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春梅 冯海明
婚前购房
——离婚后如何处理
□沈春梅 冯海明
近日,郑州市中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房屋纠纷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十六条规定,因离婚一方婚前购买房屋并缴纳部分房款,婚后取得房产证,虽配偶一方参与清偿房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但在离婚时应考虑房屋增值收益,由一方对配偶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案例:在和黄琦结婚前,董浩以个人名义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支付了20%的首付款,向银行办理了按揭手续。结婚后,董浩和黄琦共同偿还贷款,后两人因性格不合产生纠纷,董浩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上述房屋。
“根据《婚姻法》规定,在夫妻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续存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郑州市中院民二庭法官赵军胜解释,如果董浩在婚前取得了房产证,就获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婚后董浩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的行为,不会使房屋的性质发生变化,首付款以及婚前贷款为董浩的个人财产,但董浩应该将婚后共同还贷中的一半归还。
同时,如婚后还贷时间比较长,董浩还应该给黄琦一定的经济补偿。
(作者单位:东方今报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