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毓婕 王锦栋
(1.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河北石家庄 050081;
2.河北省委党校,河北石家庄 050064)
中国法制现代化的时代特征
何毓婕1王锦栋2
(1.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河北石家庄 050081;
2.河北省委党校,河北石家庄 050064)
党和政府行为法治化,领导行为法治化,当是中国实现法制现代化的前提;充分实现公民的权利与自由是法制现代化的根本目标,分阶段实现法制现代化目标,是中国在当今国际国内特殊环境下的一种现实可行的选择;“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中国法制现代化的价值选择。法制现代化过程的非协调性,是当代不发达国家在快速推进经济现代化过程中表现出来的规律性特征。
法制现代化;特征
法制现代化是以建立在民主基础上的法律规范体系为最高权威,以社会的公正性、政治的民主性、权利的平等性和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为追求目标的制度设计,是由传统人治型治国方略向现代法治型治国方略的转化过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和大力加强民主法制建设,标志着中国的法制现代化承袭近代中国仁人志士的传统,又迈开了新的步伐。但是,当时的中国法制现代化建设面对着一系列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首先,经济的落后和非市场化,严重威胁着中国的生存和发展,扼制了现代法治观念的形成和社会对法制的强烈需求。其次,建国后形成的人治色彩极浓的政治体制扭曲了人民的政治参与热情,抑制了民主政治的发展。第三,长期以来的法律虚无主义不仅使封建法律传统未经彻底清算,而且也使中国的现代法制几近空白。第四,中国面对着改革和发展的时代主题,但是改革所引起的利益关系的重新调整,也带来了新的矛盾和冲突,影响社会的稳定。这一系列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使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必然不同于传统的模式而带有自己的特征。认真分析这些特征,有助于认识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法治建设道路问题。
当代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发生于二十世纪最后二十年,这时的中国社会缺乏商品经济对民主法治意识的启蒙,更面对着政治、经济和法制飞速发展的世界。发达国家的政治影响和经济压力,国内人民要求富裕和民主的渴望,决定了我国法制现代化的任务极为艰巨。这就需要有一个充分行使公共职能的强大国家来推动法制的转型,需要国家和政府自觉地担负起正确引导法治发展的时代责任,从而决定了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在发展方式上带有政府主导性。法制现代化的政府主导性,客观上要求维护政府的权威,但当代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就是要改变党和国家运行机制中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扩大公民的政治参与,实现民主政治。因此,维护政府权威不能走集权、扩大权力的外延的老路,而是要通过建立一个理性化、法治化的政府,使公共权力的运行合法化、合理化来实现。因此,党和政府行为法治化,领导行为法治化,当是中国实现法制现代化的前提。
作为一个社会主义民主制国家,国家制度本身就是人民的自我规定,“国家制度在这里表现出它的本来面目,即人的自由产物”(《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1卷第281页)。可见,充分实现公民的权利与自由是法制现代化的根本目标。为此,首先要运用法律机制,确认和实现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尤其是要保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落到实处。其次是形成一套完善的机制,务使一切政治组织和国家机关的权力根据法律的要求来行使,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防止一切公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犯。
这样一种法治状况,是法制现代化的理想目标。但是,经济发展的内部冲动和国际竞争的强大压力,使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的法制现代化无可选择地将社会政治稳定前提下的经济快速发展确定为相当长一个时期内的阶段性目标。首先,当代中国所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如何尽快发展经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综合国力。这已成为国家政权最终存在的合法性基础。其次,公民权尤其是公民政治参与权的全面实现和公民权利观念的形成,有赖于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不足温饱的物质生活水平,不可能产生对现代法治的强烈需求。因此,分阶段实现法制现代化目标,是中国在当今国际国内特殊环境下的一种现实可行的选择,即首先围绕政治稳定和市场经济发展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法律保障体系,在充分保障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基础上,稳步有序和自上而下地推进公民政治权利的实现。再次,当代中国改革所带来的经济发展,社会集团的利益分化、价值观念的冲突、民众政治参与期望的提高,对政府的凝聚力是一个严峻的考验。同时,中国的现代化过程还始终面临着西方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影响与渗透。如果一开始就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目标定位于全面实现包括政治参与权在内的公民权,则会超出现有政治体制的承受能力,使政治权威分崩离析,经济的赶超计划也会毁于一旦。
一般说来,法制现代化的价值是多重的,包括正义、公平、平等、效率、秩序、自由、权利等等。在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价值选择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制度和其基本国情基础之上的,它集中地表现为对公平与效率关系的合理解决。
首先,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应当把尽快发展经济,提高效率作为其价值取向。在社会主义社会,由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所决定,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邓小平明确指出:“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要消灭贫穷。不发展生产力,不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障公民的政治参与权,使“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不能说是符合社会主义要求的”(《邓小平文选》第 3卷,第116页)。
其次,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另一个价值取向乃是实现社会正义。在当代中国,社会正义具体表现为:消灭阶级,消除两极分化,实现社会的共同富裕。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全国人民共同富裕,不是两极分化。如果我们的政策导致两极分化,我们就失败了”(同上,第 110—111页)。因此,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将关注和解决社会公平或社会正义问题作为自己的根本的价值取向。
法制的现代化应该是一个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协调发展的过程,其基本原则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但是,如前所述,中国的法制现代化一方面带有政府主导性,另一方面,它是作为最强音的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一种回应——为改革和发展服务,其目标的选择带有强烈的功利性。因而,其发展过程不可避免地带有非协调性的特点。在立法上,表现为立法速度快、数量多,但质量不高,可操作性差。在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关系上,集中表现为存有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贪赃枉法的现象,使立法与法律的实施之间出现较大差距。在立法和法律实施的基础和手段的关系上,表现为立法超前,基础和手段不足。许多法律制定出来,却没有或缺乏实施法律的人员和物质条件,因而使这些法律处于虚置半虚置状态。另外,在法的观念上,虽然党中央确立了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但封建主义的人治观、理想主义的法治观、法律工具观等对“法治国家”作着不同的解读。这样一种复杂的观念状态表明,中国当代法制现代化的目标尚不像经济现代化目标那样,为全国人民所明了和认同。
中国法制现代化过程的非协调性,是当代不发达国家在急速推进经济现代化过程中表现出来的规律性特征。它是经济上的不成熟(市场经济的不完善)在法制上的表现,同时也表明,在经济体制改革的基础上,稳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和法治观念的变革,已经成为推动法制现代化进程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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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6981(2011)02-0072-02
2011-03-16
何毓婕,女,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王锦栋,男,河北省委党校校刊部副主任,教授。
[责任编辑何洪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