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合作的金融实践:经验与挑战——兰考贺庄村资金互助社案例

2011-08-15 00:45贾林州李小免
长春市委党校学报 2011年3期
关键词:互助社借款社员

贾林州,李小免

(华中科技大学 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湖北 武汉 43007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4)

一、引言

自2006年12月银监会出台《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若干意见》以来,我国农村金融改革迎来银监新政,农民金融合作组织也迎来了发展的春天。据中国社科院张晓山书记统计,仅到2008年底,没有注册登记的资金互助组织就达四千多家,而且吉林省梨树县、安徽省凤阳县、江苏省盐城县、河南省信阳县等地的农民金融合作组织开始形成遍地开花、区域性突破之势。对实践形式各异的农民合作金融组织的现有微观研究成果中,多是从各方面阐述其实践绩效与运作机制;GB模式的国内先行者杜晓山、孙若梅等还深入讨论了其主持的GB模式的扶贫社实践中出现的一些问题,①并提出了众多有效的改进策略。应该说这些研究都非常有必要,但是整体上来讲,现有研究对于农民金融合作组织实践中(尤其是作为国家法规确立的资金互助社组织)面临的经验与教训的深度个案分析则很少见,将个案放在乡村社会转型的背景下去探讨的研究就更没有了,究其原因,或许是因为这属于多学科的交叉研究,较难以操作,或许是资金互助社实践时间较短所致。将个案中的问题放在乡村社会转型的背景下考察正是本文的着重点所在。

当然,需要明确的是,所有的重要研究几乎都意识到农村金融市场的改革或正规金融机构在农村的有效运作依赖于对乡村社会中客户信息的有效获得,②否则会导致面临契约执行的高成本问题,③或者从根本上说,金融机构在乡村社会的有效运作依赖于学习或模仿非正规金融的自发秩序。但是现实生活中的金融实践告诉我们并没有那么轻松。本文将展现贺庄资金互助社的成立过程与运作机制,并在乡村社会转型的背景下,探讨这一典型制度创新在运行实践中面临的经验与挑战。

二、贺庄资金互助社案例

(一)成立背景与村庄简况

兰考贺庄资金互助社与同县域的南庄资金互助社和陈寨资金互助社一起,都是吉林省四平市银监分局的姜柏林先生2004年底设计的,这使兰考成为全国最早开始农民合作金融组织试验的地区之一。2007年,吉林省梨树县闫家村百信农村资金互助社成为银监会第一批5个农村金融试点之一,姜柏林先生设计的资金互助社制度也成为农村银监新政的制度样板,逐步向全国推广。作为温铁军先生与何慧丽女士发起的兰考新乡村建设实验的重要组成部分,贺庄资金互助社的成立用意为:一是通过创立资金互助合作协会,调解会员间的资金余缺,缓解农村生产、生活资金紧张的矛盾;二是通过吸收会员股金,增加农业资本积累,为产业化发展提供服务;三是促进农民通过资金联合实现生产和购销联合与合作,形成以农民为主体的生产合作、购销合作和资金合作相结合的新型农村经营体制和机制。可以说,在原有的设计中,这种基于村社的合作金融制度对于农村合作金融体系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

贺庄位于河南省兰考县,是国家级贫困县,属于豫东地区。贺庄经济发展水平在兰考属中等程度,2005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1000元左右,仅能满足温饱。该行政村下属4个自然村,总人口3200多人(含无户口居民),人地关系高度紧张,村人均耕地1.3亩,分布严重不均,且耕地多为中低产田的沙质地;经济结构以农业为主,务工收入已成为村民收入的重要来源。村庄交通较为便利,是一个典型的黄河边上的中国农村。

贺庄资金互助社于2005年1月1日在贺庄经济发展合作社的基础上成立。贺庄经济发展合作社成立于2004年9月1日,是在经过有关专家、学者和支农大学生为期近两个月的群众发动和相关培训之后成立的。这里还需要说明的是,兰考的新乡村建设是综合性的社会实验,包括了农村经济(协会、合作社、资金互助)与文化(文艺队、老年人协会、群众培训)等涉及村庄发展的各个方面,而且取得了较大的成效。

(二)资金互助社现状

资金互助社是贺庄合作社的下属二级组织,但财务独立运行。截止2006年6月,互助社共有会员48户,总股金7.44万元,其中社会公共股4.23万元(分别为社会人士资助1.15万元,河南大学三农发展研究会800元,某机构3万元),资格股9800元,投资股9000元,其他为流动股。现有会员54户,股金7.1万元。会员最高入股3000元,最低200元,流动股最高达1.4万元(后由于操作不便及其它原因退出)。截止2006年底,互助社共产生资金占用费(利率)近5000元,提取公积金3400元,分红2600多元。互助社运行时间不太长,规模尚小,每年的贷款收益有限,互助社工作人员(理事长、会计、出纳)都是义务工作。

截止2006年6月12日,资金互助社共发放贷款42笔,总金额9.85万元,其中,非生产性贷款3笔,其中两笔急用款已还,另一笔是合作社理事会为推动合作社生态房项目而决定贷给某社员的,目前已到期,由于项目在进程中出现问题,贷款一直拖到2008年12月仍未还款(后面将分析这笔借贷所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在到期的40笔款项中,除上面所说的那笔用款没有归还之外,其余39笔全部还清。互助社运行一年多来,满足了大部分社员的基本资金需求。在互助社的7.11万元总股金中,有近3万元用于贺庄合作社的项目运作上,而用于借贷的4万多股本金在过去一年多的时间里转了两圈,总金额达9.19万元,涉及养殖、种植、商品流通、家具加工等领域。用于合作社项目的资金是符合章程规定转化为产业资本的股本金的,一定程度上支撑了合作社项目的正常运行。

互助社成立至今,一共有总余额近7万元的资金用于或支持合作社的项目运作。如养殖协会的注册成立资金是由互助社提供的;后来有2万元合作社投资建了饲料厂,现在已经投产,每吨饲料比市场上便宜300元-500元,产量也完全能够满足合作社成员的需求;另外还有2万元用于农资的统购统销,因为购销量大,市场上80元一袋的化肥,合作社72元就拿到了。可以说,其金融资本向产业资本转化的制度设计起到了应有的作用。

(三)运行机制

资金互助社的运行机制主要为以下几个环节。

第一,社员资格。目前资金互助社规定,必须是合作社成员才能加入资金互助社。而合作社的社员资格要求为本村村民。

第二,互助社组织原则。资金互助社有全体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实行民办、民管、民受益的组织原则。互助社选举与重大管理决策上实行“一人权票制”原则,即在传统合作社“一人一票制”的基础上,增加资本的表决权。理事会与监事会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原则。放贷对象为缴纳股金的社员。

第三,股份设置。社里设有资格股、投资股、流动股、社会公共股。且规定资格股农民社员200元/股,非农民社员500元/股,三年内不能退股。投资股农民社员4000元/股,非农民社员1000元/股,两年内不能退股。流动股有限,参与分红,可随提随取,不享受贷款权。社会公共股为国家及社会公共机构的资金入股。社员资金占用费在提取管理费用、公积金和公益金等公共积累后,按股份分红。

第四,社员资金占用费。入股有分红,借款有费用(利率),其资金占用费规定如下:10日内免息,10日以上按月利率计算;1个月利率6‰,3个月利率6.6‰,6个月利率7.2‰,9个月利率7.5‰,12个月利率9‰,逾期利率20‰。

第五,借款额度实行资本约束、比例控制原则。具体规定如下:单户借款额不得超过总股本金额的10%;最高10户借款不得超过总股本金额的50%;三个月内借款额不得低于总股本金额的30%;发起过渡期,单户最高借款额不得高于5000元;担保人担保额不得低于借款人借款额的40%;合作社内部用于经营性投资,借用金额不得高于总股本金额的40%;非农民身份会员借款额不得超过其股本额的80%。

第六,借款程序。一般程序依次为:(1)写出书面申请;(2)找担保人并写担保书;(3)交理事会研究批准,理事长签字;(4)会计办理借款手续;(5)找出纳取款。

第七,借款原则。借款实行股一贷六原则,不需要抵押物,股金额度内不需担保,但超过股金额度的借款要有其他社员不低于借款金额40%额度的担保额。

三、互助社实践的经验与挑战——一个制度分析

资金互助社是以村社范围为基础的农民合作金融组织。它的建立是基于农村金融运行的自发秩序,借鉴了合作社、格莱珉银行的小组联保的组织原则与制度,同时还将现代银行管理中的风险控制机制引入进来,并就金融资本与农业产业资本的有机结合做了具体的制度安排。因此,该模式堪称农村合作金融制度创新的一个典型。但是,这一典型的制度创新在转型期的中国乡村社会中依然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一)运行机制:非正式规则的正式化

这种社区型金融组织是在农村金融非正式制度的基础上,经由规则的正式化演进而形成的一种半正式化的制度安排。这主要体现在它对熟人社会自发秩序的自觉运用以及一系列风险控制手段的安排上,并由村民间的合作原则和非正式规范保证。

1.熟人社会的自发秩序

周立认为,正规金融组织在农村金融市场上面临四大困境:即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缺乏可抵押物、特质性成本与风险和非生产性借贷为主,这导致金融机构严重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问题,使得农村金融市场更倾向于形成长期的交往关系,从而排斥正规金融机构。[1]在以上四大困境中,缺乏可抵押物、特质性成本风险和非生产性借贷都是由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在本质上可视为是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不同表现形式。事实证明,能解决乡村金融市场四大难题的制度安排,尤其是信息不对称这一困境的只可能是内生于乡村社会生活中的非正规金融组织,因为农村金融市场是嵌入于乡村生产与生活之中的,大量的各种信息都依赖于在乡村社会生活中的人获得,而农业生产的特质性风险、非生产性借贷与可抵押物的缺乏也要求自主灵活地处理农户的借贷要求,这只可能由嵌入农村生活的人来完成。

互助社运作的合作原则保证了它能够相对自主处理借贷关系。合作互助原则,民办、民管、民受益的组织原则,全体社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三权分立”的组织架构,管理上“一人权票制”的决策机制,基本上保证了互助社的农民自主性。同时为了防止资本占主导地位,章程规定单户投资股不得高于总股本额的5%。这些规定保证了社员对互助社的民主控制与内部监督机制的形成,是互助社合作金融性质的根本制度保证。同时对社员是合作社成员的要求基本决定了它的村社区域性质,使其能运用农村熟人社会中存在的完全信息中介,具备信息对称的天然优势,可以有效弱化信息不对称问题,并有效地减少由此带来的高交易成本、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

只要互助社能按照乡村社会内在的规则处理借贷关系中的一系列问题,就基本上能够保证避免正规金融组织在农村金融市场中遇到的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缺乏可抵押物、特质性成本与风险和非生产性借贷为主四大困境。当然互助社在制度设计上排除了抵押贷款与非生产性借款(紧急借款除外)的资金需要。同时,资金互助社社员资格的“合作社社员”要求或合作社+资金互助社“双社”运行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也进一步强化了这种信息对称与关联博弈机制。可见,对农村非正规金融自发秩序的自觉运用与强化构成了其有效运行的制度基础。这使资金互助社相对于当地信用社有很强的比较优势。

2.风险控制机制:现代银行制度借鉴

资金互助社模式在设计之初就考虑到其风险控制,以便将来与正式的金融系统对接,同时也满足其自身风险控制与国家监管需要。这主要体现在其资本约束、贷款的比例控制以及借鉴孟加拉乡村银行GB模式的小组联保制度上。

第一,资本约束机制:股一贷六原则。章程规定,农民身份社员最高借款额不得超过其股金的6倍,如果其股本金不足就只能进行再入股,这就决定了互助社自有资本比例最低也为16.7%,远远高于巴赛尔协议资本充足率8%的风险控制线。这是资本约束机制的核心。

第二,比例控制原则。章程规定,单户最高借款额不得高于5000元(2006年6月以前规定最高额为3000元)。这样一来,即使入的是互助社最高的1000元股金,其最高借款额也才为5000元,而非6000元,这就有效防止了由于资本金不足带来的风险。同时,借鉴了小额贷款额度小的特点,适合农村经济生活需要,一定程度上也避免了大额带来的风险。而非农民社员借款比例最高不超过所入股本金80%的规定,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城市资本套取资金的风险。而且,投资股对城市资本的歧视性要求也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机构的农民所有,即农民身份股每增加400元增加一个投票权,非农民身份股每增加1000元增加一个投票权。

章程还规定,本社开展自营业务,资金借用不得超过本社资金总额的40%,这一规定是为了避免由于合作社自有业务资金占用过多带来的风险,同时它也使得农村金融资本进入农村经济系统,将农民的生产、流通中的资本需求与金融资本有机结合起来。

第三,小组联保制度。这一制度借鉴了GB模式的经验。互助社章程规定社员借款,在其股本金额内实行信用制度。超过其股本金额,须有协会会员担保,担保会员股金总额不得低于借款人借款额的40%。剩下的60%,有20%为股金做抵押,40%为个人信用担保。但需要说明的是,这种联保去掉了GB模式中众多形式化内容,如小组会议,而且联保人员也是可以自由变动的。互助社一年多实践证明这种本土化的小组联保制度降低了运行风险。

可以说,通过一系列的资本金限制、比例防控、小组联保等制度安排,资金互助社内部已经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内部监控机制与管理机制,在保障互助社内部风险控制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周立甚至评价说,风险限制措施“设置了5道风险“防火墙”,有过于谨慎之嫌”。[2]但是,制度的有效运行依赖于乡村社会现有的运作逻辑,在当前乡村巨变的背景下,这些嵌入于乡村社会的制度集合面临制度基础变革带来的巨大挑战。由一笔贷款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向我们展示了这种制度设计面临的内在困境。

(二)现实挑战:管理难题与结构混乱中的纠纷调解困境

2006年4月,资金互助社为推动合作社生态房项目,通过正规程序开会投票批准了合作社监事长高某的5000元3个月期借款,笔者调查时已是2006年8月份,三个月期已到,但是由于项目进程出现问题,借款未还。后来,为缓解高某的资金压力,合作社负责人王某在没有经过正常程序的情况下又私自借款5000元给高某。2007年寒假,笔者又前去调查,发现由于饲料厂经营不善导致投入饲料厂的2万多元可能存在风险,部分理事要求提出款项,但由于拿不出各方同意的方案,遭到相关投资人拒绝。而高某则称合作社什么时间把他们家房子修好,就什么时间还那1万元贷款。当然,从那以后,后来的社员借款大多就抱着不还或是怕自己股本金亏了的心态了。由于只贷不还导致所剩股本金有限,资金互助社的运营也就基本停滞了。

2007年寒假,笔者曾参与资金互助社内部整顿,但是我们虽然将所有的合作社、资金互助社、文艺队与村中有威望的人动员起来协调此事,最后仍然只是饲料厂投资拿出了回收方案,高某拖欠一事没有任何进展,而后者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饲料厂投资失败一事当然有管理经营不善的原因,但是更大的问题恐怕在互助社的制度设计本身。在一定程度上,互助社与合作社关联运作增加了互助社的资金运行风险,一旦合作社运行项目出现问题,有可能导致投资失败,进而影响互助社信贷资金甚至整体运作。这里表现的很明显,饲料厂投资的久拖不决减少了信贷供给,而且在社员中造成极不好的影响,进而加剧了社员借款不还的心态。

而高某拖欠拒不还款,在村庄众多力量介入后还是不能有效解决问题,就显现出村庄权威力量在处理纠解调解问题上的无力。当然,王某擅自借款给高某是内部监管不力与管理混乱造成的。在今天巨变的乡村社会中,原来的社会秩序正在发生变化,正呈现出结构混乱的状态。乡村社会巨变导致村庄社区中流动性的增加、异质性的凸显、理性化的加剧、社会关联的降低、村庄认同的下降、公共权威的衰退等,共同导致了村庄共同体逐步趋于瓦解,[3]乡村社会秩序由面对面熟人社会向半熟人社会转化,[4]这种巨变使得原来能有效提供信任机制与纠纷调解机制的地方性规范慢慢失效。[5]而原来乡村社会中非正规金融有效运行的内在秩序也面临着转型的挑战。高某拖欠正是这种地方性规范失效的表现,即乡村社会转型使得村庄内部不能提供有效的纠纷调解机制,而这种事又由于付诸法律途径成本太高,因此达成拖欠的均衡状态,并进而引发了资金互助社的实验停滞。

当然拖欠只是该村合作金融实验所面临困境的表现之一,除此之外还会以各种方式表现出来,如另一资金互助社实验的村庄由于派系斗争造成互助社几乎运行不下去,而易县与虞城GB模式的小额信贷试验反应出来的“磊大户”、“拖欠”、“中心主任坐支”等现象则更是这种结构混乱状态中的典型表现。当然,将这些问题放在金融学的专业视角下探讨,可能得出的结论是内部监管机制的问题,可是这并不能看清问题背后的结构性因素。

在乡村社会的巨变之中,原有熟人社会中紧密关联的社会结构解体,村庄社会关联减弱,权威日渐式微,共同造成原来在熟人社会中的信息对称和隐性抵押机制或复合博弈机制大大削弱。[6]这即表现为农村非正式金融组织运作的社会基础发生巨变,原有的地方性规范式弱,制度均衡走向再平衡过程。贺庄案例面临的管理困境和贷款拖欠难题,本质上是乡村社会基础巨变引发的制度实践再平衡过程。这一过程中,现代银行制度规则的引入则是充满不确定的乡村社会对规避不确定性风险的普遍性正式规则的自发实践。不过,很显然这一外来普遍性规则由于对互助社自身的约束有限,并不能完全防范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因此,仍然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

四、结论与政策意义

贺庄资金互助社作为农民合作的金融实验,是基于非正规金融自发秩序的典型制度创新。在乡村社会转型的背景下,这一制度实践较为有效地融合了合作社运作的基本原则与现代金融制度的风险控制机制,在贷款的风险控制与自身运作的风险控制方面都做了一定程度的探索。

农民金融合作需要借助乡村社会内部的熟人社会秩序,尤其是熟人社会自身的信息对称机制和隐性抵押制度,以便在重复博弈中形成制度均衡。同时,作为一种严格的风险管控规则,借用现代银行的制度规范有助于强化信息对称和防范不确定性风险。

但是,在当前乡村巨变引发的乡村社会权威式微,熟人社会向半熟人社会转向,社会关联削弱的背景下,乡村社会自身的纠纷调解能力大大弱化,容易导致不能有效地处理借贷纠纷,进而形成借贷风险。从这方面来说,农村金融合作正在面临乡村巨变带来的系统性借贷风险;同时,金融资本向农村产业资本转换的制度安排容易引发借贷风险,增加了机构的运行风险。应该看到,互助社内部管理混乱很显然也与这一转型的社会背景相关,也因此,合作金融实践也面临乡村社会结构性混乱带来的挑战。这种情况下,乡村社会就出现了对普遍性规则的内在需求,这是当前“迎法下乡”的社会基础所在。

贺庄资金互助社是一个较为成熟的金融合作的制度安排,在发展农村各种合作金融组织的过程中值得学习其有效经验,而其所面临的困境也需要我们从中吸取教训,寻找对策。

第一,利用非正规金融的内在秩序需要给予农民实质的自主合作权。只有农民自主的金融组织才能有效地利用乡村社会的内在秩序,从而较为有效地处理嵌入于乡村生活的农村金融市场的四大困境,而正规金融机构则由于面临四大难题时的高交易成本,必然造成悬浮于农村金融市场之上,只能靠受抑制的非正规金融来满足农民的巨大金融需求。因此,给予农民自主的金融合作权,兴办合作性质的村社金融组织,而非推动资本下乡、成立村银行和贷款公司,才是目前国家农村金融改革的努力方向。在这个意义上,国内推动大资本下乡和以村镇银行为主力的农村金融改革无疑已经走向歧路。

第二,加强和完善资金互助社的内部管理与外部监管。要坚决贯彻“民有、民管、民享”的基本原则,完善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内部管理制度,要特别强调其民主性、透明性,杜绝内部人控制,防止合作组织异化。同时也需要国家的外部监管,以避免由于内部管理不善引起的区域性和系统性金融风险。

第三,社区金融机构应该借鉴现代银行的风险控制机制,包括本土化的小组联保制度、比例控制与资本约束机制,这有利于降低贷款风险、机构运行风险和区域金融风险。

第四,需要重新定义金融资本向产业资本的转换机制。目前该机构的这一制度安排不能很好地解决由此带来的相关风险。必须界定这一转换过程中的相关责任划分,做到决策科学,降低风险成本,如召开理事会扩大会议,限制投资额度或比例等,进一步分散风险。或者如果没有操作能力,应该禁止向合作社相关项目贷款。

第五,乡村社会转型呼唤国家权力介入支持乡村社会综合治理。高某拖欠借款不还反应出村庄纠纷调解机制的弱化,而其背后是乡村社会的结构性混乱。这种混乱内生了基于制度(系统)信任的普遍性规则的需要,但是由于现代法律调解制度的高成本与这种需求的地方复杂性,我们不可能期待国家法律力量直接调解乡村社会纠纷。

更为可行的是国家司法的普遍性规则体系作为权威力量的载体,作为一种治理力量,支持乡村社会精英综合运用各种地方性知识,来保证乡村社会的秩序均衡。而对于村庄层面来讲,则需要继续动员村庄的传统资源,进行村庄文化建设与经济发展,推进村庄综合治理。只有国家与村庄互动,才能够尽可能稳定结构混乱的乡村社会,使地方性知识与规范继续发挥作用。

[1]周立.农村金融体系的市场逻辑与中国经验[J].中国乡村研究,2007,(5).

[2]周立.资金互助与穷人生计──7省11家农民合作社调查[J].当代中国研究,2006,(3).

[3]董磊明,陈柏峰,聂良波.结构混乱与迎法下乡[J].中国社会科学,2008,(5).

[4]贺雪峰.论半熟人社会[J].政治学研究,2000,(3).

[5]季卫东.法治与普遍信任——关于中国秩序原理重构的法社会学视角[J].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从,2006,(l).

[6]贾林州,赵晓峰.乡村巨变中的农村信贷合约风险及其控制[J].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10,(4).

[注 释]

①参见杜晓山著《中国农村小额信贷的实践尝试》,载《中国农村经济》2004年第8期;孙若梅著《中国小额信贷的发展》,载《中国小额信贷十年》,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77-91页。

②参见Stiglitz,Joseph E.and Andrew Weiss著Credit RationinginMarketswithImperfectInformation,载American Economic Review1981年第7期;林毅夫,孙希芳著《信息、非正规金融与中小企业融资》,载《经济研究》2003年第7期。

③参见Hoff,Karla and Joseph,E.Stiglitz著Introduction:ImperfectInformationandRuralCreditMarkets Puzzles and Policy Perspectives,载World Bank Economic Review1990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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