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湘西地区改土归流考略

2011-08-15 00:42熊晓辉
重庆三峡学院学报 2011年6期
关键词:归流桑植永顺

熊晓辉

(湖南科技大学艺术学院,湖南湘潭 411201)

清朝初年,土司与封建王朝存在尖锐的矛盾。一方面,土司拥兵自重,与中央王朝对抗,违背了中央王朝利用土司制度加强对少数民族地区统治之宗旨;另一方面,土司间相互争斗,战祸不断,民不聊生,加之各地土司对土民的政治压迫和经济剥削,导致人民怨声载道。因此,康熙初年,在平定了西南“三藩之乱”后,清王朝开始实施加强中央集权、逐步削弱和消灭土司的政策。所谓改土归流,就是清王朝在中南和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废除土司统治,设置流官,建立直接统治的政策。

一、清代湘西改土归流伊始

早在康熙初年,湘西腊尔山地区六里(今花垣)苗民因不服土司的统治曾多次要求改土归流,但因时机不成熟,均遭拒绝。此后,苗族人民对土司和流官“时附时叛”。为了加强统治,1703年,清廷命吏部尚书席尔达,湖广总督喻成龙,湖南巡抚赵申乔等统领湖南、广西、贵州三省官兵进攻腊尔山区,用兵两月,迫使苗民编户纳粮“归流”。将下四里苗寨设乾州厅;改凤凰镇为凤凰营,后又改为凤凰厅;1730年,辰沅永靖兵备道道员王柔领兵进攻六里,设立永绥厅。至此,腊尔山区的设治归流完毕。雍正在位时接受云贵总督鄂尔泰奏议,全面展开改土归流。雍正四年(1726年),桑植土司向国栋与容美、永顺、茅岗各土司因利害冲突,彼此寻衅仇杀,“民不堪命”。[1](77)漫水各土司也相互吞并,干戈不止。[2](98)土司之间的混战与仇杀使社会不宁,民不聊生,激起了人民的不满与反抗。雍正七年(1729年),清廷命湖南按察使王柔、总兵刘策等分赴永顺、保靖、桑植等司,晓以利害,争取土司自动请求改革,在外有重兵压境,内有土民控告的情况下,保靖、永顺、桑植等地土司被迫自请改土。

改土归流时,清政府对土司采取区别对待的政策,自请改土的土司分别委以参将、外委、千总、把总等官职,并准其世袭;强行改土的不再封官;抗拒者则以罪革职,并且令土司及其亲属迁往外地,以防隐患。土司属下的土官,令其“各归本土安业”。

改土归流政策改变了封建领主制的土地关系和土民的人身依附关系,使广大农奴逐步转化为自由农民,并拥有自己开垦的土地,从而使其生产积极性有所提高,客观上促进了湘西地区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3](149)清代改土归流打破了元、明以来“汉不入境,蛮不出洞”的禁令,加深了少数民族与汉族的彼此了解,有利于国家的统一和民族间的自由往来与经济文化交流,促进了民族大融合。雍乾年间,清政府在湘西地区共废除大小土司59个,设立19个县、厅、直隶州,使湘西地区纳入了中央政府的直辖范围,打破了土司割据一方、各自为政的局面,加强了国家的统一和内地与边疆的联系。生活在湘西的少数民族在纳入全国统一政权管理之后,建立了与汉族地区相一致的政权机构,其一是,地方设置道、府、县(厅)三级行政组织,如永顺府下设永顺县、龙山县、桑植县、保靖县、安福县(永定县);辰沅永靖兵备道下辖凤凰厅、乾州厅、永绥厅;辰州府下设泸溪县。道(介于省与府之间的行政机构)有道员,府有知府,厅有同知或通判,县有县令。其二是,建立基层政权机构,实行保甲制度。十户为一牌,立一牌长;十牌为一甲,十甲为一保,立一保正;在设厅的苗区中心地带——所谓“生界区”,则实行百制,十户左右为一寨,立一寨长;十寨左右为一百户,设正副百户长各一人。保甲制度的实施,加强了中央政权对地方的统治,维护了地方治安。

二、湘西土家族地区改土归流

土司制度是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康雍时期,土司制度已愈来愈成为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障碍。一方面,土司制度已严重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另一方面,土司制度也不利于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巩固。为此,清政府决定实行改土归流。全国大规模的改流实施后,清政府遂派湖广总督迈柱对土家地区土司实施改土归流。从雍正五年(1727年)至十三年(1735年),清廷采取大军压境、“恩威并用”的办法,对土家地区土司进行改流,整个进程基本上是以“和”的方式进行,“唯容美销用兵”。据《容美土司资料列编》记载,雍正十一年(1733年),容美土民因不堪土司田旻如的“凌辱”,当田旻如亲赴辖地催缴秋粮时,发生了数地人民“抗粮结党,携家带眷,将把官亲舍田旻如、头目向玉,黑夜捆缚,尽行逃出,并杀死唐玉虎、覃文荣、金爪等情”。清政府在改流的土司区设立郡县。雍正五年(1727年),在南渭州、施溶州、田家洞长官司等地置永顺县,在上溪州、白岩洞长官司置龙山县、在保靖宣慰司及五寨长官司地置保靖县;雍正七年(1729年),在桑植宣慰司地置桑植县,并以上诸县建永顺府。同年,在筸子坪长官司置凤凰直隶厅。改土归流的实施,彻底打破了“汉不入境,蛮不出洞”的禁令,“昔日鸿界分夷夏,今日星轺任往返”,大批汉地流民进入土家地区。这些数量众多的汉人到土家地区,与土家人一起生活,促进了民间文化的广泛交流。

清政府为实施其文化统治,在土家地区设立学堂,向土家人灌输其思想。乾隆中期以后,土家地区各县均设立了县学,并且“遍设乡学”,使部分土家子弟能够系统地学习汉族文化知识,掌握汉族文化的基本内容。一时间,土家地区“诵读之声不绝”,各县“应试者不少千余名”,造就了彭秋潭、田泰斗、陈汝燮、陈景星等一大批土家文人。他们凭借学习到的知识,吟山川,歌人物,创作了具有自身特点的诗文作品,使这一时期的土家族文人文化发展到了一个新的水平。

清政府通过禁止土家文化(如“禁白布包头”,“禁端公邪术”等)提倡汉文化(如“有议婚者,请凭媒约,两家通知明白”等)的政策,使土家族传统文化逐渐凋敝,汉文化在土家族地区大行其道。不少土家族人逐渐放弃了自己民族的传统习俗,接受汉族文化风俗。例如,在丧葬方面,一些地区废弃了悬棺葬等古老风俗,开始接受汉族道士为亡人举行丧葬的礼仪,如“开路引亡”、“解生死劫”、“做道场”等。在节日习俗方面,庆元宵、春节拜年、清明扫墓、中秋祭月等汉族节日习俗开始土家族地区盛行。[4](46)但是,土家族土文化与汉文化的结合,也丰富了土家族文化的内容,产生了独具地方特色的新文化。如这一时期的土家歌谣,因为大量吸收了汉族歌谣的表方法和汉族文化的内容,其表现方式更为多样,内容更为丰富。对于外来的南戏、阳戏等汉族剧种,土家人经过加工改造,创造了具有本区域特色的民族戏剧,从而丰富了土家戏剧的内容。至于在宗教信仰方面,土家人受汉文化的影响就更加明显。所有这些都表明,汉文化的传入带来了土家族文化特别是民间文化的发展。

改土归流后土家族服饰和语言也发生了重大变化。首先,在服饰方面,改土归流前土家族人着衣喜爱青蓝色,穿大衣大袖,无领满襟短衣,袖口和衣服沿边镶有三条花边,男女都喜欢头缠长布帕,多为黑白两色。1730年,永顺知府袁承宠颁布了《详革土司积弊略》,化导土民“分别服制”,致使土家族服饰发生了变化,“男女服饰无诡异,视贫富分奢华”,并且“渐与汉同。”其次,在语言方面,随着汉人的大量迁入和清政府强行推行“官话”,土家语言逐渐为汉语所代替。改土前“乡谈多不可解”,改土后“能道官语者,十之五六”,“能操种音者十无一二”,“惟乡曲间有蛮声”。

三、湘西苗族地区改土归流

在苗族分布地区,土司土官的裁革、停袭,康熙初年即已有之。至雍正年间,清朝统治者在包括苗族地区在内的整个西南土司地区,大批裁革土司土官,形成了改土归流的高潮。关于在土司地区进行改土归流的直接目的和动机,雍正四年(1726年)云贵总督鄂尔泰著名的《改土归流疏》中阐述较为清晰。鄂尔泰奏云:“臣思前明流、土之分,原因烟瘴新疆,未习风土,故因地制宜,使之向导弹压。今历数百载,以夷治夷,即以盗治盗,苗、倮无追赃抵命之忧,土司无革职削地之罚。直至事上闻,行贿详结,上司亦不深求,以为镇静,边民无所控诉”。[5]同时,“云贵再者,……矿石盐井出产颇多,何至两者省赋税不如江南一府?”[5]在鄂尔泰看来,土司制度已不能适应清政府的统治需要,改土归流也势在必行。雍正四年(1726年),桑植土司向国栋与容美、永顺、茅冈各土司“相仇杀,民不堪命”,土司唐宗圣、向国佐、向朝先等“请内附”。于是先后设永顺同知一员和保靖同知一员,开始作改土归流的准备。同时,根据当时的形势作了军事上的部署。雍正五年(1727年),镇筸总兵杨凯由桑植率兵赴保靖“弹压”,道经永顺,“谕”宣慰司彭肇槐“纳土”,肇槐“惧”,“献土投诚,并请归江西祖籍”。第二年,“奉旨”赐彭肇槐万两银子,“听其在江西祖籍立产安插”。遂改永顺司为府,分其地为永顺、龙山二县。由此可见,湘西土司“献土”并非自愿,而是人民反抗斗争和清廷政府武力威胁,“虽欲不归流不可,推其意,以为负固不服,必遭灭族之祸,似不若掩耳盗铃,尚得恭顺虚誉也,而况有世袭之微职乎。”[6](68)原永顺司所辖南渭州土知州彭氏,施溶州土知州田氏,上溪州土知州张氏,腊惹洞长官司向氏,麦着洞长官司黄氏,驴迟洞长官司向氏,施溶溪长官司向氏,白崖洞长官司张氏,田家洞长官司田氏,均于雍正五年随宣慰“纳土”,以其地分隶永顺县和龙山县。同年,又追缴桑植宣慰司向国栋印篆,改其地为桑植县。向国栋则“以罪安置河南”。雍正七年(1729年),置保靖县,原保靖司宣慰使彭御彬“安置辽阳”。桑植下洞长官司向鼎晟,“请效永顺土司之例,改土归流。”雍正十三年(1735年),上下洞长官司向玉衡、向良佐“纳土”,“奉旨”给玉衡、良佐把总衔世袭,“分其地为四里”。又“析永顺、安福、慈利并永定卫地,置永定县。以原桑植司、上下洞长司地及原安福所面故地,又分慈利十四、十五两者,置桑植县。清代改土归流后,雍正十年,清政府特别规定在湘西地区设立“苗童生”。乾隆二十一年,准改“苗童”为“新童”,改“苗学”为“新学”,“以嘉向化维新之意”。到了嘉庆十三年(1808年),清政府根据湖南巡抚景安、学政李宗翰奏请,在凤凰、乾州、永绥、保靖四厅另编“边”字号,参加乡试的童生在30名以上者,“于本省额内取一名”。这些措施极大地鼓舞了人们的积极性。

[1][清·同治]周来贺修.罗教纯,陈锦纂.桑植县志:卷八[Z].1873.

[2][清·同治]周来贺修.罗教纯,陈锦纂.来凤县志:卷二十七[Z].1873.

[3]王承尧,罗午.土家族土司简史[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1.

[4]段超.改土归流后汉文化在土家族地区的传播及其影响[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04(6).

[5][清]赵尔巽.清史稿:卷二八八[M].北京:中华书局,1976.

[6][清·雍正]魏式曾,唐赓修,李龙章纂.永顺县志:卷十五[Z].1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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