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协商民主观的历史嬗变与新拓展

2011-08-15 00:50:26张等文
关键词:政治协商人民政协协商

杨 弘,张等文

(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吉林长春130117)

中国共产党协商民主观的历史嬗变与新拓展

杨 弘,张等文

(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吉林长春130117)

世界各国各种不同的协商性民主实践,包括“自生性”的,也包括基于协商民主理论而带有实验性的,都是人们为实现民主理想所付出的积极努力。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基于中国特定背景和历史逻辑创立的独具特色的协商民主观在不同时期不断取得新的拓展。新时期,中国协商民主理论与实践的发展都应充分借鉴西方协商民主理论所提供的有益成果和经验。

中国共产党;协商民主观;历史嬗变;新拓展

虽然“协商民主”这一术语最早由西方学者提出,但中国共产党基于中国政治发展实践所创立的政治协商制度毫无疑问是一种协商民主理论与实践形式。半个多世纪以前,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倡议通过以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方式进行“协商建国”,并将其诉诸实践,从而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协商民主思想。改革开放以来,党的领导集体不断推动中国协商民主从国家政治层面向公民社会层面拓展,这既适应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的实践要求,也符合现代民主政治发展的方向。

一、中国共产党协商民主观的历史嬗变

中国共产党的协商民主观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在长期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共第一代领导集体提出了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的思想,并将其诉诸实践,创立了人民政协,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协商民主观的形成。毛泽东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上提出:“在一切有愿意和我们合作的民主党派和民主人士存在的地方,共产党员必须采取和他们一道商量问题和一道工作的态度。”这是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在正式文献中使用民主党派的表述,也是中国共产党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思想的雏形。这一思想在实践上的典型形式是抗日战争时期根据地政权建设所采取的“三三制”原则。1948年4月30日,中共中央公布“五一”劳动节口号时,号召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社会贤达迅速召开政治协商会议,成立民主联合政府。新政协的召开和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颁布,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开始确立。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后,人民政协开始作为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组织发挥作用。1956年,针对有些人提出民主党派是否还要存在下去的疑问,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中明确指出:“究竟是一个党好,还是几个党好?现在看来,恐怕是几个党好。不但过去如此,而且将来也可以如此,就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这就为继续实行中共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

以邓小平为核心的第二代领导集体,继承和发展了毛泽东时期形成的协商民主观,提出了社会协商对话的思想。邓小平总结“文化大革命”期间人民政协遭到破坏的教训时,明确提出了政治协商、民主监督是人民政协的两大职能。他说:“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继续需要政协就有关国家的大政方针、政治生活和四个现代化建设中的各项社会经济问题,进行协商、讨论,实行互相监督。”[1]“我们一定要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2]。在此基础上,党的十三大把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确定为国家的一项根本政治制度,同时创造性地提出了建立社会协商对话制度、扩大政治协商的范围的主张,指出:“建立协商对话制度……应分别在国家、地方和基层三个不同的层次展开。……要进一步发挥现有协商对话渠道的作用,注意开辟新的渠道。”[3]43-44虽然上述建立社会协商制度的设想由于历史原因未能完全落实,但却丰富和发展了党的协商民主观,为人民群众在地方和基层开展协商民主实践奠定了理论基石。

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创造性地提出了人民政协的参政议政职能,将团结和民主明确为人民政协的两大主题,并首次肯定了民主党派的参政党地位,使党的协商民主观得到进一步丰富和完善。江泽民指出:“人民政协要进一步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职能,……就国家大政方针开展充分协商”[4]“人民政协……主题是两个,这就是团结和民主。”[5]这就为以人民政协为载体的中国式协商民主指明了发展方向和使命。此后,党的协商民主观在制度化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1989年,中共中央制定和颁布《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首次肯定“各民主党派是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一部分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同中共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3]822。1993年3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会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写入宪法,“以宪法的形式确定了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的关系和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6],从而使党的政治协商制度有了宪法依据并受到宪法的保护,这是党的协商民主观的重大发展。

在新的历史时期,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的新一代领导集体,从执政兴国的战略高度,赋予党的协商民主观以新的时代内容。2005年中共中央颁布《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指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扩大各界人士有序的政治参与,拓宽社会利益表达渠道,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党的十七大报告进一步提出,“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7]。《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则明确将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的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一起并列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两种重要形式。这是中国共产党协商民主观的一次质的飞跃。

上述过程表明,中国共产党的协商民主观是党的历代领导集体政治智慧和经验的结晶。虽然中国共产党协商民主思想还有待进一步丰富、发展和完善,但它根植于中国长期的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中,即坚持了马克思主义的普遍原理,又适合中国国情,是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协商民主形式。

二、中国共产党协商民主观的核心内容

概括而言,中国共产党的协商民主观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核心内容。

(一)政治协商是中国特色协商民主的基本实现形式

一般而言,政治协商是指多元利益主体针对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公共问题进行的审议、商谈、交流和讨论的方式。由于历史的和现实的原因,中国的政治协商具有特定的内涵和规定性:一是指政党之间的协商,即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协商;二是指共产党在人民政协与各人民团体、各界代表人士的政治协商,即指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也包括各界人民团体以及各界代表人士就国家大政方针、政治生活中的重大事项、经济发展中的主要问题等,在决策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的协商。政治协商是适合中国国情的协商民主形式,也是我国现阶段协商民主实现的基本形式,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正如《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所指出的,“政治协商是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这种“政治协商的好处在于既能实现最大多数人民的民主权利,又能尊重只占少数地位的人民的民主权利,在经过充分协商之后,使各方面的政见基本上达到适当的集中和统一”[8]。

(二)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协商民主的重要特征

中国特色协商民主的最大特征和基本原则就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作为我国的政党制度是基于历史与国情的选择。”[9]“……在中国搞西方的多党制、两党制,这不符合我国的历史和现实情况,违背民主党派的章程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是绝对行不通的。”[3]809“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人民政协开展工作必须遵守的一项根本原则。”[10]因此,无论是国家政治制度层面的协商民主还是社会基层的协商民主,都只有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才能始终保持蓬勃的生机和正确的发展方向。中国共产党在中国特色协商民主中的领导地位不是由中国共产党和其领袖人物的主观意志决定的,而是中国人民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做出的历史抉择,符合我国的现实国情。在中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地域广阔、社会差异性比较突出的发展中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进行广泛的政治协商和社会协商对话,必须有一个坚强的领导核心。

(三)人民政协是中国特色协商民主的重要载体

当代中国的政治协商制度(政协制度),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社会各界的代表,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人民政协)为组织形式,就国家的大政方针进行民主协商。人民政协以其所具有的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等职能,成为我国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在中国政治体制中参与国事、发挥作用的重要内容和基本形式,对于我国实施基本治国和执政方略、统合各种政治力量、进行政治整合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是中国特色协商民主运行的主要载体。正如江泽民曾经指出的:“人民政协是……进行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的机构。这种协商和监督虽然不具有国家权力性质,没有法律上的决定权,但对发扬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具有重大意义。对此我们丝毫也不能低估。”[11]347“人民政协创建本身,就是各种政治力量用民主协商的办法共同决定国家命运的典范。……可以说,人民政协是为协商而创建,在协商中诞生,在协商中发展。民主协商是人民政协的生命之所系。”[12]

(四)协商民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

把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并列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基本形式是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创造性的重要论断。中国素有协商的传统。在选举民主发展还不充分的中国,协商必然有其特殊性:“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选举投票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形式……两种形式比一种形式好,更能真实地体现社会主义社会里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11]347因此,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的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这一论断,同世界其他国家的民主制度和形式相比具有鲜明的特色,是从中国选举民主不发达的实际出发、符合中国国情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要求的协商民主。中国协商民主同选举民主一样,通过充分发挥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通过推动城乡基层协商民主实践的发展,对于实现人民当家做主,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中国共产党协商民主观的新拓展

中国共产党协商民主观的形成过程表明,其作为中国人民创造的一种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协商民主形式,显然具有极强的“自生性”,是基于中国革命、建设的特定背景形成的理论与模式,因此,无论从理论来源、运行过程还是价值目标来看,都有其内在的规定性,有别于西方协商民主理论。中西方协商民主的不同主要体现为两者在实践领域上的差异。中国共产党的协商民主观由于中国特殊的政治发展逻辑而将关注的重点落在政治制度层面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党际协商,强调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政治协商,而对公民社会层面的社会协商的关照还不充分;而西方协商民主理论虽然也关注国家制度层面的协商民主实践,但更多的则是侧重于公民能够直接参与到的公民社会层面的协商民主实践,即强调公民通过对话、协商、审议、沟通等方式实现偏好转换,达成共识,因而在实践上体现为诸如协商民意测验、公民会议、二十一世纪城镇会议、全国议题论坛、愿景工作坊与学习圈等协商民主形式。但西方协商民主对公民层面的关注显然与中国民主政治建设和发展的目标——实现人民民主的价值取向相一致。从这个意义上说,中西方协商民主具有共同性,都是主张多元社会主体通过协商、对话的方式和过程,进行利益表达、利益协调以实现公共利益。因此,西方协商民主理论可以为中国特色协商民主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一定的理论借鉴。

中国共产党协商民主观关注于国家层面的政治协商,并不表明中国共产党发展协商民主的目的不是为广大人民群众。事实上,中国共产党始终把实现人民民主作为其奋斗的目标。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内民主是为了引导、示范和带动人民民主的发展。中国共产党强调国家层面的政治协商正是为了关注社会层面的公民协商以更好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正如胡锦涛同志指出的:“开展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是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也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就决策执行中的重要问题在人民政协进行协商,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有利于集思广益、避免和减少决策失误,也有利于增进理解、扩大共识”[10]。中国共产党关注国家层面的政治协商源于中国政治发展和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和必要性,中国共产党关注社会层面上的协商民主也是中国现实政治发展和社会发展的需求。随着中国民主政治发展实践的深入,“目前我国协商民主的理论与实践已经在国家与社会两个层面上展开”[13],我国城乡基层民主发展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协商民主实践,诸如浙江省温岭市的协商民主恳谈会、上海和南京等地出现的市民评议会、社区议事会和市民论坛等等,这些出现在城乡基层的协商民主实践,是公民参与社会层面的公共决策和基层治理的有效形式,与国家层面的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形式具有很大的不同,是一种新生的事物,因而需要中国共产党给予理论上的支持和指导。因此,中国共产党协商民主观的发展,是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的现实需要。

中共中央明确提出和使用“协商民主”这一术语,并将协商民主明确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是党的协商民主观的一次质的飞跃,它表明,中国共产党的协商民主观已经从以人民政协为载体的国家政治制度层面的协商民主拓展到社会各领域,这既是对党的十三大提出的“对全国性的、地方性的、基层单位内部的重大问题的协商对话,应分别在国家、地方和基层三个不同的层次展开”的重要思想的进一步发展,也符合现代民主政治发展的方向,它必将推动我国民主政治实践在社会各个领域的进一步展开。

还应说明的是,中国共产党协商民主观向社会层面的新拓展,与近年来我国学术界对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的引介和深入研究具有很大关联。进入新世纪,协商民主理论成为中国学术界关注的焦点和研究热点,很多学者将协商民主理论与中国的政治协商和城乡基层协商民主实践结合起来进行研究,涌现出一批丰富的研究成果①例如,林尚立在《学术月刊》2003年第4期发表《协商政治:对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一种思考》一文,陈剩勇在《浙江社会科学》2005年第1期发表《协商民主理论与中国》一文,何包钢在《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5期发表《中国协商民主制度》一文,等等。,并逐渐形成了中国特色协商民主的话语系统,促进了中国共产党的协商民主观进一步拓展。

综上,中国共产党的协商民主观是中国共产党在中国革命和建设实践中创立的一种“自生性”的民主观。中国协商民主的发展不能也不应该绕开西方协商民主理论与实践所提供的经验与教训,因为毕竟协商民主的系统研究缘起于西方,而且“同样作为协商民主,必然会有一些共性,有一些共同的规则,有一些共同的要求,有一些共同的规律性的东西,因此是可以互相学习和借鉴的”[14]。中国式协商民主显然不能完全套用西方的模式,但借鉴其有益成果可以使我国协商民主发展站在更高的层次上并且少走弯路。

[1]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187.

[2]中共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部,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邓小平论统一战线[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1:250.

[3]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三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G].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4]江泽民.在全国政协新年茶话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1990-01-02(2).

[5]江泽民.在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和全国政协七届四次会议党员负责人会议上的讲话[N].人民政协报,1991-03-23(1).

[6]薛剑符.五四宪法与中国民主政治模式的构建[J].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3):14.

[7]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R].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29.

[8]李维汉.统一战线问题和民族问题[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160.

[9]陈晓丹.中国民主政治模式的制度要素论析[J].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3):10.

[10]胡锦涛.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5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04-09-22(1).

[11]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

[12]李贺林,左宪民.中国特色协商民主研究[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8:59.

[13]杨弘,肖克.论中国协商民主的价值取向[J].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4):37.

[14]牛旭光.协商民主与人民政协[J].中国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会刊,2007(2):27.

The Historical Evolution and New Development of Deliberative Democratic Outlook of Chinese Communist Party

YANG Hong,ZHANG Deng-wen
(School of Politics and Law,Northeast Normal University,Changchun 130117,China)

All sorts of deliberative democratic practice in the world,including naturally occurring,as well as,based on the theory of deliberative democracy,are active endeavors made by people who strive for democratic ideals.On the basis of particular background and historical logic of China,Chinese Communist Party leads Chinese people to found the deliberative democratic thought which shows the unique characteristics of China.The deliberative democratic thought of CCP makes new development at different times.In the new period,the development of theory and practice of deliberative democracy in China should draw lessons from the beneficial results and experiences provided by the western deliberative democracy theory.

Chinese Communist Party;Deliberative Democratic Outlook;Historical Evolution;New Development

D621

A

1001-6201(2011)02-0041-05

[责任编辑:王亚范]

2010-10-19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任务项目(建党九十周年)(10JDJNJD042);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09SSXT107)

杨弘(1966-),女,山东淄博人,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张等文(1985-),男,安徽蒙城人,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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