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高校贫困生资助政策的评价与思考

2011-08-15 00:44甘剑锋
中州学刊 2011年2期
关键词:奖学金学费助学

甘剑锋

对高校贫困生资助政策的评价与思考

甘剑锋

目前,我国已基本建立起以奖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为主体的、多元化的资助贫困生的政策体系。这些资助方式在资助贫困生的过程中起到了巨大作用,但每种方式在发挥其独特效能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一些负面效应。为了实现未来高校助学实践的科学健康发展,我们必须综合权衡我国高校现行资助政策存在的利弊,大胆改革高校贫困生资助方式。

贫困生;资助政策;评价;资助原则

为了帮助我国高等学校贫困生顺利完成学业,政府出台了很多资助政策。迄今为止,我国已基本建立起以奖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为主体的、多元化的资助贫困生的政策体系。这些政策措施在资助贫困生的过程中起到了巨大作用,但每种方式在发挥其独特效能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一些负面效应。这需要我们综合权衡我国高校贫困生资助政策中存在的利弊,大胆改革高校贫困生资助方式,探讨符合现代高等教育理念、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灵活多样的资助方式。

一、对我国现行贫困生资助政策的评价

(一)关于奖学金

现行的奖学金主要包括助学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定向奖学金、研究生奖学金、学校自行设立的各种奖学金、社会各界为资助经济困难学生或者吸引人才而在学校设立的各类专项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学金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以下问题:

1.奖学金大多以优秀程度作为评定标准,对贫困生的资助作用不大。在突出综合素质的奖学金评选竞争中,贫困生得奖比例很低,或者说,奖学金获得者与贫困生对应度不高。因为贫困生大部分来自经济、文化、教育较为落后的老、少、边、穷地区,文化基础较差,进入大学后,虽然学习很刻苦,但仍然比较吃力。此外,由于经济困难造成生活、精神等多方面的压力,贫困生有时为了生活还不得不去打工,严重影响了学习,要取得优异的成绩十分不容易。

2.国家励志奖学金虽然专为贫困生而设,但名额偏少,金额偏大,获得者凤毛麟角,容易让人有“一夜暴富”的感觉。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与地方共同设立,用于奖励资助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平均约占全国高校在校生的3%,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这种奖学金配套的名额很少,多数贫困学生并不报有希望,并不能解决大多数贫困生的实际困难。同时,这类奖学金对学生各方面要求很高,一般获得该项奖学金的同学也能够获得学校原有的奖学金。

3.奖学金是一种无偿资助,不能体现权利和义务对等的思想。学生获得奖学金资助基本上是免费的,无须履行任何义务,这不符合高等教育的人力资本投资理念、机会均等理念、成本分担理念,不利于人才成长。由于奖学金是“免费午餐”,也容易让学生滋生“等、靠、要”的懒惰、依赖思想,萌生“天上掉馅儿饼”的侥幸心理。因此,奖学金的激励功能与资助功能发挥得并不充分。

(二)关于助学贷款

在我国多年的助学实践中,助学贷款发挥着主渠道作用。助学贷款是国际助学的惯用方式,它符合资助理念的现代化,体现了人力资本投资理念、高等教育机会均等理念、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理念,能够实现资助效能的最优化、资助行为的持久化,代表着助学实践的前进方向。在助学贷款政策执行过程中,由于政府、学生、学校、银行、家庭等行动主体之间存在信息的不确定性和利益的不一致性,导致不同的行动主体在利益分配、成本承担、道德风险等方面存在若干抵触和问题。“助学贷款”虽然已成为一种主要资助方式,但在实践中面临的问题最多,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银行经办助学贷款的积极性不高,慎贷、惜贷,贷不应求。助学贷款本身具有很强的社会公益性质,贷款中的很多内容大部分并没有体现银行的意愿,比如贷款对象、无信用担保、延伸还款期限等。因此,作为以盈利为重要经营目标的商业银行在考虑经营助学贷款的成本和收益比较的问题时,由于助学贷款的办理疏散、贷款利率收益较低、贷款人缺乏信用担保、学生毕业之后的个人信息难以获得、催款成本等问题,很多银行办理助学贷款的积极性不高。在实际办理过程中,由于银行对贷款人情况不熟悉,往往对贫困生贷款风险的判断和估计过高,发放过于谨慎,手续复杂、程序繁琐、周期过长,消极抗贷。无论是年最高额度还是贷款名额分配,“供应”与“需求”严重脱节,远远不能满足贫困生,尤其是贫困研究生的旺盛需求。

2.还贷期限过短,学生还款压力大。根据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贷款大学生从毕业之后两年开始归还贷款,归还贷款的期限为毕业之后6年。这一还款期限,不但远低于日本的20年期限(在日本公立学校毕业生一般11年内还清,私立院校毕业生一般15年内还清,受资助较多的学生则可在20年以内还清),也低于美、韩等国的10年和11年期限,更与我国大学毕业生的实际工作状况不符。毕业生还款压力大,到期难以还清,致使违约率上升。毕业生不按期归还贷款,80%以上是因为经济条件不允许,或没有找到工作,或者工作收入太低无法支付贷款本息。

3.个别学生诚信不足,影响助学贷款发放。极少数贷款学生诚信不足,毕业后不知去向,不按时还贷,发生赖账现象。由于我国的个人信用征信监督机制不完善,全国联网的个人信用系统还没有建立起来,对诚信缺失行为没有严格有效的处分机制,在助学贷款违约行动的管理方面,实际上处于无管理的状态。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助学贷款发放。2010年9月,浙江省教育厅、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向省内高校发出通知,今后,银行将有权暂停助学贷款不良率高的高校部分院系的助学贷款业务。通知指出,对贷款不良率超过10%的高校提出预警告知,对贷款不良率超过20%的高校,经过工商省分行和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银行将有权暂停该业务。

4.贷款政策不完善,不能满足各个学历层次的要求。助学贷款政策很大程度上是专为本科生量身打造的,年贷款最高金额6000元可以满足本科生的基本需求,却满足不了研究生的需求,因为博士生学费每年超过一万,硕士生大多数也在7000元以上。

(三)关于困难补助

困难补助是无偿性的“免费午餐”,作为学生遇到天灾人祸、意外变故的救急补助措施尚可,如果大面积、经常性地发放,则不利于人才的健康成长,因为它不符合高等教育机会均等理念、人力资本投资理念和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理念,不具备有偿资助的效能最优化特点,做不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困难补助在实践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困难补助的无偿性一方面容易让学生养成“等、靠、要”的依赖心理或滋长“天上掉馅儿饼”的侥幸心理、滋生不劳而获思想,甚至催生个别学生日益膨胀的索取欲,义务感下降甚至消失,不利于学生的健康成长;另一方面会诱发贫困生和非贫困生争相获取资助的心理定势和心理预期,大家为了争吃“免费蛋糕”难免会产生猜忌、隔阂,势必影响团结。

2.评定、发放困难补助手续繁杂,工作量大,人为因素多,各种困难证明材料真假难辨,以致评定结果的准确性不是很高,“假贫困生”拿补助的情况时有发生。不该补助的被补助,会造成新的不公平。一直以来,贫困生界定都是高校助学工作的一大棘手问题。

3.为了加强无偿资助工作的有效性,许多高校在评定困难补助的过程采取了多种措施,如调查摸底、群众评议、网上公示、大家监督,这些做法或多或少会涉及贫困生的个人隐私,无形中给他们造成心理压力,无意间对他们造成伤害。

(四)关于学费减免

学费减免也是无偿性的“免费午餐”,除了能够解决个别贫困生一时的经济困难外,具备困难补助的全部副作用。同时,“学费减免”这种资助方式背离了现代高等教育资助理念中机会均等理论、人力资本投资理论和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理论的根本宗旨,不符合“受益者付费”的市场经济规则,不具备资助效能最优化和资助行为持久化特点。

高校的经费一直以来就很紧张,已呈捉襟见肘的局面,没有能力大量地减免学杂费,因此高校执行学费减免政策的积极性不高。实践中,不少学费减免都不是事前由学生申请并经校方批准的,而是学生拖欠学杂费后校方出于无奈才追认的。学杂费拖欠后不仅不被处罚,反而有可能得到减免,这不利于校园自尊自强、守法诚信风气的形成,助长了“不办贷款等减免、贷款不还等核销”的依赖、甚至无赖心理。

高校的经费是用来为全体学生服务的,每个取得入学资格的学生对学校的经费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国家和学校无权将属于全体学生的费用无偿地分配给部分学生。将高校自有资金无偿地用于对贫困生的学费减免,作为一时的应急措施还可以,作为长期的一种资助方式是不合适的。学费减免政策1995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1997年高等教育招生并轨,高校的体制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但10多年来此政策未做过修订,有些内容已经过时。鉴于学费减免弊多利少,建议让其逐步退出资助体系。

(五)关于勤工助学

勤工助学具有资助理念现代化、资助效能最优化等特点,在帮助贫困生顺利完成学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勤工助学最大的问题是资金不足、岗位有限、报酬偏低,不能满足贫困生的需要。勤工助学的方式大多还停留在“劳务型”层次,技术含量低,未能发挥学生专业特长。一些贫困生处理不好勤工助学与专业学习的关系,以致出现“勤工误学”、甚至“勤工废学”,不利于学业的完成。

二、对高校贫困生资助政策的思考

通过以上对五种助学政策的评价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五种资助方式的最优化排序为: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奖学金>困难补助>学费减免。认真评价分析现行的资助政策,根据形势的变化,不断提出新的对策思路,将有助于完善贫困生资助制度。为了实现未来高校助学实践的科学健康发展,我们在高校贫困生资助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即有偿资助原则、助学育人原则、助学贷款为主原则、困难补助和勤工助学相融合一原则、学费减免淡出原则、助学贷款中生源地贷款原则、多元集资原则、点面结合原则。关于前六种原则,笔者在《论高校贫困生资助的六大原则》中已有详细论述,可参看,兹不赘述。下面重点论述多元集资原则、点面结合原则。

(一)多元集资原则

多年的助学实践告诉我们,充足的经费保障是实施贫困生资助的前提条件。资金紧缺一直是高校贫困生助学工作的瓶颈之困,致使高校的资助工作无法蓬勃展开,所以,经费的落实是成功实施国家助学政策的首要问题。

笔者认为,要解助学工作的瓶颈之困,我们必须解放思想,与时俱进,走多元集资之路。“多元集资理念”包含两层意思,一是稳固已有的经费来源渠道,拓展其增长空间;二是开辟新的经费来源渠道,寻找集资助学新的增长点。

1.拓展已有渠道的增长空间。高校助学经费的来源,不外乎国拨经费、校筹经费、社会捐赠三部分,而且呈现“国拨不足、校筹有限、社会捐赠不多”的态势。就国拨经费来说,增长空间的拓展就是呼吁政府加大教育经费的投入,教育经费投入尽快实现占国内生产总值4%的目标。就校筹经费来说,中央规定,各高校必须从所收学生学费总额中抽取一定经费作为勤工助学基金,其比例不能低于10%,其增长空间的拓展就是在10%的基础上,每年略有增加。社会捐赠部分,其增长空间的拓展大有可为。要从教育和社会一体化的高度宣传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贫困生资助事业,并给予捐赠企业一定的政策优惠和扶持,鼓励、吸引更多社会力量捐资助学。高校一方面要以“山不厌高,水不厌深”的包容理念接纳社会各界主动捐赠的助学资金;另一方面要摒弃“君子之交淡如水”、“君子不言利”、“君子固穷”、“君子不食嗟来之食”、“受人捐赠等于接受施舍”等陈腐、保守观念,走出校门,主动向社会募集一切可以募集的资金,充实学校的助学资源。同时,国家也应建立必要的社会力量捐资助学管理机构,加强对社会力量捐资助学的引导和管理。

2.开辟新的集资渠道。除了国拨经费、校筹经费、社会捐赠三部分外,我们可以大胆尝试发行教育彩票、发行教育公债、成立高校教育基金会等办法进行集资。教育彩票具有集资迅速、效果明显、方便快捷等特点,能变被动捐赠为主动购买,可以在相当程度上弥补我国教育经费的不足。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经济增长一直保持着较快的速度,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连续多年保持在10%以上,社会财富持续增加,国内消费市场需求旺盛,况且发行教育彩票、发行教育公债、成立高校教育基金会等行为天生具备将纯粹的主观利己动机与高尚的客观利人效果巧妙融于一身的特性,符合人们满足自己“经济人”和“道德人”两种心理需求,因此,这些方式值得一试。

(二)点面结合原则

在实施国家助学政策的过程中,助学资源是有限的,不能平均主义式地吃大锅饭,只能面对贫困生。全国高校贫困生中,本科生的比例在20%以上,研究生是普遍贫困,总量在六百万以上。贫困生的困难程度也不尽相同,少数贫困生可能是孤儿、单亲家庭、残疾人或家人身体长期有病,属于特别困难的,在资助过程中要加大资助的力度,特别对待,而不能“撒胡椒面式”地人人有份,大家一样。总之,我们既要看到所有贫困生都困难、都需要帮助这一普遍性的一面,又要顾及到特困生特别困难、特别需要关照这一特殊性的一面,点面结合,争取最佳效果。这里强调两点:

1.有偿资助可以作为解决普遍性问题——“一般困难”的手段。有偿资助,如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因为其“非免费”的性质,相对其他资助来说,贷款的名额多些,助学的岗位多些,可以照顾的面也相对大些,作为解决一般贫困生的经济问题比较合适。

2.无偿资助可以作为解决特殊性问题——“特别困难”的手段。无偿资助,如国家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名人名企奖学金等,因为其“免费”的性质,名额偏少,可以作为重点加强的资源,对特困生予以照顾。

综上所述,以上原则的综合运用有助于实现未来高校助学实践的科学健康发展。

[1]冰启.助学贷款还贷期限应适当延长[N].珠江晚报,2009—05—13.

[2]甘剑锋.《论高校贫困生资助的六大原则》[J].郑州大学学报(哲社版),2010,(6).

[3]张民选.国际透视:大学生资助政策的变革与发展[J].国家高级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0,(5).

[4]朱雪梅.高等教育学生资助理念发展探微[J].长春工业大学学报(高教研究版),2003,(1).

责任编辑:绿叶

G467.8

A

1003—0751(2011)02—0129—03

2010—10—09

甘剑锋,男,郑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郑州45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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