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 朱孟婷
欧盟反倾销与中国企业的对策
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 朱孟婷
在全球金融危机的背景下,欧盟对华的反倾销措施日益加强,本文旨在对欧盟的反倾销法进行研究,并结合中国国情为中国企业寻求出路。
欧盟 反倾销 中国企业 对策
欧盟委员会自2007年11月9日决定对中国的钢铁坚固件发起反倾销调查。经过了漫长一年的审理,欧盟委员会于2008年11月初最终作出了对中国企业不利的反倾销终裁。在得到了成员国批准后,近日,欧委会最终决定对我国出口的坚固件产品征收反倾销税。而被认定构成倾销的产品将被征收为期5年,平均80%的高额反倾销税。而早在2006年,欧委会就发表了《欧盟与中国:更紧密的伙伴、承担更多责任》对华政策文件和《竞争与伙伴关系—— 欧盟—中国贸易与投资政策》对华贸易战略文件。这一系列的做法意味着欧盟在对华的反倾销措施日益加强,研究欧盟对华的反倾销制度和措施的特点,这对在经济危机恶劣环境下的中国企业大有益处。
近几年来,欧盟为保护其成员国的利益,避免内部市场受到外部强烈的冲击,及平衡国际贸易利益和各国经济发展,欧盟委员会及其理事会在贸易上的保护主义增强。而我国又集中针对欧盟的传统工业,加上我国一贯采取密集型的劳动生产模式,生产成本较低。面对中国产品的竞争冲击,欧盟加大了对华反倾销的力度,对中国的产品贸易进行防范。在此形势下,欧盟对华反倾销具有以下几大特点:
(1)把中国列为转型经济国家。根据欧盟反倾销法,将出口商所属国按不同经济体制分别区分为市场经济国家、非市场经济国家及转型经济国家。欧盟对中国开展反倾销调查主要是依据其反倾销法中有关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规定。1998年4月30日的905/98号理事会条例中,把中国和俄罗斯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名单中删除。欧盟认为中国仍处于自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期,不能视作为市场经济国家,但也不再是一个完全的非市场经济国家,而针对中国的出口商有了专门适用的五条标准。而要同时满足这五条标准的中国产品极少,所以所谓“转型经济国家”,实质上无太大意义。
(2)采取反倾销措施的产业范围及规范扩大。欧盟的反倾销法中除了煤钢产业和国际服务贸易领域,欧盟对华反倾销所涉及到的产品涉及到各个行业。从纺织、机电产品、化工类产品到我国传统出口产品如皮鞋、自行车、打火机,现在更是盯紧了我国的紧固件产品。涉案企业日益增多,动辄上千家企业,而涉案金额翻倍增长,上亿美元是稀松平常。产品范围和规模日渐扩大,这表明了欧盟对我国产业逐渐加大了反倾销力度。
(3)反倾销措施对中国企业不利裁决多。近几年以来,欧盟对华反倾销的案例数量增多,而凡是进入反倾销调查的案件,其裁决结果总是对中国不利。原则上终裁和初裁的结果可以是不一致的,也就是说即使初裁时裁定征收临时反倾销税,但若中国企业积极配合,提供有利证据材料,中国还是有机会在终裁时挽回局面的,但是一方面,欧盟反倾销裁定在程序上的要求极为苛刻,终裁和初裁结果不一致的情况极少,另一方面,中国企业对欧盟提起的反倾销调查也存在不配合和消极对应的状况,导致中国企业机会很小。此外,若当事人不服裁决结果,可以申请复审,但由于当事人只能就欧盟决定的有效性提出质疑,只能以缺乏权力、违反基础条约和任何与实施条约有关的法律、违反实质性程序要求和滥用权力为由提起,而决定的合理性和所依据的事实则不能作为提起诉讼的依据,这也给中国企业带来不小的困难。
我国的《反倾销条例》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起草,并经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但在我国对外经济贸易飞速发展的今天,纷繁复杂的经济贸易关系若仅靠单一的行政法规来调整,则很难充分地进行反倾销调查及采取反倾销措施。而欧盟对华所依据的是欧盟的反倾销法,这在立法上明显不对等。而在实体规则上,首先,我国在确定正常价值的立法上,缺少“正常贸易过程”及“可比价格”这两个很重要的概念。对“结构价格”的确定上,我国只做粗略规定,规定结构价格包括生产成本、合理费用和利润,但对合理费用和利润具体包含的内容却没有规定。其次,我国《反倾销条例》在确定倾销的幅度上,缺乏是否调整影响可比性的差异因素、如何调整、什么是公平的比较方式等具体规定,这给我国反倾销法在操作上带来不少的困难。而在损害的确定上,我国的标准极其严格,但不太灵活,调查机构缺乏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另外,我国反倾销程序上有待完善。我国无统一的反倾销程序的规定,这导致我国的外经贸部、海关等多个部门职能存在交叉,不利于反倾销法的顺利实施。为了增强我国反倾销法的可操作性,应对上述部分进行修改及完善,特别在反倾销程序上应赋予职能部门更多的自由裁量权,或是可效仿欧盟设立一个专门的反倾销调查机关,则可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我国近几年经济发展迅速,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增强,本是好事。但我国一直以来采用密集型的劳动生产模式,劳动力成本较之于其他国家出奇地低。我国劳动力成本是美国、欧盟和日本的1/20,是墨西哥、新加坡、韩国的1/10,而国内企业为了争夺国外市场,还不断地进行恶性价格竞争,加上相似产品增多,出口秩序较混乱,使得企业的出口产品的市场价格极低,也极易成为欧盟的反倾销的调查对象,所谓“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因此,企业若想增强竞争能力,占领国外市场,建议在保证合理利润的基础上,按市场经济规则运作,换它类非价格方式,而不是单纯采取纯“窝里斗”。在政府贸易政策方面,应作调整,改变出口退税的做法,不打价格战,而打质量战,建立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和良好的国际投资环境。在解决了内部不良竞争的前提下,逐步调整出口产品结构和单一的出口市场。
虽在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我国的会计制度有了明显变化,但中国会计改革过程中,其法律、市场环境仍不太理想,其与国际会计制度有一定差距。加上国内企业在其真实会计资料的保存上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在欧盟反倾销调查过程中,导致中国企业不战而败。建议国内企业完善日常会计核算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对企业会计核算进行监督,保证企业的会计信息真实可靠,让欧盟反倾销调查能够及时无误地获取中国企业真实完整资料。对国际会计信息进行收集整理,随时注意出口产品的国际市场参数变动情况,加强出口产品的明细核算,控制出口产品的出口数量和出口增长速度,避免出口产品的出口增长速度过快而引起欧盟反倾销调查。
长期以来,我国企业对欧盟或是其他地区或是国家对华提起的反倾销案件的态度大多数选择消极应对。特别是进入了反倾销调查阶段部分,国内企业在面对反倾销诉讼时,往往以非常消极和逃避的心态来应对。主要原因是:自欧盟对我国产品提起反倾销诉讼,中国企业或行业胜诉的案件极少,国内企业对打赢诉讼极度缺乏信心。另外,国内企业对欧盟的反倾销法不太熟悉,而在被提起反倾销诉讼的时候,欧盟给出的时间又非常短,如欧盟在发放四套调查问卷后,总答题时间不到40天,加上可能需要递交几百页的英文证据材料,加上在针对欧盟反倾销调查过程中,会产生较高的开支,这使国内企业非常头疼,这也是欧盟对中国企业的裁定结果总也不利的原因。针对这些情况,建议应培养大批的具备经济、会计、法律、应诉技巧和一定外语水平的综合人才,提高我国反倾销的应诉能力。在诉讼过程中产生的开支费用方面,建议政府对积极应诉的企业可以适当地进行一定的补贴,或是成立行业基金会的形式缓解资金上的矛盾,而对消极应诉的企业可以通过一定的经济手段进行惩罚。根据欧盟第905/98号修正条例,欧盟不再把中国列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这对中国企业是个极好的转变,中国企业若被欧盟提起反倾销诉讼,应积极应诉,争取自己的合法利益。
总之,在欧盟对华的反倾销措施日益加强的今天,国内企业应通过合法手段强力应对,不打无准备之战。
[1]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47.
[2]刘晓虹,刘晓青.论我国反倾销立法的完善[J].民营科技,2008,(4).
[3]杨方。WTO反倾销法日落复审制度探析[J].湖北社会科学,2009,(2).
[4][美]雅各布·瓦伊纳,沈瑶译.倾销:国际贸易中的一个问题[M].商务印书馆,2003.
[5]孙铮,刘浩.贸易救济会计—— 理论与实务[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
[6]尤宏兵,刘卓林.中国应对倾销与反倾销[M].人民出版社,2004.
[7]应坚.中国新反倾销法介评[J].国际经济合作,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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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5800(2011)01(b)-22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