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娜,陈 刚,王德法
(1.西安理工大学思想政治科研部,陕西西安,710054;2.安康学院,陕西西安,725000;3.西安理工大学,陕西西安,710054)
浅论卢梭从培养“自然人”到培养“公民”的观点转变
李 娜1,陈 刚2,王德法3
(1.西安理工大学思想政治科研部,陕西西安,710054;2.安康学院,陕西西安,725000;3.西安理工大学,陕西西安,710054)
教育目的往往是相互冲突的,而卢梭指出培养自然人和培养公民之间却是相互统一的,两者的契合点是人必然会远离自己的自然,这对我们当今教育中要倡导自然教育、培养创新人才和加强公民教育、培养合格公民有着极大的借鉴意义。
卢梭;自然人;公民
教育目的是教育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不同的时期有着不同的教育目的,要根据每个时期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科技发展的要求来制定。卢梭是封建专制统治时期的一个重要的人物,他反对封建教育思想,在《爱弥儿》中提出要培养“自然人”,摆脱封建束缚;在之后的《社会契约论》中,他提出要培养“公民”,每个个体都生活在他所处的那个社会,这样就不能只是停留在纯粹自然的状态,要提高一个层次,使人具有社会的自由,并且可以像以前自然状态下一样的自由。
“我们生来是软弱的,所以我们需要力量;我们生来是一无所有的,所以需要帮助;我们生来是愚昧的,所以需要判断的能力。我们在出生的时候所没有的东西,我们在长大的时候所需要的东西全都要由教育赐予我们”。[1]这是卢梭在《爱弥尓》中所说的一段话,由此可见他认为教育在人的一生中的作用是巨大的,其作用就是卢梭所谓的“双重教育目的”:一是培养自然人,二是培养公民。
卢梭所说的“自然人”主要有以下三层意思:
其一,“自然人”是相对于“公民”而言的。自然人是完全为他自己而生活的,是自成单位的一个整体,只同他自己及他的同胞才有关系。[1]
其二,“自然人”是一种“抽象的人”,即不具有固定的社会地位和社会职业的人。“自然人”必须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做人的本分。“在自然秩序中,所有的人都是平的,他们共同的天职是取得人品,从我的门下出去,他首先是人,一个人应该怎样做人,他就知道怎样做人”。[1]
其三,“自然人”是身心调和发达的人。卢梭认为人在自然状态下,心与身一定是结合发展的。[1]在《爱弥尔》中,以自然为师而不是以人为师的爱弥尔正是这种自然人的化身。他是自食其力、不坐享其成、不掠夺他人劳动成果的自然人,但这种“自然人”并非四脚爬行的原始社会的退化之人,而是生活在社会中的自然人,是接触近代城市文明并善与人相处的文明人。按照他的说法就是“不受传统束缚而率性发展的人,是具有自身价值的独立实体,是体脑发达、身心健康的人”。总之,“我的目的是:只要他处在社会生活的漩流中,不至于被种种欲念或人的偏见拖进漩涡中去就行了;只要他能够用他自己的眼睛去看,用他自己的心去想,而且除了他自己的理智以外,不为任何其他的权威所控制就行了”。[1]
卢梭所说的“公民”主要有三个方面的意思:
其一,“公民”同样也是相对于“自然人”而言的,公民和自然人是两种不同类型的人,两者也是在不同的教育制度下培养出来的,家庭教育培养出自然人,公众教育培养出公民,公民只不过是一个分数的单位,是依赖与分母的,它的价值在于他同总体的关系。[1]
其二,卢梭眼中的“公民”是他自己理想国中的公民的形象,并不是当时那个封建腐朽社会中顺应社会、没有自由的人,分等级的公民。在《爱弥尔》中,卢梭对真心热爱祖国的公民如斯巴达人佩达勒特和一个斯巴达妇女进行了赞美,肯定了他们对祖国的忠诚与热爱,他说:“这样的人就是公民。”同时,他又通过赞美柏拉图的《理想国》,肯定了培养公民的公众的、共同的教育制度。因此,公民是勇敢的,有节操、有美德的。
其三,在卢梭的《社会契约》中“公民”的概念逐渐形成了,公民要像自然人一样拥有自由,但又有着不同于“自然人”的属性:公民是社会契约的签约者,是共同体的成员,是有道德的生命,而不再是孤立的生物学意义上的个人,也就是说,公民这一概念反映的是个人与国家的关系,公民的身份需要国家的力量来确认和保证。[2]总地来说,在卢梭的政治理论中,“公民”概念具有以下涵义:组成共和国的等级、主权权威的参与者、主权者和臣民的统一。换言之,公民即分享政治权力的自由平等的共同体成员。卢梭的公民,以共同体的公意克服了个人的私利,以自我立法的主权者公民扬弃了私性公民非政治性的消极臣民性格,从而实现了共同体的公共自由。[3]
从《爱弥儿》到《社会契约论》,卢梭实现了从“自然人”向“公民”的转变,在他看来培养自然人与培养公民并不是相互冲突的,而是辨证统一的,既相互独立又相互依存,教育就是培养两者的中介。
1.二者有不同的内涵和价值
现在的“自然人”是与“法人”对称的,是基于自然出生而依法在民事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公民”是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并且享受其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两者的内涵不同。而且自然人和公民是以不同的系统层为立足点的,因此各自具有不同的价值,自然人所具有的价值不完全等同于公民的价值,自然人是从个体角度来看他的价值,而公民是从国家角度来看他的价值。
2.双重培养要遵循不同的路径
自然人有自己的特点,公民也有他自己的特点,两者的具体内涵不同,虽然两者在某些方面相关,但是自然人是相对于个人而言的,更多地注重于个人身心、智慧、意志等方面的发展;而公民是相对于整体而言的,与他所处的那个国家有着密切的联系,更多是注重公民的道德,公民的意识,从国家角度来评价其具备合格公民的素质等等。因此,培养自然人和培养公民是不同层次的问题,当然要遵循不同的培养途径。
1.二者共存使教育更加完整
任何人都无法想象一个社会中只有“自然人”或者只有“公民”这样一个单独的概念存在,自然人不是放任自由,要生存就要适应社会的发展;公民要履行权利和承担义务,要融入社会当中去享受社会的自由,如果只是一味地追求自然的自由,处于原始的自然状态,不改变自身所处的生存环境,必定会被社会所淘汰。因此自然人和公民有相互一致和相互协调的一面,那就是两者都要远离自己的自然,作为社会中的一份子,应当学会随时改变生存方式,适应社会的规则,同时拥有自然和社会的自由。
2.双重培养以教育为共同途径
“自然人”要实现其身心协调发展,“公民”要具备新时代所拥有的德才兼备,教育就是实现其目标的一个中介,我们不能通过教育培养纯粹的自然人或公民,如果完全不顾公民在社会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和履行的义务,培养脱离社会的自然人是不现实的,或者忽视人的自然属性一味地培养专为社会服务的公民都是片面的,教育作为培养两者的手段,应当找到两者的平衡点,使得培养自然人和培养公民有效地协调起来。
卢梭的“双重教育目的”是在封建专制社会这样一个特定的背景下提出的,在经济、文化全球化的今天可能不适用,但是这种教育理念是有其借鉴意义的。它论及前社会的、前道德的、前理性的自然人的状态,亦即所谓的自然状态,并且说明社会中一切不平等,乃是违背这种状态的结果;但他又认为在历史发展的过程中,人必然会远离自己的自然。这种观点对我们当今教育目的的建立仍有启发。
自然教育与当今教育中的应试教育、强制教育相对,处处“以人为本”是我们当今社会中弘扬的口号,在教育中就是“以生为本”,而现在的儿童与当时封建社会儿童的教育完全不同。我国教育界和广大学生家长对于学生的普遍认识存在着片面性,总是把儿童当作成人,把对成人适用的东西强加于儿童,早早就为孩子安排好了整个生命的历程,对儿童实施强迫性的超前教育。这不但不利于儿童的成长发育,还会破坏、影响其生长发育。为了上大学,孩子们只能接受这种应试教育,根本没有享受到他们这个年代应有的童年生活。所以回首我们今天的教育,教师、家长不应当及早地就去扼杀孩子的天性,应当由他们自由去发展,充分发挥他们的想象力,在教学中让学生主动去参与,培养他们独立思考和动手的能力,让他们从做中学习,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尽情地去展现他们自己的个性,在孩童时代做好他们以后去接受理性教育的准备。
公民教育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公民教育,是旨在培养社会合格公民的教育;广义的公民教育则是指在现代社会,培养人们有效地参与国家和社会公共生活,培养健全的身体的、有公民意识和公民美德的公民的各种教育的总称。[4]
公民教育的目的在于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关心社区、国家、人类社会和谐发展的公民,公民素质的高低与这个国家的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如今中国社会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年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不断提高了自己在国际上的地位,但是还存在一些非常严峻的问题,比如三鹿奶粉事件、西藏及新疆的名族问题等等,都给人们留下了极为深刻的影响。这些都与人的观念、素质交织在一起,面对这些种种的突发事件,公民应当怎样行使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怎样将自己与国家的命运联系在一起,等等,这些都是公民教育要解决的问题。公民教育包罗万象,不同维度有不同的教育:从法律角度,公民教育属于普法教育;从道德角度,公民教育属于道德范畴;从政治角度,公民教育属于思想政治教育。公民教育应当作为一项终生教育来实施,从儿童到老年时代,都是不同意义上的公民教育,它贯穿于公民的一生,同时也覆盖了多个领域,包括法律、道德、思想政治等等。每个国家实施公民教育的内容也不同,都根据自己国家的国情制定相应的公民教育的内容。中国是一个拥有五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独立自主、艰苦奋斗、尊老爱幼等民族的传统美德都应该列入中国的公民教育当中。公民教育是一项系统工程,它由多个部门普遍实施。在学校,公民教育的实质就是让学生参与实践活动,开展与公民教育相关的课程,不能只是通过开设一些思想政治课去灌输一些理论方面的知识,教师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要处处以身作则,列举身边鲜活的例子让受教育者们感同身受,让学生们内化为理念,外化为实际行动,例如,在南方雪灾、汶川地震、西南干旱等一次次的自然灾难面前,很多的志愿者积极主动地报名为灾区献上自己的一份力量,充分体现了他们有强烈的爱国意识;在不同行业的企事业单位中,可以对上班族进行职业培训,提高他们的职业素质;在社区,可以为社员们进行法制和政治教育,积极开展创建文明社区,科教文卫下乡进社区等多种形式的公民教育,处处都营造出有利于公民教育的社会环境,使得整个社会都充满终身受教育、终身学习的氛围,使公民的素质在潜移默化中逐渐提高,成为掌握科学知识、熟悉市场经济、参与民主政治、善待自然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的人。
[1] 卢梭.爱弥尓—论教育[M].李平沤,译.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84.
[2] 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刷馆,2009.
[3] 高力克.卢梭的公民论[J].浙江学刊,2004(4).
[4] 孙峰.现代德育原理[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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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娜(1984-),女,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高等教育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