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守秋
从“人跪狗”事件看动物的法律保护*
蔡守秋
目前日益增多的汽车轧死猫狗等动物的事件及其纠纷,拷问的不仅是人与人的关系问题,它也拷问了人与动物的关系问题,反映了当代社会动物保护法规的缺失、人与动物和谐观的淡薄。要有效防范、减少和正确处理此类事件及其纠纷,必须从源头上抓住纠纷的起因和主要矛盾,制定和实施有关防范和处理此类事件的专门法规和道德规范。只有全社会都树立尊重自然、珍惜生命、爱护动物的生态文明观,当事人和纠纷处理机关才能理性地对待和及时、公平地处理汽车轧死动物事件中的某些过激行为和责任分担问题。
生态文明;生态伦理;环境资源法;动物保护
当代中国已经进入了一个多元文化的时代,人们对同一事件往往从不同角度进行评价,由此引起一系列文化、观点的冲突,如工业文明观与生态文明观的摩擦和冲突。面对眼前一幅摘自视频的“人跪狗”照片,笔者陷入了深思,我多么期望,今后每当发生汽车轧死狗的类似事件时,狗的主人和司机能够首先对因人的过失而无辜受害的生命表示哀悼和忏悔,而暂时搁置他们个人之间的争斗,然后通过检讨自己对生命的态度,理性、依法、合理地处理相关纠纷和责任分担等问题。
腾讯新闻网于2011年1月11日发布的一段名为“男子开车意外撞死小狗,被逼给狗尸体下跪”的网络视频,拍摄了2011年1月9日发生在苏州市高新区马浜花园小区的“人跪狗”事件:9日中午,在苏州市高新区马浜花园小区内,一辆面包车在行驶中意外撞死了一条宠物狗。目击者称,面对狗的主人要么赔偿5000元,要么给狗的尸体下跪1小时的要求,面包车上两小伙儿赔不起钱,挨打后选择了下跪。该事件在网络上曝光后立即引起了众多网民的议论,许多报纸、网络和其他新闻媒体也对此进行了报道和评论。①综观这些评论,似乎不少人、媒体甚至官方都认为:(1)狗的主人践踏了他人的尊严,践踏了自己同类的尊严。(2)两名男子给狗下跪,这是“要钱不要尊严”、“人穷志短”,其人格受到了粗暴践踏。(3)苏州市政府对“人跪狗”事件的处理及时正确。苏州市政府有关方面认为事件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的处理方式存在问题,因而对此事立即展开调查调解,在其调解下狗的主人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两名下跪的男子接受了狗的主人的道歉,双方达成了谅解。(4)“人跪狗”事件涉及维护公民的尊严和权利问题,不仅折射出社会道德的沉沦,还拷问了现代文明问题。(5)“人跪狗”事件背后有诸多令人无奈的深层次原因,该事件的实质不是“人跪狗”,而是“人跪富”、“人跪强”、“弱跪强”等。对上述评论或认识,笔者认为值得商榷。
第一,对狗的主人应该多一份理解和宽容,不宜对其扣上“践踏人类尊严”的帽子。狗的主人在其心爱的伴侣动物被车轧死后,激于义愤而对轧死狗的司机作出了某些过激行为,对其进行适当的批评教育是可以的,但对其行为不宜简单地扣上“违法”或“缺德”的帽子,更不宜上纲为“践踏他人的尊严甚至践踏自己同类的尊严”。无论是将狗视为主人的财产还是主人的伴侣,无论从法律还是道德上讲,既然司机在狗的主人居住的小区附近轧死了狗,那么狗的主人要求司机依其责任给予赔偿或赔礼道歉(狗的主人认为给狗下跪是赔礼道歉的一种形式)都是正当合理的。从现场情况看,狗的主人对解决这一纠纷提出了两种方案供司机选择,是司机自愿选择了“人跪狗”的道歉方式,从而比较和平地处理了这一纠纷。能够如此化解纠纷和矛盾而不通过诉诸政府或法院实属不易,社会和政府应该对这种纠纷解决方式予以认可甚至支持。
第二,对两名下跪的男子应该多一份理解和宽容,对“人跪狗”的行为不宜视为“对人格的粗暴践踏”。狗作为人的伴侣和朋友,其生命和价值应该受到尊重。因过失而轧死了狗并对狗的尸体下跪表示忏悔,这不仅无损人的尊严和人格,而且更能彰显人的品德,体现了人之异于动物的高尚品格和理性。从生态伦理和环境道德的角度讲,这种赔礼道歉方式较之向狗的主人赔钱、赔礼、下跪要更加符合人性、理性和生态文明观,反映了当代人尊重生命、珍惜生命、爱护动物的态度和美德。政府和社会不宜对“给狗下跪”的行为进行谴责,更不宜以“人类中心主义”的观点将人应尊重动物的生命这种生态伦理观歪曲或贬低为丧失人格、“要钱不要尊严”、“人穷志短”。人们有理由怀疑,“‘人跪狗’者人穷志短”这种表面上维护人的尊严的谴责,是否实际上是不尊重两名下跪的男子的人格。
第三,苏州市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对“人跪狗”事件的处理方式值得商榷。从法律上讲,狗的主人与司机之间因轧死狗而发生的矛盾和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当事人双方采取协商、自愿的方式及时解决了纠纷,纠纷处理的结果和方式无论从法律还是从生态伦理的角度讲都具有正当性,此时政府应该尊重当事人双方的选择,对民事案件奉行“不告不理”的原则,积极支持纠纷当事人自愿和解。但是,苏州市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却在没有当事人诉求的情况下,单方面对当事人双方已经解决了的纠纷进行重新处理即展开调查调解。笔者认为,对民事纠纷解决过程中的“自愿”、“不自愿”、“强迫”应该有一个客观、正确的认识,不宜将民事纠纷过程中(特别是在纠纷初期)双方当事人的相互争执、口角、指责、威胁甚至动手动脚都简单地认为是“强迫”、“不尊重人格”,更不宜简单地以一方当事人在相互争执时曾经受到来自法律、道德、对方当事人、社会舆论、纠纷处理人(或纠纷处理机关)的“约束”、“压力”、“说服”、“指责”等而简单地否定双方最终达成的和解的“自愿”性。据报道,苏州市政府有关方面按照自己的意志对当事人双方展开“调查调解”,实际上仅要求狗的主人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要求两名下跪的男子接受狗的主人的道歉,而没有明确轧死狗的司机的责任,没有全面正确地评价“人跪狗”事件中的因果关系,这种“调查调解”是否符合法律和生态伦理,此类经政府调解后“达成”的“后悔”和“道歉”是否有违狗的主人和司机的意志,是值得拷问的。笔者认为,政府如果真想介入处理该纠纷,就应当依法从纠纷产生的原因入手,既纠正狗的主人强迫司机对狗下跪的过激做法,又明确认定司机对轧死狗的行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第四,一些专家甚至官方媒体认为,“人跪狗”仅涉及维护公民的尊严与权利问题,拷问的仅仅是人对人的现代文明问题。这些观点也值得商榷。对于“人跪狗”事件,很少有记者、媒体和专家站出来理直气壮、旗帜鲜明地论及人对自然、人对非人生命体、人与自然和谐、人与动物和谐等生态伦理、环境道德问题和动物保护法律完善问题。现在,有人开始注意这类问题,认为狗的主人不是强调自己的财产损失而是重点考虑狗的生命,不是强求轧死狗的司机赔偿自己的损失而是希望其哀悼死去的亡灵,两名下跪的男子真诚地向无辜死去的狗表示忏悔,这种做法对彰显生态伦理和环境道德具有积极意义。笔者认为,“人跪狗”事件反映或揭示的并不都是当代社会文明的倒退,并不都是人的尊严与权利问题,它在一定程度上也显示出某种新的伦理观、道德观的萌芽和兴起。苏州市的这起汽车轧死狗事件及其纠纷拷问的不仅仅是人与人的关系问题,它也拷问了有关人与动物的关系问题。目前日益增多的汽车轧死猫狗等动物事件及其纠纷,反映了当代社会动物保护法规的缺失、人与动物和谐观的淡薄,反映了生态文明建设中因伦理、道德、法治观念的转变或改进而产生的社会阵痛。
第五,有人认为,“人跪狗”的实质是“人跪富”、“人跪强”、“弱跪强”,是迫于无钱无势等。笔者认为这种认识值得商榷。据报道,“人跪狗”事件中狗的主人和司机的“强弱”、“贫富”差别并不明显,狗的主人只是一个普通的公民或个人,该事件中真正的弱者既不是狗的主人,也不是轧死狗的司机,而是那只可怜、脆弱的小狗。有关该事件中“人跪狗”的实质是“人跪富”、“人跪强”、“弱跪强”的认识有违狗的主人和下跪者的的本意和初衷,与事实也有所出入。目前,汽车轧死猫狗等动物的现象和纠纷相当普遍,媒体、社会和政府在对待和处理此类事件和纠纷时,应将纠纷当事人(狗的主人与轧死狗的司机)视为平等主体即平等的当事人,应该首先考察当事人对被轧死的猫狗等动物的态度。应当承认,“人跪狗”首先表达的是因过失而轧死狗的司机对无辜失去生命的狗的哀悼和忏悔,而不是对人的尊严和人格的侵犯和贬损。
“人跪狗”之所以被上纲为对人的尊严和人格的侵犯的恶性事件,一个重要原因是一些人对“下跪”缺乏全面、客观的认识和评价。中国人与西方人不同,中国的儒释道也不同于基督教,有些洋人曾经将向中国君王下跪视为对其国格、人格的的侮辱而提出抗议。在中国传统文化习俗和日常生活中,“下跪”并不等于“耻辱”、“丑事”或“坏事”。“下跪”作为人们表达思想、观点、主张、利益和诉求的一种行为方式,在不同情境下具有示敬(尊)、示礼、示忠(爱)、示恩、示谦(傲)、示荣(辱)、示求、示屈(服)、示悔、示责(罚)等不同意义,我们不能简单地将“下跪”等同于侵犯人的尊严。不同的人对下跪有不同的理解和评价标准,人们或社会往往根据下跪者、被跪者、提出下跪要求者的不同情况(包括他们的地位、行为目的、理由、主张、诉求等),根据下跪者是出于强制、胁迫还是自愿,而对各种不同的“下跪”行为进行法律或道德方面的评价。评价下跪是否损害人的尊严的最基本的标准是这种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判断下跪是否正当有不同的依据或标准,其中下跪者是否出于自愿也是一个标准。可以将下跪分为自愿、强迫、说服、强迫加自愿等类型,人们一般不认为出于自愿的下跪损害人的尊严,而认为出于强迫、胁迫的下跪会损害人的尊严,坚决反对强制下跪。对介于自愿和强制之间的下跪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于许多因人们生活中的矛盾或利益博弈而产生的下跪,我们应该考虑下跪者本人对“下跪”的理解,而不宜简单地将其上纲为“践踏本人人格尊严”、“损害人类尊严”的行为。
“人跪狗”之所以被上纲为对人的尊严和人格的侵犯的恶性事件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有人对“人跪狗”缺乏全面、客观的认识和评价。有些人认为,虽然人向人下跪有时具有正当性,但人向狗下跪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具有正当性,要求向狗下跪就是侮辱人格。这种观点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是可以理解的,但从动物保护和动物伦理的角度看是有问题的。法国学者艾伯特·斯韦兹从伦理学的高度提倡保护地球上的生命,创立了“尊重生命”(或曰“敬畏生命”)的伦理学。所谓“敬畏生命”是指对生命保持一种敬重感,这里的生命包括一切具有生命形态存在的生命,而不仅仅指人的生命。②他写道:迄今为止的所有伦理学家的最大过失是他们相信自己应该处理的仅仅是人与人的关系,但实际上,一个人,只有当植物和动物这类生命就像他的同伴一样受到他尊敬时,只有当他自己对所有需要他帮助的生命作出有益的贡献时,他才是一个有道德的人;在处理人与人关系的道德中,人与人的关系只是从尊敬生命这种一般性道德中推导出来的一种特殊关系,而处理人与人的关系的道德本身与处理人与所有生命的关系的一般道德并没有什么不同。③斯韦兹在《人类思想发展中的伦理问题》中指出:“我们已经扩大了伦理活动的范围。我们意识到:伦理不仅与人,而且与动物有关,动物和我们一样渴求幸福,承受痛苦和畏惧死亡。那些保持着敏锐感受性的人,都会发现同情所有动物的需要是自然的。这种思想就是承认:对动物的善良行为是伦理的天然要求。”④由于斯韦兹在伦理学领域的卓绝贡献,他于1954年被授于诺贝尔和平奖,并享有“非洲之子”的美称。中国传统文化和习俗中不仅将许多人跪人的现象视为正当,而且将不少人跪非人物的现象视为正当。例如,在许多地方有不少人向高山、苍天、大海、河川、山林、草原、大树、花草、鸟兽或各种神物(神山、神水、神树、神花、神鸟、神兽等)下跪,人们对这些下跪习以为常,很少进行责难。当代社会不少人将自己养的狗作为最宝贵的财产,有人将狗视为自己最忠诚的伙伴甚至家庭成员,有人将狗视为“忠诚”、“勇敢”和“聪明”的代表;这些人也是人,他们的需要和利益也是人的一种需要和利益,我们应该理解和尊重他们对狗的态度和认识。从生态文明观来看,人是最宝贵的生命,人的尊严和人格应该受到尊重;包括人的伴侣动物在内的狗和猫等动物也是生命,它们同样值得人珍惜和尊重;不能将尊重人与尊重动物对立起来,不能简单地认为人向狗下跪就是损害和侵犯人的尊严和人格。对因人的过失而无辜死亡的人的伴侣动物(如狗、猫等)以各种传统方式(包括下跪等)表示致哀、忏悔,这不仅无损致害人的尊严,而且体现了人的美德。
据笔者考查,古今中外都有人以各种传统方式(包括下跪等)向动物表示尊敬、致哀和忏悔的习俗和事件,这些习俗和事件甚至成为人们传颂的义举和佳话。例如在加拿大,每年10月的第二个星期天人们都要为狗举行“狗节”,在“狗节”这天,所有的狗都平等地享受主人的宠爱,平日拉雪犁的狗还享有休假一天的“特权”。我国在修建青藏铁路时,为了确保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和迁徙自由,在青藏铁路上设计了33处野生动物通道,这在我国大型工程建设史上尚属首次;2004年6月22日,首批300多只藏羚羊经由野生动物通道实现了自由迁徙。⑤2004年12月5日,由北京科兴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病毒预防控制所、中国医学科学院实验动物研究所共同承担的世界上第一个非典病毒灭活疫苗研发项目通过了第一期临床试验,与此同时,中国医学科学院动物研究所的草坪上矗起了一块刻有“慰灵石”的纪念碑,用以纪念在研制非典病毒灭活疫苗中献出生命的的实验动物。“慰灵石”纪念碑虽然只是人们尊重动物的一种外在形式,但却说明,动物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开始发生变化。随着生态文明意识的增长,越来越多的人能够从生态伦理、环境道德的角度出发对待被无辜致死的动物。
目前汽车轧死猫狗等动物的事件在我国常有发生,已经成为损害人的财产或妨碍人与动物和谐相处的重要障碍。2007年11月,北京科技报刊登了《公路成中国野生动物最大杀手》的报道,公布了著名环保组织——世界自然基金会当年的调研数据:仅仅在当年5月份,在若尔盖湿地,一场雨后,在公路上被碾轧致死的野生动物就达到5800只。多年以来,成都观鸟会理事长沈尤已经见证了许多桩动物在公路上被伤害的事件。沈尤无法再坐视不动,他很快向成都市政协递交了一份《建议切实有效减少国道213线若尔盖段对野生动物的交通伤害》的提案。提案中有他和志愿者们的八条建议,第一条即是“继续对本地区全路段进行公路交通对野生动物伤害的专项调查,统计出事故频发的路段和频发时段”。他还在提案中建议,“在事故频发路段设置强制减速带和围栏通道等并全路段限速60公里/小时以下”。中国正在成为世界第一汽车消费大国,让有车族文明起来,遇上野生动物时主动减速,或许是个比法律约束更为理想的观念感染。⑥
目前我国法律中虽然已有处理因人的责任致动物死伤的纠纷的原则性规定,但还没有关于因人的故意或过失而致机动车辆伤害猫狗等宠物的具体规定,也没有形成相关生态伦理和环境道德规范。此外,我国现行民法仍然将猫狗等宠物视为财产或物,而忽略了动物的内在价值和利益,这些均不利于及时有效地处理有关纠纷和化解有关矛盾。德国等国的民法典已经明确规定动物不是物,处理因人的责任致动物死伤的纠纷一般适用特殊法律规定,只在没有特殊法律规定时才准用民法中有关物的规定。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对于汽车轧死猫狗等动物的事件和纠纷,有些纠纷处理机关、当事人和媒体往往只重视纠正纠纷发生后当事人的某些过激行为(如在苏州市的这起汽车轧死狗的事件中,某些媒体仅关注狗的主人的过激行为),而不重视如何从纠纷产生的根源出发去公平有效地解决纠纷。这使笔者想起了20世纪60—80年代发生的某些环境污染纠纷案件,由于当时的环境法制不够健全、社会整体上环境道德和环境保护意识比较薄弱,所以每当发生重大的环境污染纠纷事件时,一些媒体往往集中力量或抢先报道工厂附近的居民(农民)“堵工厂排污口”、“砸工厂排污设施”、“辱骂殴打工厂领导”等消息和照片,造成居民(农民)破坏生产、破坏国家财产、破坏安全团结和社会秩序等舆论氛围,一些政府领导人和公安机关根据这些报道,往往采取以“破坏生产罪”等名义将“闹事”居民(农民)抓起来的措施,通过对“闹事”者判刑或给予其他惩罚的方式来解决污染者与被污染者之间的矛盾和纠纷。这在表面上虽然突出了保护工厂、保护生产、保护公有财产等重大主题,暂时处理好了一些环境纠纷,但并没有从根本上或源头上解决问题,不仅造成了一些错案,而且在某种程度上增加甚至加剧了环境污染纠纷。后来,有些记者、媒体和环保部门开始注意全面考察环境污染纠纷产生的原因和全过程,认识到一些居民或农民之所以发起“堵工厂排污口”等过激行为,是由于造成污染的工厂不注意保护环境、不愿意承担污染环境的责任和治理污染,而一些政府部门误认为工厂生产是大事、工厂设备是国家财产、污染环境是小事,从而对人们要求保护环境、防治环境污染的请求或诉愿采取不管不理的态度。在有了正确的认识后,媒体、社会和政府开始用环境保护的观念、环境道德和环境法治来对待和处理环境污染引发的冲突事件,在环境纠纷处理时重视引起环境污染纠纷的起因、源头和主要矛盾,从而纠正了一些环境错案,公平、有效地处理、化解和减少了环境污染纠纷。目前对于汽车轧死猫狗等动物的纠纷,有些人(包括有些媒体、学者和政府官员)仅仅关注或局限于纠纷过程中当事人的某些过激行为,而忽视产生纠纷和引发这些过激行为的起因、源头和主要矛盾,其结果往往是将汽车轧死猫狗等动物的事件和纠纷转化为其他性质的事件和纠纷,这不仅无助于有效防范和减少汽车轧死猫狗等动物的事件和现象,也无助于公平有效地解决日益增多的汽车轧死猫狗等动物的纠纷和案件。
笔者认为,处理汽车轧死猫狗等动物的纠纷应该以生态文明观为指导,根据不同情况适用一般民法和有关动物保护的特殊法律规定。《世界自然宪章》(1982年联合国大会第371号决议)明确指出:“每种生命形式都是独特的,无论对人类的价值如何,都应得到尊重,为了给予其他有机体这样的承认,人类必须受行为道德的约束。”1977年《野生动植物权利宣言》申明“任何生物都享有生存权,而不依赖其对人类的有用性”。1997年世界宗教会议通过的《走向全球伦理宣言》宣布,“我们是相互依存的。我们每一个人都依赖于整体的福利,所以,我们珍视生物共同体,珍视人、动物和植物,珍视对地球、空气、水和土壤的保护”,“人是无限宝贵的,必须无条件地受到保护。但是同样地,与我们一同生活在这个行星上的动物和植物的生命,也应当受到保护、保存和照顾”。1997年9月,由世界上许多著名政治家、学者及宗教人士组成的“国际间行动理事会”发表的《世界人类责任宣言》(1997年9月1日呈交给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强调:“任何人都无比宝贵,必须无条件地加以保护。动物和自然环境亦当受到保护。”200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地球宪章》(The Earth Charter)宣布,“保护地球的生命力、多样性和美丽,是一种神圣的托付”,“尊重和关心生命共同体”,“尊重和体谅对待所有生命体”,“防止以残酷的方式对待生活在人类社会中的动物,并保护它们免于受苦”,“当我们以尊重生命奥秘的态度生活,对生命的恩赐充满感恩,并以谦卑的精神看待人类在大自然中的地位,人类团结合作的精神以及与其他所有生命互为亲裔的关系便能够得到强化”。笔者认为,要有效防范、减少和正确处理汽车轧死猫狗等动物的事件和纠纷,必须从源头上抓住纠纷产生的起因和主要矛盾,根据上述国际文件和道德规范,结合我国的传统文化习惯、本土文化资源,逐步制定和实施有关防范和处理此类事件的专门法规和道德规范。只有全社会、全民族都树立尊重自然、珍惜生命的生态文明观,形成“珍惜生命、爱护动物”的社会氛围,当事人以及纠纷处理机关才能理性地对待和及时、公平地处理汽车轧死动物事件中的某些过激行为和责任分担问题。
注释
①如《苏州“人跪狗”事件拷问现代文明》,http://view.home.news.cn/news/112984683.html,2011—01—11;《谁导演了“人跪狗”的闹剧!》,http://blog.ifeng.com/article/9601741.html,2011—01—13;刘志权:《“人跪狗”实质是跪给了贫穷》,《京华时报》2011年1月16日。②Celia Campbell-Mohn,Barry Breen and J.William Futrell:Sustainable Envionmental Law,Environmental Law Institute Copyright(c)by West Publishing Co.1993,p39.③A.Schweitzer,Out of My Life and Thought.1949,p158.④曹鉴燎等:《可持续发展:我们共同的道路》,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第35页。⑤拉巴、肖林:《大型工程建设首次设专项资金保护野生动物》,《中国环境报》2004年6月30日。⑥参见冯永锋:《沈尤:为鸟请命的人》,《中国环境报》2011年1月19日。
责任编辑:邓林
D922.68
A
1003—0751(2011)02—0074—05
2011—01—21
2010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问题研究》(10A2D008)的研究成果之一。
蔡守秋,武汉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武汉430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