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业贿赂案件案源现状及拓展

2011-08-15 00:53王鑫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1年5期
关键词:案源犯罪案件公安机关

王鑫

(湖南警察学院,湖南长沙 410138)

论商业贿赂案件案源现状及拓展

王鑫

(湖南警察学院,湖南长沙 410138)

公安机关在侦查商业贿赂犯罪案件时普遍感到案源不足,主要原因在于传统的案源如群众举报等虽然能取得了一些案源,但由于获取方法的局限性,导致成案率低。公安机关应采取从侦查的经济犯罪案件中深挖商业贿赂犯罪、从商业贿赂犯罪案中深挖犯罪、通过与工商等部门建立协作机制等措施拓展案源渠道。

商业贿赂犯罪;案源;拓展

自2006年5月中央部署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以来,全国各级公安机关积极行动,破获了一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影响面大的商业贿赂案件,商业贿赂蔓延的势头得到初步遏制。近5年全国公安机关共查办商业贿赂犯罪案件6,500余起,涉案总金额11亿多元,惩处商业贿赂犯罪人员5,000余人,有力震慑了商业贿赂违法犯罪活动。[1]但同时我们应清醒地看到,商业贿赂犯罪在一些领域和行业还很严重,公安机关查处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占同期所有经济犯罪立案数的比例始终非常小,尚不到1%。这个数据与社会普遍存在的商业贿赂的严重状态不符。①天津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天津市公安机关打击商业贿赂犯罪工作情况。参见《公安部打击商业贿赂犯罪工作交流研讨会材料汇编》第18页。笔者认为造成这一局面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商业贿赂犯罪案件来源(以下简称案源)严重不足。。要保证侦查商业贿赂案件工作顺利开展,需要反思现行的案源发现模式,拓展案源发现渠道。

一、商业贿赂犯罪案源现状

从理论研究的角度看,经济犯罪的线索来源一般包括被害人的控告或报案、单位或个人举报或报案、公民扭送、犯罪嫌疑人自首、有关部门移送、上级指定或交办、新闻媒体披露等。[2]具体到商业贿赂犯罪的线索来源,则主要有:直接受害的公司、企业的举报;商业贿赂的行贿方的举报;其他知情人的举报;其他受到不公平竞争压力的公司、企业的举报;侦查机关主动获取的线索。[3]

从侦查实践方面看,目前我国商业贿赂案件的侦查线索主要源自群众举报、当事人自首、有关部门的移送和侦查机关侦办其他案件时发掘出来的。其中,群众举报是最主要的线索来源。[4]

二、目前商业贿赂犯罪案源的局限性

笔者认为,由于商业贿赂犯罪的特殊性,传统的商业贿赂犯罪案源具有诸多局限性。

(一)群众举报的局限性。群众举报过去和现在基本上都是商业贿赂犯罪最主要的案源。但数量多不等于质量高。因为群众举报有着十分明显的局限性。

首先,从意识方面看群众不想举报。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都觉得商业贿赂是“潜规则”,已经习以为常、见怪不怪,部分群众把商业贿赂误认为是正常的社会现象,又缺乏专业知识和相关的证据,因此不举报。另外,少数企业领导法律意识淡薄,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在发现企业人员受贿时,往往以追回损失、辞退等方式对这些人作内部处理,而不向公安机关报案。

其次,从贿赂过程看群众不了解详细案情,无法举报;即使举报了,其举报线索往往质量差,难以成案。商业贿赂犯罪大多采取“一对一”方式进行,作案时没有第三者在场,且双方形成了利益共同体,往往共同隐瞒相关情况。同时商业贿赂犯罪一般没有明显的受害人,只要行贿人和受贿人均得到相应的收益,普通群众很难发现。

最后,从举报风险看,群众怕受打击报复不敢举报。了解内情的人举报是最有效的,但也是有风险和成本的。以天津德普公司“回扣门”事件为例,2001年底,德普公司的一位员工向美国执法部门举报了德普公司以回扣手段销售产品,由于美国有严格的举报人保密制度,外界无从知晓这位员工的身份;德普公司遭到举报后,被迫停止了以回扣手段销售产品的做法,一向盈利的德普公司骤然亏损,员工待遇也大受影响,举报者不仅俨然是公司“罪人”,他自己也成了受害者。如果没有美国的举报奖励制度,有多少人会做这样的“傻事”呢?在没有举报奖励制度的情况下,这样的举报者不仅会遭到单位、同事的唾骂,也会遭到家庭的责备;如果再缺少严格的举报保密制度,举报人的下场就可想而知了。[5]

(二)利害关系人举报的局限性。利害关系人主要是指商务活动中的竞争对手。从理论上讲利害关系人举报商业贿赂犯罪有得天独厚的条件和不足。他们了解行业规则及“潜规则”,了解行贿受贿双方的情况。如果真心举报,公安机关应该说不难查实。但现实情况是少数利害关系人举报的目的是搞垮对方,因此举报内容往往夸大甚至虚构事实。特别是一些自恃有背景的举报人,当公安机关对被举报人查处并没有如愿时,则到处告状,认为公安机关包庇、纵容犯罪。

(三)自首的局限性。某市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宣称“不接受受贿人自首”,因为他们在此方面有深刻的教训。该支队在办案一起银行业商业贿赂案件的过程中发现了某银行副行长陈某受贿。陈某托关系到经济犯罪侦查支队自首并退赃。但同时提出要求,不能关押,不能判刑。考虑到陈某受贿的数额较小,又有人作担保,于是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接受了其自首。但后来随着案件侦查的深入,陈某的犯罪事实越查越多,数额越来越大,经济犯罪侦查队将陈某逮捕。陈某的家属到处告状,说公安局违背承诺,滥用职权,破坏当地投资环境。

三、拓宽商业贿赂犯罪案件案源的途径

(一)从侦破的其他经济犯罪案件中深挖商业贿赂犯罪。目前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80多种案件中,有40多种案件与贿赂犯罪相关联。以往侦查员在办理合同诈骗、贷款诈骗、票据诈骗、违法发放贷款、非法经营等经济犯罪案件时,往往只注重对主罪的主要事实的侦查,很少挖掘犯罪背后的行贿受贿犯罪事实。如果进行深挖,可能有意想不到的收获。其他经济犯罪案件特别是重大经济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之所以愿意交代商业贿赂犯罪,主要基于以下三点:一是罪轻影响小。商业贿赂犯罪在其所有犯罪中属于处罚很轻的犯罪,甚至仅仅是达到其他重大经济犯罪的一种手段,交代商业贿赂不影响其定罪和量刑。二是出于立功赎罪的需要。有的犯罪嫌疑人为减轻自己的罪责,在侦查员的说服教育下,完全有可能全面、深入地交代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包括商业贿赂犯罪事实。三是出于不平衡心态。自己犯罪被抓,其他受益人平安无事。本以为相关人员会全力营救,但现实并非如此。在感叹世态炎凉的同时,出于报复心理,主动交代甚至检举揭发商业贿赂犯罪。

长沙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在侦查王某骗取贷款一案时,立足办串案、窝案,通过说服教育等手段,深挖出涉及4家银行近30名银行支行长以上级别人员、10名银行职能部门负责人的一系列商业贿赂犯罪案件。

(二)从侦破的商业贿赂案件本身深挖商业贿赂犯罪。商业贿赂案件常常体现出“一人多事,一事多人”以及窝案多、串案多的特点,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应从已破获的商业贿赂案件入手,深挖更多的商业贿赂案件①参见《公安部打击商业贿赂犯罪工作交流研讨会材料汇编》一书中《长沙市公安机关打击商业贿赂犯罪工作情况》第167页。。

1.从行贿者突破。现代商业社会,竞争十分激烈。有人着力改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从而占领市场;有人希望贿赂的方法获得机会。他们认为贿赂是一种本小利大的买卖。特别是一些人通过贿赂的手段得到了利益,更是对此深信不疑,在今后的交易中更多地使用贿赂的手段。因此公安机关在办理商业贿赂案件时,可根据这一特点在挖掘犯罪线索,争取突破一个行贿者,查出一串受贿者的效果。以医药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犯罪为例,一家医药公司的药品要进入医院,除质量本身外,医药公司很可能需要通过行贿等手段搞定医药采购的各个环节。该公司通过某一种手段搞定了一家医院,同样会通过这类手段搞定其他医院。如某公安机关侦查张某行贿案时,举报材料只有一起行贿事实。侦查员经过了解张某的业务,发现其药品本身质量一般,却有很多医院购买。经审讯,张某交代其通过给予业务员高额回扣的手段,向50多家医院销售药品的事实。

2.从受贿者突破。受贿者都是权力在手的人。他们往往运用公权力为自己谋私利。他们总是将手中的权力运用最大化。只要有机会,就会受贿甚至索贿。因此在审查受贿人时应根据其权力或者管理的职权范围,广泛审查,发现贿赂犯罪线索。达到从一个受贿者查出多个行贿者的目的。

3.从介绍贿赂的中间人突破。中间人对行贿、受贿双方都比较了解,但往往隐藏较深,不易查找和突破。但一旦找到,只要侦查人员讲清利害关系,加之有的中间人为急于摆脱干系,则容易交代商业贿赂双方的情况。

(三)加强与工商等行政、执法机构协作,获取商业贿赂犯罪线索。主动加强与工商等部门之间的办案协作。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应该充分依托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领导小组的协调机制,积极开展与工商行政管理、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等部门的办案协作,从其他部门获取商业贿赂犯罪的线索。长沙市公安局在办理一起窝案中,与纪委、检察院等紧密协作,从一条6,000元的受贿线索中挖出了一起涉案金额2,000余万元、涉案人员10余人的大案。

(四)利用网站、博客、微博发现商业贿赂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可利用新型网站如“我行贿了中文网”等获取商业贿赂犯罪线索;也可利用博客、微博发现商业贿赂犯罪线索。

以微博反商业贿赂在检察机关已有成功的例子。据报道,重庆市丰都县检察院于2010年10月开通全国首个官方“防腐微博”,半年时间吸引了11.3万多名粉丝关注。该院通过粉丝在微博上跟帖评论中的信息获取一条线索,成功挖出当地一家医院包括一名副院长在内的两名贪腐人员。[6]公安机关同样也可用微博反商业贿赂,获取商业贿赂犯罪的线索。对公安机关而言,微博反腐多了一条获取腐败信息和线索的渠道;对公众来说,多了一种快速便捷监督官员、举报腐败的途径。可以说微博反腐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具体体现,是营造民主参与民主监督氛围、检举揭发和遏制腐败的新形式。从传统手段反腐到网络反腐再到微博反腐,标志着反腐技术手段的与时俱进。

当然,微博反腐要取得更多实效,首先应有优质、便捷的网络平台;其次在制度层面,要规范网民的行为,在发送、转发信息方面注重有理有据,强化责任意识和公民意识;第三,公安机关要指定专人从事微博信息发布、收集、甄别、处理、回复等环节的工作,建立平等的互动关系,取信于民。

(五)利用技术侦查手段获取商业贿赂犯罪线索。技术侦查手段包括电话监听、电子侦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或录像、秘密取证等专门技术手段。《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于商业贿赂犯罪技术侦查的规定较为笼统,未作具体规定。因此,需要立法机关通过立法程序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内容转化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的立法规定,明确在反商业贿赂犯罪中使用技术侦查手段,使公安和检察机关在侦查商业贿赂犯罪中使用技术侦查措施更有法律依据和可操作性。

[1]郝涛.全国5年查6,500余起商业贿赂案涉案总额超11亿[N].北京晨报,2011-04-18.

[2]程小白.经济犯罪侦查[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73-74.

[3]袁小萍.公司企业犯罪案件侦查教程[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4.166.

[4]黄福,黄艳玲.商业贿赂犯罪侦查若干问题研究[J].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5):90.

[5]程宝库.治理商业贿赂需突破“三大瓶颈”[J].人民论坛,2006,(9):43.

[7]高斌.微博成最新反腐方式专家称需防止其沦为空壳[N].检察日报,2011-06-07.

Key works:commercial bribe crime;source;development

On the Source Status and Development of Commercial Bribery Cases

WANG Xin
(Hunan Police Academy,Changsha,Hunan,410138)

When investigating commercial bribery cases,public security organs always feel the lack of enough sources. Although some cases can offer some traditional sources like public tip-offs,it is still hard to place them on file because of the limitation of acquisition.So public security organs should take some measures to expand the sources such as digging up clues from the investigation of commercial crimes and commercial bribe crimes,getting clues by co-operating with the Commercial and Industrial Department,finding clues from the internet and blog,and obtaining clues by using technical detection methods.

D918.2

A

2095-1140(2011)05-0120-03

2011-06-11

王鑫(1965-),男,湖南华容人,湖南警察学院教授,硕士,主要从事经济犯罪侦查研究。

王道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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