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文生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
论孙中山在宪政实践中的实用主义
梁文生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
实用主义强调从实践经验中得出有用的知识,社会变革应依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政策。从心理、日常生活实践和中国传统思想三个方面,孙中山接受实用主义的影响。在宪政实践中,孙中山的实用主义表现在国体、民族问题、政体制度和“宪政三阶段”四个方面。
孙中山;宪政;实用主义
清朝末期,面对西方经济、军事和文化入侵,中国的有识之士为了富国强兵而提出回应的对策[1],其中有器物改革的洋务运动。但是,随着器物改革的挫败,另一股思潮渐渐深入人心,那就是总结西方强国经验得出来的普遍认识:宪政改革才是强国之道。因此,“以宪法为驱动力”进行国家变革的观念,一度成为那个时代的主流共识。
孙中山生逢其时,亦为强国之梦奔走不息。年轻时他曾上书李鸿章,冀望政府改革而致富国强兵,因投书无门遂改变想法,坚信通过革命彻底推翻清政府,而后才能兴国。孙中山不仅是革命家、社会活动家,而且是政治思想家。然而,无论是革命活动家,还是政治思想家,他受那个时代“以宪法为驱动力”的核心价值影响颇深。因此,孙中山在宪政思想和实践方面均有所为,特别是他提出的宪政理念影响深远。其中,“权能分治”、“五权宪法”学说,为中国宪政的发展奠定了哲学基础。但是谈到如何实现宪政,他提出的“军政、训政、宪政三阶段说”却惹人争议不断。清政府也曾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并预设九年后施行,结果是时间未到,天朝已轰然倒塌。孙中山的“宪政三阶段”是独裁体制的障眼法,还是权宜之策?孙中山宪政思想的表达与其实践之间似乎呈现断裂状态。此外,从孙中山的宪政活动来看,也常给人变化无常之感。为此,笔者认为,必须了解孙中山的实用主义,才能解释他在宪政实践方面的策略。
实用主义一词(pragmatism)首先在19世纪70年代由美国哲学家皮尔斯(C.Peirce)提出来,后经威廉·詹姆士(W.James)发展,竟成为蔚为大观的哲学流派,成为20世纪美国的一种主流思潮,对法律、政治、教育、社会、宗教和艺术等领域产生了极大的影响[2]。詹姆斯的《实用主义》一书,竟然成了决定美国人行动准则的指南,成为美国的半官方哲学。
实用主义是对西欧理性主义哲学的一个反动。传统西欧的理性主义主要观点是首先预设了一个永恒的真理,如柏拉图的理念,如上帝,如黑格尔的绝对精神,它是旋转世界中的静点。并且,人要追求这个永恒真理,必须依靠理性来契合。当然,人永远无法达到真理的顶点,因为它是超越现实世界的。换句话,真理是给定的,人的本质是预先设定的[3]。如果人的本质已经给定,那么人生在世还有选择吗?无怪乎法国哲学家萨特在说“存在主义是一种人道主义”时,就坚决反对人的本质主义[4]。世界是多样的,人在不同境况下有不同的发展,因此人也是多样性。实用主义认为,真理只是一种对人有用的知识,它能帮助人在不同境遇中克服困难。因此,真理同样也是多元的。由此提出“有用即真理”之观点[3]。
实用主义的主要观点可以表述为如下:一,强调知识是控制现实的工具,现实可以改变。二,强调实际经验的重要性,原则和推理则是次要的。三,信仰和观念是否真实在于它们是否能带来实际效果。四,真理是通过思想指导现实取得成就的活动。五,理论只是对行为结果的假定总结,是一种工具,它的价值取决于能否使行动成功。六,人对现实的解释,主要取决于现实对他的利益有何影响[5]。
实用主义虽然滥觞于美国,但是影响力波及世界,以至19世纪末20世纪初实用主义思潮“几乎已经成了目前唯一通行的真理理论”,已经对西方哲学传统构成摧枯拉朽之势[3]。我们可以肯定地说,当时时代的“思想气候”由实用主义思潮占据着主流地位。
孙中山生活在实用主义盛行的时代,他深受实用主义的影响可谓理所当然。但是他为何受到、又如何受到实用主义的影响?下文将从心理、日常生活实践和中国传统思想三个方面回答这个问题。
首先,从心理角度来看,孙中山容易接受实用主义的影响。心理源于生活,生活经历会影响一个人的心态是趋于开放还是封闭。1866年孙中山出生在中国广东香山县,在容易受不同观念潜移默化的少年时期,即负笈夏威夷,尔后又在港澳行医,继而前往英国习医。可以说,他的生活经历了从一个封闭王朝社会走向开放的世界的过程,这使他养成一个开放包容的心态,容易接受新鲜事物。另一方面,从性格来看,也导致孙中山容易成为一个实用主义者。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从人生不同需求出发,指出不满足于低层次的要求而不断向高层次需求发展的人,是“自我实现的人”。“自我实现的人”能够通过挖掘自我潜能,进行创造性的实践,改造世界,从而实现自己的目标。马斯洛又把“自我实现的人”分为“非超越型的自我实现者”和“超越型的自我实现者”。“非超越型的自我实现者”“生活在世界上,在其中达到了自我完成的高度。他们控制这个世界,引导它、利用它以达到良好的目的,就像(健康的)政治家或讲求功效的人所做的那样。也就是说,这些人往往是‘实干家’,而不是沉思者、冥想者;他们讲求效率、实用,而不讲究审美;他们审时度势、探本求源,却不体味周遭,多愁善感”。而“超越型的自我实现者”则是有着更多的超越体验,“时常具有统一的意识和高原体验,有着或曾有过同启迪、顿悟、了然于心相伴随的高峰体验(其中包括神秘感,神圣感,以及心醉神迷的状态)”,他们往往是艺术家或宗教家[6]。孙中山的性格可归类于“自我实现的人”。他往往为富国目的而发挥自我潜能,不断努力和尝试。然而,孙中山却是“非超越型的自我实现者”,或称之为“现实型自我实现者”,他为达到良好目的,讲求效率、实用。因此,从性格的形成来看,像孙中山这类“现实型的自我实现者”,更偏向以实用主义行事。
其次,孙中山的实用主义源于日常生活实践方面,而不在于思辩的哲学层面。当我们说孙中山是个实用主义者时,不能说孙中山是一个实用主义哲学家,而是说他的思想脉络和行动指南无形中受到实用主义的熏陶。实用主义直至如今仍然是美国的主流哲学,深入美国大众民心,但不能说美国普通大众都深谙实用主义哲学,而是说他们不知不觉地以实用主义行事而已。因此,美国法学家波斯纳将实用主义区分为“哲学实用主义”和“日常实用主义”。“日常实用主义是‘实用’这个词的大众用法所表达的那种思想倾向,它意味着讲求实际、实事求是、‘严肃认真’;意味着轻蔑抽象的理论和智识上的矫揉造作;鄙视凡事都道德化的人和乌托邦空想者。”[7]孙中山没有写过实用主义的思辨文章,他不是一个哲学实用主义者,然而,他极有可能是波斯纳所说的“日常实用主义”者。在实用主义占据主流地位的“思想气候”下,并且在英、美两国长期求学和生活,说孙中山没有受到实用主义的耳濡目染是颇值怀疑的。更重要的是,文化因子通过日常生活的交往影响个人观念的形成。生活在实用主义大行其道的社会环境之中,孙中山的日常生活自不免深受实用主义的文化因子的影响,以致这种思想可能根植在他的生活习惯而不自知。因此,当孙中山的行动经常表现出实用主义的特征时,我们更相信他已经是个地道的“日常实用主义”者了。
最后,中国传统思想也是孙中山实用主义的渊源之一。中国传统哲学虽然没有实用主义的名称,而且像西欧理性哲学一样,也有着“天道恒常”的思想,但是同样有着许多实践出真知的实用思想。实用主义讲求针对不同环境,审时度势以达成目的。这种变通的思想在中国可谓古已有之。《周易·系辞下》云:“穷则变,变则通,通则久。”其意就说明了针对不同境况而变通的实用思想。尽管中国传统思想以“经”为主,然而同时提出了“权”的观点,遂形成“权经”相衡之观念。如孟子以“男女授受不亲”为“经”,但当嫂子落井,叔叔须援之以手,即为“权”也。此外,中国传统思想是实践性的哲学,讲究实事求是[8],更进一步说明其实用主义的特征。孙中山自幼生长在中国传统社会,后来在中国长期投身革命活动,他在香港期间曾花时间温习中国传统经典,因此,他同样深谙中国传统哲学中的实用思想。通过不断的实践,这种实用主义更进一步深入到孙中山的行动指南中去。
孙中山一生当中有许多前后不一致的言行,若不以实用主义观之,则难以解释清楚。譬如,孙中山避难日本时,曾与日本政府签订过不利于中国的条约;孙中山为推翻清政府,曾与诸多秘密会社结盟推行革命[9]。诸如此类行为曾被人讥为不择手段。然若知道孙中山的实用主义,即可释之昭然。因为实用主义主张“有用即真理”,为达到目的,可以采取现实的手段。
本文主要论述孙中山的实用主义在宪政实践中的具体表现,而不论及于其他方面。宪政的概念众说纷纭,不一而足。宪政主要指通过宪法制约政府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过程。因为清末时期出现了“以宪法为驱动力”的思潮,所以,本文所谓的宪政实践,主要从广义而言,乃指围绕宪政活动而展开的一系列行动。因此,下面仅就孙中山的实用主义在宪政实践方面展开探讨,主要体现在国体、民族问题、政体设置和“宪政三阶段说”四个方面。
首先,孙中山的实用主义体现在国体的选择上。国体是宪法的主要内容之一。清末弥漫着“以宪法为驱动力”的思潮,是与当时世界的宪政发展形势有关的。那时世界上主要存在四种类型国体:君主制、君主立宪制、共和制、联邦制。中国本身是君主制,但已呈大厦将倾之颓势,故为国人所不欲。联邦制以美国为代表,但采取此制的国家不多,故亦非国人效法之目标。共和制是以法国大革命为代表而建立的国体,需经浴火抗争推翻王朝制度才得以建立,因其会导致社会动荡,亦非时人上佳之选择。唯有君主立宪制最受青睐,因为当时的强国,先有英国,继而有德国、日本,均为君主立宪制国家。因此,在清末时期选择君主立宪制是时人之共识,康有为、梁启超即是此改良派的代表。孙中山其时并没有提出具体的国体,相信也是服膺改良派主张的,若非如此,则自不会于1894年6月上书李鸿章,要求从人、地、物、货四方面进行改革,以图富国强兵[10]。另外,孙中山长期在香港、英国学习和生活,自然感受到君主立宪制的好处,故而他与时人一样,认为君主立宪制乃为首选。然而,一旦献策无法上呈,孙中山看到中国的形势是非革命不可,否则无以改变现状,无法达成富国之目标,他即改弦更张,主张借鉴法国大革命的做法,通过革命建立共和制。换言之,他的国体主张已经由君主立宪制转向了共和制。辛亥革命发生后,孙中山在《通告各国书》称“务祈推翻恶劣之政府,驱除暴戾,而建立共和国”[10]。1911年11月中下旬,孙中山在《在欧洲的演说》中,明确反对君主立宪而主张共和,他说:“袁世凯之君主立宪办法,决不为人民所允许……共和成立之后,当将中国内地全行开放。”[10]由此可见,关于宪法的国体问题,孙中山并无固定的立场。但是,实用主义本身主张知识仅是达到目的的一种手段,不同的境遇可以作出适应性的策略。若以孙中山的实用主义来观之,则其变通的做法也就不难以理解了。
其次,孙中山的实用主义还体现在民族问题的处理上。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民族问题同样是宪法应该加以规定和解决的内容。孙中山在民族问题上分几个阶段而有着不同的观点。辛亥革命之前,为了推翻清政府,孙中山主要持驱逐异族统治的看法,因此,他提出“驱除鞑虏,恢复中华”的口号。当辛亥革命发生,面临着如何组建政府时,孙中山为了建立共和国,遂提出“五族共和”、“五族一家”、“五族平等”的观点,主张汉、满、蒙、回、藏五族共同组建共和国。尔后,自1924年始,孙中山大力提倡汉族同化其他民族的政策,并且以美国熔炉的做法为鉴。有学者认为孙中山的民族政策基本上是以汉族为主同化其他民族,至于“五族共和”的说法,只是政治妥协的结果[11]。总之,孙中山的民族政策没有固定的观点,导致学者众说纷纭,未有共识。然而,若能了解孙中山通常以“日常实用主义”指导行为的做法,则容易解释其民族政策的摇摆不定。孙中山的目标在于推翻清政府,建立富强的共和国,民族政策也仅是其达到目的的手段之一,因此他在不同阶段会采取对其有利的政策,试图说服民众,实现其目的。当然,这些政策也是针对客观现实做出来的,并不是无的放矢,故而他的民族政策还是围绕人数众多的汉族做文章的。由此亦可见孙中山的实用主义应用范围之广。
再者,孙中山的实用主义还体现在宪法文件规定何种政体上。1911年辛亥革命发生,同年12月2日,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议决定由雷奋、马君武及王正廷起草《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次日表决通过。12月底,孙中山当选为临时大总统。《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关于筹建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的纲领性文件,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因为它确定了中华民国的基本政治体制,仿效美国的政治体制,实行三权分立原则,所以可以说《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南京临时政府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文件。《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虽然不是孙中山本人起草的,但是其内容有利于临时大总统孙中山,因为它规定中央行政机关实行总统制。也就是说,总统权力相当大。然而,时至翌年,迫于掌握北洋军权的袁世凯的压力,孙中山不得不将总统之位拱手相让。因深受“以宪法为驱动力”思想的影响,孙中山主持通过《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意欲以宪法文件来限制袁世凯滥用权力。《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与《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相比较,有三点明显不同:一是前者规定实行内阁制,后者规定总统制。二是为了加强对袁世凯的监督,进一步扩大参议院的权力。三是为了防止袁世凯破坏临时约法,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12]。也就是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主要是通过改变政体,约束总统权力。如此问题就来了,孙中山为何会在自己执政时扩大总统权力,而在新的宪法文件中改变政体来限制总统权力?现在大部分答案的倾向是为了不利于袁世凯。然而,如果没有事后的价值判断,我们又如何解释孙中山当时的做法呢?答案可能在于孙中山是一个“日常实用主义”者。他的行动中无不打上实用主义的烙印,为了达到富国强兵的目的,他经常改变自己的手段以适应环境变化,包括政体制度的改变。
最后,孙中山在宪政实践中的实用主义表现在他提出的“宪政三阶段说”,这也是孙中山思想中最受争议的焦点之一。当“思想气候”盛行“以宪法为驱动力”的主流观点时,孙中山无疑是其中信徒之一。然而,随着诸多宪法文件的颁布,却依然改变不了现状,传统力量依然操控着整个社会。孙中山终于明白,宪法不等于宪政。宪法的颁布仅是一纸宣言,不能约束绝对权力。而宪政是一个长期的动态过程,需要人民力量的壮大来约束政府的暴政。宪政制度并非一蹴而就的,必经长时间的实践逐渐过渡到真正的宪政阶段。为此,孙中山提出了“军政、训政、宪政”三时期。首先,所谓军政,是指在实现民众的民主权利之初,整个社会出现无政府状态,因此要用军人的强力来控制革命成功后的真空时期,以开化全国之人心,扫除“政治之害”和“满州势力”等一切障碍而奠定“民国基础”。这个阶段时间为三年。其次为“过渡”之“训政时期”。所谓训政,是忧虑民众长期民智不开,为了引导民众信任新政,使用获得的权利,因此要有一个强力的政党进行领导。训政以约法为依据,由革命军政府授予地方自治权而使人民总揽国事,全国实行地方自治,并由每县选出一名代表组成国民大会。国民大会制定宪法,选举总统和立法议员;中央政府按五权宪法设立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和监察院。这个阶段时间为六年。最后阶段为“宪政时期”,“即为革命成功之时期”。孙中山关于军政、训政和宪政三个阶段的主张,是将西方政治民主制度与中国的实际相结合,切实、稳步地推进中国政治民主化。孙中山的“宪政三阶段说”并非一下子就提出来的,而是针对客观情况逐步形成的。1920年11月9日孙中山在修改的《中国国民党总章》第三条,即提出军政时期和宪政时期两阶段说[13]。在同日的演说中,还提出了《训政之解释》[12]。又到1923年1月29日,孙中山于《申报》五十周年纪念专刊上发表《中国革命史》一文,称:“从事革命者,于破坏敌人势力之外,不能不兼注意于国民建设能力之养成,此革命方略之所以必要也。余之革命方略,规定革命进行之时期为三:第一为军政时期,第二为训政时期,第三为宪政时期。”[14]1924年孙中山在《国民政府建国大纲》集中阐述了“宪政三阶段说”的政治主张[15]。孙中山提出“三阶段说”不久即逝世,因而没有亲历他的宪政蓝图。当然,接下来的国民党政权也没有实现宪政。从一个相信“以宪法为驱动力”可以改革社会的信仰者,到提出宪政的实现需要经历三阶段的现实妥协者,这个转变无疑也可以视为孙中山实用主义的体现。实用主义可以指导他不做盲目的宪法迷信者,而是要从现实出发。当遇到客观情况不允许实现宪政时,他可以改变策略。或者说,宪法只是他手中的一个工具,他最终的目的是富国强兵。他的做法正好体现实用主义的“有用即是真理”的思想。当然,有论者认为孙中山提出“宪政三阶段”恰好说明他不是一个实用主义者,因为他先提出目标,然后依计划落实,这正是形式理性主义的做法。此论忘记了孙中山是在不再盲目相信宪法的作用之后才提出“三阶段说”。再说,“三阶段”也没有依孙中山的预设时间落实,如果孙中山仍然在世,他极有可能针对客观情况又提出另一个宪政策略。时至如今,许多人都对孙中山“宪政三阶段说”发表不同的意见,褒贬不一。如果以孙中山实用主义的角度来考察,这也只是他日常实用主义的做法之一而已,我们或许更能理解孙中山在宪政实践中的反复无常。
实用主义是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大行其道的哲学思潮。它提倡“真理即有用”的原则,强调经验的作用,通过不断地践行得出有效的结果。因为世界是多元的,不可能有固定的模式,所以它反对理性的形式主义,要求行动者应适应形势,通过有效手段达到目的。孙中山是一个实用主义者,可以从心理、日常生活实践和中国传统思想三个方面解释他容易接受实用主义的影响。
孙中山在宪政实践中的实用主义,主要体现在国体、民族问题、政体设置和“宪政三阶段说”四个方面。在国体方面,因为清末的“思想气候”以君主立宪制度为主,孙中山曾希望通过改良的方法富国强兵,但是由于献策无门,他转而主张革命,建立共和国体制。因此,他的国体主张由君主立宪转向共和体制。在民族问题上,孙中山的观点经过“驱除鞑虏”、“五族共和”、“同化民族”等阶段,说明他在民族问题上针对客观现实不断予以调整。在政体设置上,孙中山当选临时大总统时,施行总统制;当让位袁世凯后,则立法采取内阁制,扩大议会权力,意图制约袁世凯的权力。因此,他在政体设置的问题上也是针对客观现实予以调整的,并非从一而终地坚持原则的。在如何实现宪政的问题上,孙中山提出“军政、训政和宪政”三阶段的学说。此观点主要说明他由相信“以宪法为驱动力”转变为宪政的实用主义者。从上述宪政实践的四个方面,均说明实用主义是孙中山的行动指南。
如何评价孙中山在宪政实践中的实用主义,这是一个价值判断问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如果仍然要对孙中山的实用主义进行评价,那么应该同样以实用主义的标准来衡量,即以行为的结果来判断行为的好坏。实用主义主张“有用即真理”。那么,一个人的行为确实产生了好的结果,能够有效解决问题,我们可以说这个行为是好的,否则行为是不好的。这种评价标准,总比先预设一个万能的标准要好。因为世界不断变化,现实境况多样,不可能只有一个可解的万能答案,包办一切。以此标准,孙中山的实用主义基本上是成功的,他能够顺应时势,不断尝试新的手段,“控制这个世界,引导它、利用它以达到良好的目的,就像(健康的)政治家或讲求功效的人所做的那样。”[6]然而,即使是实用主义者,在改造社会方面也存在多种实践模式,不能固定于一个模式。譬如孙中山提出的“宪政三阶段说”,是一个预先安排日程表的计划,然后通过实践进行检验。其缺点在于安排的计划极有可能在实践过程中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了,却仍然给人留下一个不可更改的“祖训”[16]。或者说,“宪政三阶段说”对孙中山而言,仅是出于实用主义目的策略,但是对后人来说,却成了不折不扣的形式理性主义,即把宪政预设一个必经三阶段的先验本质,让人不断据此行事,即使与客观现实格格不入也在所不惜。其实,实用主义归根结底是关于理论与实践关系的论述。孙中山关于宪政的表述与实践存在脱节,他认为宪政不能立即实施,而是要等待一定的条件成熟,即经军政和训政阶段。宪政是否立即施行?与之相对应的另外还有两种做法,一是如俄罗斯的“休克疗法”,二是邓小平主张的“试验田”法。两种做法相同之处在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俄罗斯的“休克疗法”是理论与实践同步,提出社会改革后,随即着手实施,即以整体实践来改革。这种做法规模浩大,经常导致大混乱。邓小平是一个不折不扣的实用主义者,他主张“不管白猫黑猫,抓到老鼠就是好猫”,不啻是“有用即真理”的翻版。他虽然主张理论与实践同步,但是要求实践从小范围内试验做起,如果成功再广泛推行,称之为摸着石子过河的“试验田”法。其优点是渐进改革,代价较小,成果显著。如果以这两种模式来观照孙中山的做法,那么孙中山的做法似乎缺乏更多的实践精神。现实世界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变动不居的。一个人如何适应社会的变化,应该从初级反思和次级反思两方面进行,初级反思就是通过自己实践,不断试错,以求有效的手段;次级反思是在初级反思的基础上,总结经验,提升思维,反馈于初级反思。两种反思互相作用,互相促进,从而与客观现实协调一致。但是,初级反思指实践的、不言而喻的知识,次级指理论的、推论的知识。一般情况之下,初级反思先行先试,因为它是“不言而喻”的[17]。孙中山的“宪政三阶段说”缺乏了初级反思的实践性。然而,尽管孙中山的实用主义在宪政实践中的结果差强人意,但那仍是他对时代做出的有效的回应。或如歌德所说:“一个人的缺陷来自他的时代;而他的美德和伟大则属于他自己。”孙中山给我们的启示,更在于如何运用实用主义原则,有效地改造好我们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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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 Yat-sen’s Pragmatism in Constitutional Practice
LIANG Wen-sheng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Shanghai 200042,China)
Pragmatism emphasizes the conceivable effects from experience.Also,the suitable policy of social reform should be chosen in practice.Sun Yat-sen took influences of pragmatism from mentality,daily life experience and traditional thoughts of China.Sun Yat-sen’s pragmatism in constitutional practice existed in state constitution,ethical problems,governmental institution and three stages of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
Sun Yat-sen;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pragmatism
D929
A
1674-8425(2011)06-0058-06
2011-04-01
梁文生(1972—),男,广东恩平人,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后,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人文社科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法律史、法律文化。
(责任编辑 王烈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