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账确认问题与对策

2011-08-15 00:46景德镇陶瓷学院科技艺术学院叶珍媖
财会通讯 2011年16期
关键词:核销应收款坏账

景德镇陶瓷学院科技艺术学院 叶珍媖

坏账确认问题与对策

景德镇陶瓷学院科技艺术学院 叶珍媖

应收款项作为流动资产的主要组成部分,其带来的经济利益能否流入企业,以及能否在一年内变现,直接影响到一个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在我国有关会计制度中规定,对于已经不符合资产定义,且确定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应转作损失费用予以核销;而对于收回可能性不大的应收款项,准予按一定比例计提坏账准备。但从实际执行效果看,很多企业仍存在着一定的距离和偏差。

坏账损失的确认条件

关于坏账的确认,目前国际上没有统一的量化标准。我国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对坏账的界定标准为:(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部分应收款项;(2)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款项;(3)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偿)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款项;(4)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款;(5)逾期法定年限以上(一般为3年)仍未收回的应收款项;(6)法定机构批准可核销的应收款项。其中的第(1)(2)(3)(4)(6)点完全符合国际公认“坏账”定义,至于第(5)点,笔者认为就中国企业的现实状况,该规定的意义是积极的,但以“3年”为标准,有待商榷。

坏账损失确认存在的问题

坏账损失确认的不足主要表现在:(1)《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应收款项管理制度的通知》中的第四条与《民法通则》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相关规定的债、诉讼时效等制度未能实现完全衔接。由于《民法通则》的法律效力高于《通知》,债务企业根据民法相关规定已不再承担债务偿还义务,使债权企业陷入由于结构性制度缺陷导致的尴尬境地。(2)以“3年”作为坏账确认标准显得缺乏科学依据。事实上,企业的应收款项超过3年未收回的情况非常普遍。有些债务企业可能会故意拖延至3年以上;而债权企业以“3年”为标准,往往忽视对3年以内的应收款项的管理,而当超过“3年”这个标准时,应收款项无法收回已成定局。(3)由于我国相关条例并未就企业关于坏账已经发生而未转销的情形出台相应处罚措施,导致许多企业坏账处理存在严重失实情况。有些企业领导为提高业绩,往往忽视坏账风险,盲目采用赊销方式扩大销量,人为粉饰利润。应收账款的大量增大,伴随的是坏账风险的提高。(4)在对企业的偿债能力进行分析时,仍采用国际通行的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指标。由于坏账不具有资产性质,更不符合流动资产的性质(一年内变现),因此,该指标的运用已失去实际指导意义,进而误导各类会计信息使用者。

坏账损失确认的改进对策

鉴于目前坏账损失确认中存在的问题,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强化应收款项日常管理,可采取以下对策:(1)根据客观性、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以应收款项的债权性质所对应诉讼时效长短与《通知》中的三年孰短作为确认标准。若法定事由使诉讼时效的时间超过了三年,则将该笔应收款项账面余额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各种款项,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赔偿后的余额确认为当期坏账损失;没有超过三年的,按照企业规定的一定比例计提坏账准备,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及时核销坏账。(2)为了减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量及审计风险,《会计法》应规定企业必须严格遵循“坏账”的定义,对已不符合资产定义的应收款项,应及时予以核销,并规定由于企业管理当局疏忽或出于某种目的不予转销的应收款项达到一定金额或比例时,应按《会计法》相关条款对该企业进行处罚,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会计法》中出台相关硬性处罚规定,促使企业管理当局必须时刻关注对应收款项的动态管理,尽可能地减少坏账损失。(3)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内部审计在应收款项管理中的监督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不断完善监控体系,改善内部控制制度,二是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有无异常应收款项现象,有无重大差错、玩忽职守、内部舞弊、故意不收回账款等情况,确保应收款项的回收。在我国内部审计大部分还停留在经营效益审计等方面,而对于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设计、遵守,揭示企业员工舞弊、贪污等工作进行得远远不够。内部审计对应收款项审计主要应在销货和收款流程,在销货流程应核查销售业务适当的职责分离、正确的授权审批、充分的凭证和记录、凭证的预先编号、按月寄出对账单等方面。(4)规范应收款项在会计报表中的披露。为了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便于会计信息使用者进行财务分析,在资产负债表中,应收款项应严格按流动资产的定义。账龄在一年以内的列作流动资产,而对于账龄超过一年而又不属坏账的应收款项,增设“账龄超过一年的应收款项”项目予以单独列示,并在资产负债表的附注中予以披露其有关详细信息。(5)财务会计与所得税会计的适当分离。从理论上理清会计核算处理有关规定与税法的功能,应将财务制度体现在税法中,而取消单独的财务制度。企业会计核算完全按照真实、公正的原则,对可能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根据各企业的实际情况按一定比例计提坏账准备,而不必受税法的限制;对不符合资产定义的应收款项及时予以核销。(6)加强相关责任人的离任审计。目前,我国离任审计主要只针对单位或部门负责人,而应收账款的发生与销售部门一线业务员直接有关。关于销售人员的业绩考核,应注意销售收入指标及货款回收指标的综合平衡。对于销售员的调岗或离岗,应进行审计和追究责任。

在实际工作中,不管企业信用政策制定的如何严格,只要存在赊销行为,坏账损失的发生是无法避免的。虽然有关部门先后出台了若干政策规章,但坏账的违规处理常有发生。因此,企业应遵循谨慎性原则,对坏账损失发生的可能性预先进行合理估计,并按企业现行方法及比例计提坏账准备,对于已发生的坏账及时予以核销,尽可能准确的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中的标准确认坏账,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准确的会计信息。当然,这也对会计工作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本栏目编辑 余俊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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