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亮,钟晶晶
(1.中共湖南省直机关党校,湖南长沙,410000;2.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湖南长沙410006)
关于湘西民族地区农村纠纷的调查与思考
王 亮1,钟晶晶2
(1.中共湖南省直机关党校,湖南长沙,410000;2.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湖南长沙410006)
湘西地区是各民族融合居住的地区。这里农村矛盾纠纷呈现出复杂化、多元化趋势。其成因是多方面的,包括历史原因、现实原因、观念原因、利益原因等。和谐解决湘西民族地区农村纠纷,需要我们重视本土资源,推进国家法与民间习俗形成良性互动,促进纠纷的传统解决模式与现代解决方式的有机结合,构建多元化的农村纠纷解决机制。
湘西民族地区;农村纠纷;多元化的农村纠纷解决机制
湘西地区是一个地缘意义上的概念,主要指湖南的西部地区,包括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怀化市、张家界市和邵阳市、永州市的部分地区,共39个县市区1700多万人,其中少数民族560多万人,占湖南省少数民族人口的95%以上,大多呈大杂居小聚居的形式分布。它是我国典型的少数民族聚居地,有苗族、土家族、侗族、瑶族、回族、白族、蒙古族、维吾尔族等少数民族。受历史渊源、地理特征、民族特性等诸多因素影响,湘西地区农村纠纷问题复杂多发、种类繁多。由于少数民族大多保留着自己传统风俗习惯、礼仪、价值观和乡规民约,农村发生纠纷时通常不是依靠国家法处理,而是引用这些约定俗成的“规矩”作依据,往往因不同民族遵从的民族习俗不同而难以达成一致,甚至还会引发一系列新的矛盾。农村纠纷的大量存在,成为影响农村社会治安和秩序的主要因素,也对区域民族团结、民主法制建设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障碍。
笔者于2010年11月深入到张家界、湘西自治州、怀化等地,通过实地走访与问卷调查相结合,对湘西民族地区农村纠纷现状和解决途径等方面进行了为期10天的实地调查。笔者根据湘西民族地区农村纠纷的新情况、新特点,有针对性地设计了调查问卷。本次调查共下发800张调查问卷,收回765份,其中有效问卷743份,占92.9%。
受区位条件、地理条件、交通限制、民族特性和历史积淀等因素影响,过去湘西地区长期处于后发达状态。随着国家西部大战略、湖南省湘西地区开发战略的实施,国家和湖南省持续加大了农村地区“三农”工作力度和投入,湘西地区基础建设加快改善,区域经济迅速增长,社会事业协调发展,农村生产生活条件逐步改善,群众生活质量明显提升。随着经济发展和对外交流不断深入,湘西地区经济由过去的封闭型向市场经济转轨,文化思潮随着外出人口返乡影响发生巨大变革,各方利益格局正在积极调整,农村社会发展呈现出诸多新形态,对当地人际关系、价值观念、生活方式等产生巨大的冲击,湘西民族地区农村矛盾纠纷进一步凸显,并呈现出复杂化、多元化趋势。
第一,纠纷表现形式相对集中。问卷调查结果表明:743件案例按照问题主要矛盾划分,山林田土权属纠纷132例,占17.8%;征地补偿纠纷23例,占3.1%;邻里纠纷79例,占10.6%;婚姻家庭纠纷221例,占29.7%;经济纠纷187例,占25.2%;家族与民族习俗纠纷79例,占10.6%;其他纠纷22例,占3%(如表1)。山林田土权属、征地补偿、邻里、婚姻家庭、经济、家族与民族习俗等六类纠纷几乎囊括了湘西民族地区农村纠纷的全部。从纠纷发生空间来看,绝大部分纠纷都发生在家庭内部和邻里之间,其范围具有有限性。从纠纷发生时间看,因地埂地界、农作物财产侵权、灌溉用电用水、农产品购销、劳务报酬索要等因素引发的纠纷都与农业生产直接联系,都具有季节性,即农忙时纠纷多,农闲时纠纷少。
表1:湘西民族地区农村纠纷类别与数量统计表
第二,纠纷主体呈多元趋势。从纠纷类别上看,山林田土权属纠纷主要是农户之间、农户与集体之间、集体与集体之间的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包括因离婚、解除同居或赡养、继承、财产分割引起的婚姻家庭纠纷和因家庭琐事引起的争吵打架形成的争执纠纷,主要发生在家庭成员内部。邻里纠纷多为由琐事引发争吵打架形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纠纷双方互为邻居。家族纠纷是存在于家族或者宗族势力之间的纠纷,有的家庭或者宗族甚至有几代以来的宿怨,一些地方甚至至今仍保留有特定的甲姓不与乙姓通婚的习惯。民族习俗纠纷主要发生于不同民族的个体或者群体之间。随着经济体制的变革和利益格局的调整,农村纠纷对立面日益扩大,一部分纠纷还涉及到了基层党委政府机关。如由于征田失地、拆迁安置引起的群众上访。矛盾主体增多,矛盾关系广泛、复杂,往往是国家、集体、个体和多种经济组织的矛盾交织在一起(如表2)。
表2:农村纠纷调查分类统计表
第三,纠纷涉及标的普遍额度较小。湘西地区交通、区位和地理条件客观上限制了商品的流通,过去经济发展比较滞后,农村生产生活相对封闭,加之特定的民族风俗习惯,人们形成了自给自足的生产方式、供应体系和消费习惯(如表3)。比如,湘西地区普遍生产“腊肉”就是满足自给自足需要的典型生产方式;集市按每月日期尾数如“逢五”赶集就是典型的内部供应体系;熏制食品、腌制食品常储存就是典型的消费习惯。除必须的工业品外,湘西广大农村地区过去大多依靠自身供给,村民商品意识相对滞后,农村经济总量较小,商品经济欠发达。因而人们发生矛盾,大多数纠纷涉及的标的金额不大,甚至有时候不涉及金钱,比如身份关系的纠纷、名誉侵权纠纷或者民族习俗纠纷等。纠纷解决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获得经济赔偿或者补偿,更多的是想挣回面子,“出口气”或者“讨个说法”。
表3:农村纠纷案件标的分类统计表
第四,纠纷解决方式仍相对传统。湘西民族地区的相对封闭性、农村天然的聚居状况、区域内密切的人际交往,决定了农村纠纷往往发生于熟人之间,如果不是亲戚朋友,至少也是彼此认识的。完全陌生的人之间发生纠纷的情况是比较少的(如表4)。即使是完全不相识的各方当事人,解决纠纷前经过打听、询问,农村地区也大都可以找到熟悉的中间人。同时,民族地区强烈的宗族观念、民族观念和民间纠纷处理习俗的长期存在,使得湘西民族地区农村村民依法维权意识和认知水平仍相对落后。人们在发生纠纷后,大多数时侯仍选择的非诉讼纠纷解决途径,即依然倾向于按照通常的习俗通过中间人调解解决,考虑到通过司法程序,带有一定强制性,往往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当事人之间的和谐关系,会为当事人之间带来感情上的对立,所以甚少选择直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
表4:农村纠纷解决方式分类统计表
第五,纠纷发展的危害性增强。湘西民族地区农村大杂居小聚居的方式、人际交往范围的狭窄性以及强烈的宗族观念,决定农村纠纷人际关系的复杂性、利益表达的激进性。这些与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农村纠纷,涉及面广,易于引起具有相同利益关系人的共鸣,形成对抗,一旦纠纷不及时解决与妥善处理会带来一些不稳定因素:第一易上升为刑事案件;第二会引起家族或姓氏、族系之间的直接对立;第三是转化为上访事件(如表5)。如2008年的湘西吉首市民间非法集资引发群体上访事件,又如桑植县芭茅溪乡水田坝村某村民因婚姻发生纠纷,到最后发展为故意杀人的刑事案件。随着经济社会加快变革,人们认为通过传统习俗处理纠纷的权威性日益削弱,对通过司法途径处理纠纷又缺耐心,群众情绪容易失控而受人利用、操纵和指使,使得农村纠纷解决难度越来越大,发展危害越来越大,为新时期农村纠纷解决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表5:农村纠纷发展转化情况统计表
纠纷是社会主体间的一种利益争夺状态。从深层次分析,市场机制不成熟,新旧体制产生巨大摩擦,社会控制力弱化是矛盾纠纷产生的社会根源;法律调整不力是矛盾纠纷产生的法律根源;政府职能错位是矛盾纠纷产生的体制根源;宗族观、价值观、人生观的偏差是诱发矛盾的思想根源。湘西民族地区农村纠纷的产生,有着深刻的社会背景,独特的呈现方式。从调查反映的情况看,既有历史遗留下来长期得不到妥善解决的问题,也有新形势下出现的新问题;既有利益冲突的原因,也有观念碰撞的原因;既有群众要求合理但按政策一时难以解决的原因,也有期望过高、要求过于苛刻使问题难以解决的情况。
第一,经济社会发展变革造成社会利益分化。总体上看,湘西民族地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仍相对滞后,村民人均纯收入不足湖南省平均水平的一半,且区域内部、民族之区也不平衡。但近几年农村经济社会迅猛发展,催使社会结构发生重大变革,多元化利益群体的产生,民主平等、维权意识觉醒,各种阶层、各区域、各宗族、各种利益矛盾相继浮出水面,带来了社会利益的分化。比如,农业税免征实现了村民种田“零负担”,极大地调动了农业生产积极性,不少外出打工没有参与分地的村民,或者将承包地转包、转租给了他人的村民纷纷返乡争田要地,矛盾迭发。又如由过去的集体生产到分散承包经营后,村民在农田灌溉时常为争水发生纠纷,甚至引发打斗。
第二,民族传统与国家法律法规存在分歧。由于地理环境封闭,在大杂居小聚居的居住模式下,湘西地区各民族普遍存在宗族或家族势力,保留着不同的生活习俗和宗教信仰,加之民族历史传统心理使然,传统上有着“重权轻法”的历史文化思想。不同宗族和家族的村民之间有的甚至延续着几代的宿怨,因此很容易产生矛盾,常因琐碎的小事发生纠纷。对于此类纠纷,各方因情绪影响通常通过直接冲突解决,甚少寻求第三方调解或者通过司法途径。在传统观念影响下,农村许多群众也有意无意地忽视法律规定。比如在家庭婚姻方面,早结婚开枝散叶的思想依然存在,有些少数民族只按民族习惯举行婚礼,结婚年龄常常小于国家《婚姻法》的规定,不按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为分家析产、婚姻维权等纠纷埋下了隐患。
第三,对外交流加深造成传统习俗权威弱化。民间传统习俗作为土生土长的传统价值,是从少数民族村民知识体系中创造出来的规范,在湘西少数民族社区中获得了高度的稳定性、延续性、群体认同性和权威性。随着自然环境、历史条件和政治背景的变化,国家法治体系日臻完善,民族地区对外交流日益深入,湘西少数民族文化正在冲破封闭状态而融入大众文化,民族习俗日益趋同。过去而普遍遵守的民族习俗影响力日渐衰微,权威性日益弱化,其规范少数民族内部行为的作用已无法发挥有效作用。人们在多元利益驱动下,选择性地接受部分有利规定,而漠视其他不利规定,造成了矛盾多发,纠纷数量明显增长。
第四,村民法制意识淡薄造成行为自律乏力。湘西地区历史上长期以自然经济为基础,农村仍然无法完全摆脱对于民间传统习俗的依赖意识,传统的宗法家族势力和亲族关系仍对村民的行为产生着影响。由于商品经济滞后,他们的经济行为预期和利益实现依靠传统伦理和乡土规范就可获得保障,毋须借助国家法律这种制度资源,村民的法律意识也就很难形成。加之国家法又主要是通过宣传等方式自上而下普及到村民的,远未内化为村民自己的知识。对于农村琐碎小事引发的纠纷,国家法未必能成为生活中解决问题的有效指南,在解决“熟人”纠纷过程中也不希望破坏乡土社会的“和谐”关系,也弱化了国家法在村民知识体系中的地位。一些村民法制观念淡薄,对与自己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一知半解,对党和国家的政策缺乏了解。在处理争水、争地、争承包权纠纷时,往往不是靠公力解决,而是靠私力救济,轻则骂、重则打,甚至纠集双方亲朋好友倾巢相助,不计后果。
第五,基层民主管理滞后造成司法权威不足。对于少数民族地区而言,民主政治建设中的特殊性主要体现为家族血缘性、传统习俗继续在现代社会中的存在与作用的发挥对法治建设的影响。随着少数民族农村地区自身经济的发展,村民社会交往的扩大、国家权力的深入、国民教育的普及,国家文化的影响已渗透到少数民族农村地区的各个角落,国家力量已经成为乡村社会人们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湘西这个典型的民族地区,大多实行的是自治体制,享受的是少数民族优惠政策。因历史积淀、文化水平等因素制约,湘西民族地区基层基础工作薄弱,农村基层组织缺乏足够的制度规范,乡村干部和宗族长者在管理上却仍沿袭着老模式、老经验、老做法,损害群众利益的事偶有发生。外出人员在外地开阔了视野,接受了一系列的新思维、新理念,对传统的习俗、习惯产生了叛逆,相互之间缺乏良好的沟通机制,群众诉求渠道不畅,造成群众对地方政府和基层组织的不信任,从而必然形成一定摩擦,成为当前农村矛盾纠纷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征用等方面出现纠纷矛盾的概率明显高于发达地区这个情形,集中反映了这一现象。
认真分析湘西民族地区农村纠纷类型与数量、纠纷解决主体与方式等问题,可以发现,以调解为主的传统纠纷解决方式在大部分地方仍占据主要地位,和解、调解等非诉讼方式在农村纠纷解决中发挥了基础性作用,特别是在民事领域。据不完全统计,湘西民族地区农村纠纷有70%以上是通过和解以及各种形式的调解方式解决的。一是湘西民族地区农村经济不发达,农村地区村民收入偏低,而通过司法诉讼程序往往需要经历一个较长的法定程序,出现“赢了官司输了钱”的情况,最终可能在经济上得不偿失,这使得村民必须更关注纠纷解决的成本。二是村民长期以来形成了对传统习俗处理纠纷的心理依赖,纠纷主体通常彼此通常都是“熟人”,认为进入诉讼程序就进入了关系的彻底敌对状态,而今后需要长期朝夕相处生活,在心理上都存在传统的“息诉”思想。三是村民总体上认同法院在解决民事纠纷过程中的权威性、客观性和公正性,实践中有大约两成纠纷最终是通过到法院打官司的方式解决,但主要集中在涉及“争面子”和民族习俗没有规范的新领域内。在经济和社会的转型期内,湘西民族地区传统习俗和国家法并存,在农村纠纷解决中大体上形成了互为补充的关系,共同发挥了规范社会秩序的作用。我们应该重视本土资源,特别是以情、理、习惯等为代表的民间习俗,重视非诉讼方式在解决农村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并将诉讼作为农村纠纷解决的最后和最权威手段,推进国家法与民间习俗形成良性互动,促进纠纷的传统解决模式与现代解决方式的有机结合,构建多元化的农村纠纷解决机制。
第一,提高村民法制理念,大力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引导群众、教育群众依法守法,提高广大村民的法制理念,倡导文明和谐的人际交往关系、家庭婚姻关系;大力推进基层法治建设,畅通各项利益诉求渠道,提高村民法律意识,促进人们和谐共处、共同发展。
第二,加强法制宣传普及,建立高效的司法诉讼体系。回避、忍让、和解、调解等低成本纠纷解决方式在解决农村纠纷中发挥着重大作用,但是往往可能造成正义性的缺失。我们必须重视对诉讼理论的研究和诉讼程序的改造,农村地区要求法律和诉讼在农村纠纷解决中起到最后保障的作用。在实践中必须克服纠纷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传统“息诉”思想根深蒂固和诉讼程序繁杂、成本相对较高等种种困难和不足,大力加强农村法制宣传与普及,着力培养村民的懂法、守法、护法意识,做守法公民,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大力加强基层法院法庭建设,推广简易诉讼程序,定期组织送“法”下乡活动,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审判效率,确保法院审判正义性,让广大村民相信法律,信任法院,推进农村纠纷及时高效解决。[1]
第三,规范人民调解制度,充分发挥基层纠纷调解作用。依法培育和加强基层组织和行业组织的依法自治,扩大和巩固基层纠纷调解基础,创新基层矛盾化解机制,完善基层司法体系建设,将村民信任的知名人士等吸纳到基层调解队伍中来,加强培训管理和政策法规引导,着力提升社会群众性组织管理社会事宜的能力,焕发民族地区农村社会的生机和活力,农村地区防止因农村纠纷而导致矛盾激化。[2]
第四,积极加强探索创新,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一般来讲,纠纷解决既要强调公正性,讲权威,也讲效率,强调经济性,花费省,强调时效性,处理快。法律固有的不周延性、滞后性与诉讼的高成本、高风险性,[3]农村地区需要建立更加灵活的、成本和风险较低的非诉纠纷解决方式,作为农村纠纷解决的基础性方式。根据当前湘西民族地区农村纠纷调解二元体制下,探索与“诉讼途径”相补充、相衔接、相配合的纠纷解决渠道,建立以非诉方式与诉讼方式并存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这对于维护司法解决纠纷的权威地位和提高有限司法资源的效率来讲是都十分必要,也是适应湘西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较低、矛盾纠纷高发多样现实的重要选择。具体来讲,就是要根据农村纠纷在性质、形式和激烈程度等方面的不同,农村地区让矛盾各方在解决这些纠纷和争议时有更多的方式、途径、手段可以选择。对情形比较简单的,或者争议标的较小的纠纷,可以选择那些相对灵活简便的机制解决;对争议标的较大,或者情形较为复杂的纠纷,农村地区尽量通过正式司法途径解决(例如仲裁和诉讼);农村地区时效性不是很强的纠纷,当事人可自由选择诉讼或非诉讼手段;农村地区而对涉及生产生活的季节性比较强的纠纷,农村地区则尽量选择程序简便、解决迅速的方式。
和谐社会并非是没有矛盾纠纷的净土,而是拥有完善的社会机制,能够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有效地运用包括民间习俗在内的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实现诉讼内外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的功能相济、有机衔接与融合,[4]才符合《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要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的工作体系,整合各方面力量,建立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综合平台,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要求。既有利于及时有效地解决农村纠纷,也有利于缓解司法途径解决纠纷的压力,从而达到促进湘西民族地区社会和谐进步、稳定发展的目的。
[1]范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2][英]朱克曼.危机中的民事司法[M].北京:傅郁林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3][美]斯蒂芬·B·戈尔德堡.纠纷解决——谈判、调解和其他机制 [M].北京:蔡彦敏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384-388.
[4]张卫平.诉讼调解:时下态势的分析与思考[J].法学,2007,(5).
Abstract:Various ethnic groups live together in the western region of Hunan.Rural disputes there are becoming complex and diverse,which results from historical,realistic,concept and interest factors.Harmoniously resolving rural disputes in ethnic regions of western Hunan demands attaching importance to local resources,promoting the interaction between state law and folk customs,advancing the combination of traditional and modern model of resolving disputes,and constructing diverse mechanism of resolving disputes in rural areas.
Key words:ethnic regions of western Hunan;disputes in rural areas;diverse resolution mechanism of disputes in rural areas
(责任编辑:叶剑波)
Investigation and Thoughton Rural Disputes in Ethnic Regions of Western Hunan
ZHONG Jing-jing,WANG Liang
(1.Hunan Provincial Party School of CCP,Changsha,410006,Hunan;2.Hunan Provincial Straight Party School of CCP,Changsha,410000,Hunan;)
D916
A
2095-1140(2011)01-0050-05
2011-01-10
王亮(1982- ),女,湖南沅江人,中共湖南省委直属机关党校行管法学部讲师,主要从事法理学研究;钟晶晶(1983-),女,湖南桑植人,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法学部研究生,主要从事法理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