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自祥
(云南民族大学 社会学院,云南 昆明,650500)
党的十九大把“治理有效”作为乡村振兴的主要内容之一,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又提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全党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从乡村治理现代化与国家现代化关系来说,乡村治理现代化是国家现代化能否在基层落地生根的关键环节,也构成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换言之,乡村治理现代化是国家意志和国家在场的权威性与有效性在基层社会得以贯彻执行的表征。如果基层治理技术、治理效果一定程度上仍然不符合国家治理现代化要求,那么乡村治理就成为国家意志延伸到基层的障碍或短板。也就是说,“乡村治理具有双重功能,既是实现国家治理目标的重要手段,又是维护乡村秩序的基础。”①吕德文.乡村治理70年: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视角[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4)。
众所周知,我国农村地域辽阔,不同地域社会文化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域差异。不同地域社会文化所形塑的地缘社会基层权力分配方式及其由此产生的权力运作逻辑也存在差异性。如华北平原由于村落内部
派系较多,以小亲族为基础构成利益集团,多元的小亲族利益集团之间是一种竞争性和排斥性关系,由此所衍生的派系斗争导致乡村治理无序成为社会常态。中部原子化农村基层干部岗位则又出现“无人问津”的现象。南方宗族性村落基层权力则突显出稳定性、秩序性和家族性三重特性。自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之后,由于个体劳动力进入劳动力市场就业有价值评判标准,农民从事任何工作均有理性的价值选择。基层干部待遇远远没有外出务工的工资性收入高,可是在宗族地区依然有村民愿意放弃外出打工的机会而竞选基层干部,而且干得津津有味。同时我们也看到南方宗族地区乡村治理过程中权力分配与宗族势力裹挟在一起,这样的基层权力资源分配对地方治理绩效也产生了影响。也就是说,我们在华南宗族性地区农村看到,乡村治理过程中基层权力出现分权秩序和基层权力结构模化的社会文化特征。村落权力根据各个宗族的人数进行分配,这产生了权力模块化治理逻辑。这样的现象让我们不得不思考南方宗族性村落基层分权秩序与村落社会结构是否存在内在关联?宗族性地区基层权力结构模化对乡村治理现代化合法性是否造成现代性困境?
我们把宗族地区基层权力分配是基于宗族人数多寡而产生的现象及其治理逻辑称之为基层“分权秩序”。本文将分权秩序作为理解宗族性地区基层权力模化的工具性概念,试图探讨乡村治理现代化过程中南方宗族性地区基层权力结构模化内生机制及其对当地乡村治理现代化所带来的影响。
我们长期在农村调研得到的结论证明,不同的血缘组织发育程度不同,其形成的社会结构也是不同的。如南方宗族性单姓村由一个祖先的后代形成的团结型社会结构,北方村落内部由几十个小亲族形成的是分裂型社会结构,中部原子化地区的不成熟血缘组织是一种分散型社会结构①贺雪峰.南北中国——中国农村区域差异研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7。。
本文所谓的社会结构指以地缘或血缘关系为基础所形成的组织关联度。从血缘组织与社会结构的关系来看,血缘组织发育程度不同,就形成了不同的社会结构。如华南宗族性血缘组织高度发达,就由“家庭→房头(支)→宗族”形成三重价值高度认同结构的范围较大的血缘组织。而华北平原血缘组织发育不成熟,形成局限于“家庭→门子”双重价值认同结构的小亲族范围。而中部地区由于血缘组织极度不发达,社会结构是“家庭→村落”的一种原子化状态。
众所周知,在封建帝国时期,华北地区历史上战乱频繁,人们为了躲避战乱,自宋元以来就出现了以家族为单位、逐渐向华南地区大规模人口迁移的社会现象。所谓的家族迁移模式,就是祖先们携带族人,并用畜力驮运祖先牌位、族谱甚至祖先的骨灰等象征宗族文化符号的物品迁到定居地。这样的整族迁移模式能够继承和弘扬宗族文化符号,让宗族文化内核和文化因子得以延续。从宗族发展的生境来说,华南地区因地理位置远离历朝封建政治权力重心,当宗族迁移到华南落地生根之后,因华南偏于一隅,而且地势复杂,交通不便,多山水阻隔,区隔了战乱对宗族发育的影响。在宗族内生出强劲动力和外界环境相对缓和的语境下,宗族在华南地区就得到了充裕的发展条件,并逐渐发展壮大。
从血缘关联度来说,从华北迁移到南方的宗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父子一体不断壮大,由最初迁移的开基祖带几个族人定居在一个村落,经过纵向父子一体的不断传承,横向的兄弟关系不断拓展,即家庭通过“分、继、合”②麻国庆.分家:分中有继也有合——中国分家制度研究[J].中国社会科学,1999(1)。的机制得以壮大延续。尤其传统社会宗族之间为争夺生存资源导致相互械斗,催生了宗族以人丁兴旺为目标的生存理性。只有当自己宗族男丁多时,才能实现势众的社会效果,自己的宗族在地域社会中才不会被他族欺负、排挤、或遭受打压。宗族为了能够实现这样的价值诉求,就必须采取促进宗族人口再生产的途径,就是通过一套文化制度设置来约束每个家庭必须生儿子。如果家庭不能生儿子,祖先传承下来的“香火”就在自己身上中断,自己的家庭成为“绝代”家庭,自己也将成为宗族的“最后一代男丁”并因此痛苦。换言之,一旦自己的家庭不能完成祖先传承下来宗祧伦理责任,那么自己的家庭就违背了宗族的价值规范,“对上对不起列祖列宗,对下对不起子孙后代”。自己的家庭不能完成传宗接代的任务,就违背了宗族血缘链条无限绵延的价值规范,自己就不能通过把有限的生命贯穿于无限的宗族血缘链条中来圆满人生。这就是南方宗族地区农民难以面对“无后”的心理恐惧。因此,在乡土社会基于传宗接代的压力,每个家庭为了规避沦为宗族的“绝代”家庭,都要想尽办法来生儿子。这样可以实现家庭传宗接代和人多势众的双重价值目标。当宗族的人口发展到一定规模时,那么村落就会由一个祖先血缘发展成为血缘关系共同体。那么生活于祖荫下的宗族血缘发展就会慢慢填满地缘,或者说血缘边界与地缘边界高度重合,最后形成当下我们看到华南地区很多自然村落基本是单姓聚族而居的社会结构形态。
关于华南宗族性乡土社会以血缘关系为纽带聚族而居,以此为基础形成单系血缘继嗣群体的社会结构,即以父子一体为宗族文化内核伦理关系共同体的底色。在学术界,对宗族研究已有丰硕的成果,并形成很多学术共识。我们在南方宗族地区调研中了解到,这样聚族而居的村落,基本都是由一个祖先血脉“一竿插到底”发展而来的。如果按照每代25年来计算,那么大部分村落发展历史至少有600年以上,有些村落的宗族甚至已经有上千年的发展历史。由于华南地区宗族得以很好的发展,宗族血缘关系基本没有发生断裂的现象,支撑宗族发展的文化体系或宗族文化得以保护和传承,村落的发展历史基本就是宗族的发展历史。我们把这样的村落称为既有村落历史,又有宗族记忆血缘关联度高的伦理共同体。这样由血缘关系形成的社会结构如铁板一块,村落层面呈现出团结型的社会结构①贺雪峰.论中国农村的区域差异——村落社会结构的视角[J].开放时代,2012(10)。。换句话说,华南地区村落记忆和宗族集体记忆高度重合,当人们的利益受到侵犯时,就会以宗族为“认同与行动单位”②贺雪峰.农民行动逻辑与乡村治理的差异[J].开放时代,2007(1)。一致对外。每个宗族为了加强自己在地域社会的势力,其常常是通过以下两个方面为途径来激励每个家庭完成传宗接代的任务并由此壮大本宗族势力。南方团结型村落有如下两个明显的文化特征:
首先,仪式性宗族集体记忆活动。每逢清明节、元宵节等传统节日,南方宗族性村落每个宗族都要举行集体祭祖仪式,从表面上看与其他地方有着相同之处,即追根溯源,纪念自己远去的亲人。我们在全国其他地方看到的祭祖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的,即家庭性祭祖,而在南方宗族性地区则是以宗族为单位的集体性或团体式祭祖。这样的宗族集体仪式性祭祖折射出双重价值内涵,一是表明南方宗族性地区血缘组织发育成熟,宗族内部血缘关联度高,家庭头上还存在一个笼罩性的血缘组织——宗族,村民们在划分群己关系时是以宗族为血缘认同边界。换言之,只要是一个老祖先传承下来的家庭都是活在“祖荫”③许琅光.祖荫下:中国乡村的亲属、人格与社会流动[M].台北:南天局,2001。之下的,每个家庭都必须认祖归宗。其二是宗族在地域社会展示本宗族的势力。宗族集体仪式性祭祖还彰显出社会性价值,在祭祖过程中,每个宗族都尽量邀请宗族成员参加,都要把祭祀活动搞得隆重和热闹。用当地农民的话说,“祖先就是我们的昨天,就是我们的根,祭祖人不多,其他宗族就会笑话自己宗族人丁不兴旺,开始衰败。”因此,南方宗族性地区祭祖活动表面上是民间文化习俗活动,其背后是宗族势力较量的显现。每个宗族都是通过祭祖活动来展示本宗族团结、动员能力和强化认祖归宗的意识。有学者指出“祭祀文化强化了同族以始祖或先祖信仰为中心的血亲认同心理,起着强大的凝集宗族作用,构成宗族组织的社会心理基础”④林济.近代乡村财产继承习俗与南北宗族社会[J].中国农史,2012(3)。。
其次,修缮宗族集体记忆载体。本文所谓的集体记忆载体主要指承载宗族血缘不断传承的族谱和祠堂两种物态文化。如前所述,宗族是由一群男性群体共同组织的一个血缘关系共同体。这个血缘关系共同体中的男性则由祖先(过去)→我(当下)→子孙(未来)三重人格构成的。就当地村民来说,修族谱是为了理清自己血脉,认清自己的“根”,知道自己从哪里来。众所周知,宗族文化制度规定只有儿子才能上谱,没有儿子的家庭就标注为“止”。这样的宗族文化设置无形中给每个家庭造成很大的心理压力,每个家庭都要尽力生儿子。如果自己家庭不能生儿子,就成为“绝代”家庭,自己的家庭将会从此在族谱上消失。另外是修缮宗族祠堂。南方宗族性地区农民乐意花费大量资金来修建祠堂,究其原因,用当地村民的话说,“一个宗族没有祠堂,就不算一个宗族”。就我们理解,祠堂在宗族性地区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阴阳之间家族人格接续的重要场域。我们在南方宗族地区调研时发现,当地村民生儿子之后,满100 天时,请族内的长者来为新生男丁在祠堂里举行“上灯”仪式,因灯与“丁”的谐音,意旨给祖先禀报又增添男丁。在“上灯”仪式中,要向祖先禀报家长和新生男丁的姓名、生辰等信息。另外,老人去世时也要在祠堂举行轰轰烈烈的葬礼,通过一系列“法事”超度亡灵去认祖归宗,使去世的人进入祖先行列。因此,宗族地区祠堂是摆放祖先牌位的场域,是祖先灵魂安放的地方,祖先在场化表象的重要场所,也是宗族集体记忆得以延续在场化的载体。二是向其他宗族展示实力的外在物化标识。一个宗族能把自己的祠堂修缮得大气辉煌气派,那是宗族财力、物力和人力的综合性展示。通过修缮族谱和祠堂,鞭策后人铭记祖训和继承祖先持家的精神,以此不断激励每个人为宗族发达兴旺做出应有的贡献。
简言之,南方宗族性村落是以祠堂构成乡村社会宗族组织的文化中心,以族谱为宗族集体记忆载体,激励每个家庭不能“断弦”,以集体仪式性祭祖来强化宗族内部自己人的高度认同。祭祖、族谱、祠堂成为宗族组织凝聚族人、并以血缘伦理控制族人的组织工具,从而确保宗族集体行动能力得以实现。
从宗族地区村落的社会结构来看,从个体家庭→房头→宗族的三重主体都是由一个祖先血缘“一竿插到底”的血缘关系共同体。在实际生活中农民认为宗族内部每个家庭仅是一个成员,一个宗族就是一个“大家庭”。在这样的社会结构中,个体家庭与房头、宗族之间是一种等级结构关系,也就是说个体家庭是依附于房头和宗族的,个体家庭与房头和宗族之间构成服从与权威的关系。就个体家庭、房头、宗族之间的关系来说,个体家庭是小私,房头和宗族是大公,个体家庭无论是在宗族内部还是村落之外,其身份都是私的,在它之上还存在着房头和宗族的大公。因此,在实际生活中,个体家庭的行为是受制于房头和宗族的。换言之,当宗族面临与其他宗族在村落资源、公权力等竞争时,每个家庭都必须坚持“内外有别”的原则,都必须站在宗族大公的立场来行动,而不能随意按照自己的想法来做选择。
我们在南方宗族地区调研村落选举时,就发现其选举动员的成本极低与社会结构相关。血缘组织的高关联度形塑农民内外有别的价值观念,具体表现为农民对地缘关系与血缘关系,宗亲关系和姻亲关系这两对关系的认知和处理都是不会含糊的。换言之,宗族性地区的农民在对外交往过程中,其认同与行动单位是以宗族为边界的,而且这样的认同单位是基于血缘基础上所形成的一种天然性强关系。南方宗族地区农民这样的认同单位与华北平原和中部地区存在根本性差异。众所周知,华北平原由于生态性、政治性、历史性等多重性因素导致血缘组织发展不成熟,村落血缘组织只是发展成为小亲族集团。由于小亲族集团难以满足农民日常生活中的各种功能型需求,而且村落内部几十个小亲族集团并存,每个小亲族都需要通过地缘关系积极建构社会支持网络。因此,在华北平原的血缘关系让渡于地缘关系和姻亲关系。由于村落内部小亲族关系非常复杂,难以内生出权威整合各种小亲族的笼罩性结构力量,这就造成华北平原村落选举动员成本极高。用当地农民的话说,就是“自己不知道谁是盟友,还是敌人。”换言之,在华北村落由于村落多元小亲族实力纵横交错,参与村落公权力的选举都是以个体精英为基础来动员各种有利于自己的关系资源,参与选举的双方谁能获胜,关键就在于自己能拉拢“中间派”力量。这就是华北平原村民说的一旦到了换届选举,竞选双方选举队伍会夜里到各家各户动员,累死了看门狗。而南方宗族性村落一般单姓村居多,一个宗族就是一个“大家庭”。也就是说在单姓村落,村落与宗族就是一体两面。这样南方宗族性地区的一个行政村一般就是只有几个宗族并存,因此南方宗族性村落农民面对的是自己内部的房头,宗族,而不像华北平原地区农民要面对几十个小亲族。南方宗族性地区的选举动员,实际上只涉及房头长或宗族内部少数精英的动员而已。上级政府下去指导村落选举的干部,只需要把每个宗族关键人物的思想工作做通,就能非常容易完成选举组织工作。用当地干部的话说。就是“在宗族性地区只要抓住每个宗族的有头有面的人,就能把整个宗族一串拎起来了”。
从社会结构与村落选举关系来说,由于宗族功能强大,并形成笼罩性力量,宗族作为大公就能整合或抑制小私的房支或个体家庭,宗族的功能性和社会性也满足了个体家庭的需求。因此,当涉及宗族集体利益时,每个家庭行动取向是向内或面向宗族的。宗族内部就能形成如“铁板一块”的集体行动能力。在南方宗族性地区个体参与村落政治活动时,其行动受到房头和宗族的强烈约束。尤其家庭作为行动主体参与村落政治活动时,其行动价值取向必须以宗族利益为主,不能凭借个人兴趣爱好和私交来投票。这就是在南方宗族性地区村落选举时,农民参与村落选举常常是以宗族为认同与行动单位来进行,个人选举行为为宗族所规制。农民参与村落选举时,不是作为独立的行动者,而是被宗族组织裹挟在一起行动,所以这样的村落选举动员能力就非常强。村委选举时,更多就是以宗族为代表在村落表现出来,而作为宗族代表参与竞选的村民,也是宗族内部房头之间经过协商推荐出来的精英。由于家庭为宗族组织所控制,其动员往往就是房头长之间商量,房头长再向村民转告房头会的意见而已,这样,即使有个别人不同意,但慑于房头会是宗族最高权威,也只好服从宗族的决议。
综上所述,南方社会村落选举个体意志为宗族集体意志所抑制,村落政治选举是一种集体性选举或宗族性选举。在单姓村落,每个宗族均在凝聚本宗族共识的基础上推出本宗族的政治代言人,宗族人数多的在选举过程中,其得票数就肯定要多。这样,村落社会本质上是按照宗族人数来分配权力,每一次村委换届选举时,势力强大的宗族必定获胜而且担任村委要职,而其他小的宗族只能获得其他职务,村落公共权力的分配秩序就会由此自然固化下来。按照现在选举制度设计,得票数高的当选村主任,依据票数再安排副主任、文书、妇女主任和村民代表。我们在赣南宗族地区Z 村调研时,当时的村主任说,只要继续以票决制来产生村委会干部,那么村主任永远是他们的宗族担任。
如前所述,南方宗族性地区社会是以血缘为基础形成的伦理共同体,并从这种社会结构中产生固化的权力分配模式。这种权力分配模式通过自己人管理机制、权力约束机制、权力制衡机制和权力合法性机制形成了善治秩序。
从本质上来说,在南方宗族性地区,“自己人管理自己”的治理模式①陶自祥.村落结构视野下的南北乡土社会治理差异[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8(4)。是以血缘为基础的伦理共同体固化的权力分配模式衍生的。我们在赣南调研时听一个村主任说,“我在村委会中的威望很高,但是我在其他宗族人面前,就不一定能得到他们的认同。在其他宗族做工作时,他们不一定给面子。因为宗族之间天然就有一种排斥感,村民观念中总是认为我站在自己宗族的利益去做他们工作。而他们自己的干部去做工作,就要容易得多。”因此,在南方宗族性地区,为了使村落治理过程中能够整合不同宗族,协调宗族之间意见且达成一致,就会采取“自己人管理自己”的治理策略。这样在村组干部分配上,就要尽量做到每个宗族都有相应的村组干部,哪怕是最小的宗族,也都要分给一个村民代表。从形式上看,这体现出每个宗族都有资格参与村落治理,每个宗族在村落公共权力分配中有自己的政治“代言人”,各宗族在村落公权力的根本差异就是大小而已,没有无公权力的宗族。
由于宗族之间存在激烈的面子竞争,每个宗族都必须积极支持本宗族的政治性精英——村组干部的工作。只要村委会主要领导能执行上级政策,那么每个宗族之间都会竞相提前完成任务,以此来彰显自己宗族动员能力和凝聚力的强大。宗族的凝聚力尤其表现在处理族内家庭的纠纷上。如果宗族内部的家庭间发生纠纷,还需要援引外姓的村组干部来解决时,那么本宗族就会被其他宗族贴上“一盘散沙”的社会标签,也就会遭受其他宗族的嘲笑。所以,在宗族内家庭发生纠纷时,宗族内生性权威(威望高的长者)与本宗族的体制性权威(村组干部)都会出面并竭尽全力化解之。
从基层干部产生机制来看,基层村组干部是依赖宗族势力而产生,每个干部很大程度上是代表宗族权威而出现在村落层面。宗族之间的竞争会倒逼每个宗族强化内部凝聚而变得强劲有力,这种倒逼在村落内不同宗族选举村干部上表现更加激烈,在选后生活中也有体现。作为代表宗族精英的村组干部,从当干部的一天起,就会内生出强烈的使命感,坚信如果干部工作干不好,不仅自己丢了本宗族的面子,还将遭受其他宗族的强烈鄙视。南方宗族性社会村组干部受宗族规范约束,这是一种内在权力约束机制。
从治村过程中,村组干部的个体性身份为宗族的集体性身份所约束,干部时刻是以宗族的集体身份出现,以宗族为认同与行动单位,而很少以个人私交好坏来行动。从村组干部收益空间来看,一方面村组干部的个人行动受到本宗族压制,他要维护本宗族的利益,更不允许做出侵害本宗族的行为,否则自己就辜负了宗族对自己的希望。一旦出现“背叛”行为,村组干部将会遭受宗族的强烈排斥。这就使得南方宗族地区村组干部尽管经济性收益相对较低,可是宗族赋予其历史使命所收获的社会性价值高,他们会因此兢兢业业地履职。另一方面,尽管基层权力秩序是由宗族大小所决定的,大宗族的干部也不能随意滥用其职权,还得考虑其他宗族的利益,否则其他几个小宗族形成“政治联盟”,一起抗争大宗族,上级政府组织就会认为大宗族凭借人多势众非法治村,最后就会使大宗族干部所掌握的公权力陷入合法性危机。因此,在乡村治理过程中,由于要维系权力秩序得以正常运行,宗族之间还要尽量调和好关系,把宗族之间矛盾降低到一定的点上。也就是说,作为每个宗族代表的村组干部为本宗族和其他宗族双重压力所规制,在村落治理过程中,都有强烈的荣耀感和压力感,都会尽职尽责地做好工作。村组干部这样的荣耀感远远大于其工资性收入。这就是我们在南方宗族性地区调研了解到,当地村组干部的荣耀感也非常强烈的内在逻辑。
从宗族之间的关系来看,这种权力分配方式产生了一种外部约束机制,即权力之间的制衡。乡政府为了不让强大宗族单独主导村落政治,防止村落进入以宗族意志代表村落集体意志,常常会通过安排与村主任势力相当其他宗族的人担任村书记,以此达到书记与主任相互制衡的效果。换言之,南方宗族性地区村落治理,为了实现村落“善治”的目的,村两委的书记、主任常常分别代表村落中不同力量,从而确保他们之间能相互制衡。因此,村书记、村主任之间既是合作关系,也是相互制衡的关系。村治过程中,村两委之间相互制衡,就产生相互监督的社会效应,这就是南方宗族性地区村治过程中,很少因村干部个体行动导致集体资源流失现象出现。
在多个宗族并存的地域社会中,由于每个宗族都是紧密抱团的血缘关系共同体,宗族对个体家庭而言是作为笼罩性力量存在的,宗族“公”的权威性可以对内部个体家庭进行整合即政治动员。但在宗族与其他宗族进行交往时,宗族身份又变为“私”,这就是宗族地区村干部所说的,自己担任村主任,不论自己在村落威望多高,其他宗族的人不会给自己的面子。因此,为了保证基层权力的合法性,即使是人口最少的宗族,也必须有人充当村民代表。
综上所言,由于宗族性地区村民集体行动能力很强,村组干部很少敢公开违背村民的意愿,村民们针对村干部个人违纪行为上访的现象也比较少。我们认为南方宗族性地区村落公共权力模块化均衡和村组干部行动价值取向相互作用,促使南方宗族性地区村落治理出现了相对有序的景象。
南方宗族血缘组织发育程度极高,大部分村落都是单姓村。由于单姓村村民都是由一个祖先传承下来的,每个家庭都是生活于祖荫之下。经过宗族文化的世代熏陶,每个人天生就有“内外有别”的文化基因。尤其在漫长的宗族之间的竞争语境下,每个家庭都需要笼罩性的宗族为自己提供庇护,同时每个家庭都要以宗族为认同边界来划分“群己”关系①王德福.论熟人社会的交往逻辑[J].云南师范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3)。。宗族之外的就属于地缘关系所建构起来的熟人社会,宗族以内就是基于血缘关系所形成的自己人社会。当宗族对外争夺村落公共权力时,以宗族为认同基础的个体家庭就会被高度激活并强烈认同自己的宗族。换言之,当宗族与其他宗族争夺各种资源时,宗族内部精英就能够动员和整合个体家庭一致对外。这就是南方宗族性地区基层选举过程中凸显出宗族式选举的内在逻辑。那么在现行票决制度设置下,人口多的宗族得到票数多的机会更大,就能担任村委正职,人口较少的宗族只能有村民代表名额。我们把基于宗族多寡来决定每个宗族对基层权力大小的分配称为分权秩序。
在宗族性地区乡村治理现代化过程中,在生活中,宗族内部经济分层导致社会分化,宗族在日常生活中的功能式微,宗族业已从弥散型向点缀型转变。但是一旦涉及宗族集体利益时,宗族精英仍然能够利用宗族集体利益为由来整合个体家庭一致对外。因此,宗族地区村落选举表面上看是村民民主选举,本质上却是个体精英整合宗族集体力量与其他宗族之间的博弈。换言之,宗族地区的基层公权力的选举是个体精英代表宗族集体意志的一种合法性表达,作为体制性的宗族精英由于得到自己宗族的支持,在权力模块化的治理下,乡村治理表面上呈现出良好的社会秩序。但是宗族个体精英意志常常代替宗族集体意志,在村落治理过程中,个体精英成为基层社会与国家互动的屏障,国家政策下乡过程中,常常经过宗族精英过滤后才传给村民。这样的一种“家长式”乡村治理模式与国家积极倡导“民主协商治理模式”背道而驰,不利于乡村治理现代化的推进。因此,我们在乡村治理现代化过程中不仅要关注“国家性”的内涵,还要关注基层乡村治理的“社会性”成分②桂华.面对社会重组的乡村治理现代化[J].政治学研究,2018(5)。。乡村治理现代化进程中村民参政意识的激活,仍然需要国家现代性不断对基层社会进行形塑,这也是乡村振兴过程中实现“治理有效”必须高度重视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