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本科教学中的误区与矫正

2011-08-15 00:54孔东菊
关键词:法学案例教学法

孔东菊

(安徽工业大学 文法学院,安徽 马鞍山 243032)

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本科教学中的误区与矫正

孔东菊

(安徽工业大学 文法学院,安徽 马鞍山 243032)

案例教学法;法学本科教学;误区;矫正

形成于美国的案例教学法主要是通过研究法官的判决来掌握法律的基本原则与法律推理。该教学法的适当运用对于实现我国法学本科培养目标具有重要作用。目前,我国高等院校在理解和施行案例教学法时存在误区,需要加以矫正。

案例教学法是19世纪70年代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首创,主要是通过研究法官的判决来掌握法律的基本原则与法律推理,在教学法上以苏格拉底问题讨论法代替传统的课堂讲授,故又被称为苏格拉底方法。[1]目前,案例教学法的使用在区域上早已不再局限于美国,在学科内容上也不仅仅局限于法律,在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等多种学科的教学当中,案例教学法也经常得到运用。

一 案例教学法对实现法学本科培养目标的意义

法科教育在不同的培养阶段有不同的培养目标,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要求学生经过本阶段的学习,具备系统的法学理论基础、敏锐的法律思维以及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在实现这一目标的过程中,案例教学法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1 实施案例教学法有利于学生理解和掌握理论基础知识

我国具有成文法的传统和体系,成文法典在制定时经过了较长时间的起草和讨论过程,参与起草的学者和立法者在立法时通常首先探讨并选择了有关的理论,在这些理论的基础上制定出具体的法律条文,因此这些条文的背后都存在某种观念和理论。[2]因此,在法学学习中,教师对概念和理论的讲授必不可少,学生对法学理论基础知识的整体了解和把握是最基本的要求,也是进行法律思维、解决实际问题的基础。但是,无论是通过教师的课堂讲授还是自主阅读获得的理论知识都是空洞且没有生命力的,只有将其与实例结合进行反复分析、推理与印证,这些空洞且没有生命力的理论才会变成实在的有生命力的东西。因此,案例教学法是赋予法学理论基础知识生命过程中不可缺少的方法。

2 实施案例教学法是培养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必要手段

法律思维是法律人依据法律品性将其思维走向进行规范概括和逻辑疏理而形成的一种思维定势,是受法律意识、法律逻辑和法律技术影响的思维方法。[3]法律思维是一种规范性思维,需要依靠一系列的专业化法律术语和概念;法律思维是一种程序性思维,注重活动过程以及标准形式性和法定性;法律思维是一种逻辑思维,注重缜密的逻辑,冷静对待情理和感情等因素。[4]因此,法律思维能力包括准确掌握法律概念的能力、正确建立和把握法律命题的能力、法律推理的能力、对即将作出的法律裁决或法律意见进行论证的能力。[5]实施案例教学法,要求学生首先必须准确理解相关概念,通过对具体事实的了解能够迅速总结出案件的性质及当事人争议的焦点,继而对即将形成的案件处理结果进行论证。在这一过程中,学生的各项法律思维能力能够得到系统的训练,其教学效果是其他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无法比拟的。

3 实施案例教学法是培养合格法律职业人才的需要

合格的法律职业人才不仅要具备扎实的法学基础理论和敏锐的法律思维能力,还应当具有较强的表达能力、法律事实调查能力及证据的判断能力。在传统的课堂讲授教学方式中,学生基本上没有机会得到这方面的锻炼。案例教学过程中,教师可以根据案件处理的不同环节,让学生带着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不同的角色去参与。学生从自己所扮演的角色出发,需要就自己对案件事实的判断和处理意见进行推理和论证,最后完成法律文书制作等工作,使自己的法律表达能力和实践操作能力得到整体提高。

二 案例教学法在我国法学本科教学中存在的误区

案例教学法在我国高等学校法学教育中的盛行有着深刻的背景。一直以来,我国高等学校法学教育存在一种现象,那就是法学院毕业生的实践能力与法律职业所要求的能力之间存在较大差距,也由此招致来自社会各界的很多批评和争议。为了改变这一现象,各高校纷纷进行法学教育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改革,案例教学法就成为了各高校法学教育方法改革的“抢手”实验方法。[6]然而,反观中国高等院校法学教育的实践效果,却并没有因引进和施行案例教学法而带来多大的改变。反思其中原因,我们认为,不是案例教学法本身的失败,而是该方法被引进我国后“水土不服”,各高校在理解和实际施行时存在很多误区,而在效果上又寄予了过高的期望,使其承受了不能承受之重。概括起来,案例教学法在我国法学本科教学中主要存在以下误区:

1 误区之一:案例教学法可以完全解决我国法律职业化的需要

我国法学教育的传统方法是讲授法,其最大的优点是理论性、系统性强,学生的法学知识结构完整,其最大不足是培养的学生往往缺乏实践经验和实际操作技巧,难以很快适应法律职业化的需要。案例教学法引入我国后,被部分人奉为突破我国法学教育瓶颈的一大法宝,认为是我国法学教育改革和法学教育职业化的希望,一时间似有风靡一世、叱咤风云之势,被赋予“灵活教学法”、“创新教学法”之美誉,甚至被一些人推崇为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样板和蓝本,[7]彻底否定或怀疑传统讲授法的积极作用。这是不顾我国法学教育的传统和现实状况,错误地估计了案例教学法的地位和作用。应当看到,不同的法学教学方法有其产生和形成的特定根源,效果上也各有利弊,没有哪一种教学方法可以解决学科教育中存在的所有问题,案例教学法也不例外。随着美国法律现实主义运动的兴起和发展,兰德尔的案例教学法就受到了很多美国学者的批判。[8]我国法学教育确实存在理论与实践脱节的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不是单靠引进和运用案例教学法就能够解决的。

2 误区之二:案例教学法等同于课堂举例、模拟法庭、诊所式教学

在法学教学过程中,案例的使用是经常性的,由此很多人认为教师课堂举例、模拟法庭以及开展诊所式教学等都是案例教学的表现形式。这种理解过于宽泛。首先,案例教学不能等同于教学使用案例。如老师在讲授过程中,为了帮助学生理解某个知识点,常常会举个实例加以解释,或者某部分知识介绍完毕后,打印几个案例分发给学生解答,等等。这只是课堂讲授中的举例说明或“单元测试”,实际上依然是传统讲授法的套路。“举例说法”的原因在于成文法的抽象性,教师运用案例的目的是为了解释、印证所讲授的法律概念、法律具体规则或法律原则,在阐释、说明和讲授法条时增加一些具体的案例以期提高对法条的具体理解。[9]而案例教学法中,教师的主要任务不是讲授而是启发学生自己思考,其主要目的是培养学生分析法律问题的能力而不仅仅是理解和记忆法律。其次,案例教学法不同于模拟法庭。模拟法庭在我国各高等院校法学本科教学中经常开展,通常是由老师选取合适的真实案例,由学生分别担任不同的角色,再现整个法庭审理过程。通过这种训练,学生最大的收获是熟悉了法庭的进行程序并掌握各程序环节的操作技巧。由于选取的案例通常都有了法院的判决结果,学生只是“按剧本表演”一遍,对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作用不大。而案例教学法注重法律思考方法的训练,其目的不是要求学生了解法院庭审程序,而是通过具体的案例进行归纳或演绎,掌握蕴涵于其中的法理。再次,案例教学不同于诊所式教学。诊所式法学教学法是上个世纪60年代兴起于美国的一种新的法学教学方式,又称法律诊所教育,主要是借鉴了医学院学生临床实习的培养模式,通过有经验的教师或律师的指导,由学生亲自参加法律实践来培养其法律思维能力和操作技能,以达到缩小理论教育和法律职业技能掌握之间的差距。与此同时,他还能为一些社会弱势群体提供良好的法律援助,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心和职业道德水准。[10]诊所式法学教学法是与案例教学法、讲授式教学法相并列的一种法学实践教学方法,它与案例教学法相比,更多的是专注于实践技能的培养。

3 误区之三:实施案例教学法的过程就是案例解析的过程

案例教学法的实施过程通常要分为三个阶段:即案例的选取阶段、分析阶段和总结阶段。实践中,教学案例的选取一般由老师完成,主要有三种途径:一是选取实例,这些实例有些是教师在法律实务活动自己参与的,有的是通过各种媒体获悉的;二是选取各种考试试题中的案例,特别是司法考试试题中的案例;三是各种案例教材。部分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常常忽视了一种重要的思想,即应把教学作为一种过程来进行,而不是作为一种结果来探讨。在讨论过程中,部分教师会按照事先设计好的提纲或内容引导学生按照自己的思维模式去分析讨论,得出自己预期的结果。在这种教学方法下,学生在进行案例分析或讨论时,通常的做法是:了解案件基本事实——查找现行法律规定——形成处理意见。至此,整个案例教学过程也基本结束。这实际上只是一个简单的运用已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案例解析过程,缺少归纳和推理,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此外,在案例教学中,各高等院校法学院系及法学教师对案例教学活动效果的分析总结普遍重视不够。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就有学者主张在法学教学中引入案例教学法。时至今日,20多年时间过去,如果要问案例教学法在我国法学教学实践中已经积累了哪些经验教训、取得了哪些效果,估计没有几个人能给出明确的回答。案例教学法毕竟形成于判例法国家,对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是否适应、如何适应都需要时间来验证。因此,所有采用该教学法的院校都应该对每门学科和每个年级开展案例教学的成功得失作出客观分析,总结经验,汲取教训。只有这样,才能探索出符合我国国情的案例教学方法,实现案例教学法的预期目的。

三 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本科教学中的正确运用

1 正确认识不同教学法在法学本科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

美国属于普通法系国家,判例法的明确性和系统性较成文法差,从一开始就没有大陆法系国家成文法律这种系统的教育材料。兰德尔的案例教学法是他努力学习大陆法系的法学教育后创立的,他认为法律是由原则和原理构成的,通过案例的学习就是要有效掌握这些原理。因此,案例教学法的目的正是大陆法追求的目的;它的出现不过是大陆法教学中的系统性理念在普通法教学中的翻版。[11]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强调法律规范系统性、抽象性、理论性和科学性,这在客观上要求阐释法律理论、解析成文法规则是法学教育不可或缺的内容。如果无视我国是一个成文法国家的事实,不能正确认识不同教学方法的功能和利弊,不恰当地运用案例教学法,不仅不能发挥传统教授法的优势,反而会人为地肢解成文法的规范体系,使学生掌握的知识缺乏系统性和关联性,出现“东施效颦”。因此,我国应该正确认识传统讲授法的积极作用,法学本科教育中应坚持以讲授法为主,适当地引进案例教学法,互相借鉴、取长补短。

2 明确区分案例教学法与其他教学形式和教学方法

前已述及,案例教学法不同于课堂举例说明、模拟法庭及诊所式法律教育。案例教学法的开展需要科学安排,合理设置。首先,案例教学应作为独立的课程设置,不能通过其他教学形式和教学方法来替代。时间上以大三、大四年级为宜,课时安排不需太多,因为大部分工作都需要学生在课外去完成。其次,在课堂组织上,案例课应分组进行,学生人数不宜过多,一般以20人左右为宜。分析讨论过程中尽量让学生带着角色入案,使学生置身于社会的客观情境,基于各自不同的利益取向而意图寻求足够的理论支持以证明其正当性,从而上升至法学理论探讨的层面,与逻辑化知识体系相吻合。这种引导不仅是从实践到理论的引导,而且还是从切身利益到法律兴趣和知识价值的引导。[12]再次,案例教学法的实施虽然主要还是在课堂上进行,但是,对教师却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主持的教师既要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又要具备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同时还要有敏锐的思辨能力和高超的总结能力。因此,实践中很多学校开设的诸如案例分析之类的课程并不是案例教学法的正确运用,而且很多学校实际上也不具备运用案例教学法的各种条件。

3 注重案例教学过程的规范化和系统化

案例教学法作为一种教学方法的运用,其过程应注重规范化和系统化。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案例选取工作的规范化和系统化。案例的选取是案例教学的首要环节,也是最为重要的环节。案例应当主要从法院判决中选取,但不必完全拘泥于原案事实,可以在原案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教学的需要,删减不必要的事实信息,使之适合于课堂分析和讨论。考试案例针对性强,追求解答结果的正确性和唯一性,考察的是学生对某部分基础知识的理解和记忆程度,没有研讨的余地;教材案例在编写前,编者都经过筛选,并进行了详细的解析,研讨的余地也不大。因此,这两类案例并不适合选用。案例选取工作原则上应由教师来完成,对于高年级的学生,教师也可以引导他们去查阅遴选相关案例,这有助于提高学生的阅读能力和分析总结能力。近年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和部分地方法院对很多案件的判决书都在网上进行了公开,这为案例的选取工作带来了方便。对于经典案例可以积累起来反复使用,条件成熟时可以形成案例教材。

第二,案例教学内容的规范化和系统化。所谓案例教学内容的规范化和系统化是指在充分考虑理论体系特征的基础上,将所有教学案例作一个整体规划,使其与体系化的教学内容大体对应和贴近,并应当考虑到通过案例来承接和过渡各个部分,从而保持教学内容的连贯性。这样就能有效地克服英美法系国家案例教学法所呈现的分散性的缺陷,实现内容和形式的有机统一。[13]

第三,案例教学效果总结工作的规范化和系统化。作为一种新的教学方法的实行,对教学效果的总结必不可少。这具体可分为横向和纵向两个方面:横向方面,开展案例教学的教师需要对不同班级、不同学生在案例教学中的不同表现及效果进行分析并作出评判,鼓励和督促学生积极参与案例教学过程;纵向方面,对不同年级的案例教学效果进行比较,分析其中存在差距的原因,总结经验,汲取教训,使案例教学方法得以不断改进和完善。

[1]杨莉,王晓阳. 美国法学教育特征分析[J]. 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1(2):

[2]王晨光. 法学教育的宗旨——兼论案例教学模式和实践性法律教学模式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作用和关系[J]. 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 (6):40.

[3]郭锋. 法科学生的知识结构、思维训练与法律实践[J]. 法学杂志,2007(6):26.

[4]孙笑侠. 法律家的技能与伦理[J]. 法学研究, 200(6):

[5]钟铭佑. 应用型法律人才素质教育研究[J]. 广西师范大学学报,2008(4):24.

[6]郝秀辉. 论中国法学教育推行案例教学法的实践误区[J]. 大庆师范学院学报, 2008(3):134.

[7]同[6].

[8]许庆坤. 重读美国法律现实主义[J]. 比较法研究, 2007(4):10.

[9]郝秀辉. 论中国法学教育推行案例教学法的实践误区[J]. 大庆师范学院学报, 2008(3):135.

[10]申卫星. 时代发展呼唤“临床法学”——兼谈中国法学教育的三大转变[J]. 比较法研究, 2008(3):124.

[11]王晨光. 理论与实践:围绕法学教育的难题之一[J]. 中外法学,1998(6):79-80.

[12]吴东镐. 关于法学教育中“案例教学法”的几点认识[J]. 东疆学刊, 2005(1):100.

[13]同[12].

Key words: case method;the teaching of law undergraduates;misunderstanding;rectification

Abstract: Case method formed in America is primarily through the study of the judge's decision to master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law and legal reasoning. The proper use of this method for achieving the goal of cultivating undergraduate course plays an important role.At present, our universities are pitfalls in understanding and implementation, and the case method need be rectified.

Case Method in Undergraduate Teaching of Law in Misunderstanding and Rectification

KONG Dong-ju
(School of Arts and Law, Anhui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Ma’anshan Anhui 243032, China)

G642.41

A

1673–2804(2010)02-0080-04

2010-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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