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眠及催眠侦查探析

2011-08-15 00:55马克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1年3期
关键词:判例受术者证据

马克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侦查系,河南郑州450053)

一、催眠原理及催眠术的发展

催眠术是利用特种语言及其他技术手段,通过暗示的方式来使受术者进入一种特殊的意识状态之下,即催眠状态的一种手段。处于催眠状态下的人,其意识呈现出一种特殊的类似睡眠又非睡眠的意识恍惚心理状态。这种状态不是意识的丧失,恰恰相反,它是人把分散的精力和想法集中在一起,由于这种高度的集中性,使得处于催眠状态下的人呈现出不受外界干扰的“无意识”状态。

在催眠过程中,受术者与催眠师保持独特的密切的“单线联系”,他遵从催眠师的暗示或指示,并做出反应。受术者的感受性、催眠师的资质与技巧、设备的精密程度等的差异都会影响到催眠的结果。在现代医学领域,催眠经常被作为一种治疗方法(即催眠疗法)用以减轻或消除病人的紧张、焦虑、冲突、失眠以及其他的身心疾病。由此可知 ,不论肉体抑或精神,催眠都不会给被催眠者造成损害。

催眠术同时可以使受术者在催眠状态下较清晰地回忆起过去事情的细节,催眠所得到的结果被认为是与受术者主观心理相一致的。人在被催眠状态下说出他认为是的内容,不易说谎。因此,在许多国家,催眠术常被用在刑事侦查、司法鉴定、心理治疗、精神激励等领域。

采用特殊的行为技术并结合言语暗示,可以使受术者心理活动达到某种境界,呈现一种特殊的意识活动状态即催眠状态。“催眠状态也可由药物诱发,分为自我催眠与他人催眠,自我催眠由自我暗示引起,他人催眠在催眠师的影响和暗示下引起,可以使病人唤起被压抑和遗忘的事情,说出病历、病情、内心冲突和紧张”。可见,“催眠是以人为诱导(如放松、单调刺激、集中注意、想象等)引起的一种特殊的类似睡眠又非睡眠的意识恍惚心理状态”。其特点是受术者自主判断、自主意愿行动减弱或者丧失[1]。

二、催眠在侦查中的运用

美国和以色列是将催眠应用到侦查实践当中较早的国家,并且在司法实践中对催眠的作用给予了积极的肯定。侦查机关认识到,当刑事案件当中的被害人或者证人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充分回忆起犯罪发生的情形的时候,采用催眠术来恢复他们的记忆是有相当效果的。例如,美国公布了催眠调查学家对洛杉矶警察局350起刑事案件的调查结果。结果表明,79%的案件借助于催眠获得了先前没有获得的补充信息。这些信息中有66%被侦查人员认为是破案的重要信息。在关于催眠所获信息的准确性方面,90%的案件通过催眠所获得的信息能够被其他材料所证实。催眠调查学家证实,在全部调查案件中有65.5%的案件证明通过催眠获得的信息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在评价那些顺利进入侦查催眠状态的被调查者的催眠程度时,催眠调查学家认为,33%进入深度催眠状态,39%进入中度催眠状态,19%进入轻度迷睡状态,有9%的被调查者没有任何变化[2]。

洛杉矶警察局是全美开展侦查催眠工作最先进的警察机关,该局于年成立了警用执法催眠学会。该学会为志愿学习催眠的警官提供为期四天的训练课程,迄今估计已训练出大约1万名各州、地方、联邦机构的刑事警察及心理学家担任催眠的工作。除美国外,英国、德国、荷兰等国家已有许多训练警察催眠的课程。近年来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亦有侦查人员接受美国联邦调查局的催眠训练,成功地运用侦查催眠的案例[3]。

三、催眠在司法领域运用中的争议

对催眠在侦查领域的有效性和准确性,人们始终存有大量的争议。这些争议除了源于人们对人脑认识的局限性以及催眠术这一科学手段的不完善性外,还主要集中在侦查这一活动的特殊性上。与医学治疗不同,侦查中的催眠运用掺杂有更多不确定的因素。虽然多数人已经承认催眠术在恢复证人或犯罪嫌疑人记忆方面有一定效用,但是,反对人士认为,由于众多复杂因素的影响,催眠自身也可能会影响回忆,并且催眠在提高回忆的准确性方面值得怀疑。

其一,在催眠状态下的人更容易受暗示的影响。被催眠者可能会丧失判断力,并且可能受催眠师有意或无意提供的言语的或非言语的线索的影响。这种暗示性的增强,可能是受催眠将会恢复一个人的记忆这一认识影响,也可能是受讨好催眠师的愿望和影响。

其二,批评者相信,被实施催眠的人可能会“虚构”事实或填补记忆中的空白而使回忆的内容更好理解。添加的部分可能根本就是无关的或者想象的事实。和暗示性一样,虚构事实可能来自被受术者试图通过完全的、连续的记忆来讨好催眠师。

由于催眠的运用已经得到科学界以及医学界的认可,一些人认为,催眠在可采性上已经有足够的可靠性。然而,在法制环境中,司法过程可能因不可靠的证言而受到潜在的损害。一些人认为,由催眠而得到恢复的证言被歪曲的潜在可能性是存在的,这种存在可能导致司法正义不能得到实现,这使得催眠的有效性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对催眠的这些不同看法导致了在司法领域对催眠证词的可采性上有不同的认识。

在刑事司法系统,对待催眠的可信性的问题,总的倾向性是持谨慎态度。因此,在美国法院方面,大约?的州在所有的案件中禁止采用催眠产生的证词。部分州允许在一定的指导原则下采观众催眠证据。只有极少的州允许无限制地采纳催眠证据。

综上所述,在催眠引出的回忆的可信性方面,确实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存在着一些影响催眠可信性的客观因素,如询问的方法、后来事件的影响等;另一方面,一些研究者的实证结果也表明,催眠的证据存在虚假的可能性。不管怎样,在美国,仍然有一些州在法院审判中允许采纳经过严格限制的催眠证据,还有几个州甚至无限制地采纳催眠证据。这种情况是司法实践对催眠作为一种侦查工具的实际支持。

四、从测谎应用历史看科学证据的可采性

科学证据一般是指通过科学技术的运用而收集的证据。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越来越多的科学证据形式出现在刑事司法领域。但是,许多科学证据所依据的科学原理的可靠性还处于实验和待检验阶段,在专家同行中具有一定的争议。这类证据中最为典型的代表是测谎证据和催眠证据。

测谎又称为“多参量心理分析技术”,它是以生理学、医学、心理学、机械学、电子学等相关学科的科学原理为基础的综合性高新科学技术。测谎技术的基本原理依赖于两个基本前提,一是说谎一定会引发情绪反应,二是情绪反应与不受大脑控制的生理变化有一定关联性。而这两点(尤其是第一点)并没有得到心理学界的普遍认同,历来存在较大争论。在运用测试技术较为成熟的美国法院早期的裁决均不允许采纳测谎证据,其根本原因在于它不符合弗赖伊规则中确立的“普遍承认标准”,即科学界不承认这种技术,而且在科学界没有普遍承认的情况下,事实认定者又可能对测谎结论的“科学性”留下过多印象,从而不能正确判断其结论的可靠性。

在达伯特诉麦热里·杜药品公司案件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推翻了第九巡回区法院根据弗赖伊判例所作的判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指出“普遍接受”作为采信科技证据的标准过于苛刻,且与《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702条的规定相冲突,在该判例中,联邦最高法院确立了“综合观察”标准以取代弗赖伊判例中所确立的“普遍接受”标准。达伯特判例是近年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采信科技证据标准上所作的一个标志性判例。从此以后,过去70年来一直为大多数法院所援引的弗赖伊判例被推翻,达伯特判例中的“综合观察”标准成为大多数法院采信包括测谎结论在内的各种科技证据的标准。

比较达伯判例中的“综合观察”标准与弗赖伊判例中的“普遍接受”标准可以看出,前者在采信科技证据的标准上比后者要宽松得多。因为在“综合观察”的标准中,只要科技证据具备了四项内容中的一个因素,陪审财成员即可以根据自由心证原则自行决定是否应该采信。而在“普遍接受”的标准中,采信科技证据的标准是唯一的——必须被科技同行普遍接受。

虽然反对的呼声依然强大,但司法实践中对测谎证据的使用已越来越广,目前美国至少有22个州的法院明确规定可以把测谎结论作为证据。如今已有50多个国家在应用和发展测试技术,并把它应用于刑事侦查、海关缉私、缉毒等较为广泛的领域。伴随着科技的进步,测谎技术也不断在发展和更新,除了多道生理参数测试,还发展了瞳孔、声音分析、脑电波测试技术。

达伯特判例中的“综合观察”标准为采信测谎结论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同样也为其他新兴科学证据在司法领域得以广泛应用做出了榜样。催眠技术的日臻完善以及催眠仪器的日益精密,为采信催眠结果提供了技术上的支持。因此,我们相信,随着催眠侦查规范的不断完善,以及操作标准化的确立,催眠证据会被广泛认同,从而逐步被审判领域所接受。

美国著名的证据学家麦考密克认为:“如果接纳这类证据,就应当确立明确的规则,(这些规则应)规定是否仅出于弹劾的目的而采纳这类证据;在案件存在其他证据的情况下,这类证据必须具有多大的证明力才能保证其可采性;检验人员应当经过何种水平的培训、具备何种水平的能力;应当对受检验者的欺骗性行为采取哪些防范措施;以及最好用什么程序,从而给予某一中立的或者反对方的专家一个富有意义的观察或者审查检验分析过程的机会。”

五、催眠侦查的基本操作规范

根据上述内容,催眠侦查除了与催眠术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有密切关系之外,还受到催眠师以及催眠操作流程等因素的影响。根据催眠术使用较早的美国的经验,一般认为,催眠侦查的实施应具备如下要领。

1.催眠的使用,是在所有传统侦查方法都已经试过后,才可使用的方法;

2.催眠师的地位是独立的,他和警方没有直接隶属关系,也和原被告没有任何关系,且催眠师应该是个丰富经验的、具备一定资质的催眠师;

3.由于技术上的原因,催眠的对象只能是案件中的证人或被害人,而不得运用于被告人;

4.在催眠调查前,应该先了解受测者的心理状态,看其精神状况如何,是否有严重的心理障碍;

5.被催眠者在催眠之前应对催眠师事先叙述他所能够记忆起来的事项;

6.催眠的实施过程要遵循一套标准的操作规范和流程;

7.对催眠现场的行为和对话,应当有全程录像。

责任编辑:

[1]David Watts Manual of Criminal Evidence[M].Tohomson Canada.Limittd,1999.

[2]王淑合.催眠暗示在侦查实践中的应用[J].公安大学学报,2001,(6).

[3]张学斌,艾明.催眠术在刑事侦查中的运用[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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