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娟
(中国人民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北京 100872)
论我国高校学生权利的内涵、现状及保障机制
杨 娟
(中国人民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北京 100872)
高校学生作为高等教育活动的主体依法享有一定的权利。随着教育法制的完善和发展,高校学生权利的内涵不断地得到丰富和加强,但仍存在学生权利内容模糊、司法审查介入限度不清、救济机制欠缺等问题。因此,应从强化尊重和保护学生权利意识,建立健全教育法规,促进法律法规的适用和执行,明确司法审查地位和作用,完善学生权利救济机制等方面着手,建立完善的高校学生权利保障机制。
高校学生权利;权利内涵;权利现状;权利保障机制
权利是法学的一个基本概念,是指人们在法规和道德允许的范围内应该享受的利益。高校学生权利有其自身的特殊性。高校学生既是一个“社会人”,又是一个“学校人”,他们有着双重的身份。因此,高校学生既享有作为公民应当享有的一般的法定权利,又享有作为受教育者应当享有的特殊权利。
高校学生权利是一个变化发展着的概念。在不同的时代,高校学生权利有着不同的内涵。建国初期,我国高等教育刚刚起步,高校内部管理问题突出表现在高校和教师的关系上。因此,当时的管理者和研究者们比较重视高校和教师的权利,而忽略了高校学生的基本权利及其相关问题。目前学界对于高校学生权利内涵的认识在某些方面具有一致性,即高校学生权利是指我国高等学校中(包括公办和民办高校)学生作为学校中的主体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它是其它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者对高校教育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的基本原则和依据,也是高校制定管理规章制度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高校学生在接受高等教育的特定时期,既是一个“社会人”,又是一个“学校人”,具有国家公民和受教育者的双重身份。[1](P25)高校学生权利的内容既包括学生作为社会公民享有的权利,如我国《宪法》中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又包括学生作为教育相关主体享有的权利,如参与学校管理权、学生自治权、团体组织权、参与课程内容与计划权、参与教学与教育评价权等。改革开放以来,随着高校法律关系的分化改组,学生的法律地位逐步明晰,人们开始给予高校学生权利以更多的关注,对与高校学生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开始成为热点。可以说,明晰高校学生的法律地位,保护高校学生的合法权利,对于促进个人全面发展、推进依法治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高校学生权利的来源
高校学生权利主要来源于宪法、教育法及专项法、单项法。《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义务,理所当然地包括满足年龄要求的高校学生在内。《宪法》中规定了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而正是这一权利和义务,才使学生这一范畴有了法律意义,受到法律的保障和约束。高校学生权利还来源于200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199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教育法律及行政法规。此外,学生权利还来源于社会观、教育观等法律法规以外的范畴,这里不做深入讨论。
中国高校与学生的关系和师生关系受到“师道尊严”传统文化影响,在教育过程中,倾向于把学生看作受教育者和被管理者[2](P44),忽视大学生自主自由、独立学习以及参与学校管理等权利。高校的部分管理者对国家法律的理解更偏向于其强制性的一面,而对其权利保护的一面重视不够。随着法制观念的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的高校学生及研究者对这些做法提出质疑,认为其侵犯了学生的知情权、隐私权等权利。
20 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在学生权利保障方面做出了极大努力,出台了一系列和学生权利相关的法规和规划。1982年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将受教育的基本权赋予了每一位公民。1995年的《教育法》在第四十二条详细列举了学生与受教育相关的五项权利,特别是第四项赋予了学生对不服学校管理和处分时提起申诉或诉讼的权利,并且规定侵害学生权益者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1999年,教育部在《关于加强教育法制建设的意见》中,明确提出“依法规范校内各种管理制度,切实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对侵权行为进行查处。”
2003年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提出六项推进依法治校工作的举措,其中提出“完善学校保护机制,依法保护学生权益”,“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合法,符合规定程序;建立校内学生申诉制度,保障学生申诉的法定权利”,“高等学校依法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应当经过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保障学生的知情权、申辩权,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等。
2005年,教育部修订《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删除“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做退学处理”的规定,恢复了学生原有的结婚权利;要求高校在学生处分环节引入说明理由、提供证据、听取申辩等程序,且细化了学生申诉的机构、时效等相关规定,进一步保障了高校学生的听证权和申诉权。
当前,教育法制的完善和发展对学生权利不断做出新的规定,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现行法律仍表现出一定程度的模糊性,在适用法律方面不确定性比较大,涉及到学生权利救济的机制仍然不健全。
1.高校学生权利内容模糊
高校学生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多数为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他们脱离了义务教育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所保护的对象范围,进入了公民的行列。现行法律专门保护高校学生权利的法规很少。虽然学界对于“单独立法保障学生权利”还是“学生权利适用公民权利”的观点没有取得一致,但高校学生没有具有一定针对性的法律保护问题亟待解决,如我国对高校学生权利中的知情权、隐私权等没有加以规定和说明。此外,学生的隐私权等具体权利在教育管理中也没有提及。且学生权利保护如果只是依靠一些具有普遍意义的法律,在适用这些法律的过程中,各种法律法规产生冲突后,有关部门易出现相互推诿。在校学生违纪的案例中,学生隐私权的侵犯往往和校规的条文存在冲突。部分高校学生对校方的处分不服,却又无法按规定行使申诉的权利。
2.司法审查介入高校管理的限度仍有待商榷
对高等学校管理过程中的行政权力进行司法审查的实践,改变了以往法律和法院似乎与高校管理没什么关系的状况。伴随我国的法治进程,人们的权利意识空前提高,高校管理中缺乏法治精神的传统,正在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近年来司法实践的发展,已经使得下列观点日益为人们所接受,即学校作为公务法人行使公权力不能不接受司法的审查;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等学校组织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也不能不在一定程度上接受司法的监督。一些相关问题不断涌现,如什么样的纠纷可以诉诸法院,法院拒绝受理的界限是什么等,这些问题仍然处于讨论中。
3.高校学生权利救济机制欠缺
“有权利就必须有救济,无救济则无权利”。高校学生权利救济是对已发生或已造成伤害、危害、损失或损害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矫正或改正。教育领域中的一些冲突带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作为管理相对人,权益受到损害的高校学生可以请求司法的救济。1998年的田永案,开创了高校学生权利司法救济的先例。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高校学生权利的救济依然是尚未完全解决的重要问题。其中既有理论上的原因,也有实践中的差异。司法审查作为制约权力的一种事后控制手段具有重要意义,作为保障权利的最后一道屏障,在实践中有力地制约着行政权力的滥用。
近年来,我国高校管理诉讼案中,缺乏维护学生权利的意识是高校败诉的主要原因之一。高校管理中涉及学生权利的一些重要环节,由于缺乏符合法治精神的程序规范及应有的保证制约机制而出现脱节,发生一些本不该发生的纠纷。高校在对管理相对人做出处罚或不利决定时,因缺乏维护学生权利的意识而出现“程序瑕疵”,是高校面对司法审查时反映出来的一个较普遍存在的问题。此外,保障高校学生权利不仅依靠强化高校尊重保护学生权利的意识,而且有赖于学生对自身权利的关心和对相应法律法规的了解。
高校学生本人是法定权益的拥有者,是申请和提起维权行为的基本主体。由于维护学生权利的结果直接关系到学生自身的利益,学生本人既是维护学生权利行为的基本主体和参与人,又是最直接的受益者。保障学生权利有赖于学生对自身权利的关心和对相应法律法规的了解,加强学生权利观和法制观的教育对促进学生权利保障具有重要价值。我国高校学生自身的权利意识仍然有待提高。不少学生认为学校无论怎么规定或处理,都是出于教育的目的,学生应当无条件服从,不应有什么异议。在这种思想意识下,高校规章制度的制定,以及学生工作的开展,都以学校和教职人员为主体,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就势必造成对学生权利的侵害。[3](P156)
教育法规的制定是一种手段,其目的在于规范教育秩序,保障教育相关主体的权利,促进学校和政府、市场之间关系的和谐。教育法规要不断修正某些条款中与学生的公民权相冲突的部分。比如根据《婚姻法》规定,到了法定年龄的人享有婚姻自主的权利,但学生到了法定年龄要结婚,则会被学校做退学处理,这种处理又侵犯了《教育法》授予学生受教育的权利。[4](P39)2005年教育部修订《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删除“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做退学处理”的规定,恢复了学生原有的结婚权利。学生权利受到侵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因此,要实现对学生权利的保护,必须建立起多元的学生权利保护的机制。目前存在的问题,不是要不要保护的问题,而是如何进行保护的问题。学生权利的保护并没有过头,尤其是高等教育中女生与残疾学生等弱势群体的权利问题,在教育立法、教育行政应予以足够的重视。
高校在管理中要认真落实高校学生权利,如学生参与高校教育管理权,就要在学校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上,或是在具体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如课程的设置与选择、学生的成绩和教学成果的评价上都要让学生积极主动地参与。我国在保障高校学生权利的进程中,大多数时候缺少的并不是制度,而是对一项制度的适用和执行。当学生认为作为服务机构的高校或其教师侵犯了自己的人身权或财产权等相关民事权利时,可依据《教育法》、《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可以选择与校方协商解决,也可以由双方同意的第三方主持调解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学生认为作为管理方的高校或其教师侵犯了自己的公民权利时,亦可依照《教育法》和《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司法审查作为保障权利的最后一道屏障,在实践中有效地制约着行政权力的滥用。法院在解决教育纠纷的过程中,以其特有的方式和途径,发挥着其他组织和部门在解决教育纠纷中所无法发挥的作用。直接分配正义或行使一定的监督权,不仅是历史的进步,而且对于推动法治的进程具有积极意义。然而,社会的复杂性和世界的多元性,使得法律作为一种权威性的制度安排,不可能是无所不能的。推进学校内部矛盾和纠纷化解机制的完善,引导符合法治精神的适合学校特点的良性运行系统的建立,有利于以司法权为核心的权利救济制度的形成和发展,有利于司法审查在解决教育纠纷过程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尽管有各种教育法规来保障学生权利,但学生权利被忽视和侵害的现象仍然存在。我国高校被定性为国家事业单位法人,这种性质既不同于国家机关,也不同于公司、企业法人。在这种情况下,完善高校学生权利救济机制可以从普通法律关系和特别权力关系两个方面来把握。当前应尽快建立和健全学校内部以相互尊重和沟通为基础的学生申诉制度,以解决和处理学校特殊法律关系中属于管理关系的学生处分纠纷,而对于涉及基础关系的纠纷,受处分学生在穷尽校内申诉途径之后,可依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校外渠道获得法律救济。[5](P30~32)我国行政诉讼法在规定直接通过司法救济,还是先通过行政途径救济再申请司法救济是行政相对人的一个选择权的同时,还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5](P30~32)
总体来看,我国的政策法规已经且正在不断地确认或恢复高校学生应享有的多方面的具体权利,为高校学生主张权利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但现有教育立法对高校学生权利的规定总体来看仍不够全面,如高校学生在不利处分环节中的听证权(包括说明理由、提供证据、听取申辩)和申诉权等权利尚未被法律正式确认;高等学校学生的学籍权和学习自由问题等都有待教育立法关注并适时加以推进。
[1]肖 平.构建高校学生权利保障体系刍议[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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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 剑.论高校学生的权利保障[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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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秦惠民.构筑化解高校纠纷的完善机制[J].中国高教研究,2004,(4).
On the Connotation,Current Situation and Safeguard Mechanism of College Students’Rights in China
YANGJuan
(Schoo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Beijing100872,China)
As the main body of higher education activities,college students enjoy certain rights in accordance with law.With the improvement and development of education legal system,the connotation of college students’rights are enriched and strenghthened constantly.However,there are still some problems,such as vague content of college student rights,unclear judicial review intervention limit,and lack of relief mechanism system,etc.Therefore,we should strengthen the consciousness of respecting and protecting college students’rights,enhance the development of education regulation system,promote the application of laws and regulations,make clear the judicial review status and role,and improve the students’rights remedy mechanism in order to establish the complete college students’rights protection mechanism.
college students’rights;rights connotation;rights situation;rights safeguard mechanism
G645
ADOI10.3969/j.issn.1671-1653.2011.02.019
1671-1653(2011)02-0104-04
2011-01-18
杨 娟(1984-),女,回族,河南固始人,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2008级教育经济与管理专业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教育政策与法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