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贝马斯的民主理论述评*

2011-08-15 00:43邓非李新芳
外语与翻译 2011年2期
关键词:哈贝马斯自由主义意志

邓非,李新芳

(1.湖南警察学院,湖南长沙410138;2.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000)

哈贝马斯的民主理论述评*

邓非1,李新芳2

(1.湖南警察学院,湖南长沙410138;2.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000)

哈贝马斯通过交往行动的理论,将洛克式的自由主义民主理论与卢梭式的共和主义民主理论相结合,诠释了“话语民主”理论,力图克服自由与民主的冲突。这种第三种民主模式——程序主义民主实现了对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民主模式的双重超越;尽管其诠释存在浓厚的乌托邦色彩,被质疑其可操作性但其建设性的价值也是显而易见的。

哈贝马斯;民主;话语民主

哈贝马斯无疑是当今世界最重要、最有影响的哲学家和社会理论家之一,是当代西方马克思主义的主要代表,其学说尽管充满深奥的哲理阐述,却总能引出对现实政治的思考,政治哲学是哈贝马斯哲学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其哲学理论的基点。其中最为突出的是他以交往行为理论为基础诠释的“话语民主”,全方位地构建了当代世界民主政治的理性模式。找到一条通达无强制的民主生活的道路。

一、自由主义民主和共和主义民主

(一)自由主义民主

自由主义民主思想是伴随着近代一系列极为复杂的历史变革而形成的。对自由主义民主这一理解,是起源于霍布斯和洛克。霍布斯标志着从绝对专制主义反对暴政的自由主义转变的转折点,洛克则明确代表着自由主义宪政传统的发端。

自由主义民主理论的核心是如何协调作为由法律约束的、非人格的国家和作为主体权利之承担者的公民之间的关系。哈贝马斯从三个方面结自由主义民主的核心进行了概括。

第一,在公民概念上,自由主义认为,公民的地位是不由国家和他人侵犯的主体权利确定的。作为主体权利的承担者,公民受国家的保护,公民有权在法律界定的范围内追求自己的利益和生活方式,只要不超过这个法律的范围就不应该受到国家的非法干预。在这里的主体权利是一种消极权利,它只能确保权利人在一定范围内不受外部的侵犯。

第二,在法律概念上,自由主义主认为,法律秩序是建立在主体权利基础上,“对自由主义者来说,权利是超政治理性或启示的‘最高法则’……’他们主张,更高的法律权利为权力要求提供了先验结构和先验条件,以便使对不同利益的多元追求尽可能地获得允许”[1]因此,对自由主义者来说,宪法民主国家是个人权利的法律化,法律规定的个人权利必须保护个人道德和人格尊严的完整性和行为自由。

第三,在政治意志形成过程上,自由主义认为,民主意志形成就其本质而言是围绕着行政权力展开的不同立场之间的斗争。民主意志形成过程的功能仅仅是对政治权力之行使加以合法化。也就是说民主意志是领导人在竞选过程中谋取权力的一个工具。类似于市场交换一样,领导人将自己的执政理念作为交换物来与公民交换选票。公民有自己的选票来选择能最大限度实现自己利益的政党。民主在这时的作用是通过选举等方式对政府实行监督,保护公民个人自由。

第四,在国家和社会关系上,自由主义的观点认为,国家机构同社会的分离是不可消除的。因为社会也是类似经济市场的交换场所,是自发形成的一个领域,是独立于政治的。国家除了在排除非自愿交换因素干扰的情况外,一般是不能擅自介入这个领域。因为国家所提供的只是市场无法提供的公共物品。而法律的作用就是在社会和国家之间筑起一道墙,防止国家对社会的任意干扰。因此,法治与民主是统一的,这样才能使国家权力和社会力量平衡。

(二)共和主义民主

共和主义民主思想要远远早于自由主义民主思想,其源头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城邦的民主思想。卢梭是共和主义民主的集在成者,他从社会契约出发来解释了现代政治秩序的产生。并通过他的社会契约论,把近代意义上的国家主权思想发展成为人民主权学说。哈贝马斯对共和主义民主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于共和民主的核心进行了概括。

第一,在公民概念上,共和主义认为,公民的地位不能按照自由主义的那种消极模式进行确定,公民权不是消极权利,而是主要以政治参与权为主的积极权利。公民权是保障的是公民参与政治的可能性,而不仅仅是消极的确保公民不受外在强制。公民的地位是由自己参与政治活动来得到,而非靠法定权利来界定。因此“国家的存在,原本不是要保护平等的主体权利,而是要保障意见和意志形成过程中的包容性。在此过程中,自由而平等的公民会就大家共同关心的目的和规范达成共识。这样,共和主义理解的公民就远不是惟自己的利益是从了。”[2]

第二,在法律概念上,共和主义认为法律是由客观无法分离的个人权利的伦理秩序决定的,法律是由客观的集体要求构成,主体权利要归于一种客观的法律秩序,它促使并确保公民在平等、自主和尊重的基础上共同生活,并达成一致。因此,一种客观的法律秩序是更重要一些。

第三,在政治意志形成过程上,“政治意见和政治意志在公共领域和议会中的形成过程所依循的,不是市场的结构,而是一种独特的公共交往结构,其目的是为了达成沟通。公民自觉实践意义上的政治范式不是市场(Markt),而是对话(Dialog)由此看来,交往权力与行政权力之间有着结构上的不同,前者来自政治交往,表现为建立在对话基础上的多数意见;后者则为国家机器所掌握。即便是角逐国家权力的政党,也必须依靠带有对话性质的政治话语。”[3]政治意志不是个人利益和偏好的简单相加,而是基于共同价值目标和追求形成集体意志,政治意志的形成本质是取向于相互理解的交往结构,政治不是利益的交换,而是观点、思想、价值的交换。因此,政府的权威是派生的,权威的真正基础是公民自我立法实践所产生的交往权力。国家存在的理由不是保护个人的平等权利,而是保护舆论和集体意志形成的交往条件。

第四,社会和国家的关系上,共和主义的观点是,社会是由政治行为构成的生活共同体,国家是公民自我组织的形式,国家在社会之中。社会和国家的界限是模糊的,社会可以通过国家把自己组织成一个总体,也可以把国家消解到公民自我协调的交往关系中。

二、哈贝马斯的民主理论

首先,哈贝马斯吸收了共和主义的政治共同体首先是一个道德共同体的观点,但提出其道德基础不再是一种特殊的道德,而是在个体交往中达到有效共识的真理过程,并作为社会一体化的整合力量。这样就克服了共和主义特殊主义道德的局限,而具有了普遍主义的特征,并克服了自由主义的自然主义缺陷,而赋予其道德实践的内涵。

其次,将人民主权与人权进行统一。在哈贝马斯看来,人权和人民主权之间不存在解不开的死结,两者内在关系在于:人权本身就是交往自由公共使用的公民实践所必须的条件在法律上的制度化。使人民主权的实践在法律上成为可能的人权,不是特殊集体的身份认同,而是在法律共同体中的交往权与参与权,用来保障公民的自由。人权保障的是公民的生命权和私人自由权。

在公共交往中,个体首先是一个有独立行为能力的私人个体,只有私人独立自主才能确保个体由民众身公民身分转变并保证公民的独立自主性,保障了在民主程序中具有合法性的政治意志形成以及相应的法律建制。而在法律媒介的作用下,公民参与自决实践的前提制度化又保证了公民的私人的自主性。交往理性的实践赋予人权与人民主权共同的正义基础,使它们互为前提。这样,人权与人民主权分别由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的特殊概念转化为建立交往理性基础上的普遍正义,二者得到有机融合,并实现法律平等与事实平等的辩证统一。

最后,要实现程序主义形式的民主,程序的存在为了权威提供了一种合法性功能。哈贝马斯认为真正的共识绝不会否定差异,取消多元性,而是要在多元的价值领域内,对话语论证的形式规则达成主体间认识的合理的一致,并将这一前提引入语言交往。只有按照规则,对话才能自由、平等地进行。自由主义程序民主的正义观仅在于它的形式合法性,多元价值在程序过程中达到的只是一种因利益关系而产生的妥协,因此只是一种外在的统一。而哈贝马斯的程序主义则是一种道德实践,致力于政治意志、政治舆论、政治决策和民主权威如何合理化和合法化,并不涉及具体的法律条文和权利内容,而是强调法律、权威产生的过程是否符合话语原则,个体之间的交往是一种理性的交往。因此,话语民主只是民主立法与统治的程序性理论。所以,话语民主实质上也是一种程序主义民主。

三、哈贝马斯话语民主的意义与缺陷

(一)哈贝马斯话语民主的进步性

哈贝马斯对当代思想界已经产生了并继续产生着不容忽视的影响。他向人们指出了民主这条路的一个方向:“在以下情况下,个人的权威将转化为理性的民主话语:所有成年公民在形成一种政治公众舆论的条件下,通过自身意志的深思熟虑的表达,以及对这种意志的实现实行有效的监督,将社会生活的发展完全掌握在自己手中。”[3]它是对传统民主模式的一种创新,是对传统的民主的一种超越,代表了西方民主的最新发展。在公民实践理性的基础上,话语民主激发了理性立法,参与政治和公民自治的理想。同时哈贝马斯的话语民主理论也丰富和发展了政治学理论,为政治学的繁荣做出了贡献。

1、哈贝马斯指出了民主的本质

哈贝马斯的民主理论期望民众通过对话协商达到相互理解从而取得一致意见,就其本质而言,这样的民主过程体现的是一种话语政治。哈贝马斯认为,“所谓政治,实际上就是民主的意见和意志形式,它是普选和代议的结果。”[4]这种话语政治强调民主意见,要求民主活动参与者都通过对话和商讨来表达自己的文化观念和政治主张。这种话语民主在一些方面正好对代议制民主起了的弥补作用。二战后的相当一段时间内,传统的代议制民主几乎被理解成了投票,这种民主制度设计被简化的只剩投票的民主,很容易导致“政治冷漠症”。代议民主的基础只是工具理性,它忽视了民主的本质是一种价值偏好的表达。同时,简单的投票往往使少数人的立场和观点不能得到应有的重视,易于产生“多数人的暴政”。而投票机制也不利于公民之间的交流及达成共识。

2、哈贝马斯赋予人民主权理性的内涵

哈贝马斯从自由主义民主和共和主义民主中汲取了其中合理的因素,在话语理论的平台上进行整合,形成了话语民主这一概念。按照话语理论“所有的权威来自人民”这一人民主权观念,不应该理解为特定共同体社会成员的集体决策,而是应该理解为任何对社会成员的外在行为调节的规范,都必须在公共领域内通过所有参与人员的充分的辩论和协商后才能适用。

话语民主认粉民主制度的重心不再集中于正式的政治场所,强调非正式的政治公共领域是民主的真正阵地。如分散于社会各角落的公共辩论场所,如报刊、群众性的社团、自发的社会运动等。并且民主的衡量标准发生了变化。民主既不能单纯根据其决策的效果来衡量,也不能根据其外在形式来衡量,而要政治意志形成过程是否满足话语的规范前提来衡量。同时民主更重要的是公民自我教育和学习的过程,而不是一个单纯的决策程序问题,在政治辩论中的观点交锋,而是一个相互学习的过程,是对自己的意志和愿望进行一种理性的过滤。

(二)哈贝马斯话语民主的局限性

尽管哈贝马斯的话语民主理论是把交往行为理论与资产阶级宪法传统结合起来,建立一个“既忠实于人类解放的灵感,又避免传统社会主义革命乌托邦”的民主政治理论。但它的理论基础和内容本身在某些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该理论虽然不是对现行制度的单纯辩护,但并没有动摇西方的政治经济基础,对资本主义宪法民主的政治构架和基本制度过于信任,没有体现社会批判理论应有的批判锋芒,同时该理论是单纯依赖文化力量和道德约束推行国际民主政治,不能保证现实社会中不同阶级都能平等的参与发言和自由决策,也不能保证民众在参与民主过程中具备实现自我的各种合理化的政治、经济条件,更不能保证在不同国家、民族政治文化中民主实践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而且面对现实多少显得有些薄弱。因此说,哈贝马斯的民主理论具有浓厚的的乌托邦色彩。

1、哈贝马斯的民主理论缺乏现实保障

哈贝马斯的民主理论是建构于特定的理论前提和假设基础之上,当然,它的实际推行也需要一系列现实条件的保障。有其确定的理想条件,然而,现实中难以形成那种理想条件下的交往行为,现实生活中,人类的交往活动无论何时都己然为权力所渗透,处处渗透了不平等,充斥着权力的因素和权力的作用,哈贝马斯所提出的绝对的“交往理论”无论在人类社会的过去、现在还是将来都不可能实现,所以哈贝马斯的话语民主带有明显的乌托邦色彩。

按照哈贝马斯民主理论的逻辑思路,参与民主决策的人必须“具有交往行为理论所要求的资质与享赋”,即拥有参与政治决策的物质基础,掌握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了解当今政治经济形势,具备分析政治形势并产生某种政治意志的能力,并且对政治决策有一定的影响力。然而现实政治社会中,人民在拥有的信息上是不对称的、政治冷漠的、受教育水平低下的、道德水准参差不齐的。平等的缺失使参与广度受限,体制歧视或社会歧视将使少数群体或弱势力量被排除在法律参与之外;同时使参与深度不足,社会地位的不平等或参与权利的不平等,在法律过程中,既可能导致各方意见表达和理性辩驳的不充分,又可能导致强势力量的独断。这种情况下,民主往往只能是一项上层社会的政治活动,参与者基本上都是有钱、有文化、有影响力的人,弱势群体在基本的经济基础和政治权力都没有保障的情况下很难真正地参与到民主决策当中。所以,这种通过话语交往实现民主决策的理论并不能从根本上保证每个社会公民都能平等的享有参与决策的机会,它的实现最终还需要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和政治权力做支撑。

2、哈贝马斯民主理论缺乏经济基础的支持

哈贝马斯没有公正对待马克思主义的遗产。他认为社会主义代替资本主义并不是一个合理的选择,因为现代社会的解放理想不再与特定的阶级相联系。他认为,马克思对现代社会条件下是不能实现人类的自由缺失必要的敏感性,他通过民主理论对资本主义进行全面的改造。他认为在现代化进程中,经济和政治的现代化先于社会文化和社会交往方式的现代化。因此,哈贝马斯主张让政治公共领域的激进化和民主化,把官僚主义国家和自发的市场限制在合理的范围,使整个社会受到公民自主意志的间接控制。

哈贝马斯的这种改造思路并没有动摇西方政治经济的基础,是要在资产阶级宪法政治框架内,在维持市场经济和行政国家前提下,恢复民主和个人自由。在哈贝马斯的理论中,经济因素已经抽象化为功能化的行为体系,学批判的丰富内容。因为语言交往虽然是影响社会进化的基础。但实际上话语民主中体现的交往权力本身并不具有统治功能,它只是作为一个文化的因素影响着政治、经济的决策。经济因素对当代社会的理解具有更重要的意义,能担当起社会进化重任的只能是社会物质生产活动。因此,面对金钱和政治强权,从公共领域形成的话语民主很难转化为现实的权力。交往权力对应着的是法治国家制度中意志形成与文化公共领域之间的互动,而社会文化公共领域与国家政治经济领域却保持着一定的距离。应该说,在了解社会发展的过程中,考虑一些非经济的因素的作用是必要的,但哈贝马斯这种反对依据劳动、生产力等经济因素来说明人力历史进化的观点,不仅是不片面不正确的。在维持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和行政国家的前提下,从公共领域中形成的决策也难以构成现实的制度化民主的动力和基础,难以防止资本主义代议制民主的技术化、官僚化趋势。

[1][德]尤尔根·哈贝马斯.包容他者[M].曹卫东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282.

[2][德]尤尔根·哈贝马斯.包容他者[M].曹卫东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281.

[3][德]尤尔根·哈贝马斯.包容他者[M].曹卫东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283.

[4][德]尤尔根·哈贝马斯.包容他者[M].曹卫东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291.

2011-04-11

邓非(1980-),男,湖南邵阳人,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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