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行动困境之谜的出路分析:基于国外学者两本专著的检视

2011-08-15 00:54蔡辉明
财经理论研究 2011年3期
关键词:斯特罗姆奥尔森集体行动

蔡辉明

(中共上海市委党校 政府研究所,上海 200233)

公共事物治理问题历来是政治学家与经济学家关注的核心主题之一。最早研究公共事物问题的要追溯到古希腊的柏拉图,他在《理想国》中建构正义城邦图景正是为了寻找一种公共事物治理合理化的模式。然而,他对公共事物治理困难的探讨并无直接涉及,更多的是从理论建构的视角探求一种理想的国度治理模式。他的学生亚里士多德察觉到了公共事务治理的复杂性与困难性,正如他在《政治学》一书中所指出:“凡是属于最多数人的公共事物常常是最少受人照顾的事物,人们关怀着自己的所有,而忽视公共的事物;对于公共的一切,他至多只留心到其中对他个人多少有些相关的事物。”正因如此,公共事物的特殊属性使得集体行动失败在人类生产实践中日益暴露出来。那么,如何有效治理公共事物就成了此后政治学界、经济学界探讨的重要课题。

曼瑟尔·奥尔森(Mancur Olson)和埃莉诺·奥斯特罗姆(Elinor Ostrom)作为两代公共选择理论的奠基者,他们的学术思想对西方理论界和实务界产生了深刻反响,公共事物治理是其研究的主题领域。那么,公共选择理论立于何处?或者说它的学理基础是什么?从某种角度上说,公共选择理论是否可以理解成将经济学分析的方法论植入政治学的模型框架内,又抑或是经济学理论的政治学内在化。不可否认,政治学与经济学已呈现出一种不可阻挡的整合研究趋势。可见,公共选择理论不仅是新政治经济学的分支流派,也是新公共管理理论的重要支撑,对于解决现代化进程中的公共事物治理困难具有里程碑意义。比较两位学者的代表作《集体行动的逻辑》和《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理顺他们的主要观点与演进脉络,解读集体行动困境之谜,探讨两者的共识和差异,以期获得当代社会科学发展的前沿走势,为思考如何避免中国公共事物的退化提供有价值参考信息。

便于比较分析,可以把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一书的逻辑结构概括为:问题切入-前提假设-两种属性分析-新制度设计-结论阐述。

人们通常认为,由共同利益的个人组成的集团,他们的行为有着进一步追求扩大共同利益的倾向。奥尔森在书中明确指出,这种论断是缺乏充分价值论证的。他认为,“除非一个集团中人数很少,或者除非存在强制或其他某些特殊手段以使个人按照他们的共同利益行事,有理性的、寻求自我利益的个人不会采取行动以实现他们共同的或集团的利益。”因此,这样的集团在缺乏外部强制或激励机制的情况下,就难以建立起组织来实现个人的共同目标,集体行动将面临着失败的尴尬处境。奥尔森以此作为问题切入点,研究假设将行动中的个人视为理性人,把组织看待成具有提供公共物品的基本功能,进一步推导集体行动的可能性。

那么,为什么集体行动会面临着失败?或者说这种失败逻辑的源头是什么?奥尔森引用了哈罗德·拉斯基的话说,“组织的存在是为了实现一个集团的成员共同拥有的目的或利益。”这说明,个人对于建立组织有着利益的共同期待,因为集团的收益是具有公共性的。换句话说,集团所取得的收益,不管是否都付出了成本,每一个组织成员都能够共同且均等地分享到利益。明白了这一点,集团中的成员就产生了博弈心理,无论个人多么努力,付出多少成本,他只能获得集团收益中的极小份额。正如奥尔森所言,“集团越大,增进集团利益的人获得的集团总收益的份额就越小,有利于集团的行动得到的报酬就越少。”因此,经济人或理性人都不会为集团的公共利益采取行动,“搭便车”坐享其成的行为便产生了,集体行动的这种理性逻辑造就了集体行动所面临的困境。

尽管如此,现实生活中的集体利益还是大为存在的。奥尔森对集体行动作了进一步的分析。他根据集体利益的属性,相应地把集团划分成相容性集团(inclusive group)和排他性集团(exclusive group)。排他性集团中,个人固然希望分得利益的人越少越好,成员间具有一种排斥性。相容性集团中,个人固然希望共同努力的人越多越好,这样取得的收益就会越多。所以,相比之下,相容性集团更有可能实现集团利益。但是奥尔森又强调,相容性集团也并不是一定能实现集团的共同利益,因为“搭便车”行为仍是实现集团目标绕不开的障碍,个人与集团之间的利益关系仍是要解决的重要课题。

为此,奥尔森提出了用“选择性激励”(selective incentives)的方法来克服这一难题,即采用经济和社会层面的奖励和制裁方法。“因为社会地位和社会承认是个人的非集体物品。”这种有选择性激励的本质就是对个人加以区别对待,合作的个人将获得额外的奖金和荣誉,而不服从的个人将受到罚款和排斥。然而,对于大集团来说,组织成员多,结构复杂,衡量准确的个人付出成本不易,使得要做到“赏罚分明”,需要花费高额的成本。因此,在实际管理过程中,要做到“赏罚分明”并不是那么容易,这恰恰说明集体行动困境在所难免。但是奥尔森教授又指出,小集团的情况却是一种例外,用上面的理论是无法解释的。因为只有当所获得的收益超过付出的成本时,个人的利益与集团利益保持一致,小集团中的个人就会合作起来共同行动。而小集团所具有的灵活度、凝聚力、有效性等优势,正是大集团所缺乏的。最后,奥尔森得出结论:在集体行动中,小集团比大集团更容易组织起来;具有选择性激励机制的集团比没有这种机制的集团更容易组织起来。

沿着奥尔森的研究空白,奥斯特罗姆着眼于小规模公共池塘资源问题,从成功和失败经验两个角度,分析了小集团的集体行动逻辑,建构起第二代公共选择理论,被誉为新制度主义的重要基石。其研究成果《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从新制度主义策略的视角阐释了集体行动如何实现,它的最大学术贡献在于提出自主治理理论和新制度供给分析思想。正如毛寿龙在序中所言,“为面临公共选择悲剧的人们开辟了新的路径,为避免公共事物的退化、保护公共事物、可持续地利用公共事物从而增进人类的福利提供了自主治理的制度基础。”

归纳来讲,奥斯特罗姆研究的中心问题是,“一群相互依赖的委托人如何才能把自己组织起来,进行自主治理,从而能够在所有人都面对搭便车、规避责任或其他机会主义行为诱惑的情况下,取得持久的共同收益。必须同时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对变量加以组合,以便:(1)增加自主组织的初始可能性;(2)增强人们不断进行自主组织的能力;(3)或增强在没有某种外部协助的情况下通过自主组织解决公池资源问题的能力。”她在书中的逻辑论述可概括为:理论反思-实证建模-经验总结-新制度供给-结论归纳。

奥斯特罗姆首先分析了三个经常用来为公共事物治理方案提供根据的模型,即哈丁的“公地悲剧”、“囚犯困境”和奥尔森的“集体行动逻辑”。这三个模型都说明了由于公共物品的特殊属性和人的理性行为,公共事物经常出现一些悲剧性的结果。在当时的条件下,人们虽然提出了以国家中央集权或彻底私有化的所谓“唯一”的政策方案,即利维坦或明晰产权,但是这两种方法在特定情况下也经常出现失效。那么,除了政府和市场主导之外,是否还有其他更好方案呢?她提出了“自筹资金的合约实施博弈”方案,认为在没有利维坦或明晰产权的情况下,公共池塘的使用者可以通过自筹资金的方法制定出合理有效使用公共池塘资源的契约。同样地,自主治理制度也不是万能的,受到信息获取是否完全、监督制度是否完善、契约是否被广泛遵守等外界因素的影响。因此,研究理论模型在什么样条件下运行是有效的,才是关键所在。无疑,政策分析或者制度分析被提到规范研究与经验研究相结合的议程上来。

奥斯特罗姆提出制度分析框架拟要解决的问题:一是新制度供给问题;二是可信承诺问题;三是相互监督问题。她认为,学者们在分析集体行动困境得出的结论中往往显得悲观,那是因为他们所运用的理论假设存在着局限性,层次分析不够深入。她强调要实行多层次分析,即占用、提供、监督和强制实施过程的操作层次;政策决策的制定、管理和评判过程的集体选择层次和宪法决策的规划设计、治理、评判和修改的宪法层次。在制度分析阶段还要看到论坛与规则选择和执行之间的关系,因为在实践中,论坛的开展对制度的执行与制定有着深刻的影响。而且除法律之外,非正式的规则也应纳入考虑的范围之内。

奥斯特罗姆在考察美国、日本、瑞士和土耳其等国大量案例基础上,进一步论证了自主治理制度的现实可行性。她集中抽象出自主治理制度能够成功与持久的八项设计原则:(1)清晰界定边界;(2)占用和供应规则与当地条件保持一致;(3)集体选择的安排;(4)监督;(5)分级制裁;(6)冲突解决机制;(7)对组织权的最低限度的认可;(8)分权制企业。对于制度是如何供给这个问题,奥斯特罗姆亲自考察了美国大洛杉矶地区南部一系列地下水流域的制度起源。她观察到,水资源生产者为了摆脱抽水竞赛带来的日益恶化的环境,在大量谈判和诉讼无法解决之后,最后自主建立起对水资源进行适当管理的公共企业。此外,还形成了多个公共企业共同管理区域水资源的“多中心治理”局面。她认为,这一制度的成功有赖于地方自治的政治制度,有效地减少了地方制度的供给成本,促进地区间相互学习与仿效,抽水者给予制度提供了大量投入,如使起草的法案得以通过、向抽水者收税等,从而顺利引起制度变迁。当然,这是成功案例。奥斯特罗姆在分析了土耳其近海渔场、加利福尼亚的部分地下水流域和斯里兰卡水利开发工程等失败案例后认为,制度安排要符合上述整套八项设计原则,否则很难建立起强有力的制度支撑。

有了上述分析,对于自主治理制度框架的探讨就比较清楚了。奥斯特罗姆指出,“公地悲剧”、“囚犯困境”和“集体行动逻辑”这三个模型适用于分析较大规模的集团。而用于分析小规模的公共池塘资源问题时,会面临着三个问题考验:一是没反映制度变迁的渐进性和制度自主转化的本质;二是在分析内部变量是如何影响规则的集体供给时,没有注意外部政治制度特征的重要性;三是没有包括信息成本和交易成本。这样,就非常有必要考虑如何在公共池塘资源经验研究和现行的三个集体行动理论之间,架构起一座桥梁,发展成制度变迁理论。

那么,人们是如何选择具有净收益的新制度呢?奥斯特罗姆指出,主要影响因素有两个:一是环境变量;二是政治制度性质。新制度供给围绕着这两个变量的具体组合情况表现出不同的制度选择结果。

首先,她探讨了制度分析的框架。一套新制度能否替代旧制度,主要取决于这两套制度的“成本-收益”比较。而要计算制度纯粹的收益总和显得较为困难,奥斯特罗姆主张用影响总和变量的环境变量对制度分析的框架进行探讨。她确定了用于评估制度变迁收益的九个环境变量:(1)参与者的人数;(2)资源系统的规则;(3)资源单位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变动性;(4)资源系统的现有条件;(5)市场条件;(6)过去冲突的数量和类型;(7)记载有关现有条件和历史上资源使用模型的资料的可获取性;(8)特殊的现行规则;(9)特别提出的规则。而评估制度变迁的成本应该包括转换成本、实施和监督成本。此外,共有规范和其他机会评估也能影响当事人的贴现率,进而影响制度的成本收益。由于市场竞争会给公共池塘资源带来毁灭性的后果,所以公共池塘资源的制度变迁是区别于标准市场经济的制度变迁理论。人们会根据重视程度、未来预测、长短期评估、概率计算、信任经验等五方面,进行制度选择,从而可能会产生不同的利益分配和成本配置结果。

其次,她分析了制度变迁的过程问题。奥斯特罗姆对政治制度类型分两种情况讨论:在地方自治主导型的政治制度中,偏远地区的自主治理性比较强,容易形成制度安排;而非偏远地区受政治统治制度的影响比较大。在中央主导型的政治制度中,正直的官员会为公共池塘的治理提供一些合理的制度安排;腐败的官员会给制度供给带来困难,进而酿成集体行动失败的悲剧性结果。

两位学者研究的时代背景和课题任务不一,所得出的理论体系和结论取向也不尽相同。若是要进行一个优劣是非的区分,就难以正确评价两位学者的理论贡献。作为现代西方新政治经济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两代公共选择理论存在着一定的共识。同时,奥斯特罗姆的观点也增进了对集体行动逻辑的理解,弥补了奥尔森研究的空白。厘清两者之间的共识和差异,有助于观照当代经济学和政治学整合的发展趋势。

1.从逻辑起点和研究进路来看。由于公共事物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特殊属性,集体行动必然带有一定的利益性和博弈性,对“公共性”的剖析就成了他们研究的共同逻辑起点。两者的假设前提都是从“理性人”角度出发,认为有理性的、寻求自我利益的个人在集体行动中倾向于搭便车,集体利益的供给就不会达到最优,现实中的集体行动困境就在所难免。然而,奥尔森是传统理论的典型代表,这也就预设着他们将采取不同的理论演绎进路。奥尔森认为,相容性集团比排他性集团更有可能实现集体的共同利益,但也只是一种可能。在贡献大小与利益分享多少没有多大的关联情况下,若没有外部强制因素,集团中的理性个人就没有动力多做贡献。为了排除搭便车行为倾向问题,他设计了“有选择性的激励”的动力机制来克服这一难题,这更多是一种外力的作用结果,也就是利维坦方案。奥斯特罗姆摒弃了所谓“唯一”的方案,认为在利维坦和私有化方案之外,可以通过“自筹资金的合约实施博弈”解决公共事物的悲剧。换言之,她着力研究如何从内部机理激发,以便能够自主组织起来解决公共事物的悲剧,包括新制度供给、可信承诺和相互监督问题,构成了制度分析的基本框架。尽管从现有理论上看,组织是不可能自己解决这三个问题。但是已有的成功案例表明,经验上分析是可能的。因此,奥斯特罗姆选择了一条制度分析和经验研究相结合的演绎进路,论证了新制度建构可以扩大理性人的福利,使得困扰人们的搭便车行为找到了更灵活、更经济的解决方案。她所倡导的自主治理理论、多中心治理和新制度供给分析也成了她呼吁建构第二代公共选择理论模型的奠基思想。

2.从方法选择和分析维度来看。两者都既有理论反思的规范研究,又有考察案例经验的实证分析,最后为立论提供适用性和科学性支持。奥尔森首先对被认为理所当然的“有共同利益的个人组成的集团通常总是试图增进那些共同利益”提出质疑,认为搭便车心理会使集体行动失败,并结合大量的案例加以证实其立论合理性。奥斯特罗姆在反思三种富有影响的模型基础上,提出自主组织建构制度契约是可能的,进而在考察大量各国成功与失败的案例基础上,界定出保障新制度有效供给的八项设计原则。事实上,他们基于同样方法选择所分析的层次或维度是不一样的。奥尔森指出,自利的理性行为使得集体行动失败是不可避免的,选择奖惩分明的激励机制可以弥补这一缺陷带来的损失。然而这仅仅是停留在一阶困境的分析。奥斯特罗姆认为,分析集体行动困境学者所运用的理论假设存在着局限性,导致了他们的结论过分悲观。现实中往往面临的集体行动博弈结构并非是单一的囚徒困境模型,还包括占用和提供两个方面的问题,也就是如何有效供给新制度问题,即二阶困境。这就要求根据环境的基本参数,对多变量加以组合分析。以往的集体行动分析,一般只限于操作层次的分析。奥斯特罗姆系统地结合操作层次、集体选择层次和宪法层次分析影响集体行动的制度,归纳出有效供给制度的机理原则。此外,地方的政治制度类型是摆脱二阶困境的重要因素。地区间的沟通和学习降低了制度供给的成本,有力推动了渐进、连续和自主转化的制度变迁进程,可以看出,奥斯特罗姆的分析深入到制度供给和制度变迁层面。尽管如此,集体行动困境和新制度供给都是现实可能存在的博弈结构,不同的分析维度只能说明理论的价值适用性和逻辑替代性。

3.从立题旨意和研究结论来看。无论是国家还是市场,在对公共事物的治理尤其是管理自然资源方面,都未获得较好的成功模式。奥尔森和奥斯特罗姆都致力于研究解答同样的命题,即如何使集体行动成为可能,以期探索出一条有效治理公共事物之道。虽然两者都对摆脱集体行动困境作出了回答,但是他们所得出的结论却不一样。我们不难看出,他们分歧的焦点就在于制度安排的途径及其评价。根据奥尔森的观点,小集团比大集团更容易实现集体行动,而大集团集体利益的实现受收益分享原则和组织成本大小两大因素的影响,大集团的集体行动一般是不可能的。此时,对组织提供有选择性的激励制度安排就成了必要的路径选择。显然,奥尔森主张由外入内的“利维坦式”制度安排。奥斯特罗姆得出的结论却与之截然不同,她批评奥尔森等人的模型只是一些使用极端假设的特殊模型,并不是一般性的理论。在规模较大的公共池塘资源环境中,人们往往缺乏沟通,改变组织结构的成本很高,每个人都独立行动,这些模型的预测是有用的。但如果现实环境超出了假设范围,它的预见性便大为失效。例如在小规模的公共池塘资源管理中,个体通过沟通和信任行为方式,可以把成员组织起来共同趋利避害,于是便形成了共同的行为准则和互惠学习模式,现有大量的成功案例有力地说明了这一点。若是“利维坦式”的制度安排,容易破坏特定区域内原有的制度资本。而这种模型对于组织个体和资源分配来说,无疑都是经过沟通和评估后的最优选择。可见,奥斯特罗姆更强调由组织沟通所引起的“内部自生”制度安排,即自主治理理论。在她看来,从体制外实行的政府干预或市场私有化方案是错误的,往往弊大于利。

显然,奥尔森与奥斯特罗姆的治理理论存在着一定的衔接性和互补性,理论上不存在孰优孰劣之分,实践中都有各自深受追崇的解释性与适用性领域。正是如此,集体行动逻辑、多中心理论、自主治理理论都为不同语境下的公共事物治理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分析框架。值得一提的是,奥斯特罗姆的新制度主义思想在一定程度上打通了奥尔森在分析小集团集体行动困境中的前进方案,论证了自主组织新制度供给的重要性和可操作性,将第一代公共选择理论提升到第二代公共选择理论的高度,这种层面的立论不仅仅是一种规范的理论思辨,更是建立在实证研究基础上的逻辑演绎。

[1][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

[2]靳永翥.共同行动与新制度设计[J].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06,(2).

[3][美]曼瑟尔·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5.

[4][美]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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