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哲
(中国政法大学 国际儒学院,北京 100088)
自启蒙运动以来,人们把大自然看作一个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资源库,把掠夺自然资源当作实现人生价值的必由之路。在这种价值观的指导下,人类自身的物质财富得到了迅速的积累,但是人类所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也遭到了极大的破坏。鉴于此,1923年,法国哲学家施韦泽在《文化与哲学》一书中提出了“敬畏生命的伦理学”思想,这是西方哲学家第一次明确提出把价值领域扩大到所有生命的理念,是第一次阐述非人类中心主义思想,也为这一思潮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从人类诞生的那一刻起,人与自然的联系便建立起来了,并且这种联系随着时间的推进而不断发生变化。当下,工业化导致的环境污染、气候变暖以及生态失衡都已经威胁到整个人类的生存。现实中的发展状况告诉人类:“人类不应该陶醉于我们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报复了我们。每一次胜利,在第一次都确实取得了我们预期的结果,但是在第二步和第三步却有了完全不同的、出乎预料的影响,常常把第一个结果又取消了。”非人类中心主义认为导致生态危机日益严重的主要原因就在于人们以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观指导自身的实践,并对人类中心主义进行了猛烈的抨击。人类中心主义指的是按照人类的价值观解释或评价宇宙间的所有事物,是一种以人类为世界中心的理论。与人类中心主义相反,“非人类中心主义认为并非只有人类才具有内在价值,动物、植物、物种,甚至河流、岩石、生态系统及自然本身都具有内在价值,也就具有存在的权利,因而应当把一种至少是与人相等的伦理地位赋予它们。”
非人类中心主义是在对人类中心主义的批判上产生的,的确有助于促使人类更清醒地认识自己,并重新反思、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人类要解决环境危机,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彻底否定人类中心主义,承认并尊重自然的内在价值,根据自然本身的发展要求而不是人的需要来对待自然。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伦理学为人与自然的伦理道德关系提供人类利益、价值和需要以外的理由和依据,它不否认人类中心主义为人类发展做出的贡献,不否定追究人类文化传统源远流长的根基也能激发人与自然的伦理道德关系。
非人类中心主义在理论上陷人了一种悖论,这也让这一理论自身进入了一个理论困境,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非人类中心主义在理论上陷人了一种误区,它看到了人与生物、物种、自然之间的不平等,却并未深入思考隐藏在这一不平等背后的恰恰是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环境正义的实现不仅是环境与人之关系的问题,它也是某种具有谱系性的问题系列,性别歧视、种族歧视是与之相关的、也需要解决的人类关系产物。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的关系主要涉及到三个方面:一方面是当下所有生存在地球上的人并不是平等地享受清洁环境且不遭受不利环境伤害的权利,现实世界存在着严重的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现象;另一方面是代际不平等,由于时间的不可逆转性,当代人和后代人不能平等地享有地球资源和生态环境。非人类中心主义单纯地从“自然主义”的观点来考察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完全否认人的主体性,势必陷入认识论上的误区。
第二,非人类中心主义中将一切生命体甚至是大自然都看作是伦理的和价值的主体,这种理论观点容易引发“泛主体化”。非人类中心主义反对主客二分,认为人与自然万物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在这个整体中自然万物与人是平等的,具有同样的生存权利和价值,人不能仅仅为了满足自己的欲望而危害自然万物的生存繁衍以至灭绝物种。非人类中心主义中的“泛主体”倾向用生物学的规律来理解和对待人,将人和其他动物等同化,强调物种之间的相互依赖、互利共生。然而,它在突出了人与自然存在物的平等关系的同时,却忽略了人是主体和“实践是人的根本存在方式”。这种“泛主体化”抹杀了人作为真正主体的存在,使世界对人来说变得没有任何认识和实践意义,造成了主体的缺失。
第三,在赋予非人类存在物内在价值的时候是以一种类似于信仰作为依据的,并没有明确的理论依据。“道德关系本质上就是这样一种主体与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所以道德关系的发生必须具备两个基本前提:第一是不同主体的存在;第二是不同主体间存在着一种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所以非人类中心主义将道德关怀扩展到非人类存在物的前提具备两个:一是非人类存在物必须作为一种主体存在;二是非人类存在物应当自觉地、能动地履行道德义务和享受道德权利,必须具备履行道德义务和享受道德权利的能力和资格。但是,非人类存在物并不能在享有环境权利的同时去履行义务。在人与自然的伦理关系中,自然是被动的,人是主动的。自然则只能被动地接受并被动地作出各种反应,不可能对人施以任何的道德关怀,而人对自然是否具有道德关怀以及施予何种道德关怀都是由人主动进行单向调节控制的。人具有有意识的创造性和能动性,而自然万物既没有什么预设的目的,是不具有类似于人类的能动性的。非人类中心主义把所有这些主体特性都赋予一切生物体甚至无机物,这彻底抹杀了人与万物的根本区别。
非人类中心主义是为解决生态危机日益严重而提出的,但是作为一个理论,必然要进行实践。但是,在实践层面,非人类中心主义成为了一种更为彻底的人类中心主义,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非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伦理学并没有摆脱人类中心主义,相反它不过是一种更隐蔽的人类中心主而已。非人类中心主义的本意旨在消解人的主体性,强调人与自然在道德上的平等性,却反而更加彰显了人的主体性。非人类中心主义赋予自然以人一样的主体性或目的性,这恰恰说明了自然不具备主体性与目的性,因为主体是不需要其他的事物来给自己证明的。非人类中心主义中消解人的主体性的主体仍然是人,因为理论的提出、理论的证明、人与自然关系的协调等方面,都必须由人来完成。
非人类中心主义实质上还是关注着人类持久生存下去的生态要求,它所提倡的保护环境、改善生态归根到底仍是为了人类本身的欲望和需要。非人类中心主义中所提到的人类可以如何大公无私,如何为自然而保护自然,但最终的目的只有一个——为了人的生存、为了人的发展。非人类中心主义只不过是人类在自身生存和发展过程中的一种清醒剂,它可以提醒人们只有善待自然,善待环境,善待地球才能让自身获得更好的生存和发展。这样提出非人类中心主义的最终目标还是为了自身,因此,非人类中心主义是一种隐蔽的、更加彻底的人类中心主义。
第二,非人类中心主义忽视了人类认识和改造世界的过程实质就是干预自然。与自然界其他生命一样,人类生命活动的维持决定了人必须利用自然,必须把自然界视为人类的工具价值。“人类必须不断地与自然进行物质、能量、信息的交换,才能维持自己的生存。自然为人而存在,人也为自然而存在,人与自然互为存在才是人与自然的合理辩证关系。人类是依赖于自然的存在而存在的,自然是人类生存的物质基础,离开了自然人类便不能生存。”
人的生存方式与其他生命根本不同,人类可以通过改造自然,让对象自然物满足自己的需要。与其他生命总是通过适应自然来获取生存条件相比,人必须通过改造自然来获取生存条件。自然不会自动满足人的需要,而人却必须打破他所属的那个物种赋予他的生物学限制,超越自身的生物性。人类特有的生存实践方式决定了人必须“干预”自然,非人类中心主义主张人类“不干预”自然的观点在现实中就遇到了难以逾越的障碍。非人类中心主义想通过“不干预”的做法解决生态危机可以说是痴人说梦,人对自然的“不干预”给自然造成的后果可能比干预更为严重。仅仅顺从自然而不去改造自然,不是人的生存方式。
第三,环境公正问题不能解决。由于地球上自然资源环境分布及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导致环境危机出现了更加复杂的情况——环境公正问题。环境公正问题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非人类中心主义并不能很好的解决这一问题。环境公正是环境道德原则的重要原则之一,环境公正有两层含义:“一是指生存在地球上的所有人都应该拥有平等享受清洁环境而不遭受不利环境伤害的权利,人与人之间是平等的;二是根据坚持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原则,环境享有的权利与环境保护的责任、义务相统一。”要解决环境公正问题,必须坚持两个原则:一是当代和后代的所有人都平等地享受清洁环境;二是环境享有的权利与环境保护的责任、义务相统一。非人类中心主义理论在指导人类实践的过程中并不能让人们很好地遵守上述两个原则,让人类在改造自然的过程中从源头上就没有坚持环境公正。非人类中心主义并没有为环境公正原则提供充分的理论依据。
面临对非人类中心主义的批评,有些人类中心主义者想通过对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做些改动来适应现代的新形势,把环境危机的原因归于人的实践活动中形成了绝对化了的强式人类中心主义。美国哲学家诺顿最早区分了强式人类中心主义和弱式人类中心主义。他认为“强式人类中心主义是指不经过任何理性判断地把人的任何一种欲望和需要都当作是价值的根据,对于人类而言,自然只是达到欲望和需要的工具。这种强式人类中心主义才是造成环境问题、生态问题乃至全球问题的最深刻的思想根源。”人不可能脱离自身的利益和目的而存在,人类社会也不可能离开人的目标和价值而发展。事实上,我们要摒弃和超越的是那种把人的地位极端化和绝对化、认为人可以任意支配自然界、无视自然生态系统的平衡与规律性以及人对自然生态系统的依存与不可分离性的强式人类中心主义。
弱式人类中心主义的提出正好解决了这一问题,从思想源头上防止人类对自然环境肆无忌惮的破坏和掠夺。弱式人类中心主义要求在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时,强调人利用自然资源时应有长远、周全的考虑,重视自然的和谐、协调发展,同时思考人的存在和本质、生命和终极意义等形而上的问题,旨在建设人同自然之多维价值的全面联系。
科学发展观正是对弱式人类中心主义思想的深刻阐释,它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强调在当代的人与人之间、民族与民族之间,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也应贯彻环境公正的原则,认为贫困尤其是贫富差距是由于对资源滥用造成的。只有公平地分配了社会、经济和自然资源,增长和公正才能实现。
科学发展观认为发展不只是经济增长,而是在经济发展基础上实现社会全面进步和发展,包括在经济社会发展基础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也包括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可持续发展。“生态环境给发展规定了限度,人类发展活动如果超越了这个限度,就会受到惩罚。可持续发展要求在人类发展活动的各个环节和各个领域都贯穿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将对资源的合理有效运用、资源的永续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当作发展的重要前提,将生态环境的价值计人生产总值中,力求以对资源的最小消耗和不破坏生态环境的方式实现发展,尽可能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以有助于各项发展目标的实现。”可持续发展是人类理性选择的必然产物,是一种高层次的社会文明观。在时间上,它体现着现在和未来的统一;在空间上,它体现着整体和局部的统一;在方法论上,它体现着历史尺度和价值尺度的统一。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观都是对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观的巨大超越。
非人类中心主义在理论和实践上都陷人了一种悖论,忽视了人与自然之间的不平等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关系造成的,将一切生命体甚至是大自然都看作是伦理的和价值的主体的理论观点引发了“泛主体化”,非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伦理学并没有摆脱人类中心主义,相反它不过是一种更隐蔽的人类中心主义而已。弱式人类中心主义就是针对这样的批评诞生的,而科学发展观正是对“弱式人类中心主义”思想的深刻阐释,它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它要求我们在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时,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协调发展,同时思考人的存在和本质、生命和终极意义等形而上的问题,旨在建设人同自然之多维价值的全面联系,这样的途径才是解决当下环境危机的正确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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