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炳
(重庆交通大学外国语学院,重庆 400074)
“话语”是20世纪六七十年代随着西欧“后结构主义”语言哲学兴起而出现的一个新概念,其德文为“Diskurs”,英文为“discourse”,法文为“discoure”。它意指人类交往活动中的言说方式[1](P186)。话语在政治实践中不仅仅是利益和价值的表现形式,而且表征着话语主体原则上平等自由且相互承认的社会关系。在雅典民主政制中,“政治是实践和说话能力在其中共同形成的领域。这是一个真正的公共活动领域,说话和行动的个人在其中看和听,并且彼此认真对待。说话是一种实践的形式”[2](P140)。可以说,在那时候只有实践和言语是政治的,政治是通过言谈实现的。
话语民主(discourse democracy)的思想最早源于古希腊雅典的直接民主模式。在雅典城邦时代,公民崇尚一种积极参与和自我管理的观念。在这种观念下,治人者也会受治于人。全体公民聚集一处,讨论、决定和制定法律。雅典民主制力图使不同背景的人们,能够“通过政治的互动作用来表达和交流他们对善的理解”[3](P21)。“所谓话语民主,就是以实践话语代替技术成为民主政治的核心机制。根据这种理论,民主必须表达和维护人民的生活意志,但是生活意志的表达和申诉必须建立在公共领域中主体间无强制的实践话语基础上。”[4](P31)
哈贝马斯认为,古希腊民主的合法性依赖于实践话语,但是,现代性自身就内在地包含着民主的话语要求,现代人不必要也不可能返回到古希腊去寻找民主的合法性。在宗教权威和形而上学世界观相继坍塌之后,在现代的后形而上学时代,多元主体间的社会交往为重新获取民主政治的合法性创造了条件。在哈贝马斯看来,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基础和民主的合法性基础是通过公众的交往行为,从广泛参与的对话、讨论中取得对某个问题的理解,达成话语共识。哈贝马斯在交往行为理论和商谈伦理学基础上,通过对晚期资本主义危机的诊断和建设性思考,提出了不同于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两种民主模式的第三种民主模式——话语民主理论,以期解决晚期资本主义的这种合法性危机。这种新型的民主旨在为民主制奠定合法性的基础,是一种以主体间性为基础,以对话为主要形式,以合理性为价值取向,以程序操作为规范的交往行为。话语民主理论作为哈贝马斯的政治哲学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现代政治哲学的发展及民主形式的探讨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哈贝马斯看来,基于对民主进程的不同理解,主要有两种相互对立的政治理解模式,即自由主义模式和共和主义模式。哈贝马斯扬弃了由洛克开创出的自由主义政治理解模式和由卢梭开创出的共和主义政治理解模式,并把二者有机地结合了起来,提出了第三种民主模式——“话语政治”(deliberative plitik)。“它正是建立在一些交往前提之上,有了这些交往前提,政治过程就可以预测到它会带来的理性后果,因为它在一种广泛的意义上表现为话语样式”[5](P286)。哈贝马斯的话语民主理论,将人民主权确立在交往行动的基础上,确立在个人的自由、平等的对话过程中形成的相互理解、承认和共识上,克服了上述二者的片面性,与此同时,通过对人民主权学说的新诠释,又把二者有效地整合起来,因而他的理论具有浓厚的调和色彩。
近代以来,西方形成了以卢梭为代表的古典民主理论,这种民主理论强调主权在民,其核心是人民主权学说。它主张国家权力来自人民、属于人民;认为主权是不可分割、不可转让、不可代表的,甚至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在此意义上,人民主权就是指共同体成员亲身参与政策订立,民主就是人民的统治或者是大多数人的统治,是人民掌握、执行国家的权力,它导致直接民主论。卢梭实际上是把人民主权树立在人民普遍意志基础之上的,这就是共和主义的民主理论,在现代西方政治哲学中往往被称为理想的民主理论或实质的民主理论。
共和主义民主理论的人民主权学说受到了自由主义民主理论有力的挑战。当代的自由主义民主理论往往被看作是现实的民主理论或经验的民主理论。自由主义民主理论主张根据当代资本主义民主的现实,理应抛弃人民主权的陈腐观念;自由主义民主理论认为,人民主权在事实上是不可能的,国家事实上只是少数人的统治,国家权力只能由少数人来行使。例如,波普就认为人民的统治在事实上是不可能的,即使承认人民的统治是可能的,但也并不意味着就是合理的,由于人民一样也会犯错误,人民的意志并不能够自然而然地产生真理和善,因而就不可能把政治的希望寄托在大多数人甚至全体人民同意的基础上。
在人民主权问题上,哈贝马斯摒弃了卢梭的人民总意志的设想。哈贝马斯认为,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是将普遍意志理解为“心灵的共识,而非辩论的共识”[5](P23),从而过高地期望公民及其个人动机所具有的道德性。这种人民共同体的普遍意志是以人们的道德动机为基础的,个人良好的心灵结合成了作为整体的共识,从而构成了人民普遍意志,人民主权就是人民普遍意志的体现,不难看出,它是以人们的心灵共识为基础的。
哈贝马斯认为,民主并非是卢梭式的普遍意志的表达,而是普遍讨论的过程和结果。陈炳辉认为,哈贝马斯所谓的人民主权并不是来自于卢梭式的道德基础,不是由每个共同体成员的良好心灵集合而成的普遍意志,人民主权是来自一种“辩论的共识”,是来自于每个人自由平等地参与的交往行动,来自于话语过程本身。[6](P104)人们通过对话,参与讨论形成共识,人民主权就体现于通过对话商谈而形成共识的过程中,在这种交往行动中,民主不是简单的每个个人意见的集合的问题,也不是简单的少数服从多数的问题,而是交往行动中的集体认可过程,是人们作为参与者在对话、讨论中的自我理解的过程。在哈贝马斯那里,人民主权不是通过人民直接参与政治决策形成政治决定来实现的,人民主权存在于交往活动中。概言之,卢梭把人民主权确立在人民总意志的基础上,而哈贝马斯则认为人民主权以一种十分分散的形式存在于人民的交往行动的过程中,存在于人民的自由讨论中。
通过对卢梭的视角进行转换,在交往活动的基础上,在对话伦理学的基础上,哈贝马斯对人民主权给与了新的解释。哈贝马斯认为人民主权应是民主的本义,民主离开了人民主权,离开了人民的政治参与就找不到其合法性的基础;民主的宪法、民主的政治制度的基础是自由、平等的人民的自我决定,没有人民的参与,没有人民的自我决定,就不会有真正的民主。民主的合法性并非是因为它是每个人的心灵、意愿所构成的一种总意志,也并非是众多个人意愿的少数服从多数的结果,而是所有人对话、讨论的结果。赋予最终共识的合法性的,是个人意愿的对话、讨论的过程,而不是个人意愿的总和。但是,哈贝马斯并不把人民主权看作是人民直接行使政治权力,也不仅仅是人民通过选举自己的代表来行使权力。他说:“如果在高度发达的社会中,人民主权这一观念还有现实意义的话,那么,它就必须同对体现在集体中亲自参与并共同决定的成员的身上的具体阐释脱离开来。”[7](P27)哈贝马斯对人民主权的“论证重心就由市民道德转变成民主意见和意愿形成的过程,后者力图澄清,合理的结论如何成为可能”[7](P23)。
当哈贝马斯坚持人民主权的观念时,也就将自己区别于完全否认人民主权的当代自由主义民主理论;而当他认为人民主权是以分散的形式存在于交往活动、对话过程中,就将自己区别于以人民的普遍意志(总意志)为基础的卢梭式的共和主义的民主理论。强调交往行动中的个人自由、平等的对话的权利,其实正是自由主义民主理论的倾向,但是自由主义却没有从中引申出人民主权;而共和主义民主理论强调人民主权,却可能以普遍意志否认个人的自由的权利。哈贝马斯将人民主权确立在交往行动的基础上,确立在个人的自由、平等的对话过程中形成的相互理解、承认和共识上,克服了上述自由主义模式和共和主义模式的片面性,却又把二者有效地整合起来。
“霍布斯问题”源于霍布斯的政治哲学中的两个基本的假定:人具有选择合理方式以实现自己目的的能力;人的行为目的是任意的,受情感与意志支配,是非理性的。因而尽管每个人都以最有效的方式去实现自己的目的,结果却只能造成人与人之间相互冲突:个人的理性选择的结果却导致了整个社会的非理性。霍布斯为此提供的解决办法是,通过订立一个社会契约,让所有人都放弃武力,无条件地服从一个绝对的主权者——国家,由它来制定法律,界定个人的行为自由和追求自我利益的空间。这样,国家政治的合法性就建立在权力基础上。哈贝马斯认为,自由主义模式和共和主义模式都是对“霍布斯问题”的回答,它们作为针对民主意志形成的不同解释一直处在争论之中。
哈贝马斯认为,对人民意志的不同阐释体现了民主模式的重大差别。在对民主进程作用的不同理解上,自由主义民主和共和主义民主之间存在很大的分歧。自由主义认为,民主进程的作用在于根据社会的不同利益来安排国家,民主政治意志的形成在于联合和贯彻私人的社会利益,与国家的行政干预相对抗。法律的合法性在于保障作为个体的基本人权和私人自主。也就是说,自由主义的民主功能在于自我利益的管理。然而共和主义则认为,政治是一种伦理-道德生活关系的反思形式。民主政治意志的形成在于每个公民的积极参与,在参与的基础上形成共识,并确保政治共同体的善和集体认同。自由主义民主是以利益妥协的形式实现的,而共和主义民主则是以伦理政治的自我理解的形式实现的。
上世纪80年代,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之间的争论演变成以罗尔斯和德沃金为代表的自由主义与以泰勒和沃尔泽为代表的社群主义之间的争论。哈贝马斯把这场争论看成是人权与人民主权的争论和私人自主与公共自主的争论。哈贝马斯认为,这两种民主模式各有千秋,且并非水火不容,可以用话语模式将二者统一起来。哈贝马斯批判了自由主义模式和共和主义模式,提出了程序主义的话语民主模式。实际上,程序主义的话语民主模式就是自由主义民主模式和共和主义民主模式的综合:“话语理论吸收了两方面的因素,用一种理想的商谈和决策程序把它们融合了起来。这种民主程序在协商、自我理解的话语以及公正话语之间建立起了一种有机的联系,并证明了这样一种假设,即在这些前提下,合理乃至公正的结果是可以取得的。这样,实践理性就从普遍主义的人权或一定共同体的道德当中抽身而出,还原成为话语原则和论证形式,它们从交往行为的有效性基础,说到底,就是从语言交往结构当中获得了其规范内涵。”[5](P286-287)
哈贝马斯的话语理论立足于民主意志形成的交往条件及其制度化。它承认人权与人民主权之间有差异。按照话语原则,法律的合法性必须满足理性话语证明的交往前提:每一个受法律规范影响的人都不能被排斥在实践话语之外,话语领域是向所有人开放的;所有的话语参与者都享有平等地表达其愿望和要求的机会;所有参与者都必须采取交往的合作态度,避免使用强制手段。但是,政治参与者首先是一个独立自主的个人,是享受私人自律的主体,这一主体只有在普遍人权受到法律保护的前提下才有可能。公共自律对个人来说不是强制性的义务,而是一个权利,它不强迫个人一定要参与政治,一定要认同他人的善的观念。此外,哈贝马斯的话语理论也不否认人权与人民主权也存在内在联系:“公民的公共交往实践必须在法律上得以制度化,而这种必然性正是人权自身所提供的。人权使得人民主权的合法行使成为可能,但它不可能作为外在的约束而强加给这一实践。”[5](P300-301)私人自律也离不开公共自律,人权只有在公民立法实践制定的法律中才得以制度化。总之,哈贝马斯的话语民主理论把宪法民主制理解为古代自由与现代自由、私人自律与公共自律、人权与人民主权的辩证统一。
一方面,哈贝马斯指出了共和主义的不足之处在于:“过于理想化,并让民主过程依附于公民的道德趋向。因为政治的核心不仅仅在于,或者说主要并不在于道德的自我理解问题。用道德来约束政治话语,是大错特错的。”[5](P284-285)但是,从总体上说,其话语民主具有浓厚的共和主义的气息。话语理论吸收了共和主义的规范性因素,把政治意见和意志的形成过程置于民主程序的核心地位,认为只有通过公民的积极参与和认同,民主意志才取得其合法性。话语理论从主体间性的视角解释人民主权,将共和主义作为共同体意志的人民主权转化为无主体的交往程序的结果,即交往权力。
另外一方面,话语理论也吸收了自由主义的人权理论,主张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即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不能受到他人和国家的干预。哈贝马斯说:“话语理论并不认为,话语政治的现实必须依赖于具有集体行为能力的全体公民,而是认为,话语政治必须依靠相应程序的制度化。话语理论的核心已不再是把国家当作中心的社会总体性概念,这种社会被认为是具有一定目的的庞大行为主体。同样,话语理论也不把总体性落实到宪法的规范系统当中,因为宪法规范在不经意之间按照市场交换模式对权力和利益加以均衡。”[5](P288)他承认政治具有利益角逐的一面:“在多元文化社会里,在具有重要政治意义的目的背后,一般都隐藏着一些利益和价值取向,它们对于共同体的认同,也就是说,对于主体间共有的生活方式,没有任何构成意义。”[5](P285)可见,在哈贝马斯那里,民主政治意志的形成过程并不排除争取利益的策略行为。但是,这种策略行为并不构成话语政治的前提,构成话语政治前提的是交往行为。
哈贝马斯话语民主模式的关键在于对民主政治意志的形成过程的理解。民主政治意志的形成过程在于主体间的无强制交往,通过主体间的实践话语,在自由交往中形成一种交往权力。而交往权力的形成要经过两个阶段:一是社会公众在非正式公共领域中形成交往的意见之流,即公众舆论,二是这种公众舆论通过议会等正式的公共领域转化成交往权力。哈贝马斯指出:“话语理论在更高的层次上提出了一种关于交往过程的主体间性,它一方面表现为议会中的商谈制度形式,另一方面表现为政治公共领域交往系统中的商谈制度形式。”[5](P288-289)在他看来,不管是正式的还是不正式的公共领域,其运行机制都是通过实践话语实现的。实践话语包括实用话语、伦理话语和道德话语,相应的也就具有策略 -工具价值取向、伦理生活价值取向和普遍道德规范取向。这三个向度决定了交往权力一方面对应于法治国家的建制化权力系统,比如政治系统,另一方面对应于非中心化的非建制化的社会领域,即生活世界。哈贝马斯指出:“话语政治要么是根据制度化的意见和意志形成过程中的形式程序,要么是依靠政治公共领域这个非政治的网络系统。”[5](P292)也就是说,话语民主一方面诉诸于在生活世界中形成的松散而自由的政治文化和深厚的理性基础,动员市民社会和公共领域中的公众交往,通过政治公共领域的传感地带而表达政治要求;另一方面将公共领域的要求通过制度化的程序转化为权力。总起来说,话语民主形成的机制则介于系统与生活世界之间的公共领域。
话语民主政治理论主张要达到话语共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每一个有语言和行为能力的主体在自觉放弃权力和暴力使用的前提下,自由、平等地参与对话的论证。并且在此过程中,人们必须怀着追求真理、服从真理的动机和愿望。不但如此,通过话语共识建立起来的规则,还必须为所有人遵守,每个人都必须对这种规则的实行所带来的后果承担责任。在这里,话语行为的三大有效性要求——真实性、正确性、真诚性起决定性作用。”[8](P29)哈贝马斯指出,问题的实质在于通过何种途径来达到同一,真正的共识绝不会否定差异、取消多元性,而是在多元的价值领域内达成主体间认识的合理一致。在哈贝马斯看来,晚期资本主义的合法性危机的关节点是公共领域的沦丧,因而,要解决这个危机,就必须重振公共领域。
哈贝马斯的话语民主理论是在交往行为理论和商谈伦理学基础上,通过对晚期资本主义危机的诊断和建设性思考,提出的不同于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两种民主模式的第三种民主模式,对17世纪以来的主流民主理论传统构成了强烈的冲击与挑战。由于话语民主以“主体间性”代替了“意识哲学”作为基础,因而它既避免了把社会当作一个能够行施公民自决的“宏观主体”这一过于理想的观点(共和主义),又避免了将民主理解为把法治运用于许多孤立的、私人的、过于现实主义的观点(自由主义),从而将人民主权和个人权利很好地调和了起来。在此意义上,与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这两种民主传统相比,话语民主理论具有明显优势。
但是,哈贝马斯的话语政治理论确实也表现出了一定的空想性,并逐渐遭到许多人的质疑。话语民主理论的观点也与当代一批现代性批判家的观点尖锐对立。例如,阿多诺的否定辩证法认为,共性只会抹杀个性和差异;福柯则把话语关系等同于权力关系,公共话语成为压制非主流话语、个体话语的权力意志;德里达则突出了差异的绝对性,从而否定话语的统一性;利奥塔认为,语言游戏具有内在的多元性,所谓的共识只能是行使另一种压制的功能。罗尔斯也曾指出,哈贝马斯的政治思想仅仅停留在理论上,脱离了现实的价值判断和具体的国际政治语境,因而是空洞、抽象的,要将它们贯彻到世界政治中去,将遇到难以逾越的障碍和阻力。对于众多的质疑,哈贝马斯的回应是,共识(整体、同一性)的建立,并不必然意味着抹杀差异和个性,只有当共识是通过反民主的不公正的程序,依据权力和暴力的手段建立起来的时候,它才是虚假的、压抑个性的。而当共识是以主体间的自由认同的方式,通过民主和合理的程序建立起来时,就是对统治、压制的否定,从而是真实的、民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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