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汪文来
新社会组织对党建工作的影响及对策
□ 汪文来
新社会组织是指相对于政党、政府等传统组织形态之外的各类民间性的社会组织。这类组织介于政府、企业及个人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以服务政府、市场、社会为目标,为经济、社会活动提供服务,不以赢利为目的,主要包括社会中介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近年来,我国社会组织发展无论在数量、速度、活动开展及影响上,都有显著进步。根据民政部的统计,截至2011年3月,我国社会组织数量约44万个,其中社会团体24.3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19.5万个,基金会2600多个,至于没有注册的民间组织的数量,据估计已超过300万。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政府职能的转变和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尤其是在政府职能加快转变的形势下,迅速发展的新社会组织正在社会管理和服务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同时也给党建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加强党在社会组织这一新兴领域的领导,不断巩固和扩大党的执政基础,成为新时期党建工作的热点和突破点。要有效推进 “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进一步巩固党执政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增强党的战斗力、凝聚力和影响力,就要解答新社会组织的历史变迁及其对党建工作的影响这一理论与实践问题。
新社会组织是改革开放后大量涌现的,它履行的职能是新的,是政府在体制改革之后让渡出来的职能;并且新社会组织已经成为新兴社会阶层的利益表达者,已经成为社会转型期经济社会发展的结构主体;新社会组织已经成为党组织依托的新领域。新社会组织具有组织性、民间性、自治性、非营利性、多样性、松散性等特征。这些新情况、新特征对我们的党建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中国社会结构变迁的基本特征是国家与社会的高度一体化向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分化转型,呈现出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中介性。而新社会组织的出现与发展是顺应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分化转型趋势的。新社会组织是中间阶层比较集中的领域,其成员作为社会中间阶层,能起到维系社会稳定的作用。在任何社会中,庞大的社会中间阶层是维系社会稳定的重要社会力量。中间阶层是介于社会高层与社会低层之间的缓冲层,能起到缓和社会矛盾的作用。其代表着温和、保守的意识形态,抑制极端思想的出现与扩散;保证社会有一个庞大而又稳定的消费市场;优化劳动力资源的配置,促进经济发展。这些都有助于增强党执政的社会基础、物质基础和思想基础。
但是就目前来讲,中国社会仍然是一种底层最大、中层与高层较小的“金字塔型”结构,而不是一种中层大、底层与高层较小的“橄榄型”结构。因此,新社会组织的发展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政府职能转化前,行政管理格局是“大政府小社会”,很多社会性、事务性、公益性的工作都是由政府完成的。政府的工作又是在党委领导下进行的。而在政府从这些事务中抽身而出时,相当一部分社会性、事务性和公益性工作就需要由新社会组织完成。因此党就从直接指导社会服务工作变成引导社会服务工作。新社会组织从某种程度上说具有中介性质,从新社会组织的来源和功能来看,新社会组织介于政府、社会、个人之间,起着提供服务、沟通、监督等作用,他们从群众中来,服务于群众,他们与政府相比,也更加贴近群众。新社会组织的蓬勃发展为新时期党建提供了一个更大的空间和有利条件,只要党引导得好,他们就能成为党与群众之间的良好中介,扩大党的群众基础,从而夯实党的执政基础。
中国社会不断发展与分化,出现了各种不同类型的利益群体,他们具有各种利益诉求,将通过一定的渠道和方式,将自身利益诉求表达出来。当人们的利益没有得到充分的表达,或者没有得到表达,或者受到了损失,各种类型的利益群体就要设法表达出来。当制度化利益表达渠道不能很好表达利益时,人们就会采取非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方式去表达自身利益。这也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内在要求。人民当家作主就是在共产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保障人民当家作主要求,进一步疏通居民利益表达渠道。现有的制度化利益表达渠道包括党代会、人代会、政治协商会议、信访制度、职代会、听证会等。新社会组织的出现又提供了一种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渠道。新社会组织可以代表、综合、表达、捍卫利益群体的利益,这也是他们存在的根本目的之一。因此他们在表达居民利益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是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内在要求。
针对“两新”组织迅猛发展的新情况,党的政策是一方面支持、鼓励,使其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另一方面则积极加强引导,通过建立党组织等做法引领 “两新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一是新社会组织党组织的地位与作用不明确。各级党委对新社会组织党组织处于什么地位、发挥什么作用、主要职责和任务是什么都尚未明确,这种状况使一些新社会组织在党建工作上无所适从,影响了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是新社会组织地位与作用边缘化。新社会组织中要么没有建立党组织,即便是成立了党组织,但是其地位和作用也正在从“核心”走向“边缘”。“新社会组织”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实体,在组织活动的重大问题上,党组织不可避免会说话不硬,无权参与决策,处于边缘地位。一是由于新社会组织中的党组织与上级党组织的挂靠关系比较松散,使其相对于上级党组织的工作体系而言被边缘化了;二是由于新社会组织的特殊性,限定了党组织的活动空间,使其在“两新”组织中被边缘化了。
同时新社会组织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制度不健全,组织生活不正常的现象。一是党员的思想教育弱化;二是对党员的管理松懈;三是缺少必要的资源支撑;四是缺乏专门的党建工作者;五是覆盖面小。
新社会组织中的党组织不再是新社会组织的领导核心,不再独立承担新社会组织的领导核心职能,不能以党组织的名义领导全面工作,而必须要通过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来巩固和完善党的群众基础和组织基础。这就要求一定要选好配强党组织负责人,把党性强、业务精、有一定组织领导能力和党务工作经验的行政负责人或合伙人、管理者选拔为党组织负责人。建立活动经费保障、活动阵地建设制度,探索建立区域党建资源共享机制。
新社会组织的多头、分散管理,致使该领域党建工作责任主体不明、党的力量相对薄弱,“婆婆没有不好,但是婆婆太多也不好”。从目前情况看,新社会组织在登记上分属民政和工商两个不同的部门,在业务指导上则归属于几十个不同的职能部门。特别是在党建工作力量整体不足的情况下,由于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责任主体不明确,导致新社会组织中党组织的覆盖面不广、党的力量薄弱。因此需要合理设置新社会组织党组织,明确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责任主体,理顺归口管理体制。明确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责任主体也就是要明确党组织 “由谁建”、新社会组织党组织的工作“由谁管”的问题。根据便于管理、便于工作、便于指导的原则,实行行业管理、属地管理、对口管理、挂靠管理、指定管理等不同的管理体制,并且从经费上对新社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予以保障。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新社会组织不断发展壮大,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广泛,其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决定了党建工作必须向这个领域拓展和延伸,使“口袋党员”、“隐形党员”、“流动党员”浮出水面。“口袋党员”、“隐形党员”、“流动党员”在新社会组织中如果长期找不到组织,接受不到组织上的关怀,过不了正常的组织生活,长此下去,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难以保证,党性难以保持。只有建立健全新社会组织中的党组织,使这类党员亮出身份,才能发挥好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扩大党的影响力,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才能够通过新社会组织,合理表达人民的利益诉求,妥善协调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关系,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当家作主需要一系列载体、渠道来实现,除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信访工作制度、决策听证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等之外,还需要一系列的新社会组织来丰富和拓展人民利益诉求的表达渠道,实现人民当家作主。
因此我们需要做到:一是帮助和协助新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党组织;二是要吸收新社会组织中的负责人和优秀党员在体制内任职;三是要从生活、经济、政治上关心新社会组织中的党员,尤其是对于生活困难的老党员,要予以关心和照顾;四是要积极探索新社会组织党内服务的新机制、新载体,不断拓展党内服务的新途径,逐步形成“党委服务支部、支部服务党员、党员服务群众”的党内服务格局。
新社会组织对政府依赖程度逐步弱化,独立性相对增强,如果在新社会组织中建立党组织进行党建工作还是沿袭传统的党建工作方式的话,肯定是行不通的,这就要求新社会组织中的党建工作必须不断改进方式、方法。是适应新社会组织的现代管理体制,还是坚持党的原有的工作方式,已经成为能否被新社会组织接纳和认同的关键点。新形势下的党建工作要采用社会化的工作方式,要求党的政治工作通过社会工作的开展而展开,不依赖行政权力而依靠各类新社会组织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这些都要求党建工作方式实现从行政化向社会化的转变。
有研究表明,新社会组织中党员的流动性较强,党组织组建率不高、覆盖面较小,新党员发展存在困难。因此传统的单纯单位党建模式无法确保党建工作的全覆盖,导致了大量“口袋党员”和“隐性党员”游离在党组织之外。传统的垂直型单位隶属管理模式显然很难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必然要求新社会组织的党组织管理模式必须有所创新,而不能沿用以往的单纯的单位建党模式。
目前出现的属地化、区域化管理趋势就是这方面的创新。基层党组织设置的属地化、区域化管理趋势,也就是指基层党组织突破原有行政管制,按照属地原则来建立自己的组织网络,实行区域化网络管理。这可以使大量新社会组织中存在的“口袋党员”和“隐性党员”在所在社区或更大的行政管辖范围内找到并加入党组织,过上正常的组织生活。
此外,针对新社会组织的特殊性,还可以通过新社会组织所属的行业协会寻找突破口。行业协会作为新社会组织的一个关键组织,发挥着业务指导、行业沟通等功能,通过行业协会进行党建工作,可以发挥行业协会的沟通、协调和指导作用,同时也弥补了新社会组织党员人数过少而不能成立相应党组织的不足。这种党建模式可以概括为属业党建模式。这可以作为属地化党建模式的一种有益补充。
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一个重要领域,在巩固党的执政基础、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完成党的执政使命中面临着艰巨的任务。加强新社会组织党建,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现实需要,也是新社会组织自身健康成长的重要途径。我们不仅要认识到这一领域是党建工作中的薄弱点,同时又是巩固和扩大党的执政基础的新增长点。认识到这一点至关重要。新社会组织这块阵地,党不去占领,其他政治力量就会去占领。假如我们不能及时将党的建设开展到各类新社会组织中,错过了占领新社会组织这块阵地的时机,势必会削弱党对全社会的影响力。“有为才能有位”,因此我们应在了解新社会组织的历史变迁及其对党建工作的影响之后,深入探索“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有效方法、手段、途径,创新党组织组建方式,以行业协会、商会、民办教育学校和职业培训学校为重点,逐步向其他新社会组织铺开。创新党组织活动方式,按照“业余、小型、灵活、分散、实效”的原则,充分利用互联网和现代科技手段,开展经常性的教育培训活动,开展让党员喜闻乐见的活动。进一步探索符合社会组织特点的党建活动方式,开展以“提升党员素质、提升工作能力”为重点的“双提升”活动,增强党组织的生机活力。要加强社会组织监管,充分发挥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出台社会组织党组织工作制度和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发展党员程序、党员培训、党费管理等具体规定,促进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同时结合社会组织工作的特点,重视和加强社会团体内部党的建设工作,实现党对各类组织的全覆盖,增强党对社会组织的影响力。树立社会组织中党员的使命感,发挥党组织的引导和监督作用。发挥完善对社会组织的监管模式,促进社会组织优化结构、提升质量、规范发展,使其发挥更大作用。加强对社会组织非营利性的审查及财务活动的监督,防止以欺诈行为骗取免税资格或公众捐赠。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妥善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并且把它作为加强和改进社会管理、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重大任务旗帜鲜明地提了出来。“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要“按照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的要求”加强社会管理。坚持多方参与、共同治理,统筹兼顾、动态协调的原则,完善社会管理格局,创新社会管理机制,形成社会管理和服务合力。2011年2月19日,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创新专题研讨班上指出,要“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增强服务社会能力”,“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管理,明确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管理和服务员工的社会责任,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这为社会组织的科学发展进一步指明了方向,明确了任务。提高党协调利益关系的能力,已成为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的关键因素之一。加强新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有利于基层党组织占领工作制高点,真正把党的意志贯彻到每个党员身上,更好地发挥统筹协调各方利益关系的职能,使党在统筹和协调政府与不同群体及其成员的关系、沟通各种利益群体的关系等方面发挥关键作用,使各利益群体之间的关系得到协调和规范,从而很好的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总的来说,加强党对新社会组织的领导要做到组织覆盖、工作覆盖、作用覆盖,并且要厘清三者在社会组织党建中的关系,明确组织全覆盖是基础,工作全覆盖是手段,作用全覆盖是目标。要根据新社会组织的特点,明确具体的目标任务,强化新社会组织的社会服务功能,找准党组织和党员发挥作用的着力点。要通过抓党建,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社会组织贯彻落实,确保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科学发展,确保社会组织在加强社会建设中充分发挥作用。
作者单位:中共深圳市南山区委党校
责任编辑:马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