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与大学生犯罪

2011-08-15 00:55丁建芳
关键词:暴力犯罪大学生

丁建芳

(南阳师范学院教育科学学院,河南南阳473061)

网络与大学生犯罪

丁建芳

(南阳师范学院教育科学学院,河南南阳473061)

随着网络时代的来临,对于作为我国网民主力军的大学生来说,其影响不言而喻。网络已成为大学生犯罪的一个重要诱因。分析了网络的特征、网络与大学生犯罪的关系,以及在网络条件下大学生犯罪的具体类型,并在此基础上积极探索有效的预防对策,防止大学生因受网络的负面影响走上犯罪之路。

网络;网络特征;大学生犯罪

随着网络时代的来临,对于我国网民的主力军——大学生来说,网络对其的影响不言而喻,负面影响更是引人注目。因为色情、暴力等种种不良网络文化掺杂其中,大学生自身认知能力又有局限性,不能辩证地认识这个虚拟世界中丑陋、虚伪的一面,极易给他们健康成长带来一些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

一、网络的概念与特征

网络是指至少两台电脑以直接或通过电信路线的方式连接起来,以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的系统。在传统传媒中,报纸、杂志等的表达方法是以文字、图形为主,虽不生动形象,却可长期保留。而电影、电视虽以文字、声音和图像为主,生动形象,但它的信息一般人很难对其进行保留。而网络却能将二者的优点集于一身。笔者认为,网络的以下特征与大学生某些犯罪的关系较为密切。

(一)网络的开放性

网络最根本的特征是自由开放性。在网络世界中,没有任何的约束和教条,任何观点、思想,任何民族的文化、价值观都可以在网上展现。只要拥有一台计算机和调制解调器,就可以连入互联网,向世界发布任何信息,可以轻而易举地跨越地域进行沟通。网络的开放性意味着任何网络用户不仅是信息的传播者,还是信息的接收者。

(二)网络的虚拟性

网络通过其网络互联关系创设了一个虚拟空间,在这个空间中,大学生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做自己想做的事,使自己的世界无限广阔。这种虚拟互动的网络文化,为大学生提供了自由选择、主动参与、自我实现的广阔舞台,但是同时也容易使他们上网成瘾,陷入其中难以自拔。

(三)网络的交互性

网络的交互性主要是指在网络这样的虚拟世界里,人们可以通过“人——计算机”的“交往”来达到人与人之间的彼此交往。在这种环境下,大学生由于不需要进行面对面的交往,就不存在对人的行为的约束,而且网上的身份只是电脑上的一串字符,任何人都可以随便使用不同的姓名、年龄、性别与他人交流。但是,这种人际交往方式因缺少现实社会中的伦理规则的指导和约束,从而使网络交往质量得不到保证。

(四)网络的巨大信息性

网络的基本功能是传播、交换信息,实现资源共享。网络作为信息的载体,不仅包括最新的还包括以前的各种各样的信息。可以说其它任何信息载体都无法具备网络的这一特征。然而,信息也有好坏之分。良性信息能给社会带来积极的变化,但是有害信息却能破坏社会的肌体。据有关专家调查,互联网上的信息良莠不齐,各种垃圾信息占半数以上[1]。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垃圾信息很可能为大学生犯罪提供条件。比如在网上传播的淫秽色情图片、黑客教程、信用卡密码破解程序、教唆犯罪等。

二、网络与大学生犯罪的相关性

(一)网络特征与大学生犯罪

首先,网络的开放性不仅拓展了大学生的视野,而且拓展了他们的人际交往范围。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它的负面效应。由于网络的开放性特征,在很大程度上既削弱了国家对信息的控制,也在某种程度上削弱了国家和社会对大学生违法犯罪的预防和控制,从而导致大学生违法犯罪率的不断上升。

其次,网络文化虚拟性的这一特征在给大学生提供极大自由度的同时,也相对使他们摆脱了传统社会的管理与控制,很容易弱化自己的社会责任感和道德感。大学生的创造性和破坏性在这里变得异常活跃且无拘无束;大学生的随意性被强化,法律意识、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会被恣意扭曲和破坏。传统文化道德规范的约束在因特网上相对减弱,而大学时期正是道德观念确立的重要时期,这就导致意志薄弱的大学生极易放纵自己的行为,做出一些平时不可能做、明显不道德的行为,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

再次,网络的交互性对于涉世未深的大学生具有极大的吸引力,许多大学生沉迷其中,从而引发一系列的心理问题,其中最为典型的是“网络成瘾”。“网络成瘾”的病人多沉溺于网上自由聊天或网上互动游戏,并由此获得满足感。但是,从网络生活中再回到真实生活后,由此产生的反差会时时折磨着他们,当患者最终失去对社会交往的兴趣时,精神活动也随之走入歧途。

最后,网络的巨大信息性也易于导致大学生犯罪。据调查,当前互联网上的信息主要来自西方国家,对大学生的道德标准、价值观念和政治信仰产生重大影响。而大学生价值观多元化的一个主要诱因就是由这类信息产生的内容渗透。多元化的价值观容易导致大学生心理严重扭曲,使其走上犯罪的道路。在网络中传播的凶杀、恐怖、暴力等方面的信息随处可见,而有些大学生因就业、升学、家庭等等方面的压力,希望通过某种刺激得到宣泄,因而对恐怖、暴力等刺激性场面充满了好奇,加上大学生模仿能力很强,这也是导致大学生暴力犯罪率上升的根源之一。

(二)网络条件下大学生犯罪的具体类型

一是贪利型犯罪。这个“利”不仅包括现实生活中真实的钱财,而且还包括网络中虚拟的钱财。这类犯罪既可能在网下发生,也可能在网上发生,绝大多数大学生实施这类犯罪不是为了满足基本生活需要,而完全是出于高消费的需要,如打电子游戏机、跳舞、吃高档餐等。据《齐鲁日报》报道,1999年,武汉某大学生命科学院四年级学生蔡某利用互联网以摧毁数据库为由敲诈香港富豪李嘉诚3亿港元[2]。

二是性犯罪。由于我国大学生长期缺失性教育,一旦面对网络色情信息的刺激和诱惑,容易沉溺其中难以自拔,从而严重影响他们的身心健康。在关于大学生与网络色情关系的调查研究中,郑州原点市场研究有限责任公司的调查数据显示,被调查的3 000名大学生中,曾光顾色情网站的占46%[3]。网上不堪入目的淫秽色情内容,对于这些不谙世事又充满好奇的大学生来说,是腐蚀他们心灵的染色剂,是扭曲他们心灵的迷幻药。有的大学生禁不住模仿,产生早恋和越轨行为,甚至发生强奸等犯罪行为。

三是暴力犯罪。在互联网上,流动的非教育信息中,70%涉及到暴力[4]。尤其在网络游戏中,有很多暴力凶杀性质及相关的内容,而这些为大学生犯罪提供了心理依据和可操作的行为模式,可以说对大学生犯罪客观上起到了教唆作用。

四是教唆型犯罪。在目前情况下,一些专门的网站或网页是不法分子设立的,他们在网上直接传授各类犯罪方法、手段,从而引诱大学生犯罪。2001年4月,在美国科罗拉多州,两名学生在校园里开枪狂扫,致使十几人死亡几十人受伤后,也分别吞枪自尽。事后当地警方在调查中发现两个学生杀手经常浏览一个网站,并从中学习了制造炸弹的方法,进而制造了这起举世震惊的血案[5]。

五是智能型犯罪。大学生实施的各种网络犯罪,都是高智能技术的运用,其智能性特征与传统犯罪相比当然更加鲜明。比如,黑客犯罪是最具代表性的智能犯罪,其具体形态包括非法攻击、侵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制作、传播网络病毒;散布恐怖、色情、诽谤类信息等。

三、在网络条件下对大学生犯罪的防范与治理

(一)对网络的管制

首先,对网站设立的管制。在我国,网站的设立采用审批制,这本来能够很好地防止一些暴力、色情网站进入。但是,现在许多网站为逃避这种审批的方式,把地点选在了国外,直接在国外投资设立,特别是一些传播暴力、色情信息的网站。对于这种情况,我们要加强国际合作,一旦发现有不良信息的网站,要及时封锁网站的IP地址,然后通过国际间的协助,找寻不良网站的根据地。

其次,对网站制作的管制。一些网站为了吸引上网者的注意力,赚取点击率,会在网页上随意悬挂和暴力、色情有关的链接,让那些小窗口在网页上随意漂动,这对于身心都未成熟的大学生具有很大的诱惑力。对这些链接,网站的制作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政府应出台具体的法律加以严厉的规制,明确规定具体的处罚措施来遏制这种现象的发生。

再次,对网吧经营的管制。网吧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一些禁止性规定,屏蔽一些暴力、色情网站。有关部门要对一些提供游戏娱乐的网站进行不定期的检查,一旦网吧经营者违反相关规定,相关部门应立即采取强有力的处罚措施,遏制这种行为的发生。另外,有关部门还可以制定一套比较合理的标准,对网吧开展等级评定,定期进行审查,要求网吧必须达到这些标准,对于不符合者通过社会公告、行政警告、罚款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来加强对网吧经营的管理。

(二)对大学生接触网络的管理

从政府的角度来说,一方面,政府要用正确的、积极的、健康的思想文化占领网络阵地,在网上构建新的大学生教育理论体系,正确引导大学生,培养他们具有良好的网络伦理道德。同时,要加大大学生网站的建设力度,鼓励各相关部门或个人开辟为大学生所喜欢的网站,帮助提高大学生辨别是非的能力,增强大学生的敏锐性和免疫力。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网络管理组织,落实各项网络管理规章制度,不断完善相关立法。执法机关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事项,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同时,扩大网络警察队伍的规模,培养一支强大严明的执法队伍,担负起网络安全检查、巡视和控制的职责。

从家庭的角度来说,预防大学生犯罪的基石是家庭教育。实践证明,有人格缺陷和行为偏差的大学生都是由于家庭环境不健康或家教不正确最终促使其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在这个网络时代里,家长更要努力适应网络时代生活,接受网络时代的新思想和新观念,正确引导子女健康向上的网络行为。另外,家长还要与孩子多沟通、多交流,及时掌握孩子的兴趣爱好和心理特点,帮助孩子认清网络世界的复杂性和虚拟性,提高他们分辨是非的能力。同时,家长要培养子女良好的上网习惯,适当控制子女的上网时间。

从学校的角度来说,学校在预防和控制大学生违法犯罪上负有重大的责任,甚至可以说是主要防线。但当前许多学校并没有或很少涉及到网络道德、网络法制、网络安全等教育,对计算机课程的理解仅仅限于传授使用知识。所以,笔者认为,学校不仅要向学生传授电脑的使用知识,更重要的是还要培养他们的网络道德意识、网络法制意识、网络安全意识,让学生认识到,人类社会的任何科技成果包括网络技术的运用都是有限制的,并且不能逾越法律底线。网络空间正在受到日益严密的法律调整,对网络世界的破坏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学校在传授知识的同时还要培养大学生网上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要帮助学生提高对网络陷阱的识别能力,并且要提高学生获取信息、分析信息、处理信息的能力和适应现代社会的能力。除此之外,学校还要加强校园网的建设,因为校园网可以为大学生提供健康的上网环境,可以把大学生从网吧中引回到校园。

[1]王洪革,于子建.互联网的特征及其引发青少年犯罪的思考[J].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3).

[2]福军.敲诈李嘉诚3亿港元,“网上张子强”武汉落网[N].齐鲁晚报,1999-11-15.

[3]徐江善,程红根,俞俭.网吧,成长道路上一道坎[N].钱江晚报,2001-04-09.

[4]徐晓媛.传媒暴力对青少年影响的犯罪学解释[J].青少年犯罪研究,2006,(2).

[5]周宽,贾军华.对未成年人痴迷网络引发违法犯罪问题的调查研究[J].青少年犯罪研究,2005,(4).

On the Internet and College Students’Crimes

DING Jian-fang
(School of Educational Science,Nanyang Normal University,Nanyang473061,China)

Internet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for the college students who are themajor net citizens.Internet has been one inducement for the students’crime.This article analytezes the internet’s characteristics,the relation between them.Then,it discusses the preventive countermeasure to stop the students to commit a crime.

Internet;Internet’s characteristics;College students’Crimes

G645

A

1008—4444(2011)04—0135—03

2011-05-26

丁建芳(1979—),男,河南南阳人,南阳师范学院教育科学学院讲师。

(责任编辑:宋孝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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