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志,邵磊
(1.西北政法大学公安学院,陕西西安 710000;2.陕西永寿县公安局,陕西咸阳 713400)
浅论犯罪心理画像在我国刑侦实践中的应用
许志1,邵磊2
(1.西北政法大学公安学院,陕西西安 710000;2.陕西永寿县公安局,陕西咸阳 713400)
犯罪心理画像主要是运用精神分析、行为心理学的理论和原理对与犯罪有关的行为进行分析,以提供犯罪行为人最为可能的人格特征、心理特征、行为特征等信息,从而协助侦查机关确定侦查范围的一种技术和方法。近些年来,犯罪心理画像已越来越多的引起侦查学界的关注和兴趣。然而只有正确理解和把握犯罪心理画像的适用条件、研究方法、以及厘清刑事科学技术与其的关系,才能更好的将其应用于侦查实践之中。犯罪心理画像可适用于任何刑事案件,关键在于通过剖析、研究个案中犯罪行为人的心理,积累行为资料,为侦查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和案例指导。
犯罪心理画像;侦查;技术;应用
近几年来,犯罪心理画像(Criminal Profiling)已被越来越多的人所熟悉,也引起了我国犯罪心理学界和侦查学界的关注和兴趣,各自从不同的角度对其探讨、研究。然而由于其在我国的发展时间较短,还有很多不成熟的地方,因此认识也不尽一致。笔者以为,只有在正确认识犯罪心理画像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才能提供新的侦查思路和方法,为打击、防控犯罪提供帮助。在此笔者谈谈自己肤浅的看法,以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有关犯罪心理画像的定义,国内外专家都有不同的表述。道格拉斯(Douglas)等人认为,“是建立在所实施的犯罪分析基础之上的个人主要人格和行为特征的辨识。”考普森(Copson)提出,“犯罪心理画像是一种根据对犯罪现场、被害人和其他可用证据的细节评估试图推测描绘未知的犯罪人的侦查方法”。布伦特·特维(Brent E.Turvey)认为,“推断实施犯罪行为人其独特的人格特征的过程就为犯罪心理画像。并认为任何提供可能的、大约的或可推断犯罪人员特征的分析、报告或观点(例如某犯罪人可能具有某种特点)都可以被认为是犯罪心理画像的一种形式或一部分,或就是犯罪心理画像。相反,任何不符合犯罪人特征的分析、报告或观点就不是犯罪心理画像。”犯罪心理学专家李玫瑾教授认为,“犯罪心理画像就是在侦查阶段根据已掌握的情况对未知名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相关的行为、动机、心理过程以及人员心理特点等分析进而通过文字的形式对犯罪嫌疑人的人物形象及心理特征群的描述。”[1]
国内外研究者对犯罪心理画像的概念作了不同的界定,揭示了犯罪心理画像的主要目标,即分析作案人的人格特征、心理特征、行为特征,但均未能明确阐述分析的理论依据。这也就导致对其有不同的认识,众说纷纭。在侦查实践中没有一个确切的理论根据,分析结论五花八门,严重影响了犯罪心理画像的准确性。行为分析涉及多种心理学内容,然而由于心理学流派、分支较多,很容易形成理论依据不一,导致分析结论差异较大。结合心理画像的本质特征,以及国内外在侦查实践中主要应用到的心理学理论。笔者以为,犯罪心理画像是主要是运用精神分析、行为心理学理论和原理对与犯罪有关的行为进行分析,以提供犯罪行为人最为可能的人格特征、心理特征、行为特征等信息,从而协助侦查机关确定侦查范围的一种技术和方法。
犯罪心理画像适用的案件类型与其发展历史联系紧密。其中具有代表意义的是十九世纪八十年代期间托马斯·邦德(Thomas Bond)博士对Jack theRipper案件的最后一位受害人Mary Kelly进行尸体解剖,以及1957年到1972年间詹姆士·布鲁塞尔(James Brussel)帮助纽约市警察局侦破了“炸弹狂”的案件。这两起后来具有标志意义的案件具有较为明显的共同特征:系列案件、严重暴力性案件。随着心理画像的不断发展,Graham和David认为犯罪心理画像研究的大部分是关于谋杀和强奸的案件,近年来也将这一方法运用于暴力抢劫、绑架、勒索、恐怖活动和夜盗行为。Geberth和Holmes认为,下列八种犯罪适合进行犯罪心理画像:虐待、折磨的性攻击行为;摘取内脏的凶杀案件;死后深砍与肢解行为;缺乏动机的纵火案件;色欲及切断手足的谋杀案件;仪式主义的犯罪;强奸案件;恋童癖。
笔者认为从理论上讲,犯罪心理画像适用于任何刑事案件。一是刑事案件均由犯罪行为人的具体行为产生,即行为人基于其意志而实施的具有法益侵害性的身体举止。行为人具体行为的产生必然具备时空条件,也必然在空间中产生相应的物质变化,即洛卡德物质交换原理思想,当任何人与某个物品或其他人发生接触时,一种相互的物质交换将会发生……如果交换的物质被发现,就可以解释为两种物体之间发生了接触……。因此任何刑事案件的发生都存在相应的现场、痕迹、物证等内容。二是心理学认为:人的行为受心理支配。心理学将行为(Behavior)解释为“可观察测量的外显反应或活动”。确切地说,作为人的诸种外显反应和活动(既可被直观也可被测量)具体包括这样一些内容:表情、语言和动作。这些均受个体的心理支配。
刑事案件中所存在的现场、痕迹、物证、时空条件的选择均有行为人的心理因素存在,均可以反映出行为人的喜好、兴趣、心理倾向、动机和个性等特征。而犯罪心理画像的重点研究对象为行为人行为背后的心理规律。任何刑事案件均由行为产生,行为的产生必然形成相应的物质变化,而通过物质的变化可以间接反映出行为人的个性心理特征、行为特征,从这个意义上讲,所有刑事案件均可以应用犯罪心理画像。
在侦查实践中,犯罪心理画像往往能够在谋杀、强奸、爆炸等系列案件和变态犯罪以及具有一些仪式主义行为的案件中发挥优势。美国著名心理学家Watson认为,动物和人的行为都是学习的结果,而所有的行为都是通过经典的条件反射习得的,人一生下来就具有某些简单可见的反射作用,正是这些简单的反射作用构成了他的整个行为的遗传特征;人的行为从偶然到必然,从随机到有机,逐渐形成了一种稳定的行为模式。同时心理学研究指出:某种行为方式在行为成功之后若未被及时发现并受到负面强化时(即惩罚带来的痛苦体验)就会自动被强化(产生成功体验或得意)。这意味系列案件中由于行为人第一次的犯罪行为未被及时惩罚,在强化心理的作用下继续实施下一起,而且其在多次连续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会形成相对稳定的行为方式和行为过程。尽管人的犯罪行为具有情景性和偶然性,甚至会出现反侦查的一些伎俩,但是在作案时特定的时空条件和紧张心理影响下,行为人往往都会选择自己熟悉便捷的行为方式,即使存在的偶然的行为也可以反映出行为人的一些个性倾向和心理特征。
系列案件往往是具有“犯罪生涯(criminal career)”的犯罪行为人所实施,丰富的作案经验,长期成功的作案使其行为方式、行为过程更加熟练,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较为明显的特征,易形成具有行为人自己的“犯罪风格”。以及在这些系列案件的实施者其心理特征、行为特征较为典型,甚至呈现出病态。再加上案件本身的特殊性,遗留可供分析的现场、痕迹、物证等与犯罪有关的信息相对较为充分,可以更好的反映其个性心理特征、行为特征等。因此犯罪心理画像可以在此类案件中发挥较大的优势。
犯罪心理画像的方法首先需要对个案进行分析研究,分析个案中行为人的动机、心理、行为方式等,然后总结规律,从个别到一般,即归纳的方法。
归纳式方法有其重要的历史背景。在犯罪心理画像的历史发展中,著名警察外科医生托马斯·邦德(Thomas Bond)博士、精神病学家沃尔特·兰格(Walter langer)、精神病学家詹姆士·布鲁塞尔(James Brussel)三位专家对犯罪心理画像的发展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影响深远。他们都是具有多年丰富的临床医学经验,其中两位是精神病学家,其在各自的研究领域使用了大量的归纳式研究方法,更多的是对临床数十年经验的总结,研究对象本身的也具有特殊性。例如精神病和精神障碍,一旦达到病的程度,患者的生理或心理定产生了较为明显的质的变化,而这种明显的症状较为典型,具有普遍性,是可以进行归类和归纳研究的,结论也较为可靠。三位专家分别面对的杀人狂Jack、希特勒、“炸弹狂”,在后来的研究中证实这几个人确实存在着严重的生理、心理障碍,甚至出现了较为明显的精神障碍症状。笔者认为三位专家利用归纳的研究成果对这几起案件的侦破虽存在着偶然性因素,但也是一种必然。
从本质上,归纳式画像不是专门对某个犯罪嫌疑人进行的画像,而是对一个系列个体特征进行的概括。如FBI的犯罪心理画像家认为:他们要处理的绝大部分是极端的变态案件,而成年人的严重反社会行为往往是特别的稳定,同种人格类型表现出相似的行为模式,采用归纳画像的方法就非常有效。在侦查实践的应用中画像人员要全面考虑,综合分析,根据适用案件的类型合理应用,不可生搬硬套。
其次,演绎式方法也是犯罪心理画像研究的另一种重要方法。归纳式是对已破获的案件进行研究分析,数量较少,研究结论存在缺陷。而犯罪现场、犯罪行为人就像两片树叶一样,没有完全的相同,这就需要根据痕迹物证、现场、犯罪人与被害人的关系、受伤形式、死亡方式等进行分析,推测导致这些形成的一系列的行为方式、过程,进一步推论犯罪行为人的个性心理和行为特征。演绎式分析法不仅需要坚实的心理学基础、物证、生理学、社会学等方面的知识背景,而且主体的综合素质也非常重要。
归纳式与演绎式是研究犯罪心理画像的常用方法,两者需要相互结合、共同应用,才能提高犯罪心理画像的准确性。
犯罪心理画像在侦查实践中的应用问题一直是个关键,受到刑侦界的广泛关注。如何能够提供犯罪行为人更多的信息,从某种意义上讲,这才是心理画像的价值所在。在探讨犯罪心理画像的应用问题之前必须厘清犯罪心理画像与侦查、刑事科学技术之间的关系。
侦查是指法律规定的具有侦查权的国家机关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依法所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和所采取的有关强制性措施。侦查范围较广,包含犯罪心理画像。犯罪心理画像只是侦查阶段用于确定侦查范围的一种技术和方法。
刑事科学技术与犯罪心理画像有着密切的关系。刑事科学技术在侦查中的作用非常重要,但是在实践中,由于技术条件的限制,痕迹、物证本身的特殊性以及作案人反侦查意识的增强,能够在现场提取到的痕迹物证较少,而可以有效利用的比例更小。其在侦查阶段重要的作用是同一认定。例如,指纹、DNA、足迹等痕迹物证的鉴定。但在缺乏检材的情况下,这些证据学内容对侦查基本上是没有利用价值的;再就是通过遗留的痕迹、物证来间接推断作案人的一些特征,包括生理、心理特征等。例如,通过足迹可以推断作案人的身高、体态、甚至性别等,通过作案工具推断作案人的职业以及其它的特征。而对于通过痕迹物证来推断作案人的动机、心理特征、个性特征、行为过程和行为模式来说,刑事科学技术人员、侦查人员往往凭借的是自己多年的工作经验、直觉和一些零星的总结,缺乏系统理论的指导,其准确性很难得到保证,而这些恰恰是犯罪心理画像人员的强项。
例如,发现一起男性儿童被杀案件,提取到有用的痕迹物证有限,但尸检检验发现其曾被虐待和鸡奸。犯罪心理画像据此便分析:犯罪人可以有三类:(1)固着型,他们喜欢儿童并感到与儿童在一起时更舒适,平时极可能有喜欢和儿童亲近的表现;(2)到退型,他们可以有正常成年人的异性恋,而当自己的男子气受到威胁或性方面遭遇挫折之后,转而将性对象指向儿童,他们在日常可能有外貌或行为的龌龊表现而不讨女性的喜爱;(3)攻击型,他们通常对男性儿童实施虐待型行为,表达内心的控制需要,而在生活中可能无法观察到任何外显得表现。[2]通过这三点分析,可以大大的缩小侦查范围,明确侦查方向,可以根据分析进行摸排,而犯罪心理画像人员的这三点分析中到底哪一种可能性最高显然需要现场遗留的其他痕迹物证和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信息的佐证。同时根据犯罪心理画像者的分析内容,可以在有关的嫌疑人周围寻找相关的痕迹物证。
笔者以“彭妙计”案为例,探讨犯罪心理画像在侦查实践中的应用。
案件情况:1998年2月至1999年3月,河南省灵宝和相邻的陕西省渭南、关中地区连续发生数十起杀人抢劫大案,犯罪分子采取挖洞入院,铁锤砸锁,蒙面入室,持刀威胁,钝器打击等手段,杀人割头,奸尸剪茎,甚至一杀全家,不留活口。该团伙先后流窜至河南、陕西、江苏、安徽四省21个县(区),疯狂作案33起,杀死77人,杀伤11人,为建国以来全国所罕见。
根据以上案件信息,对作案人心理画像如下:
(1)犯罪行为人为青壮年男性,年龄可能在25—35岁左右。理由:预谋性、具有组织性的严重暴力犯罪,犯罪行为人心智相对成熟,生理年龄一般在25—35岁左右。
(2)犯罪行为人主犯身体偏瘦,很可能较为瘦弱,童年时家庭不完整。理由:严重暴力案件中的犯罪行为人往往具有较强的攻击性。攻击性是人的一种本能,而这种本能的强弱和多种因素有关,其中最要的因素就是身体先天条件和生活环境。身体瘦弱、童年时家庭不完整,缺少关爱,往往会造成个体较强的攻击性。
(3)犯罪行为人很可能体弱或者性无能;很可能缺少父爱。理由:案件中“奸尸”行为反映作案人很可能体弱或者性无能。而“剪茎”,男性犯罪行为人破坏男性性器官的行为,反映出行为人性无能或者对男性较为仇视,而这种极端的行为往往由于犯罪行为人的童年很可能曾受父亲虐待或者被抛弃。
(4)犯罪行为人很可能与被害人相识。理由:“蒙面”反映出犯罪行为人很可能与被害人认识,怕被认出,而犯罪行为人后期作案不留活口时仍然使用面罩,也反映出犯罪行为人作案时内心的怯弱。
(5)犯罪行为人居住的或者活动地方在第一发案现场附近。理由:系列案件的发展都有一个升级的过程,而第一发案现场往往能反映出犯罪行为人更多的信息。第一发案现场往往距离犯罪行为人不会太远,也不会太近,如果是采用步行,往往会在5公里以内。
(6)犯罪行为人具有前科可能性较小。理由:攻击性强的人生性较为谨慎,不轻易作案,或者作案计划周密,往往不容易被公安机关抓获,因此其被记录在案的较少。
以上这些推测犯罪嫌疑人可能的心理和生理特征主要依据精神分析和行为心理学理论以及部分个案的研究成果。进一步的分析还需要结合现场的痕迹物证、被害人的死亡方式、作案的行为的先后顺序、血迹、伤口的形态以及调查走访等获得的行为证据,即演绎的方法。例如:通过现场提取的土指纹,以及目击者的描述,犯罪嫌疑人中有一名身高不足1.6米,这就进一步印证了分析结论。
犯罪嫌疑人的真实情况:主犯彭妙计,1966年9月出生,原籍陕西山阳县,从小随父母逃荒到周至县投靠姨母石明兰。12岁时被人拐卖到河南漯河,两年后又一路乞讨逃回周至,在关中,渭北一带流浪和靠给人打工为生。1989年,彭妙计经人介绍过继给周至县辛寨乡一修自行车的四川籍孤寡老人王建辉,又改名为王宏德。第二年,彭妙计在周至县终南镇三弯村给胡某打工时,与其女儿跳墙私奔,后逃到户县以修自行车为业,其间生育两个儿子,并将小儿子卖掉。1992年,彭妙计偷了一头牛到周至县广济乡桑园村其姨姐夫王占余家宰杀,被失主顺牛蹄印一路追到王占余家。彭妙计见势不好逃窜,而王占余有口难辩,被扭送到公安机关,结果在周至县看守所死于一场意外事故。
犯罪心理画像在国外从诞生到发展成熟经历了近百年的时间,不断在重特大案件中发挥重要作用。而我国的犯罪心理画像目前仍然属于起步阶段,依然停留在理论的初步研究阶段,并且发展缓慢。犯罪心理画像的实质,即运用心理学理论尤其是精神分析、行为心理学的研究成果来解释作案人的行为过程、行为方式,以此推断其独特的个性特征,确定侦查范围。以主要心理学理论为指导,深入个案研究,积累犯罪行为资料,对于犯罪心理画像在侦查实践中的应用与发展具有根本性的作用。
[1]李玫瑾.侦查中犯罪心理画像的实质和价值[J].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7,(4).
[2]庄东哲.对犯罪心理画像几点模糊认识的辨析[J].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5,(11).
Key works:Criminal profiling;detection;technique;application
On the Application of Criminal Profiling in China’s Criminal Investigation Practice
XU ZhiSHAO Lei
(Nor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s and Law,Xi'an,Shanxi,710000; Yongshou County Public Security Bureau of Shanxi province,Xianyang,Shanxi,713400)
Criminal profiling is kind of technique and method of using psychoanalytic and behavior psychological principle and theory,to provide the most likely information such as personality characteristics,psychological characteristics,behavior characteristics and thus help investigation organs to determine the scope of investigation.In recent years,criminal profiling has gained more and more attention and interest in the investigation field.However,only if we correctly understand and master the applicable condition of criminal profiling and its research methods,and clarify its relationship with crimin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an we better apply it to the investigation practice.Criminal profiling can be applied to any criminal cases.The key is that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a case study and accumulation of behavioral material,we can provide theoretical support and case guidance to investigation practice.
D917.2
A
2095-1140(2011)05-0116-04
2011-09-15
许志(1966-),男,山东济南人,西北政法大学公安学院副院长,教授,研究方向为刑事侦查学、刑事诉讼法学;邵磊(1985-),男,陕西永寿人,陕西省永寿县公安局助理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为侦查学、犯罪心理学。
王道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