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建军 周洪波
(重庆市万州区国家税务局,重庆万州 401000)
转型视角下重庆市民营经济税收环境完善研究
黄建军 周洪波
(重庆市万州区国家税务局,重庆万州 401000)
民营经济税收环境的完善是其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本文从税收政策角度,探讨“新36条”出台后,如何破除重庆市民营经济发展中存在的玻璃门、弹簧门现象,推进自主创新,解决转型升级的税收发展环境问题,从而促进重庆市民营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
重庆市;民营经济;税收环境
2005年国家出台“非公经济36条”,2009年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11年新36条出台,为重庆民营经济发展转型赢来大好机遇。本文拟从税收角度,探讨“新36条”出台后,如何优化重庆市民营经济税收政策环境问题。
直辖以来重庆市民营经济迅猛发展,2009年,民营经济提供GDP占比首次达到60%,吸纳解决就业和科技创新占70%以上,外贸出口占80%左右,服务行业占90%以上。税收收入贡献稳步提升,税收收入绝对额和贡献率从2005年的188.92亿元、55.44%稳步上升至2008年的436.35亿元、64.32%,年均增长2.22个百分点,贡献率高于同期全国7.28个百分点。[1](78)但是从另一方面看,重庆市民营经济在税收方面也存在比较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虽然国家一再出台取消部分收费、减轻企业负担政策,但税款预缴、核定征税并没有就经济形势变化做相应调整。2008年,影响重庆市民营企业发展的主要问题中,税费负担过重(46.43%)居于第四位。沿海三省与中部三省民营经济景气指数调查也印证了这一趋势:中部、沿海分别有75%、68%的纳税户反映近2年税费负担并未减轻,分别有47%、54%的民企希望加大减税力度。[2]税收环境预期不佳,从民营企业对未来政策环境预期来看,税费负担预期景气值较低,批发与零售业为0.05,建筑房地产业为0.3659,制造业为0.23013。
与其他省份相比,重庆民营经济存在第二产业比重过高,第三产业比重偏轻的问题。调研显示,重庆市民营经济中制造业户数占43.13%、建筑业11.73%、房地产业9.72%、批发和零售业8.83%,三个行业占总户数比例73.41%,高于全国5.2个百分点,高新技术和现代服务业等有市场竞争力的产业发展不足,占比不足一成。2009年重庆市20家重点民企集中在汽车摩托车制造、房地产、餐饮三大传统行业,销售收入总额达到1 144亿元,纳税总额达到57.38亿元,平均纳税2.87亿元,比2008年增长10.09%,其中纳税上亿元民营企业有14家,过百亿的有5家,以房产、汽摩行业占绝对优势。表明民营经济产业结构不合理,集群化和集团化程度低以及创新能力不足,客观上存在着短期的“稳增长”、稳定就业与长期的“调结构”、促进发展转型之间的矛盾。
近年来重庆市民营财政收入虽然贡献大,但横向比较分析有3个差距:绝对额远低于京津沪等3个直辖市,与“西三角”川、陕两省差距也比较大,2005—2008年,重庆市入库民营经济税收平均额294.03亿元,仅相当于同期京津沪的 15.34%、34.11%、16.51%,相当于川、陕两省的 41.81%、72.99%。2005—2008年,重庆市入库民营经济税收占税收收入平均份额58.99%,与天津基本持平,低于四川8.1个百分点。收入总额年均增幅为2.22个百分点,分别低于北京、陕西、四川1.65个、0.34个、3.09 个百分点。[1](124)
笔者认为,从税收角度分析,主要存在三方面影响重庆市民营经济发展转型。
税收优惠政策缺乏整体考量,容易形成民企发展优惠政策真空。首先是知识壁垒制约。因为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等因素,特别是研究开发费用、科技人员、高新产品(服务)收入占比不够等原因,导致这些特殊优惠措施对民企缺乏实质性激励。其次是行业准入制约。企业所得税法对基础建设、环境保护、高新技术等存在减半、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如《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民间投资在传统垄断行业和领域所占比重非常低,据统计,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中占13.6%,在教育中占12.3%,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中占11.8%,金融业中占9.6%,在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中占7.8%,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中占7.5%,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中占6.6%,在社会组织中占5.9%,民营经济优惠有限。第三是规模因素制约。《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首先是发票受限,我国总纳税户80%甚至90%以上的为小规模纳税人,民营企业更多是小规模纳税人,现行增值税税制把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其征收率工业企业为 4%、商业企业为 3%,实际税负高于一般纳税人,而且经营所需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按征收率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不但加重小规模纳税人税收负担,而且使购货方因不能足额抵扣进项税额而不愿购买,在激烈市场竞争中处于极为不利地位;其次是管理随意。《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不设置账簿或账目混乱或申报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核定征收办法。有些基层税务机关对民营企业不管是否建账、财务核算是否健全、有无利润都采用核定征收。
首先是政策不够稳定,绝大多数关系到纳税主体权利义务的税种,都是由国务院颁布暂行条例、草案、规定、办法等行政法规予以规定,造成补充规定份量大大超过税法条文。大量税法行政解释既造成税法效力弱化,具体条款频繁修改,缺乏应有权威性、规范性和稳定性,相互冲突,而且引发事实上的行政权冲击立法权。其次是预期不够稳定。变化比较频繁的税制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会产生潜在影响,导致企业常常无法准确核算其生产经营成本,因此难以对企业发展部署做出合理安排。最后是执行不够稳定。处于弱势民营经济,往往鼓励性税收政策,如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延期纳税等做法,难以得到有效执行,但惩诫性规定针对民营经济却容易被扩张性执行,多层执法、多头管理、重复检查、随意稽查等实际问题很多,民营企业普遍缺乏较为稳定、积极的税收环境预期。
完善重庆市民营经济税收政策环境,需要在积极探索民营经济税收政策创新的同时,营造区域性优惠政策、纳税、社会、税负等优质服务环境。
按照先行先试原则,从自主创新、风险投资、担保融资、人才培养等方面,在重庆率先推进民营经济税收政策改革试点,形成政策“洼地”。
在重庆市率先推进民营经济自主创新税收政策改革试点的探索:其一,加速折旧。借鉴发达国家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中应用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对中小企业应加速折旧,提高自主创新中无形资产投资的税前列支,以减少企业自主创新所花费的成本。可以通过其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推迟企业的纳税时间。规定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新设备、新工具可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等加速折旧办法;还可考虑对技术先进的环保设备、国产软件的购置和风险资本的投资实行“期初扣除”的折旧方式,允许在投资当年就扣除 50%~100%。[3]其二,税前列支。新所得税法第十四条规定对外投资的成本不得扣除。鉴于自主创新需要,可对此条作细划分类规定,企业对外进行的支持自主创新科技投入的投资成本可考虑予以税前扣除。新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对企业免税收入规定并没有体现出对企业自主创新的支持。鉴于鼓励自主创新的需要,可考虑规定适当条件,把符合条件的企业自主创新的投资收入列为免税收入。其三,鼓励研发。新所得税法第三十条在研发费用的扣除上仅仅规定“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过于原则且局限性明显,要改变只重视应用研究,忽视基础研究,只重视研究成果,忽视研究过程的税收歧视。其四,延迟企业纳税时间。对于用专利或工业生产方法等无形资产向中小企业进行投资者,投资者所获其投资收益可延迟5~7年缴税,这一方法可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与研发能力。
应从以下角度完善税收政策:首先是创业风险投资企业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将创业投资机构作为一种“透明组织”或投资管道,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的投资收益,按照协议全部分配给出资人,由出资人在取得收益后按照自身性质缴纳所得税。其次是免除创业投资行业管理公司的营业税。通过设立独立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提高其企业的运行效率。但由于现行税制规定,创投管理公司作为独立的纳税人,其管理费收入在税费上应缴纳5.5%的营业税及附加。但是,现行税制也规定,如果相应的管理业务是由创业投资公司内部的管理部门完成的,企业则不需要按照独立的纳税人缴纳营业税。最后是建立和规范民营企业的投资风险分摊机制。由于现行税法的规定使得中小企业投资者面临很大的风险,例如现行相关税法规定: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投资方企业既不能随意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可能确认其投资损失。而现实中的实际情况是,大多数中小企业自有资金非常有限,其企业经营规模普遍较小,因此其面临的投资风险比大型企业更大。为此,为了激发中小企业的投资热情,必须建立起相关的投资风险分摊机制,从而降低中小企业的投资风险,[4]促进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
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入手,建立民营企业社会信用体系,加快建立社会信用信息征集评价体系和信用档案库。为此,可根据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方式来进行尝试,比如可以考虑允许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按照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将其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也可对开展贷款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按照其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适度的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准备金,从而达到完善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目的。
高技术产业发展说到底就是人才与技术的竞争。可制定鼓励民间办学、社会捐资办学的税收政策,对社会各界向教育培训机构和科研机构的捐赠准许不受最高捐赠限额限制。提高职工教育经费提取比例,鼓励企业加大教育培训的政策。鼓励专家学者以科研成果技术入股民企或兼职,对取得相应收入按照“2免3减半”原则,免征个人所得税。完善高新技术企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进一步修订个人所得税政策,在基础扣除里,充分考虑现代家庭对教育的投入因素、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等,鼓励个人加大对教育的投资和多途径进行科技成果转化。[5]
所谓的纳税服务主要是指税务部门为纳税人提供的各类服务的总称。首先要加强工作衔接,根据《纳税服务工作规范》等相关规定,税务部门应在相关制度的规定下,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好纳税服务的相关制度和措施的建设,使税收执法与税收服务更加协调和规范。其次是通过整合服务资源来提高税务服务率。为此,税务部门应从简化办税环节,规范纳税服务工作程序、健全服务工作职责等相关环节入手,从而使税务服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最后要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不断提高服务层次,增强税务服务的便民化与信息化。例如,税务部门应充分利用现代网络加强纳税服务热线、税务网站、电子政务、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划拨、发票管理、政策查询等业务的电子化、网络化服务水平的建设,不断提升办税服务的质量。
首先是重视税务代理发展。创造条件为那些财务管理和经营管理水平相对落后的民营企业,提供建账建制的指导、信息、培训、企业发展分析等服务,积极推行对私营企业的税收代理制度,使其财务管理尽快完善起来。其次是强化代理行业监管,严格市场准入制度,维护市场秩序;切断税务机关及其干部与代理机构的经济往来,禁止过去实际存在的强制代理与指定代理等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促进税务代理依法办事和诚信执业。[6]最后,要进一步完善代理法规制度,根据在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相关法规应明确税务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及责任,真正做到税务代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目标。
税负水平高低对民企发展起重要作用,积极扩大查账征收范围,尽量缩小核定征收的比重。首先是建立企业征收方式过渡办法,可对核定企业规定一个过渡期限,其过度时间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通过合理论证确定,在这个期限内企业必须逐步从核定方式过渡到查账方式。同时,为了鼓励企业尽快向查账方式过度,在过度期限内,还可采取各种灵活措施引诱企业尽快完成转变。其次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民企税收负担评估制度,加强民企税收负担定期评估,建立科学规范的民企税负统计监测样本,客观反映民企实际税收负担。加强对民企享受税收优惠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效果考核评估,建立税前民企税收优惠项目的登记制度、税中税收优惠申报制度,以确保税收激励政策落到实处。最后是建立民企税务案件事项登记制度。对民企纳税上的非故意差错,只要其依法补缴税款,可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
[1]国家税务总局.中国税务年鉴(2006—2009)[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10.
[2]北京大学民营经济研究院.2009年民营经济景气指数调查行业对比分析[DB/OL].mea.pku.edu.cn.
[3]颜帮全.促进三峡库区民营经济发展的对策[J].重庆三峡学院学报,2008(4).
[4]何京蓉.三峡腹地民营经济的现状分析及发展研究[J].重庆三峡学院学报,2001(5).
[5]邹波.投资装备制造业 促进重庆民营经济产业升级[J].重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4).
[6]伍业兵,唐苏南.当前县域民营经济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策——以宜昌夷陵区为例[J].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4).
Research on Improving Taxation Environment of the Private-owned Economy From the Transition Perspective in Chongqing
HUANG jian-jun ZHOU Hong-bo
(State Administration Taxation Bureau, Wanzhou District, Chongqing, 404100)
The Taxation Environment for the private-owned economy is an important guarantee for its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axation policy, this article explores how to get rid of private economic development, the glass door and spring door phenomena after the "New 36" was issued in Chongqing so as to promote independent innovation and upgrade the taxation environment in transition period. Thus private-owned economy can be developed sustainably in Chongqing.
Chongqing; private-owned economy; taxation environment
F127
A
1009-8135(2011)05-0029-04
2011-06-03
黄建军(1965-),男,重庆忠县人,重庆万州区国家税务局注册税务师,从事民营经济与税务政策研究。
周洪波(1972-),男,重庆奉节县人,经济学硕士,重庆万州区国家税务局税务师,从事税务政策研究。
(责任编辑:朱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