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理工科大学生法律素质的现状及其原因分析
——基于对江西三所理工科院校的抽样调查

2011-08-15 00:50袁连红
长春大学学报 2011年7期
关键词:理工科问卷素质

袁连红

(华东交通大学 人文学院,南昌 330013)

当前我国的大学,尤其是理工科大学轻视甚至忽略了理工科大学生的法律素质培养,在大学生综合素质培养体系中未能真正建立起专业素质、政治素质、思想道德素质、文化素质、法律素质、身心素质“六位一体”的完善机制。藉此,2010年1月初,我们对省内华东交通大学、江西理工大学、东华理工大学三所院校的大学生进行抽样调查,以期了解当前理工科大学生法律素质的现状,并对造成该现状的原因进行深入分析。

1 当前理工科大学生法律素质的现状——基于对问卷的分析

一般认为,法律素质是一个包括“法律知识、法律观念、法律信仰、法践行能力”的“四位一体”的有机体。因此,课题组从四个方面设计问题,对上述三所院校不同年级、专业的900名理工科学生(男女比例为7.41∶1)发放问卷,收回有效问卷872份;涉及专业有土木工程、建筑学、环境工程、自动化、应用化学等近20个专业。问卷调查中,我们还随机对部分同学进行访谈并作成记录。分析问卷及访谈记录,我们发现,理工科大学生的法律素质现状可概括如下。

1.1 对法律知识有一定了解,但知识结构的不平衡性明显

问卷第1题是“你对我国现行部门法知识了解情况:a.比较了解;b.了解一些;c.不了解”,从有效问卷看,认为“比较了解”的依次为:宪法56%,行政法25.4%,刑法 27.1%,民法 31.7%,商法 9.3%,经济法12.1%,劳动法26.8%,程序法11.6%;这一整体状况通过对部门法知识题作答的正确率也得到了印证(正确率分别为:宪法 95.5%,劳动法79.5%,民法 48.1%,行政法 47.4%,刑法 38.6%,程序法22.1%,经济法 16.4%,商法 13.4%)。由此我们认为,理工科大学生对法律知识有一定了解,但法律知识结构不平衡性明显。

1.2 有基本的法律观念,但“表里不一”的矛盾性突出

从问卷及访谈情况看,接受调查大学生的法律观有如下显著特点:

第一,有“法律至上”的基本信念,但内心深处仍有着对权力的畏惧和无奈。在有效问卷中,91.8%的学生认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的说法是正确的,但同时,认为“我国目前普遍存在‘权大于法'的现象”的比例也不低,占 54.2%。

第二,有法律平等观的理论化认识,但对平等的理解不深入。调查发现,94.8%的学生同意“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说法,但对于“小偷被抓后被绑于小区门口”的做法,只有15.0%的同学认为“不合法”。

第三,对义务的意识较强,但权利意识相对淡薄。调查中,87.0%的学生认为“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是一致的。但是,对于“因寝室卫生检查不达标而被辅导员或学校罚款”的做法,只有20.7%的学生认为要“问清是否合法”。

1.3 有一定的法律信仰,但“崇法尚制”的坚定性不足

问卷调查显示,大学生有一定的法律信仰,但“崇法尚制”的坚定性不足。

(1)大部分学生愿意相信法律,能摆正法律与人情的基本关系。63.0%的学生认为法律与自己的学习和生活关系密切;39.1%的学生相信法律能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还有25.7%的学生认为不完全能;64.9%的学生表示会劝犯罪的亲友自首,选择“包庇”的只有5.8%。

(2)内心信仰易受现实中不公现象的影响,“崇法尚志”的坚定性不足。在对公、检、法的态度上,只有21.3%的学生表示信任,而表示不信任或者现在不信任的高达47.8%。对于正在作案的小偷,愿意挺身而出的学生只有8.8%,而不愿理睬的竟有27.8%,绝大多数学生愿意暗中提醒事主或报警。

1.4 能解决简单的法律问题,但法践行能力仍然低下

从问卷看,大学生的法践行能力基本表现为:

第一,大多数学生认为自己有一定的法践行能力,也能正确分析简单的法律问题。在有效问卷中,70.0%的学生认为自己有践行法律的能力甚至能力较强。对于在校大学生的结婚权利问题,93.5%的学生能作出正确回答。

第二,不能深入分析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整体上法践行能力仍然低下。对于“路拾钻戒后随手丢弃致失主重大损失”一题,只有20.5%的学生选择了正确答案——“需要赔偿”。

第三,有基本的“依法办事”觉悟和水平,但行为选择有较强的从众性。对于“考试中监考老师离开考场自己是否会作弊”的提问,35.7%的学生选择“坚决不会”,而选择“不带头作弊”的学生比例是36.2%。

2 造成当前理工科大学生法律素质现状的原因

通过对872份有效问卷所反映的理工科大学生法律素质现状的深入分析,笔者认为,造成当这一现状的原因主要包括如下方面。

2.1 对法律素质教育在思想认识上存在偏差

在社会层面,一直以来,在我国素质教育理论研究中,法律素质教育的理论研究长期滞后。在高校层面,思想政治素质、专业素质、身体素质、文化素质乃至心理素质等素质内容得到高校的普遍关注,但高校法制教育长期被视为学校德育的组成部分,法律素质被作为思想政治素质的内容,似乎永远难登“大雅之堂”。在教师和学生方面,不少大学生仍然信奉“学好数理化,走遍天下都不怕”等陈旧观念,认为科学技术才是“硬道理”。而教师因受学校相关政策导向和学生漠视态度等综合影响,对法制教育的积极性也大大受挫。

2.2 高校对理工科大学生的法律素质教育长期滞后

目前,理工科大学生课堂法制教育途径单一化且实效性堪忧,主要表现为:①“基础”课教学日益成为理工科大学生接受课堂法制教育的唯一平台。因其课时少,教学任务一般难以完成。对于“基础”课,各高校一般只安排了40学时左右的课堂教学时间。②相关师资不配套。目前“基础”课多由原来的“两课”教师担任,其自身在法律知识和法学素养方面仍有一定差距。③教育内容存在严重偏差,实践教学处于空白。受课时、经费、大班教学、社会平台等因素制约,“基础”课实践教学基本沦为空谈。

2.3 高校依法治校步伐缓慢

高校依法治校是一个“管理理念法治化、规章制度法治化、决策行为与过程法治化、执教活动法治化”的有机体系,集中表现在“教”与“管”两个基本环节。但是,目前我国不少高校依法治校步伐缓慢,主要表现为:①学校规章制度违法。如学校或学院对学生寝室检查不达标者罚款的规定等;有的制度可能合理却不合法,如有的学院禁止大一新生购买电脑等。②学校管理工作程序违法。如对因作弊或其他违法行为被开除学籍的学生不予书面告知等。高校“教”与“管”环节中的种种违法行为,是对大学生法律情感的最直接伤害。

2.4 社会生活中法制“乱像”的消极抑制

当代大学生大多愿意关心国家和社会事务,并能利用各种机会接触社会以锻炼自己。但是,社会生活中的种种法制“乱像”不可避免地要对其法律素质的提升产生消极抑制作用。主要表现为:其一,部分领导干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强化了大学生内心对权力的推崇。其二,公、检、法机关的少数领导和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司法不公等问题大大动摇了大学生内心的法律信仰[1]。其三,媒体对社会法制事件的不当报道方式,也对大学生法律素质的提升产生负面影响。例如,有的媒体对法制事件发端时的报道较多,但对事件进展及最终结果的跟踪报道不足,等等。

2.5 功利主义思想的影响

理工科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往往是培养生产、技术、管理和服务一线的具有较强实践经验的高素质运用性人才,学校对大学生主要开展务实教育,侧重理论与工程技术结合、教育与职业联系。这种略显实用主义和功利色彩的人才培养模式,对于理工科大学生价值观的形成和行为选择偏好不无消极影响。同时,当代大学生“个体意识”、“主体意识”进一步被唤醒,开始审视、重视个人利益。这种个人利益至上的价值选择极易使他们漠视他人权利的存在,甚至为了自己利益的实现而损害他人、国家或社会利益[2]。

2.6 家庭法制教育的缺位

大量实例证明:民主、和谐的家庭更有助于培养出遵纪守法的孩子;而破碎、充满暴力和家长权威的家庭则往往预示着生长于其中的孩子未来存在着种种越法的倾向。当前,大多数中国家庭教育中很少融入法制教育。同时,大多数家庭仍然坚持的是一种“情理”重于“法律”的观念,部分家庭甚至还残留着封建等级思想、特权思想、人缘关系思想等落后观念,家庭民主气氛缺失,这更加妨碍了大学生现代法律观念的形成。

综合言之,当前理工科大学生的法律素质有值得肯定的一面,也有亟需提高的空间。培养理工科大学生的法律素质,必须正视上述原因,尽快纠正思想认识偏差,充分发挥校园教育的主渠道作用。同时优化社会法治环境,大力挖掘家庭法制教育的积极潜能,构建起学校、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的培养体系。

[1]张春燕,张素风,杨丽姣,张兆兴.高校大学生法律意识养成之客观因素[J].成都理工大学学报,2009(4):89-96.

[2]詹明鹏,钟晓玲,李娜.当前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状况及其原因分析[J].青年探索,2010(2):6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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