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蔚旸
(海南师范大学,海南 海口 571158)
卢梭是十八世纪的法国伟大的思想家,在他所著的《忏悔录》、《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社会契约论》、《爱弥儿》等文章著作中,都或多或少地透露着他对社会、政治、人性、教育、道德等方方面面的思想。卢梭处于一个特殊的时期,文艺复兴过后,人性开始复苏,社会正在转型,他面对动荡的日益腐化的文明社会,从道德层面上对旧的社会制度、价值观念进行批判并试图构建一个理想的道德国度。这不能不引起我们对其道德观的再次认识和思考,乃至质疑。
卢梭认为要讨论道德问题,必离不开政治问题,正如他所说:“企图把政治和道德分开来研究的人,结果是这两种东西一样也弄不明白。”[1]可见,他将政治看成一个国家成立与否的核心要素,而将道德看成这个国家治国的重要手段。那么,在他的一系列著作中,就不难看出他的道德观的核心即是政治。而组成这个国家的人民群众是平民,也即是说平民才应该是一个国家持久存在的主要力量。那么要组织起一个偌大的国家,安定好广大的平民,就需要一种先进的或卢梭所称的“自然的”秩序,作为国家政治的载体。卢梭为了挽救沦丧的国家道德意识,提出了两条重要的途径,即公民宗教与道德教育。
(一)政治是卢梭道德观的根本,也是其道德思想的目的。他认为,是封建的社会制度导致了人类社会文明的变异,从而使得人类本性的变质,使人们善良的本性扭曲异化,他说:“出自造物主之手的东西,都是好的,而一到了人的手里,就全变了。”[2]他将没有被社会所污染的人比喻为“自然人”,而将受到社会习气玷污的人比喻为“文明人”,由此将“自然人”与“文明人”做对比,认为是自然状态下的平等使得人善良,而是文明状态下的不平等使人变得丑恶,所以他便提出了“天赋人权”、“自然权利”、“自由平等”的思想,均作为反抗当时封建制度的响亮口号。如果说人性论是卢梭道德观的基石,那么封建社会制度就是基石腐化的根源。
(二)平民是主要力量,是道德同情的真正对象。卢梭认为世界、社会是由平民百姓所构成,“是人民构成人类,……人数最多的等级就最值得我们尊敬”。[3]“如果把所有的国王和哲学家都除掉的话,在人民中间也不会觉得少了什么人,而且种种事物也不会因此就变得不如从前的好”。[4]虽然这种说法只是从量上勉强可以作为支撑其论点的论据,但难免有些偏激,可是不可否认的是,卢梭的确看到了道德观念中极其重要的情感因素——同情。他认为“善”是来自贫民的,“不是在达官贵人绣金衣服下面,而是在庄稼人的粗布衣服下隐藏着力量和一颗善良的心”。[5]这也是后来为什么他提出要对富人进行贫民教育的理论基础。从而他指出要对遭受苦难的穷苦人民给予同情心和爱心,因为“人在心中设身处地地想到的,不是那些比我们更幸福的人,而只是那些比我们更可同情的人”。[6]也只有与平民感同身受他们的痛苦,才是真实的、可靠的,因为我们经历过痛苦的遭遇,就会同情比我们更苦难的人民,而帝王将相则只是依靠世袭享有名誉与地位与金钱,并没体验过真正的痛苦,就无法同情贫民。卢梭的这些对平民同情的理念虽说偏激,但却在那个时代能够站稳脚跟,因为在那个急速分化的社会中正需要这些对贫弱者的同情和关怀来作为消除特权、等级的价值观念取向。
(三)社会秩序是政治的载体,也是对其的扩展说明。
卢梭并非真正反对文明,而是反对文明社会中的混乱的状态,反对因为文明、科技的发展而给社会带来的众多冲击。他指出:“随着科学艺术的光芒在我们的地平线上升起,德性也就消逝了。”[7]卢梭崇尚“自然”,崇尚不被人为破坏的“自然秩序”、“自然状态”,是“各安其位”的状态,“大自然是那样的和谐,那样匀称,而人类则是那样混乱,那样没有秩序!万物是这样的彼此配合、步调一致,而人类则纷纷扰扰、无有宁时!”[8]那么按照卢梭的理论推理来看的话,应该是这样的:有秩序,或说遵循“自然的”秩序,就会有安定平稳、各司其职的社会,没有特权、没有欺压,那么人类文明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文明,从而就没有了“自然人”与“文明人”的对立,最终人类的本性也就回归到了善良美德。但其实这并非像数学公式一般可以推理得出的一个精确、科学的结果。而只是依靠思辨来推理,将人类本性变质或道德沦丧败坏的原因追根究底到了社会制度之上,太过武断与简单,但仍旧不可否认的是社会制度的确是其变质腐坏的重要因素或表现。
(四)挽救社会文明继续腐化、人类道德继续败坏的两条重要途径,即公民宗教与道德教育。卢梭虽是一个自然神论者,但他所指的“公民宗教”并非“宗教”这个专有名词所指代的特殊意义,而是注重人人都应有自己的信仰,拥有所处在这个社会中进行自我约束的信仰,可以是信仰上帝、信仰自律等,卢梭写道:“一旦人们进入政治社会而生活时,他们就必须有一个宗教,把自己维系其中,……假如它不曾被赋予一个宗教,它也会为自己制造一个宗教来。”也正是这个缘由,卢梭“制造”了“公民宗教”,即从他的道德观念来看,多是指一种安定、公平的社会制度、社会秩序。如果说“公民宗教”是卢梭所提出的对挽救道德的强硬措施的话,那么“道德教育”就是他所提出的相对怀柔的措施。因为卢梭认为在一切有益于人类的事业中,教育是第一位的。卢梭根据人的自然发展的过程以及不同年龄时期个体的生理、心理特征来划分,将教育划分为四个阶段:从出生到两岁为婴儿期,教育以锻炼身体为主;从两岁到十二岁为童年期,卢梭称这个阶段为“理智睡眠期”,主要进行感觉教育;从十二岁到十五岁是学习知识的时期;从十五岁之后才是道德教育和情感教育的时期。并且他还通过《爱弥儿》这本富有哲理性的小说来明确地指出教育的对象应该是富人家的小孩,因为“富人从他的化境中所受的教育对他是最不合适的,对他本人和对社会都是不相宜的。……而穷人是自己能成长为人的”。[9]并且他认为,培养一个富有的人就是抢救了一个为偏见所牺牲的人。[10]
纵观卢梭的一系列著作,大概了解到卢梭对于构建一个社会所采取的核心概念,即是“有序”,并且他根据教育对象的不同,提出了对儿童进行“自然教育”,而对公民进行“公民教育”。因为他认为人的天性是善的,那么教育就应该是发扬善端、至少是不会腐坏人性的,所以他也提出“消极教育”的原则。他反对成人对儿童进行过多的干涉,而是要顺应儿童的天性来进行教育,就算儿童犯了错误,也应该由他自己去承担错误所带来的后果。但对于成人就不同了,我假想,卢梭是否将成人看成是自然教育失败的产物,所以才提出“公民教育”。因为“公民教育”的核心是通过他所谓的与“消极教育”相对的“积极教育”,也即“积极干涉”来扭转已被扭曲的心理,其根本就是依靠法治与德治。那么,上文所说的“有序”作为理想社会建立的核心概念,它得以建立的方式就是“德治”。所以,可以说卢梭想要建立的理想社会,是一个“道德有序”的社会,而这个“序”又并非现实中看得到或说得清的“序”,而是一种“感受”,一种趋向做出善举的感受。我们可以把它称为“使命感”、“愧疚感”、“内疚感”、“怜悯感”等。因为在他的理想国度中,人性之初是善的,而教育应该是自然而然的,也就是说,在没有外力逼迫的情况下,人是受其本性来指使做出行为的,而这种“善”就是所谓的“道德感”。
但卢梭在宣扬道德应该自由的时候,又强调要将道德置于法律之中。卢梭“把道德融入了法律体系……强调道德只有借助法律的力量才能得到强化”,[11]但同时又指出“唯有道德的自由才使人类真正成为自己的助人;因为仅只有嗜欲的冲动便是奴隶状态”。[12]按道理,道德可以自由,而且应该完全是依靠人的自由意志去实现、完成,道德与自由的关系也应该是一种自我约束的关系。但卢梭也指出要将道德置于法律之中,可法律原本是一种维护自身权利与监管履行义务相统一的工具,是维持一个社会有序进行的武器,那又如何可以做到道德与自由并驾齐驱。这是否是卢梭本身自我矛盾的看法,又或者说,他是一位悲观的政治道德观者,既希望道德可以由自由意志施展开来,又苦于自由意志容易散漫而不能做到尽善尽美。又或者说,不能用“自由”这个名词来与道德相提并论,而应说“道德与自律”反而更为贴切些,那与“自由”似乎相距甚远了。
卢梭是一位伟大的思想家,他的思想虽然受到时空的局限,但对现世我国的道德教育的意义非常重大。尽管都是身处同一国家、同一社会制度中的人们,拥有的观念却是大不相同,持有的道德观也是千人千面,那么在总体的大局的道德原则不动摇的情况下,应该对待身份、职业、能力不同的人们所赋予的道德底线也有所不同。这也许才可以实现自律,做出自己可以力所能及的道德行为。
针对我国的高等学校而言,需要的是一种情感的、理想的道德教育,如今面对许多大学生轻视他人与自我生命的事例,我们需要反思,作为引领和净化社会风气的学府怎会反倒让人们失望。这源于我国多年的书本教育,只在书本上对道德教育纸上谈兵,没有给学生足够的机会去践行其道德观念,空而大的道理不少学生可以从口中涓涓流出,一旦要落实却成了多数的观望者。究其根本而言,他们是缺乏对未来社会的理想,缺乏对理想国度的构建,以及缺乏与所处社会相应的责任感。或许我国的教育应适度采用卢梭的“自然后果法”,以培养学生的责任感和主人翁意识。
[1][2][3][4][6][9]卢梭.爱弥儿(上)[M].人民教育出版社,1985:312,1,295,296,292,27-28.
[5][7]卢梭.论科学与艺术[M].商务印书馆,1963:9,11.
[8]卢梭.爱(下)[M].人民教育出版社,1985:402.
[10]赵立坤.卢梭道德观简论[J].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7,(1).
[11]高静.卢梭的治国思想:法治与德治[J].江西社会科学,2002,(9).
[12]卢梭.社会契约论[M].商务艺术馆,198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