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作品在中国法制史教学中的运用

2011-08-15 00:49梁文生
关键词:法制史商鞅诗词

梁文生

文学作品在中国法制史教学中的运用

梁文生

根据中国法制史课程的内容特点,广泛运用古代诗词、戏剧、小说和历史题材的现代影视剧作为课堂教学素材,将其中涉及古代法律和司法制度的内容,与课程教学内容相互联系和对照分析,增加教学的知识性、趣味性和吸引力,可以有效提高学生学习兴趣,使教学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中国法制史;学习兴趣;教学方法;教学素材;文学作品;案例教学

在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体系当中,中国法制史课程的境遇尴尬。法制史课程是14门核心课程之一,但却一直处于边缘课程的状态。它涉及法学和历史学,研究的时间段长,从上古到现代,内容繁多,因此课程学习的难度也较大。许多学生觉得这门课程难学,又认识不到它的现实意义,因而也缺乏学习的积极性。

英国作家毛姆说过,为兴趣而读书乃最佳途径。梁启超也说,做学问最好“以趣味始,以趣味终”。因此,关键是如何培养和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中国法制史涉及许多历史文献,而这些历史文献中有许多与古代的语言文学作品密切相关。将法制史的学习内容与有关的文学作品联系起来,则可以增加课程内容的知识性、趣味性,从而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改善教学效果。

一、区别文字读音而让课程“陌生化”

心理学认为,人对外界的刺激有“趋新”“好奇”的特点,新奇的东西往往能唤起人的兴趣。为了让中国法制史有别于其他课程,可以将其“陌生化”,从而使学生产生新鲜感。其中,最能造成“陌生化”的,莫过于文字读音。中国法制史涉及众多古代文献资料,这些文献中存在许多冷僻古奥的字句,许多字的读音也令人难以捉摸,或者与现在的读音迥异。教学中,可以通过为那些与教学内容联系密切的字词正音,分析比较其古今差异,激发学生的好奇心,让课程产生“陌生化”效果。

比如在中国上古法制史中,皋陶是一个比较重要的人物。《尚书》有“皋陶作刑”的记载。“皋陶”现在的读音为gāo táo,但在古代却不这样读,而读为gāo yáo。所以“皋陶”又作“皋繇”,因为在古代“陶”、“繇”同音。传说他是虞舜时的司法官,后来“皋陶”还被作为狱官或狱神的代称。到了春秋战国时期,相传魏国的李悝编制了《法经》六篇。很多学生把这个李悝误读为li lí,而实际上应该读为li kuī。李悝又名李克,其中“悝”(kuī)、“克”(kē)乃转音。 《法经》中称“王政之急,莫过于盗、贼”,故而《盗》《贼》两篇居首。依现在的字义,盗即贼,贼即盗。然而在古代,“贼”不是盗窃之义,多指伤害之意。因此,“贼”字如依今音读 zéi,就区分不了与“盗”的含意。实际上,“贼”应读为 zé。 《说文解字》中,“贼”为“昨则切”,即此音。中国法制史中还有许多字词可能导致人们望文生音而误读。晋朝以“准五服以制罪”入律,其中“五服”指古代五种丧服,即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衰”今音为 shuāi,古音为 cuī。 “齐衰”也不是读作 qí cuī,而读为 zī cuī。 教学中教师可特别提醒学生注意这些,这也提高了课程的专业性,让人觉得该课程并非如常人所想的一样。

二、通过文学想象提高学生理解力

中国法制史讲授的内容远离现在的生活,让人不好理解。如果一味照本宣科,教学效果肯定不好。好的教学方法应该做到通俗易懂,深入浅出,给人醍醐灌顶、豁然开朗的效果。从生理和经验主义出发,人更容易接受感性的事物。文学通过具体的描写和形象生动的语言,让人更容易接受抽象的内容。

中国法制史开篇即讲中国古代法律的起源。看到“刑起于兵,礼源于祀”,学生往往如堕云里雾里,不见端绪。“刑起于兵”一般指法律起源于战争。古代的法即刑也,刑即法也。刑是古代主要法律内容。那么,法律起源于战争又作何解?我们不妨发挥文学想象力来进行形象的阐释:在中国远古时期,存在着诸多氏族或部落,他们之间经常发生战争。开始时,胜利方的氏族会把被俘的氏族全部杀戮,即大辟之法。后来,战胜方为生产力需要而把俘虏用作奴隶。为了区别不同的奴隶群体,有的奴隶被刺面,即“墨”;有的被割掉鼻子,即“劓”;有的被割掉耳朵,即“刵”;严重的会砍掉脚踝或毁坏生殖器,即“刖”和“宫”。这样,遂产生了上古时期的五刑,即“墨、劓、刖、宫、大辟”。这样的刑罚均为身体刑,先适用于战败方,后来随着部落融合,进一步适用于部落内部犯罪的人群。这样的文学想象,可以让学生容易理解“刑起于兵”的含义。说到“礼源于祀”,也不妨以文学想象加以描述。中国远古时期,人们敬畏天道,部落首领是巫王合一的。巫王经常举行通天的仪式,其内容之一即以玉盛于盘中进行祭天,于是形成了礼的古字“禮”中的“豊”。巫术礼仪的操作需要巫师具有一种神奇品质,即是 “德”。这种“德”逐渐转化成君王行为、品格的含义,最终变为个体内在的道德规范,并且成为一整套社会秩序、习惯。“德”的外在方面便演化为“礼”。“礼”有三变:首先“礼”源于巫术祭祀活动的仪式,此为一变;二变为习惯风俗所承认的规矩;三变为合于义理可为行为模范的规矩[1]。 总之,“礼”由巫术礼仪,演化至天地人间“不可易”的秩序、规范”,这一人文化进程也就大体完成[2]。

以文学想象力让抽象的论题形象化,以通俗易懂的方式让学生接受,法制史中有大量的实例存在。教师只要多花点心思,先让自己的想象丰富起来,然后传授给学生,中国法制史就不会枯燥乏味了。

三、引用古文篇章增加课程知识性

文学手段可以让呆板的中国法制史饶有趣味,但是这个趣味最好寓于知识之中。为此不得不提有名的古文篇章,它们往往集古文知识和历史史料于一体,又融知识与趣味于一体。譬如,说到战国时商鞅变法,可直接引用《史记·商君列传》作为教学材料。讲到商鞅其人,先解释商鞅为何被称为“公孙鞅”、“卫鞅”,说明中国古代姓与氏的不同;接着引入《史记》的记载,讲述商鞅在魏国的经历及商鞅三次拜见秦孝公,讲解“帝道”“王道”及“霸道”的故事。秦孝公在商鞅讲“霸道”时“不自知膝之前于席”,认可了商鞅的才能,让其在秦国主持变法。通过古文篇章的引用及讲解,商鞅这一人物就栩栩如生了,学生也同时容易掌握商鞅变法的内容。

又如讲到汉代“亲亲得相首匿”时,除解释其基本内容外,还应了解其流变的过程。这在许多古文中有形象的记述。如《盐铁论》写道:“自首匿相坐之法立,骨肉之恩废而刑罪多。”可见在汉代,凡是知情隐匿罪人者是应处罪的。汉武帝时期,董仲舒提倡春秋决狱“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容隐制度始有实行,其实仍是例外之判,而不是常态。《汉书·宣帝纪》所记诏书曰:“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祸患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而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此时,“亲亲得相首匿”才成为汉代刑罚适用原则之一。为什么容隐制度可实行,因其体现了儒家“孝”的观念。然而当犯有谋反大罪时,如再实行容隐,则危害“忠”君原则。因此,后来就发展为除危害国家安全罪之外的一般犯罪,才适用“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把古文篇章作为中国法制史教学素材,能够清晰地展现法律制度的来龙去脉,又增加了教学内容的知识性、趣味性,学生自然也有兴趣来学习了。

四、借助古典诗词阐述法律知识

中国古典诗词当中蕴含有不少法律知识,现行司法考试也常常借诗出题。譬如2009年司法考试题就有杜甫诗《曲江二曲》,考点是诗歌中涉及的唐代典当制度。因此利用好古典诗词,不仅可提高学习兴趣,也便于学生以后应付考试。

学习古典诗词中的法律知识固然必要,将其作为法律制度的背景材料加以引伸,也是乐趣无穷的。西周法制史中有婚姻的“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其中的“纳采”与诸多诗词拉上了关系。“纳采”为六礼之首,指男方家请媒人提“彩头”去女方家提亲。《礼记·昏义》:“纳采者,谓采择之礼,故昏礼下达,纳采用雁也。”为什么要用雁呢?古人的解释有三层含义:一是取阴阳往来,妇人从夫之义;二是不失时,雁为候鸟,定期往来;三是不失节,雁守时而不失信。这三种解释只是隔靴搔痒,不着实处。大雁是比翼双飞的爱情象征。《诗经》有“关关雎鸠,在河之洲”的名句。有人说“雎鸠”是鸳鸯,也有人说是大雁。大雁是成双成对的鸟类,如果一鸟亡,另一鸟不独活。金代元好问写有《摸鱼儿》一词,首句“问人间情是何物,直教生死相许”脍炙人口。此词还有序,记述作者在路上遇到捕雁者云:“今日获一雁,杀之矣。其脱网者悲鸣不能去,竟自投于地而死。”金庸的《神雕侠侣》化用此故事,记述两只大雕和男女主角均以同样方式殉情。这些诗词无疑可为抽象名词注入无穷活力,很好地解答了“纳采”为何要使用大雁的问题。引用古典诗词可以让学生更好地掌握课程内容,并且享受“如沐春风”的乐趣,但教师应当有所节制,不能让诗词喧宾夺主,完全脱离教学内容。

五、例举小说戏剧增加教学吸引力

小说、戏剧和影视作品均可运用到中国法制史教学中来。小说、戏剧可以为法制史教学提供丰富多彩的材料。在中国法制史的前沿研究领域,文学与法律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分支。徐忠明的《法学与文学之间》、《包公故事:一个考察中国法律文化的视角》和苏力的《法律与文学》,就是研究中国古代小说、戏剧与法律的关系的。《红楼梦》《水浒传》《包公案》《窦娥冤》等文学作品中都有涉及古代法制的叙事。笔者曾以吴趼人的《九命奇冤》为辅助材料,通过其中的案例讲解清朝的法律制度和刑事案件处理过程,学生普遍反映印象深刻。

影视作品更能生动地表现法制史的相关内容,并且更容易为学生所接受。周星驰主演的《九品芝蔴官》《审死官》等电影都包含有一些古代的司法知识,虽然电影的内容存在夸张的成分,不能完全与史实相符,但并不妨碍我们拿来作为教学的素材。将其中有关古代官品、乞鞠、会审、审讯、邀车驾、讼师等内容,与史实进行比较分析,学生就会觉得很有收获。譬如影视作品中的包公当庭铡人,实际上就是违背法律程序的做法,因为一般死刑犯需经死刑复核,最后由皇帝批准才执行的。又如电视剧中关于史官司马迁受宫刑一节涉及汉代的刑法制度,教师便可以此为例进行阐述。汉代官员被判一般犯罪的死刑,享有上请特权,可以赎刑减轻刑罚,或者申请以宫刑加以代替。司马迁无钱不能赎刑,为了写作《史记》,只得忍辱负重,接受宫刑。学生大多喜欢看影视剧,以他们熟悉的电影或电视剧中的故事作教学素材或课堂教学的引子,学生听来兴趣浓厚,课堂教学自然就会有事半功倍的效果。

六、结语

中国法律史课程在现实教学中处境尴尬,为了解决此困境,必须从源头入手,培养学生学习该课程的兴趣,让他们喜欢法制史,主动接触法制史。培养学生学习中国法制史的兴趣,方法多种多样。笔者的体会是,以古文、诗词、小说、戏剧和影视作品为素材,可以增加教学的知识性、趣味性和吸引力,从而增强学生学习兴趣,使教学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1]胡适文集:第6卷[G].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251.

[2]梁文生.“不道”罪源流考[J].河北法学,2010(2).

G642.0

A

1673-1999(2011)15-0187-03

梁文生,男,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广东中山528400)人文社科系讲师。

2011-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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