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 晶
(巢湖学院中文系,安徽 巢湖 238000)
晚清华侨政策转变的阶段性突破及价值取向
金 晶
(巢湖学院中文系,安徽 巢湖 238000)
晚清华侨政策的转变反映了清政府对海外华侨的认识及所持立场的变化,而这一转变离不开洋务派的促进作用。在转变过程中,晚清的华侨政策历经三次阶段性突破,护侨的价值取向也由政治因素转向经济因素。
晚清;华侨政策;阶段性突破;价值取向
晚清时期是近代华侨的形成阶段,在华侨史中占有重要的位置,而晚清政府华侨政策的转变是这一阶段具有特色的内容。在晚清华侨政策转变的过程中,洋务派无疑给这一转变以强大的推动力。洋务派官员在积极推动清政府对华侨态度的转变、制定各项政策乃至参与中外交涉的过程中,都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文就洋务派与晚清华侨政策转变的阶段性突破及价值取向的关系问题进行探讨。
晚清政府的华侨政策经历了由排斥、无视华侨向重视、保护华侨的巨大转变。这一转变是在洋务运动开展过程中完成的,基本与洋务运动相始终。洋务派官员们则在洋务运动开展过程中形成了较为一致的侨务观,成为推动晚清华侨政策转变的主要力量。在这一转变过程中,晚清华侨政策有三次阶段性突破,而每一次突破都表明了清政府护侨政策的发展。
1.1 《北京章程》的签订
1860 年,清政府与英法签订“北京条约”,被迫准许华工出国佣工。从此,不准民人私自出国的禁令无形解除。面对洋人在中国招募华工,清政府最初没有与其制订统一的招工章程,而是将处理权交给地方大吏。可是,由于地方官理解不同,受传统律例影响不同,加之各地实情差异,招工在地方上出现了严重弊端。拐贩之风日盛,华工出洋得不到合法的保护。
为了解决问题,总理衙门于1864年10月派遣海关总税务司赫德前往广州,会同两广总督毛鸿宾和广东巡抚郭嵩焘共商订立章程。翌年,赫德拟就一份章程草案,经毛、郭修订后送交总理衙门。总理衙门在此基础上略加修改,于1865年9月提交给英法公使。之后,中外双方进行了较长时间的谈判与协商,最终一致通过了管理招工的二十二款章程。1866年3月5日,恭亲王奕訢与新任英国驻华公使阿礼国及法国公使伯洛内签署了正式文件,这些文件通称为《北京章程》。这个章程包括了后来关于华工出国所订条约和契约的基本内容:目的地和劳动年限;华工及其眷属从出国口岸到外国的往返旅费免收;每天工作小时数及每年工作日数;工资、食、宿和医药照料;每月代华工汇款回家。[1]鉴于多年来,外国来华招募劳工,贩卖现象严重,清政府为了保全华工,又在章程之外,提出以下三条作为补充:第一,对于自由移民,即自愿自费离开中国前往外国的中国民人,概不禁阻;但是,对不遵章程规定,雇工出洋者则一律禁止,违者依法严加惩处。第二,对于违背本人志愿,诱骗或暴力绑架中国民人,送往外国之人,处以死刑。第三,准在通商口岸按章程的规定设置招工公所,由当地领事和中国当局联合监督,在无法行使此项联合监督的口岸,一律禁止招工。[2]这三项条款遭到英法拒绝,但清政府仍严令地方官员执行。
《北京章程》的签订,表明了以奕訢为首的总理衙门对华民出洋问题的态度,体现了总理衙门以及清政府对出洋华工的关心和保护。可以说,这是清政府首次就华民出洋问题所颁布的重要文件,是清政府按照自己的主张来管理招工并用它认为合适的方式来保护移民的第一次尝试。[3]尽管这种保护存在很大的局限性,但是标志着清政府对华侨传统立场的放弃,开始推行关心和保护华侨的政策。自此,地府官员处理华民出洋问题有据可依,开始了清政府护侨的第一个阶段。
1.2 第一位驻外使臣的派遣
清政府在保护华侨的第一个阶段中,只有对华民出洋口岸的管理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这种管理试图将华民出洋限制在合法的范围内,对拐卖华工的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打击。而华民一旦出洋,在运送途中以及在国外的待遇如何,清政府都无法知晓。即便海外华侨历尽万难把他们非人遭遇的消息传到了国内,清政府也只能是望洋兴叹。这些都是因为清廷没有向海外派驻使领的缘故。
使领制度是世界近代外交的标志。清朝被卷入世界体系之后,并没有立即接受近代外交的观念。但西方列强的炮火令清政府敞开了大门,外国公使在《天津条约》后便开始进驻北京。清政府可以向外国派驻公使也被写入到条约中。但由于清廷的无知,派驻使节之事一拖再拖。在列强对中国遣使驻外的强烈要求下,以及在清廷内部以洋务派为代表的开明务实官员的积极推动下,清政府开始认识到遣使的紧迫性。其中,保护海外华侨尤其是华工这一现实问题,越发使清政府加快了遣使的步伐。
19世纪70年代,古巴、秘鲁华工通过各种途径向清政府申述自己的苦难,并得到了世界正义舆论的支持。由于未在西班牙和秘鲁派驻公使,清政府只有在国内与之进行交涉。清廷指控古巴、秘鲁的暴行,但遭到他们矢口否认。没有使臣,没有确实的证据,令清政府无法继续交涉。在多方的调停下,1874年清政府相继派出专使陈兰彬、容闳分赴古巴、秘鲁实地调查取证。陈、容二人归国后,上呈古巴、秘鲁华工状况的报告,提供了华工遭受非人待遇的确凿证据,才使得西班牙、秘鲁两国在全世界面前声名狼藉,也对清政府实施保护华工政策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为了保护海外华侨,清政府与有关旅居国建立外交关系成为势在必行的事情。相比在国内对华侨的保护,驻外使领在国际法许可的范围内,可以直接最大程度地保护海外华侨的利益。同时,他们可以对中外订立的招工章程实施监督和保证。1875年,清廷派出了中国第一任驻外公使,表明清政府开始正式将海外华民纳入其权责范围内,护侨政策步入了实质阶段,标志着清政府华侨政策的新突破。
1.3 明令废除海禁政策
清初,为了巩固政权,抵制流亡海外的反清势力,实行了严格的海禁政策。1860年中英《北京条约》等一系列条约签订后,准许华人出洋谋生,出国的禁令不宣而废。但是,清廷没有明确下令废除海禁,海外华侨的归国禁令仍然存在。因而,迫害归国华侨的事件层出不穷。“奸胥劣绅恃有此条,得以藉端讹索,致回籍华民,万万不能出头。”“凡挟资回国之人,有指为逋逃者,有斥为通番者,有谓其运军火接济海盗者,有谓其贩卖猪仔要结洋匪者,有强取其箱箧肆行瓜分者,有拆毁其屋宇不许建造者,有伪造积年契券藉索逋欠者。 ”[4]
面对华侨归国后“一遭诬陷,控诉无门”[5]的状况,驻外使节十分同情。但更重要的是,驻外使节在与华侨较多接触后,对他们的经济实力有了更加深入地认识。郭嵩焘赴英国就任途中,受到新加坡华商的热情款待,对他们的富裕留下了深刻印象。驻美日秘大使张荫桓和崔国因都认识到华侨汇款的重要意义,“岁运回华之银以千万计,中国享无形之利”[6]。薛福成的认识更为深刻,他指出海外华侨的经济力量可以弥补清政府的财政赤字。[7]因而,在国内开展洋务运动急需资金的状况下,洋务派官员开始积极引进华侨资本。可见,海外华侨的经济力量也是清政府废除海禁政策最重要的直接因素。
1893年6 月,薛福成发出了著名的《请豁除旧禁招徕华民疏》。奏疏首先对清廷的海禁政策作了历史回顾,指出自1842年以来,“前例已不废而自废,不删而自删”;薛福成还强调了华侨的经济实力,认为他们虽身居海外多年,但“正朔服色,仍守华风”,清廷可以“借资于彼”,为“杜奸民诈扰之端”,恳请清政府废除海禁。薛福成的建议反映了华侨的愿望,也符合当时清政府的利益,因而得到批准。清廷命沿海督抚出示晓谕:“凡良善商民,无论在洋久暂,婚娶生息,一概准由出使大臣或领事官给与护照,任其回国治生置业,与内地人民一律看待,毋得仍前藉端讹索,违者按律惩治。”[8]至此,延续两百多年的海禁政策正式终结,海外华侨获得了自由归国的权利。
明令废除海禁政策是晚清华侨政策转变的最后突破。清政府开始从法律上对出洋和归国华侨进行保护,说明清政府已完全摒弃了传统的华侨政策,将海外华侨视为中华民族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海禁被豁除,清政府华侨政策的转变基本完成。之后,护侨政策得到不断发展。
第二次鸦片战争前,清政府华侨政策的出发点是基于政治因素的考虑。为了维护统治,消除一切威胁,清朝严禁内地华民出洋,对海外华民的态度是极端敌视和排斥。随着列强的入侵,苦力贸易的开展,华民大量出洋,对此清政府只能默认。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地方官员无所行动,瞒报所致。只有当苦力贸易引发地方与列强的矛盾冲突,危及地方政治稳定时,清政府的地方官员才会摆出姿态,出面解决,以免事态扩大。当然,清政府对苦力贸易导致华民出洋的事件也略有知晓,但终因对传统华侨政策的坚持,加上缺乏有效的信息,一直没有采取行动。
第二次鸦片战争后,清政府不得不重视起华侨问题,但最初仍是继承了基于政治因素的考虑这一价值取向。《北京条约》使列强在中国拥有了合法的招工权。由此,在招工问题上,清廷地方政府与列强的矛盾不断。为了避免地方动荡,维持与列强的友好,消除华民出洋的弊端,清政府与列强订立了统一的招工章程。随着大量华民出洋谋生,他们遭受虐待的消息不断传入国内,清政府开始担心海外华侨一旦归来,沿海地方将无法容纳,而无以生存的民众便会引发社会动乱。同时,为了树立关心海外子民的形象,不让洋人以此为口舌,清政府开始了对海外华侨的保护。这种保护最初的动机也是出于政治因素。
当洋务运动的发展受到资金短缺的限制后,洋务派官员开始将目光投向了海外华侨。他们不断上奏清廷对华侨的资金加以利用。这种主张在清政府派出驻外使领后得到了认同。驻外使领们的实地考查,证实了洋务派官员的设想。不少华民出洋后,通过艰辛的劳动,逐步积累了些资本,并发展成为具有一定实力的大商人。华侨经济力量的增强,对财政拮据的清廷具有很大的吸引力。而海外华侨一直保持着思乡情结,不断地向国内捐助巨款。于是,清政府也开始较多地关注起华侨的经济。
从19世纪80年代开始,洋务派官员更为积极地引进侨资。为了保证对侨资的利用,他们不断上奏清廷要求扩大对华侨的保护范围。至此,清政府华侨政策的转变逐步倾向于考虑华侨的经济因素。这一价值取向的转变一定程度上表明了晚清华侨政策的转变既是一种对华侨的保护,也是一种利用。1893年,清廷废除海禁政策,归国华侨的利益得到了保证。1895年后,清政府为了大力吸引侨资,采取了诸多具体措施:一方面,在国内设立保商局、商务局等保护侨商的机构[9];另一方面,组织海外华侨商会,维护侨商利益[10]。同时,清廷还实行奖励“商勋”和“惠商”政策,提高华侨的政治地位[11]。可以看出,这些政策是符合清政府和华侨的共同利益的。
晚清华侨政策的转变过程,体现了清政府不同的价值取向,也说明了清政府护侨态度经历了由被动到主动的转变。
[1]陈翰笙主编.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一辑)[M].北京:中华书局,1985.
[2]陈翰笙主编.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四辑)[M].北京:中华书局,1985.
[3](澳)颜清湟.出国华工与清朝官员:晚清时期中国对海外华人的保护(1851-1911)[M].中国友谊出版公司,1990.
[4]陈翰笙主编.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一辑)[M].北京:中华书局,1985.
[5]陈翰笙主编.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一辑)[M].北京:中华书局,1985.
[6]王彦威编.清季外交史料(使美日秘张荫桓奏陈旧金山戕害华工案办理情形折.卷68)[M].1932.
[7]陈翰笙主编.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一辑)[M].北京:中华书局,1985.
[8]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三)[M].北京:中华书局,1958.
[9]刘锦藻.清朝续文献通考(卷391)[M].上海: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
[10]温广益.印度尼西亚华侨史[M].北京:北京海洋出版社,1985.
[11]商务官报[J].光绪 33 年,(19).
THE PERIODIC BREAKTHROUGH AND VALUE OF THE CHANGES IN THE LATE CH'ING OVERSEAS CHINESE POLICY
JIN Jing
(Chinese Dept of Chaohu College,Chaohu Anhui 238000)
The Change of the Late Chi′ng Overseas Chinese Policy Reflects the Change of Understanding and Position of Overseas Chinese,and This Change is Inseparable from the Promotion of the role of Westernization. In the transformation process, the Late Chi′ng Overseas Chinese Policy Breakthrough after three stages,the Value of Protecting the Overseas Orientation of the Political Factors to Economic Factors.
the Late Ch'ing;Overseas Chinese Policy;Periodic Breakthrough;Value
K252
A
1672-2868(2011)04-0096-03
2011-04-15
巢湖学院院级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项目编号:XWY-201003)
金晶(1982-),女,安徽巢湖人。巢湖学院教师,研究方向:中国近现代史。
责任编辑:陈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