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方式分类归纳

2011-08-15 00:46江苏省通州职业教育中心
财会通讯 2011年13期
关键词:所得税法所得额优惠

江苏省通州职业教育中心 印 华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方式分类归纳

江苏省通州职业教育中心 印 华

一、以调低应纳税所得额实施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以企业的应税收入减除允许税前扣除各项费用(如成本、费用)。因此,以调低应纳税所得额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时,包括以下方式。

(一)通过减计收入的方式调低应纳税所得额 即一项收入是企业的所得,但减除一部分或全部不列为应纳税所得额的收入组成部分,因而降低应纳税所得额。(1)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项目的税收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即: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其中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2)对企业特定收入免税的税收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二)通过加计扣除成本、费用的方式调低应纳税所得额 即一项成本、费用是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项目,但通过税收立法的形式,规定某些特殊项目可以超过100%的某个特定倍率扣除,或以超过正常扣除标准在税前扣除,因而降低应纳税所得额。(1)对企业照顾弱势群体的行为的税收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支付的工资可以加计扣除。即:企业安置符合我国残疾人保障法有关规定的残疾人员,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同时对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也允许按相关规定加计扣除。(2)对企业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行为的税收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也可以加计扣除。即: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3)对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税收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即,企业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主要包括: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但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税法中固定资产原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而其他固定资产只能按不少于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采用直线法计算折旧额。

(三)通过规定允许税前抵扣方式调低应纳税所得额 新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即,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以降低税率实施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实现税收优惠政策,可以规定对特定对象采用低于基本税率的方式计算应纳税额,以实现税收优惠政策。比如,我国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为25%,而我国对有关特定对象采取优惠税率20%、15%、10%等。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 新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 新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4)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对非居民企业的税收优惠 新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对非居民企业的下列两类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对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对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但在涉外税收中,对以下三类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三、以减免税额实施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实现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对企业由于实施特定的行为或从事特定的项目,在按正常方法计算应纳税金额的基础上,直接减免全部或部分应纳税金额。

(一)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 新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对象主要包括: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其中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对象主要包括: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但对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此类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对实施企业环境保护与节能、安全生产行为的税收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即: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但对企业购置这些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要求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对企业技术转让所得的税收优惠 新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享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对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税收优惠 新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即: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时,对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此类项目,不得享受此类企业所得税优惠。

此外,新企业所得税法中还规定,对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对于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中国法制出版社:《企业所得税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

(编辑 余俊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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