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英译探析

2011-08-15 00:51:06蒋开召
大学英语(学术版) 2011年2期
关键词:公司法英译名称

蒋开召

(上海海洋大学,上海 201306)

引 言

关于公司名称翻译问题,已有很多专家学者撰文,分析问题成因,提供翻译建议,但现实情况是公司名称英译仍混沌不清,没有统一的规范,即使是权威官方译文,也存在着多种版本,让人无所适从。本文拟在厘清企业法律地位的基础上,参考英、美国家不同的公司类型,并结合我国相关法律对公司的分类,给出作者的翻译建议,以求教于同行专家,推动公司名称翻译的规范化。

一、不同公司的法律地位

公司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根据狭义概念,公司应具有中国《公司法》中要求的组织形式,享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广义的公司则可泛指各种商业组织,尽管名义上称之为公司,但并不具备独立的法人地位,也不能单独承担民事责任。

从法律渊源而言,尽管英美两国都属于普通法系,但有关商事企业的法律却大不相同,而中国属于不同的法系,有关公司的立法起步也较晚,有些方面参照了英美相关立法规定,但又独具特色,在探讨公司译名之前,拟先将中、英、美等国不同的企业法规列出,以进行比较分析。

美国的商业企业分三种类型,分别是proprietorship、partnership (包括general partnership和limited partnership,前者的合伙人都承担无限责任;后者一部分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一部分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但不得参与公司管理)和corporation(分为closely held corporation和publicly held corporation,前者股东人数有上限限制,股份不得在公开市场上出售交易,而后者股票可在公开市场上交易)。美国的公司法属于商务企业法(the law of business enterprises)的组成部分,而且主要以州法律形式出现的,但各州的公司法不尽相同(何家弘 2006:156)。

英国的商业企业中也包括proprietorship和partnership,但公司分类不同于美国,分为有限公司(limited company)、保证有限公司 (company limited by guarantee)和无限(unlimited company)公司,而有限公司是最普遍的公司类型,又分为私人有限公司(private limited company)和公开有限公司(public limited company),它们之间的形式可以相互转换。

根据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以下几种企业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和个体工商户等。其中前面三种形式的公司相当于英美的company或corporation,个人独资企业相当于英美的proprietorship,但是也可以采取公司制形式,而合伙相当于英美的partnership,但中国法律不允许有限合伙形式的企业,合伙企业承担的都是无限责任。唯一比较特殊的就是个体工商户,似乎是中国独有的一种商业组织形式,其翻译因为译者的理解不同而出现了不同的形式。

二、译名问题种种

翻译实践中,出现问题最多的就是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翻译。中国《公司法》的英译版本中,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分别被译为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和joint stock limited company,而笔者检索互联网上有关公司英译名搜索结果发现,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都选用了company或corporation这两个词,没有人使用前面的全称,而且对这两个词的处理也比较随意,无规律可循。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还是有限责任公司,都被翻译成company或corporation的形式。这样就出现一个问题,即在公司译名回译时,可能会译成某某有限公司,抹杀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无法和中文原文匹配。对此,有专家学者给出了不同建议,如汪宝荣(1997:48)在“浅析区别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英译”一文中建议:(1)对我国公司法确认的有限责任公司均统一采用“...Co.,Ltd”或“....Ltd.”的表示法译出;(2)借用英国的习惯做法,对我国公司法所称的股份有限公司,均统一采用“...PLC”或“...plc”译出。PLC为public limited company之略;(3)原则上不提倡采用Inc.或Corp.这两种美国式表示法来译我国的股份有限公司。这一提法颇有值得商榷之处,只照顾了英式英语的习惯表达,而忽略了实际情况,即中国很多国际化股份有限公司已沿用Corporation来翻译公司名称,根据名从主人的翻译原则,在遇到已经有英文译名的公司时,不能另行创造性翻译。既然借用英国的习惯做法不妥,是否就可沿用美国习惯呢。就此,宋雷(1994:86)在“也谈公司一词的翻译”一文曾建议:公司名称英译时采用美国的习惯, 将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译为 corporation,Co.,Ltd.(有限公司) 或 Co.,Inc.(股份有限公司)等,而将不具法人资格的公司译为company。但这种只照顾一种习惯表达的译法在实际操作中同样会出现问题,而且将不具法人资格的所谓“公司”翻译成company明显同法律规定相违背,因为国家已有明文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得在名称中使用“公司”,而且通行的译法都是采用Company或其缩写形式Co.,Ltd来翻译有限公司,如提出的建议明显和现实不符,则实用价值不会高。

三、翻译对策

综上,结合英美法律中对公司分类及不同类型公司的习惯表达,同时考虑Corporation和Company在现实中的使用情况,笔者建议,对于中国的股份有限公司,如没有已经惯用的英文译名,采用公司名后加Co.,Plc或Corp.Inc的形式译出;对于中国的有限责任公司,同样在确定没有惯用英文名称时采用公司名加Co.,Ltd或Corp.Ltd的形式译出。而对于从英文译成中文而再回译成英文的公司名称,则应查明其本来使用的英文名称,查询无果时再考虑英美公司的不同表达习惯而选择相应的翻译。

除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外,翻译实践中也经常碰到“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区别,前者是相对于总公司(headquarters)或本公司而言,尽管名为“公司”,但并无独立的法律地位,不宜采用Co.,Corp,一般翻译成Branch或Office,或只译出公司专名,不加任何后缀;而子公司是相对于母公司(parent company)而言,存在控股关系,享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可能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可能是股份有限公司,可视情况采用Co.,Ltd,Corp.Inc.等形式,而一般用 subsidiary来指代其受控制的地位。此外,还有人用line、agency、store、associate、association、system、office、service等来翻译公司,但这些词语一般只是表示企业的组织形式或经营方式,并不能说明企业的法律性质,如果需要区分,还是应增加Co.,或Corp等公司后缀名。

结 论

学术总是在争鸣中取得进步,以上是笔者对公司名称翻译的一些认识,希望得到这方面的专家学者指正,共同推动公司译名的规范化,既体现国际惯例,又凸显中国特色,这也是笔者提出建议的初衷。

何家弘(2006).法律英语 [M].北京:法律出版社。

宋雷(1994).也谈“公司”一词的翻译 [J].中国翻译(5)。

汪宝荣(1997).浅析区别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英译 [J].中国翻译(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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