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泽栋,周 宏
(1.河南大学 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河南 开封 475001;
2.常熟理工学院 社会科学部,江苏 常熟 215500)
从晚年马克思《人类学笔记》中可以推断,他可能有一个关于史前社会理论的历史哲学著作的写作计划,以便进一步完善其唯物史观。然而,由于健康和其他“必须完成”的研究工作等原因,马克思未能完成这一计划。为此,恩格斯在自己以往对史前社会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沿着马克思的研究思路,于1884年3-5月完成了《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并在1891年再版时作了较大的增补和修订,从而最终创立了史前社会理论,对唯物史观作出了重大贡献。
早在19世纪40年代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恩格斯就和马克思一起依据当时所掌握的材料,表达了对史前社会的初步见解。
70年代,恩格斯写作《劳动在从猿到人转变过程中的作用》一文。据他的观点,不仅可以说“劳动创造了人本身”,也可以说劳动创造了人类社会,这为创立马克思主义史前社会理论作了理论准备。在《反杜林论》中,他指出了研究史前社会的意义:“这个‘太古时代’在一切情况下,对一切未来的世代来说,总还是一个最有趣的历史时代,因为它建立了全部以后更高的发展的基础,因为它以人从动物界分离出来为出发点,并且以克服将来联合起来的人们永远不会再遭到的那些困难为内容。”[1]457在其中,他还研究了私有制、阶级和国家形成等问题。但因材料的缺乏,他此时对史前社会的认识还是模糊的。例如,他还是认为:“新的事实迫使人们对以往的全部历史作一番新的研究,结果发现:以往的全部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1]365。
重要的转折发生在19世纪80年代。1884年1月初,恩格斯在整理马克思遗稿时发现了马克思在1880-1881年所作的关于摩尔根的笔记,这使他异常兴奋。随后他认真研读了摩尔根的《古代社会》。在认识到马克思有过联系他的唯物主义历史研究所得出的结论来阐述摩尔根的研究成果的打算后,恩格斯下定决心,广泛地运用马克思的批语以及摩尔根书中的某些结论和材料,来写一部专门的著作,以便“执行遗言”,创立马克思主义史前社会理论。1884年5月《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完成。
需要说明的是,恩格斯“执行遗言”创立马克思主义史前社会理论,主要是就马克思《人类学笔记》中的《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而言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的副标题就是“就路易斯·亨·摩尔根的研究成果而作”。但这并不排斥恩格斯从《人类学笔记》其他篇幅中吸取思想,目前收藏在荷兰阿姆斯特丹国际社会史研究室中的《人类学笔记》的b146和b150两个笔记本上,除了马克思编的索引外,还有恩格斯编的索引;其中,前一本还有马克思对摩尔根、菲尔和梅恩所作的笔记和评论。
史前社会的分期是创立马克思主义史前社会理论的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中,自发地看到了生活资料生产的物质技术基础是历史的促进器:“在人类进步的道路上,发明和发现层出不穷,成为顺序相承的各个进步阶段的标志。”[2]11他根据生活资料生产的物质技术进步,把人类社会的历史分为蒙昧时代、野蛮时代和文明时代。其中,作为史前社会的蒙昧时代和野蛮时代又各自经历了低级、中级和高级三个发展阶段。
摩尔根是第一个给史前社会历史确定分期的人,他所提出的分期原则具有相当的合理性:(1)它抛弃了长期以来用宗教唯心主义解释史前社会史的错误观点,而试图运用唯物主义的依据生活资料生产的物质技术进步的原则来进行历史分期;(2)它表明了整个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过程的统一性;(3)这种分期的方法论原则同人自身生产的变化大体上一致。
但摩尔根并未从生活资料生产的物质技术出发,形成生产结构和经济结构这样的物质生产关系概念,进而概括出原始社会全貌特别是其社会组织和社会关系状况。他认为在人类社会历史发展中,生活资料生产的物质技术是第一类“事实”,此外还有三类“事实”:(1)“政治制度”,包括以血缘为基础的“氏族社会”和以地域、财产为基础的政治社会;(2)“家族制度”;(3)“财产制度”。在他看来:“上述四类事实沿着人类从蒙昧社会到文明社会的进步途径平行前进”,“各种社会制度,因与人类的永恒需要密切相关,都是从少数原始思想的幼苗发展出来的,它们也同样成为进步的标准”。[2]111由于他把后三类“事实”看作和第一类“事实”无关,而仅仅是从“思想的幼苗发展出来的”,所以,他在确定史前社会历史分期的方法论原则时,没有把唯物主义的原则坚持到底,而是把观念的东西与物质的东西同样作为进行史前社会历史分期的方法论原则。对这种方法论原则,他本身也心存疑虑。他在决定历史时期划分时,就不无踌躇地写道:“顺序相承的各种生存技艺每隔一段长时间就出现一次革新,它们对人类的生活状况必然产生很大的影响,因此,以这些生存技术作为上述分期的基础也许最能使我们满意。”[2]8
马克思认为,必须彻底克服摩尔根关于史前社会历史分期方法论原则的唯物主义不彻底性。在《资本论》中,马克思指出:“各种经济时代的区别,不在于生产什么,而在于怎样生产,用什么劳动资料生产。劳动资料不仅是人类劳动发展的测量器,而且是劳动借以进行的社会关系的指示器。”[3]204在《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中,马克思摘录了摩尔根关于史前社会历史分期的具体论述;但他改变了原书的结构和顺序,使它从生产技术和家庭形式的变化到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这就纠正了摩尔根在这个问题上的不彻底性。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第一章中,根据马克思的思路,批判地吸取了摩尔根的合理思想,阐述了马克思主义史前社会理论关于原始社会历史分期的方法论原则。他说:“我们可以把摩尔根的分期法概括如下:蒙昧时代是以采集现成的天然产物为主的时期;人类的制造品主要是用作这种采集的辅助工具。野蛮时代是学会经营畜牧业和农业的时期,是学会靠人类的活动来增加天然生产的方法的时期。文明时代是学会对天然产物进一步加工的时期,是真正的工业和艺术产生的时期。”[4]38可见,恩格斯依据马克思《人类学笔记》中的有关思想,在引用摩尔根关于史前社会中蒙昧时代和野蛮时代的“三阶段”结构时,其中包含足够多的特征都是从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中得来的,因而都是无可争辩的,从而深化了它的唯物主义内容。他在具体论述蒙昧时代的“三阶段”结构时,牢牢把握住了分节语的形成、火的使用和弓箭的制造,把它们看作是这一时代各个阶段生产力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而在论述野蛮时代的“三阶段”结构时,他则牢牢把握住了制陶术、驯养家畜和种植食用植物以及铁矿的冶炼,作为野蛮时代不同阶段生产力发展的重要标志。这样,他就以历史唯物主义为指针,科学地确立了史前社会历史分期的方法论原则。
同时,恩格斯认为,直接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是历史发展中的决定性因素,这种生产包括物质资料的生产和人自身的生产。这两种生产在不同历史时代的作用是有所不同的:物质资料的生产在历史发展中起决定性作用,是就文明社会而言的;在史前社会,人自身的生产是决定性因素,血缘亲属关系是当时社会结构的基础。所以,把生活资料生产的物质技术作为历史进步的指示器来划分史前社会,还是停留在历史的表面。因为,在史前社会,这种技术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是由人自身的生产决定的,如制造石器、掌握取火术、捕捉成群大动物等技术的产生和发展,都需要一个群体能生产出具有一定数量和质量(体质和智力)的人,否则,就有可能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被自然淘汰。例如,在地质时代上更新世晚期开始时,地球又经历了一次冰期,当时气候寒冷,食物来源减少,人类要生存下去,就需要更高的体力和智力以及更严密、稳定的社会组织,以掌握和保持较高的生产技术。正是在这种情况下,逐渐实行外婚制并导致氏族产生的集团得以生存并继续发展,而仍然恪守内婚制的社会集团则逐渐灭亡。因此,恩格斯认为,实行氏族制度的部落必然会在面对落后的部落时取得上风。
所以,在史前社会中,人自身的生产是历史发展中的决定性因素,作为社会基础的血缘亲属关系的发展变化决定了社会制度的发展变化,因而它也就成为马克思主义史前社会分期的方法论原则。恩格斯以血缘亲属关系的发展变化为依据,初步把史前社会划分为由血缘家庭决定的原始部落公社时期、由普那路亚家庭决定的母系氏族公社时期、由从妻而居对偶家庭决定的母系家族公社时期、由从夫而居家庭决定的父系家庭公社时期。
恩格斯肯定了摩尔根的史前社会分期法并加以彻底的唯物主义改造,从而使之成为唯物史观关于史前社会历史分期的方法论原则,其根本原因在于:这种分期法与由人自身生产所决定的家庭发展阶段以及血缘亲属关系的发展变化大体上相适应。他指出:“群婚制是与蒙昧时代相适应的,对偶婚制是与野蛮时代相适应的,……在野蛮时代高级阶段,在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之间,插入了男子对女奴隶的统治和多妻制。”[5]73他还指出:“氏族在蒙昧时代中级阶段发生,在高级阶段继续发展起来,就我们所有的资料来判断,到了野蛮时代的低级阶段,它便达到了全盛时代。”[4]179而“家庭的发展是与此平行的,不过,这一发展对于时期的划分没有提供这样显著的标志。”[5]18
与史前社会历史分期的方法论原则密切相联,恩格斯对马克思《人类学笔记》中关于两种生产的理论进行了深化,进一步阐明了史前社会的结构,揭示出史前社会历史发展的动力。
早在马克思主义形成时期,马克思、恩格斯就开始关注探讨两种生产问题。在《人类学笔记》中,马克思觉察到它对史前社会的重要意义,提出了许多宝贵见解。沿着马克思的思想轨迹,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对之作了系统的表述和经典概括:“根据唯物主义观点,历史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结蒂是直接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但是生产本身又有两种。一方面是生活资料即食物、衣服、住房以及为此所必需的工具的生产;另一个方面是人自身的生产,即种的繁衍。一定历史时代和一定地区内的人们生活于其下的社会制度,受着两种生产的制约:一方面受劳动的发展阶段的制约,另一方面受家庭的发展阶段的制约。劳动越不发展,劳动产品的数量,从而社会的财富愈受限制,社会制度就愈在较大程度上受血族关系的支配。”[5]2
恩格斯在揭示两种生产理论基本内涵的基础上,进一步阐明了两种生产在历史发展中的意义。
首先,揭示了人自身的生产在史前社会中的决定作用。历史唯物主义是关于人类历史发展最一般规律的科学,但人类史前史与成文史有显著差别。在迄今为止的全部成文史中,物质资料的生产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经济关系是全部社会生活的基础。而在史前社会,人自身的生产曾起过决定作用,血缘亲属关系则是全部社会组织的基础。由于这时人类刚刚学会制造和使用极简单的生产工具,因而在形成生产力的诸因素中,人自身便是决定性的因素,改善人自身对生产力的进步有决定性意义。人类在极端恶劣的自然条件下生存,所能借助的手段主要有:(1)群体的力量;(2)通过自然选择的道路来增强种的进化。其中,第一个因素是由第二个因素决定的,而第二个因素又是由人自身生产所形成的原始婚姻关系决定的。所以,从血缘家庭到对偶家庭的漫长发展中,人自身的生产是历史发展的决定性因素,支配人的是自然选择的自然规律,而不是经济规律。恩格斯指出:“被共同的婚姻纽带所连结的范围,起初是很广泛的,后来越来越少,直到最后只留下现在占主要地位的成对配偶为止。”[4]42史实表明,在血缘家庭的发展中,血亲婚配受到限制的地方比未受限制的地方发展更加迅速、完全。他还说:“这进一步的影响是多么强大,可以用氏族的建立来证明,氏族就是由这一进步直接引起的,而且远远超出了最初的目的,它构成地球上即使不是所有的也是多数的野蛮氏族制度的基础”[4]49。
其次,指出了人类社会历史中物质资料生产取代人自身生产的决定作用的过程。在恩格斯看来,由于史前社会生产力极端低下,物质资料极端匮乏,这使任何真正的财产所有制都不可能产生出来,原始共产主义的财产公有制也只是到史前史后期阶段才出现。所有制是一个历史范畴,它仅仅和历史发展的一定阶段相联系。在严格意义上的财产制度尚未出现或仅仅处于萌芽状态时,自然谈不上物质生产在社会历史发展中的决定作用以及经济关系对社会制度的决定作用。只是随着历史的发展,在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社会结构中,生产力日益发展起来了;同时,私有制、财产差别、使用和占有他人劳动成果、阶级对立等新的社会成分,也日益产生发展起来了;这些新的社会成分在几个世代中竭力使旧的社会制度适应新的条件,直到两者不相容最后导致一个彻底的变革为止。以血族团体为基础的旧社会,由于新形成的社会各阶级的冲突而被炸毁,被组成为国家的新社会取而代之,而国家的基层单位已经不是血族团体,而是地区团体了。在这种社会中,家庭制度完全受所有制的支配,阶级对立和阶级斗争从此开展起来并构成直到今日的全部成文史的内容。
恩格斯在书中还从原始社会家庭史的角度,对此作了具体分析。他指出:家庭是一个历史范畴,是在历史上产生和发展着的,文明时代的一夫一妻制也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历史长期发展的产物。在人类刚刚脱离动物界而处于最初的原始状态时,曾盛行一种毫无限制的性交关系。所以,在这个必然出现的杂乱性交的社会阶段,家庭与社会是合一的,根本不存在家庭以外的社会和社会以外的家庭。因为如果不依靠群体的力量,人类就无法生存。
再次,阐明了两种生产的辩证关系。在恩格斯看来,两种生产贯穿于人类历史发展的全过程,它们互相制约、互相连结、互为条件,共同推动历史前进。但在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二者的作用是按相反方向发展的。在史前社会,由于生产力极其低下,人自身的生产作用越大,社会的组织状况受人自身生产制约的程度也越大。随着生产力的提高、私有制和阶级的出现,人自身生产也就越来越服从于物质资料的生产。如果人们硬要把物质资料的生产在历史上起决定作用的观点应用于史前社会,把血缘亲属关系和在这种关系基础上生长出来的全部社会制度归结为经济关系,用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一般原理来理解史前社会的社会制度,除了牵强附会,什么问题也不能解决。如果一定要寻求这种制度的经济原因,那么它们的经济基础也只能是否定性的。即正因为生产力极端低下和财产关系不发达,在人们的相互关系中经济因素才不起决定作用,社会制度的性质才为血缘亲属关系的性质所决定,从而有力地说明了原始共产主义的经济制度即使早已产生并存在,但也未对史前社会起过十分重要作用,它不过是人类自然状态的延续。
在唯物史观中,私有制、阶级和国家都是极重要的基本概念,如何解开它们的产生之谜是马克思和恩格斯一直关注的问题。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中认为,财产是在人类的物质生产活动中产生并随着物质生产的增长而增长的,物质生产的发展又是随着其技术的发展而发展的。随着财产的增长,就产生了原始人三种递进的财产关系继承法:(1)死者的财产分给其所在氏族的所有成员;(2)分给同宗的亲属;(3)分给自己的子女。在摩尔根看来,正是通过这一途径,造成了私有制的产生以及史前社会向文明社会的过渡。马克思十分赞成摩尔根的上述观点,认为他实际上已经以自己的方式解开了私有财产起源之谜,并对此作了大量摘录和深化。
马克思在研究私有制起源时,着重从人自身的生产和物质资料的生产、血缘亲属关系与经济关系双方地位转换的视角来阐明私有制的形成与史前社会的瓦解,并把它们看作是同一过程的两个方面。他指出,在史前社会中,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工具的改造,以及社会分工的不断发展和财产的增多,当人类在生产劳动中所创造的财产已占主导地位时,人自身的生产在社会历史中的决定作用就让位于物质生产,经济关系(私有制)就取代了血缘亲属关系而成为社会的基础。所以,人类是带着自己创造的经济关系跨入文明社会的,私有制是通过由物质生产所决定的并随之而产生的三种继承法递进的具体途径而产生的。对私有制起源问题的解决,实际上也就是对阶级起源问题的解决,在《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中,马克思通过对希腊、罗马氏族制度的瓦解和奴隶制的形成来说明阶级的产生:“不管地域如何:同一民族中的财产差别使氏族成员的利益的共同性变成了他们之间的对抗性;此外,与土地和牲畜一起,货币资本也随着奴隶制的发展而具有了决定的意义。”[6]522在探讨私有制起源和阶级产生的基础上,他对国家的起源和实质也提出了初步的唯物主义解释。
沿着马克思的这一思想轨迹,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对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起源进行了系统、全面、深刻的阐明。就私有制起源和阶级产生而言,恩格斯从史前社会瓦解的一般“经济条件”入手,第一次阐明了历史上的三次社会大分工,并就每次大分工给私有制和阶级产生创造的条件和造成的影响作了具体论述。更为可贵的是,他还揭示了作为脑力劳动的“领导者”和作为体力劳动的“执行者”之间的分工,是作为生产专业分工的三次社会大分工之外的另外一种性质不同的物质劳动和精神劳动的分工,两类分工相互联系、同时产生、共同发展、共同作用,构成一个整体。所以,它们都是私有制、阶级和国家产生的直接原因。他说:“阶级的形成的一切发端,还都只是与生产相联系的;它们把从事生产的人分成了领导者和执行者,或者分成了较大规模或较小规模的生产者。”[5]166
在国家起源问题上,恩格斯发挥了马克思对这一问题的原则性见解,并作了经典概括。他说:“国家决不是从外部强加于社会之上的一种力量。国家也不象黑格尔所断言的是‘伦理观念的现实’,‘理性的形象和现实’。……由于国家是从控制阶级对立的需要中产生的,同时又是在这些阶级的冲突中产生的,所以,它照例是最强大的、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国家,这个阶级借助于国家而在政治上也成为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因而获得了镇压和剥削被压迫阶级的新手段。”[5]170-172这一概括清楚地揭示了国家与私有制、阶级、阶级矛盾之间的关系。
恩格斯还根据希腊人、罗马人和日耳曼人的古代历史,通过对其私有制和阶级起源的探讨,阐明了国家是如何在氏族制度的废墟上建立起来的具体过程。他说:“氏族制度是从那种没有任何内部对立的社会中生长出来的,而且只适合于这种社会。除了舆论以外,它没有任何强制手段。但是现在产生了这样一个社会,它由于自己的全部经济生活条件而必然分裂为自由民和奴隶,进行剥削的富人和被剥削的穷人,而这个社会不仅再也不能调和这种对立,反而必然使这些对立日益尖锐化。一个这样的社会,只能或者存在于这些阶段相互间连续不断的公开斗争中,或者存在于第三种力量的统治下,这第三种力量似乎站在相互斗争着的各阶级之上,压制它们的公开的冲突,顶多容许阶级斗争在经济领域内以所谓合法形式决出结果来。氏族制度已经过时了。它被分工及其后果即社会之分裂为阶级所炸毁。它被国家代替了。”[5]169国家权力的最初产生,一方面靠改造旧氏族的机关,另一方面靠设置新机关来进行。如变人民的武装为反对人民自己的武装的“公共权力”和变人民的“议事会”为压迫人民的“公共权力”。
恩格斯还说明了国家的历史归宿。他指出,在一定的生产发展阶段上,国家的产生是历史的必然;随着生产发展到更高的阶段,它的消灭也是历史的必然。“所以,国家并不是从来就有的。曾经有过不需要国家、而且根本不知道国家和国家权力为何物的史前社会。在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必然使社会分裂为阶级时,国家就由于这种分裂而成为必要了。现在我们正在以迅速的步伐走向这样的生产发展阶段,在这个阶段上,这些阶级的存在不仅不再必要,而且成了生产的直接障碍。阶级不可避免地要消灭,正如它们从前不可避免地产生一样。随着阶级的消灭,国家也不可避免地要消灭。在生产者自由平等的联合体的基础上按新方式来组织生产的社会,将把全部国家机器放到它应该去的地方,即放到古物陈列馆去,同纺车和青铜陈列在一起。”[5]174
恩格斯关于私有制、阶级和国家起源的思想,构成马克思主义史前社会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标志着作为体系的马克思主义史前社会理论的形成。
19世纪50年代,马克思对东方社会问题的研究,着眼于东方社会的发展道路,也着眼于东方社会和史前社会的关系,试图从东方社会的土地所有制关系和农村公社制度中推演出史前社会的性质和基本特征,由此提出了“亚细亚生产方式”概念,用以指称人类社会的“原始形态”。随着晚年马克思对史前社会和东方社会的深入研究,他发现“亚细亚生产方式”概念不能确切说明史前社会的本质;通过阅读同时代人有关东方社会的著作,他对东方社会的公社所有制关系有了新见解。在此基础上,马克思对东方社会和史前社会进行了比较,发现并克服了“亚细亚生产方式”概念在规定史前社会时的局限性。晚年恩格斯进一步区别了史前社会组织和东方农村公社,从理论上彻底批驳了民粹派对东方农村公社的迷信和幻想。
随着对史前社会的深入认识,特别是在马克思《人类学笔记》的研究基础上,恩格斯寻找到了研究氏族公社和农村公社的正确思路。1881-1882年,他连续写下《论日耳曼人的古代历史》、《法兰克人》、《马尔克》等重要论文,系统地论述了农村公社区别于氏族公社的性质和特点。他指出:“有两个自发产生的事实,支配着一切或者几乎一切民族的古代历史:民族按亲属关系的划分和土地公有制。”[7]353原始氏族强大的血亲关系构成了维系原始社会组织的纽带,土地的公有制关系构成了原始社会组织竖立其上的经济基础。这两种基本关系不可能长久、毫无变化地在历史进程中保留下来,相反,在生产力日益发展的条件下,原始的血亲关系和土地公有制关系逐步变成了生产力的桎梏而趋向解体。
在恩格斯看来,原始氏族公社瓦解的第一个阶段是向农村公社转化。在农村公社中,纯粹的公有制关系已不复存在,土地私有制则缓慢地开始生长起来。最初,变成私有财产的第一块土地是住宅地,然后扩大到耕地,最后向森林、牧场等共有地蔓延。在私有化强有力地持续冲击下,农村公社制度便无可挽回地开始瓦解。“马尔克制度所以没落,是因为贵族和僧侣在地方当局的乐意支持下,差不多夺去了全部农民土地(不管是分配了的或没有分配的)。但是,马尔克制度在经济上显得落伍,作为农业经营方式已失去了生命力,这事实上是由于近百年来农业的巨大进步使农艺成为一门科学,并采用了全新的经营方式。”[7]361-362因此,恩格斯决不认为,农村公社制度可以现成地照搬到未来社会而成为运用生产力的新的社会形式;在他看来,未来社会应“采用这样一种更新公社土地占有制的方法,以便使这种占有制不但能保证小农社员得到大规模经营和采用农业机器的全部好处,而且能向他们提供资金去经营(除农业以外)利用蒸汽和水力的大工业,不用资本家,而依靠公社本身的力量去经营大工业”[7]369。可见,在恩格斯的设想中,未来社会的公有制只是在形式上和农村公社制度相类似,但在实质上是不可类比的。认识到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一方面,这是对晚年马克思提出的东方社会可以在农村公社基础上跨越资本主义“卡夫丁峡谷”思想的重要补充;另一方面,这有助于克服民粹派制造的对农村公社的迷信和幻想。
恩格斯在19世纪80年代对农村公社制度的考察主要限于欧洲中世纪的马尔克制度,这是为了向英国人和德国人介绍“一切日耳曼部落所共有的原始的土地占有形式及其衰亡的历史”[1]697。但他意识到,农村公社是一切社会普遍经历的一个阶段,对日耳曼马尔克制度的认识,同样可以运用于东方农村公社。因为东方农村公社在私有财产的侵蚀下,也面临着和马尔克制度崩溃的同样命运。他在19世纪70年代和90年代,用确凿史实证实了这一点。1875年,他在《论俄国的社会问题》中指出:“俄国的公社所有制早已渡过了它的繁荣时代,看样子正在趋于解体。”[8]6201894年恩格斯在给该文写的跋中进一步指出,俄国公社所有制目前正陷于极其严重的危机中,传统的经济关系被破坏了,自然经济正向商品经济过渡,公社成员之间出现了巨大的财产差别,总而言之,俄国公社解体了。他由此总结道:“俄国的公社存在了几百年,在它内部从来没有出现过要把它自己发展成较高的公有制形式的促进因素;情况恰如日耳曼人的马尔克、克尔特人的克兰、印度人的公社和其他原始共产主义制度的公社一样。所有这些公社,都在包围着它们的、同时又是在它们内部产生并且逐渐控制它们的商品生产以及各户之间和各人之间的交换的影响下,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丧失共产主义的性质,而变成一些互不依赖的土地占有者的公社。”[9]500这说明,东方农村公社根本不是纯粹的公有制形式,它既不能作为人类社会原生形态的标志,也不能作为未来社会的现成基础,它固有的公私并存的二重属性决定了它在历史中的地位,正如马克思在晚年所概括的:农村公社是原生的社会形态向次生的社会形态的过渡,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向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的过渡。
在史前社会和东方社会、原始氏族公社和农村公社的比较中,马克思和恩格斯认识到,从东方农村公社和土地所有制关系中抽象出的“亚细亚生产方式”,不可能用来确切地概括人类社会原生形态的性质及其特点。在现实中,人类社会的原生形态早已不复存在,它残留在农村公社中的某些因素只有结合人类学和考古学的研究,才可能为人们提供出关于原始社会的完整轮廓。对“亚细亚生产方式”问题的彻底解决,正是建基于摩尔根对原始氏族组织的发现。恩格斯对此评价道:“这种按母权制建立的氏族,就是后来按父权制建立的氏族——即我们在古希腊罗马时代文明民族中可以看到的氏族——所由以发展起来的最初形式。希腊的氏族和罗马的氏族,对于迄今所有的历史编纂学家来说都是一个谜,如今可以用印第安人的氏族来说明了,因而也就为全部原始历史找到了一个新的基础。”[5]14按照原始氏族组织的典型标准来认识西方马尔克制度或东方农村公社,便可清楚地看到社会发展的基本理路:原始公有制(氏族部落)——公有制和私有制的并存(西方马尔克制度和东方农村公社)——私有制(资本主义制度)——私有制和公有制的并存(向社会主义制度的过渡或社会主义的初级形式)——公有制(社会主义的高级形式和共产主义)。
于是,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看来,作为对私有制的积极扬弃的公有制仿佛是在一个更高的阶段上“复归”原始公有制,但这仅仅是就形式的相似而言的。从本质上看,原始公有制及其各种次生形式如马尔克制度和农村公社,都是小生产的社会形式,它们解体的根本原因在于无法容纳更大的生产力。因此,历史对私有制的扬弃,决不是要退回到原始公有制上去,或以农村公社为现成的基础。正如恩格斯所说,每个民族都经历了“野蛮人”和“半野蛮人”的状况,“我们决不会想到要重新恢复这种状况,至少因为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从这种状况中必然要产生阶级差别。只有在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发展到甚至对我们现代条件来说也是很高的阶段,才有可能把生产提高到这样的水平,以致使得阶级差别的消除成为真正的进步,使得这种消除持久巩固,并且不致在社会的生产方式中引起停滞或甚至衰落”。[8]610对私有制的积极扬弃的公有制是社会生产力高度发展的产物,而以没有高度发展的社会生产力为基础的对私有制的消除最终只能产生私有制的另一种存在形式而已。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摩尔根.古代社会: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
[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