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近代南北方族田的差异表现

2011-08-15 00:49吴宝莲
关键词:宗族

吴宝莲

浅论近代南北方族田的差异表现

吴宝莲

族田是宗族共有的土地,是宗族组织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对南北方族田在规模数量、来源渠道、经管制度、流失状况等方面进行了比较,认为近代北方族田发展呈现出“少”、“慢”、“快”的特点,即族田数量稀少、族田建置缓慢、族田流失较快。

近代;南北比较;族田

族田即宗族名义上的共有财产,其始于北宋初年范仲淹在苏州创立的义庄。明清之后,族田逐渐广布于中国大地,成为宗族组织重要的经济基础,对乡村社会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从学术界目前对族田研究的现状来看,多集中于南方地区,如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广东等江南和东南沿海一带,而北方地区囿于家谱、地契、土改调查等一手资料的相对不足与零散,研究得比较薄弱。笔者在翻阅了百余部北方地区(主要是晋冀鲁豫等华北四省)的族谱之后,发现尽管南北方族田在保护措施以及功能等方面存在一些相同之处,但其中的不同点更值得关注。现详细撰文如下,舛误之处,还请方家批评指正。

北方族田不如南方族田发达,这一点是学术界的共识,但也并非没有。早在北宋时期,继范仲淹创办范氏义庄不久,吴奎就在山东潍州北海买田为义庄,齐州韩贽也以所得俸赐买田赡族党,成为一时佳话[1]。此后,历经元、明、清三代的发展,截至民国时期,华北地区设祠堂、建族田的事例仍然存在。如在河北阳原“本县巨族,如揣骨疃之李,曲长城之苏,浮图讲之朱,东城之王、马,辛堡之郝,治城之张、王、李、井以及其他诸大族,皆有合族以及分支之宗祠”[2]。又如山东莱阳“士庶皆有家庙,藏其先世遗像、谱牒、木主,以时致祭……故每多置田产,资其租金以备祭品,谓之‘祭田’”[3]。而且北方的名门望族如“天下第一家”的曲阜孔氏、河南固始吴氏、济宁潘氏所拥有的族田数量并不逊色于南方大族,其保护及管理方式的严密、族田功能的多样也与南方宗族极其相似。不过像这样的华北大族很少,绝大多数宗族的族田与南方差别很大。此外,由于南北方的地理条件、政治、经济以及社会环境的不同,北方族田与南方族田从整体而言呈现出很大的差异性。

一、族田绝对数量和相对数量上的悬殊

北方族田在数量上远远少于江南、岭南地区,这是前辈学者在考察南北族田时经常提及的差异点,但大多数学者并没有对北方族田的数量、相对比例进行细致研究。截止到目前,关于近代北方地区族田的总体性的资料,可能是国民政府主计处统计局以及土地委员会的调查统计。据国民政府主计处统计局在民国二十三年(1934)的调查结果显示,山东平均每县祠产耕地15,023公亩,荒地15公亩,总计15,038公亩,根据1公亩=0.15亩计算,山东每县的祠产总计为2,255.7亩;山西的县均祠产耕地为18,930公亩,荒地2,907 公亩,合计 21,837 公亩,即 3,275.55 亩[4]。 而在1936年左右,国民政府土地委员会对中国18个省的团体所有土地进行调查后,统计出山东县均祭田熟荒地总计为 2,447.603亩,山西为 3,554.291亩[5]。 因两个机构的调查数字大体相近,所以取平均值,即山东每县平均族田面积为2,351.65亩,山西为3,414.92亩。以1936年山东管辖107个县计算[6],山东全省共有族田约为251,626.55亩。同理以山西105县计算[7],山西全省共有族田约为358,566.6亩。

而在南方地区,几个县甚至一个县的族田总量就可以与华北一个省百余县的族田总量持平。如浙江省义乌县的族田总量为 204,117.8[8],诸暨为 16万亩,江苏的常熟、吴县、无锡、昆山等县族田都在10万亩上下[9]。南方县市的族田量尚且如此,更不用说南方一个省的族田总量了。据王志龙对安徽族田的研究,1930年代安徽省共有族田1,880,000亩,到土改前夕族田总数更增至3,776,000亩[10]。广东省族田则更多,总数约为1260万亩[9]。用族田数量较多的山西省与之比较,山西族田是安徽族田(1930年代的数字)的19.1%,却仅为广东族田的2.85%。至于族田的相对比例方面,据华东军政委员会统计,土改前除了苏北地区公族田比例为1.88%,其他省区的比例均在4%以上[11],闽广两省的族田比例更在30%左右,其中广东中南部族田占40%[12]。而北方地区,据李文治、江太新两位先生估算,黄河流域各省族田所占比重很难超过1-2%[13]。由以上具体的定量分析,直观地证明了近代北方地区族田的稀少。

二、族田来源渠道方面的差异

尽管到了近代,华北族田的来源方式逐渐多元化,但与同时期的南方相比,增置渠道仍略显狭窄,主要体现在华北宗族普遍没有代代提取祭产的传统、购田资金的来源又较为有限以及商人群体与族田建置的联系不够密切。

为了使家族的祭祀等活动能够维持不衰,早在南宋时期,朱熹特在《家礼》中规定:“立祠堂,则计见田,每龛取其二十之一,以为祭田,亲尽则以为墓田,后凡正位袝位皆放此,宗子主之,以给祭用,上世初未置田,则合墓下子孙之田,计数而割之,皆立约闻官,不得典卖。”[14]朱熹的以众存方式置祭田的思想对南方宗族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浙江族田最多的义乌县深得朱氏礼法精髓,家家户户在分析家产时,都在全部土地中提取较肥沃的田地若干亩作为祀产,并成为当地的风俗[8]。分家时提留祭产的方法也是福建族田增殖的主要途径,并且提留的比重很大。据郑振满对清中叶以后闽北若干地主家庭的分家文书分析,每次分家时提留的族田都占总田产的20%以上,平均达37%[15]。这样高比例的提留族田,加之族田一般不允许买卖,族田的总量就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了。而在华北,除了个别地方,如在河南开封“同父兄弟对于遗产上之权利,概属平等,而每持长子主祭之说,于兄弟分析家产时,先为长子除地若干亩,再行平分,其所除之地名为‘奉祀地’”[16]外,绝大多数家庭都是进行较为彻底的诸子均分,以便子孙都可获得土地维持生计。

华北宗族购置族田的资金来源也非常少,笔者通过翻阅族谱后,总结出三种主要的方式:族丁凑钱集资或捐资购买、卖茔树得钱购地、利用祭余生息购田。而在南方地区,宗族购田的资金来源五花八门,并涉及到族人生活的方方面面。如与华北相比,安徽宗族普遍要求获得功名的族人捐献升迁喜资,且捐资数额较大。六安匡氏规定族中 “学校造就毕业后能出仕者”,“以官阶之大小为捐钱之钜细,最低以二百金为度”[17]。此外,在安徽、浙江和福建等地,一般族人神主移送到宗族祠堂时还需要交纳相关的费用,作为享祭花销;族人在添丁、婚嫁和丧葬时也必须向宗族交纳一定的费用;族人借用宗族器物或祠堂场地等,应向宗族交纳一定的租金;宗族在管理各项事务时,为了促使族规家法得到有效遵守,还对违纪族人实施严格的罚款制度……对于这些规定的纳钱名目,族中无力交纳者甚至要输地抵资,直接捐田入祠。正是通过无处不在、无时不有的收费措施,南方宗族积累了一笔不小的收入,为将来购置族田做足了资金准备。

此外,南方族田还与商业搭上了密切的关系,商人或资本家积极参与向宗族捐献田地的活动,如徽商最初大多依靠向宗族借贷资本作为本钱,经营过程中也全赖族人的支持和帮助。获得成功后,徽商便将巨量的资金用于捐纳捐输、建立祠堂、置办族田、创办学校等,以回报宗族,这必然极大加速了族田的发展速度,从而使得徽商成为当地族田最重要的捐献群体。在苏南、浙江、福建、广东等商品经济发达的地方,商人更是在家乡兴起了建置族田义庄的热潮,如光绪年间浙江镇海李弼庵、李亭君兄弟以货殖起家,谋建义庄[18]。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南方的宗族义庄也逐渐将租息投资于工商业,如无锡荡口镇华芬义庄在抗战前曾经营兴仁堆栈[19],1920年代末六安晁氏义庄创办振安工厂一所,织毛巾和袜子[20]。在华北地区,也出现过一些商人挣钱回故里后置办祭田、修族谱之类的事例,但较为少见。华北商人大多将所赚得的钱财用于个人享受方面,如著名的晋商将钱财用于修建宅院、吸食鸦片等,晋商大宅院普遍以规模大、建筑精、品味高著称,占地动辄几十亩上百亩,屋室少则几十间,多则上千间,这种投资作风在其他商帮中不常见[21]。在山东,经营酱菜的济宁玉堂孙家、驰名中外的瑞蚨祥孟家,据目前的资料情况来看,都没有设立义庄族田。

也许正是由于南方族田的来源渠道比较广,资金雄厚,因此南方的义庄田相对北方较多。据1930年代国民政府土地委员会对18个省每县平均义庄地面积的统计,山东有746.680亩,山西有210.391亩,而南方各省均在千亩以上,如浙江和安徽均为3千余亩,湖南有9,405.23亩,四川则有1万余亩[5]。而且南方宗族除了传统的祭、学田外,还有属于本族的庙田、族务田、应付政府赋税差徭的公役田等。

三、族田经营制度方面的不同

统观南北各地,近代族田的经营方式大致有四种:租佃制、佃仆制、自耕制和雇工制等,最普遍的为租佃制。在华北地区,宗族广泛采用族人自耕制和一般的租佃方式经营族田。而南方地区由于永佃制的盛行,加之有相当多的宗族田地源于分家时的提留和普通族人的捐献,宗族往往给予佃农田面权的优惠,并在宗谱中明确记有 “皮骨田”、“田骨”、“田皮”、“皮租”、“骨租”字样。尽管从目前搜集的资料来看,南方各省族田中永佃比例不一,但永佃制确实广泛地存在于浙江、安徽、福建、江西等地的族田经营中,并且族田的地权分化至迟于明代开始。据张明对徽州族田地权的研究,族田的地权形态至迟从明朝万历年间开始了双层地权的分化。清朝时期,宗祠或公堂逐渐失去了对佃农的强势地位,族田出现双层地权分化并逐步加深。至民国时期,族田地权分化更加普遍,宗族主要掌握族田的田底权,田面权则主要被佃农分割,徽州祠堂只能作为一个普通土地拥有者参与土地租佃和交易[22]。总之,永佃制在南方族田的流行,使得佃农在实际耕种中可以转让或继承,从而拥有更多的自主权,更有利于他们对土地精心细作,促进族田的稳定与发展,而华北地区由于不定期租佃制度以及族人自耕所带来的不稳定因素,再加上保护措施的相对不严密,使得族田的发展存在很多隐患。

四、族田流失状况的差别

在翻阅华北四省族谱时,笔者发现了很多宗族回赎族田的事例,如项城张氏茔地一处,“直五弓阔五弓,墓三座,前人卖去,至十二世孙允登、十三世孙振业、十四孙锋燥、应瑶回赎”[23]。民国二十三年,沂州杨氏合族量力输金,集大洋四百六十元,其中花费五十二元赎回墓田[24]。定兴鹿氏“都转公置祀田五顷二十九亩为祭祠扫墓之需,呈县存案立法周备后,不知何人典出,仅存彭各庄地九十三亩,壮节公官黔时,赎回侯官营地一顷九十四亩,史家庄地五十二亩”[25],鹿氏家族势力庞大,祀田在官府备案,尚且被典卖流失,更不用说其他贫弱的华北小族了。其实,族田被典卖迷失而回赎的情况在南方诸省也是存在的,如江苏、安徽、江西地区的族田曾深受太平天国等大规模战争的影响而被抛荒、侵占。只是相对南方而言,华北族田因宗族自身衰落、保护措施不甚严密、战乱频仍等主客观因素更容易流失,流失的速度也较为迅速。

总之,与南方族田相比,华北族田呈现出“少”、“慢”、“快”的特点,即族田数量稀少、族田建置缓慢、族田流失较快。但南北方族田还是存在一些共同之处,如官僚、乡绅在族田构建中都发挥了主要的作用;直至近代,族田都是缓慢发展的;族田的基本功能都是敬宗收族,均为宗族进行各项活动的物质基础。此外,南北方家族文化并不是彼此隔绝,而是有所交流的,由于明清以来程朱理学正统地位的确立以及南方宗族发展的强盛,从而使得北方宗族受到其文化的影响,在一些县志里,我们可以找到宗族仿照朱熹家礼、范氏遗法设祠堂、建义庄的事例。如济南府生员董允贞,“倡为族社,醵榖盈千石以供岁时祭祀,余则散族之贫者,大略仿范氏义庄云”[26],但由于各种原因,宋明理学的宗法思想在北方并未得到充分响应,仅仅对世家大族影响较大,这也是为什么个别北方大族族田经管方式与南方极其相似的一个原因。

[1]宋史:卷 316.吴奎传.宋史:卷 331.韩贽传.

[2]阳原县志·礼仪民俗.民国二十四年铅印本.

[3]莱阳县志·礼仪民俗:三卷.民国二十四年刻本.

[4]国民政府主计处统计局.中国土地问题之统计分析.正中书局,1941:60-61.

[5]国民政府土地委员会.全国土地调查报告纲要.1937.

[6]民国山东通志编辑委员会.民国山东通志:卷二地理志[M].济南:山东文献杂志社,2002:234.

[7]山西省史志研究院.山西通志(第二卷)地理志[M].北京:中华书局,1996:42.

[8]中共义乌县农村工作委员会.义乌县土改资料1-3-13//陈安定.近代浙江义乌族田研究[D].南京师范大学,2008.

[9]邓河.浅论近代农村的族田经济[J].山西财经学院学报,1995(3).

[10]王志龙.近代安徽族田发展态势研究[J].中国农史,2008(2).

[11]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华东区土地改革成果统计.1952.

[12]陈翰笙.解放前的地主与农民:华南农村危机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38.

[13]李文治,江太新.中国宗法宗族制和族田义庄[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195.

[14]邱濬.朱氏家礼卷一.通礼杂录.

[15]郑振满.清至民国闽北六件“分关”的分析[J].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4(3).

[16]前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 (上)[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126.

[17]六安匡氏宗谱卷首上:总例.民国二十五年刊本//王志龙.近代安徽族田研究[D].南京师范大学,2008.

[18]镇海李氏养正义庄记//王日根.明清福建与江南义田的比较研究[J].史林,1996(2).

[19]张少筠.近代苏南族田研究[D].南京师范大学,2008.

[20]王志龙.近代安徽族田研究[D].南京师范大学,2008.

[21]张实龙.甬商、徽商、晋商文化比较研究.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9:76.

[22]张明.清至民国徽州族田地权的双层分化[J].中国农史,2010(2).

[23]项城张氏族谱:张氏谱例.上海图书馆藏,民国二十五年.

[24](沂州)《杨氏家谱》第六册.上海图书馆藏,民国二十四年影印本.

[25]定兴鹿氏二续谱:卷九.祀田.光绪二十三年刻本,家谱网所藏.

[26]杨士骧,孙葆田.山东通志:百六十九(人物志)[M].北京:商务印书馆,民国二十三年初版:4903.

K244

A

1673-1999(2011)02-0138-03

吴宝莲(1985-),女,山东莱芜人,南京师范大学(江苏南京210097)社会发展学院硕士研究生。

2010-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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