力。信息化推动了社会管理创新,同时大大激发了基层公安机关和基层民警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信息化建设以来,全国各地公安机关从实战需要出发,按照“实战、实效、实用”的原则,组织民警以各种形式开展贴近实战的技战法的创新研究,研发了不少管用的“网上作战”工具软件、新战法和新机制。如杭州市公安局的“搜神I-IV”、“人案物一查通”、“搜痕”“网格萃取”等;南京市公安局研发的“排查提线法”“追踪引导法”“巡航搜索法”“联动合围法”“研判制导法”等;江苏省研发的“关系人员倒查法”“批量比对碰撞法”“人员轨迹串并法”“高危地区检索法”四大技战法;珠海市公安局研发的集“警情研判”“信息采集”“信息检索”等于一体的越级信息系统;深圳市公安局的5种基础技战法、10种特色技战法和5种综合技战法等。这些具有显著实战效益的网上作战应用工具系统,大多数是基层公安机关和基层民警自主研发、自主创新的结果,是广大基层民警集体智慧的结晶。为鼓励基层民警研发技战工具,许多公安机关在加大奖励的基础上,还以民警个人姓名命名研发技战工具,如章晓鸣话单分析系统、李洪刚未破案件系统、程艇照片辨认系统等,这种科技创新活动,增强了基层民警的成就感、幸福感和归属感,同时又进一步激发了更多的民警科技创新的积极性,通过科技创新活动,从而实现了公安信息化建设由信息管理型向信息应用型的转变。

变革九:警力增长方式由数量增加型向“无增长改善”型转变

“无增长改善论”是英国警务理论学家约翰.安德逊提出的关于警力配置的重要理论,即警察机关在不增加人员编制、器材装备的前提下改善与提高警力。“无增长改善论”对于我国公安机关队伍建设与管理同样具有借鉴意义。当前,警力不足仍然是制约公安工作发展的重要瓶颈,但在警力不足问题构成中,不仅仅是警力数量上的不足,更深层次的是素质、体制、机制、模式等方面的综合影响。因此,解决警力不足问题不能只寄希望于警察编制数量的补充,在国家经济财力等有限的情况下,不可能更多地增加经费投入和警力数量,只能创新自身警务机制,从内部挖潜上下功夫,坚持向科技、信息化要警力,实施情报信息主导警务、主导侦查战略,提高警力使用效率。因为科技、信息技术具有超越人力的超强作用,它可以使普通民警成为以一顶十的“数字警察”,极大地解放警力资源,放大警务效应,延伸警务效力,降低警务成本,弥补警力不足,为警务工作开辟了集约化、高效化、现代化之路,实现“警力无增长改善”,破解公安工作面临的警力瓶颈难题[7]。

变革十:侦查人员知识结构由传统的知识经验型向信息技术应用型转变

侦查事业的成败,很大程度取决于侦查人员的知识结构和专业化水平。在传统的侦查模式中,侦查人员破案主要靠勤走、勤问,抓战机,拚体力、拚勇气,在知识结构上主要依靠自身专业知识、技能和以往的侦查经验查破案件。由于当前刑事犯罪向职业化、流窜化、智能化、技能化方向发展,侦查破案方式已经向“合成战、科技战、信息战、证据战”①2010年9月,公安部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召开“全国公安机关刑侦工作座谈会”,提出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打好“合成战、科技战、信息战、证据战”为重点,大力推进侦查破案方式转变创新,着力提高侦查水平和办案水平。转变,这对侦查人员知识结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信息化和现代科技化条件下,侦查人员除应掌握现场勘查、痕迹检验、调查访问、侦查讯问等传统的侦查业务知识、经验和技能外,还应具备现代科技知识和良好的情报信息意识,善于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来查询、比对、研判分析情报信息,掌握网上侦查技术和各种侦查新战法、新技术。但是当前科技、信息技术发展迅猛,许多民警面临新的形势产生诸多的不适应,影响了信息效能的发挥,为此,要按照公安部对刑侦民警“六会”的要求,加强对侦查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侦查人员信息的应用水平和实战能力,全面更新和提升侦查人员的知识结构水平,构建“全警信息化、信息全警化、人人抓信息、人人用信息”的信息化格局。

[1]张建平.关于构建网上作战机制的实践与思考[J].公安研究,2005,(8).

[2]陈刚.信息化背景下侦查工作的变革[EB/OL].http://www.cass.net.cn/file/20100608271335.html.

[3]警方破小案理念催生打击犯罪新机制跨区域协作办案省时省力省钱[EB/OL].http://news.sohu.com/20091102/n267891474.shtml.

[4]公安部打击犯罪显优势,7月破案5000余起[EB/OL].http://news.qq.com/a/20090506/001300.htm.

[5]赵正才.勤务指挥体系建设构想和实践[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0,(2).

[6]胡世民.以公安信息化引领现代警务机制建设[J].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4).

[7]论公安信息化建设将使新时期警务工作产生了深刻的变革[EB/OL].http://www.longkou.net.cn/20091108/41893-2.ntml.

Abstract:Ten changes in Informationization guiding modern investigation work include:investigation concept transforms to active detection of"intelligence guiding investigation work";to diversity investigation mode;to information-based intensive and intelligent means and measures of investigation;to normalized means of"handling a case online";to integral linkage and cooperative mechanism of investigation cooperation;to flattening and point-to-point commanding mechanism of investigation;to objective and elaborate management of investigation team;to active innovative mechanism of investigation of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by grassroots police;to"improvement without increase"means of increasing police force;and the structure of knowledge of investigation staff to application of information and technology.

Key words:informationization;investigation work;changes

(责任编辑:叶剑波)

On the Ten Changes in Public Security Informationization Guiding Investigation Work

YANG Hui-jie

(Hunan Police Academy,Changsha,410138,Hunan)

D918

A

2095-1140(2011)01-0055-06

2010-12-08

杨辉解(1964-),男,湖南邵阳人,湖南警察学院教授,主要从事侦查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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