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英谋
(徐州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江苏 徐州 221116)
1882年美国政府颁布《关于执行有关华人条约诸规定的法律》,即通常所说的1882年《排华法案》,规定停止华工入美10年,华人不准归化为美国公民。标志美国全面排华的开始。1888年颁布《斯科特法案》,1892年通过《吉尔里法案》,将1882年《排华法案》中限制华工入美由10年延长至20年。
1894年,中国驻美公使杨儒被迫与美国签订《中美会订限禁来美华工保护寓美华人条款》(简称《华工条约》),规定以10年为期,禁止华工前往美国。
《华工条约》将于1904年12月7日期满,条约规定:在条约期满“六个月前彼此并不将停止限禁之意行文知照,则限禁再展十年为期。”[1](P1432)1904 年1 月24 日清外务部照会美国驻华公使康格,声明该约期满后“立即停止,不再展期”[2](卷3312),但表示愿意缔结一新条约。可是美国坚决不同意,并指示康格劝清政府撤回照会,同时要求将旧约展延十年。于是清政府将改订工约一事交梁诚负责。
梁诚(1864~1917)留学美国。字震东,广东番禺人。1875年作为第四批幼童赴美留学,1881年回国。1886年随张荫桓公使赴美,后升任使馆参赞。1903年起担任驻美公使。
首先,深入华人社区调查华侨现状分析美国排华原因,建议清廷“废约不如修约”。上任伊始,梁诚便深入华人社区,体察他们的疾苦,对他们的遭遇深表同情,常常是“疾首痛心,不能终日”[3](P32)。
1903年11月28日,梁诚在致外务部函中首先讲述美国限禁华工历史,然后分析排华原因:其一,美民“利鱼肉华民之用,为弋获富贵之阶”,即华人不准入美籍,无政治保障,且彼此又不团结,故不能与美排华势力相抗争;其二,一些华人“以禁工为牟利之法门”,华工多属社会下层,染指许多陋习如吸毒、赌博、斗殴等,授人以柄,遭人唾弃。进一步指出“现行约章,例准来美之人只限五种,领照来美办法语亦含混,凡有苛例,从此而生,非力行删改不足以便行旅”,“开禁之说固逞快于一时,而不能强人以从我”,“倘我一时废约,彼必乘隙横行”。[2](卷3311)因此,主张“废约不如修约”。
1903年11月,旧金山华商致函梁诚,要求废除约。梁诚在回函中指出:废约不难,但“约废之后,彼族自颁禁例,势必益加严密,本大臣固不敢惜笔舌之劳,日事驳斥。苟驳者自驳,而禁者自禁,尔商民等能一日安居此土乎?”[2](卷3320)可见,其对废约后果有着清醒认识,坚决不赞成废约主张,希望通过谈判及法律途径修改旧约,已达到保护华人华侨之目的。
其次,积极与美国交涉修订工约,并代清政府两次拟定新约。1904年1月26日,外务部致电梁诚,命其“筹酌修改”工约。于是,他一方面拟定新约,一方面积极展开外交活动。
2月7日,梁诚会见海约翰。海约翰指出美国“一切例章皆由议院订立,总统部臣无权干预,所有议绅系民间所举,又不能不有所偏徇”,若“新约稍有宽假,本国议绅必不批准”建议维持原约。梁诚则言“限禁华工一事,我国督抚以及上流人士固不以为然,我外务部尤为注意。我国百姓知识日益,亦不以受人苛待,损其权利为可忍受”,美国“部订禁章,种种苛扰,多与我国允限之意相背”,所以“续行此约,我国实难照允”。海约翰则以“若此约而无之,则议院严订禁例,无所范围,必更甚于有约”相要挟,梁诚以“现行约章已属万分苛扰,即属无约,亦未必能再为己甚”[2](卷3320)坚决回绝,必欲废约。
8月22日,梁诚会见海约翰,提出新约草案,是为中国第一草约,同时附有长达40页的照会。交涉中,梁诚力陈中国约稿“所开各节皆系因有之权,并非格外之利”,并指责美国“不能匡正工党之失,而欲我国显拂舆情,断无是理”,尤其是“檀(檀香山)岛与美不同,菲(菲律宾)岛与檀岛又不同,一概立法实不允当”[2](卷3320),坚持拒绝。
在综合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古地理条件、古气候条件、古生物群特征、地壳活动等众多因素,对地层区域进行划分。一个时代的地层划分主要基于地层沉积特征的分布,类似于沉积划分。对于整个地质时期的地层,主要是基于每个地区地层发育的总面貌,称为综合划分。一般地层划分是指综合划分。
1905年1月25日,梁诚再次提交中国草约,是为中国第二草约。梁诚提交中国第二草约当天,又递交了一封致国务院措辞强硬的照会,谓美国方案“实不足以满我帝国政府之意。”[3](P22)特别是美稿删去夏威夷、菲律宾准许华工入境,及禁外人员仍以官商教学游五种为限两款。第二草稿中明确提出夏威夷、菲律宾不禁华工,并对“工”做了严密定义,指出除此“工”外不禁。这成为改订条约争执的重点。
但美国仍不同意中国所订新约,于是以国会休会,海约翰身体欠佳,需赴欧洲疗养为由,将谈判一事拖延;又任命柔克义为新任驻华公使,绕过梁诚,直接与清政府交涉。1905年5月,柔克义抵华,中美谈判的中心由华盛顿移到北京。
再次,时刻关注修约,提出“先改例,后订约”主张。1905年5月国内爆发了一场声势浩大的以支持废约为目的的大规模抵制美货运动。梁诚利用抵制运动之机,在美国积极展开外交活动,奔走于纽约、费城、波士顿、芝加哥等地进行演讲,运用报刊杂志舆论传媒工具,会晤各部负责人,游说议员,寻求支持。
梁诚认识到“约与例相辅而行,而例实为约之宗主。约宽而例小改,约实难行。例改而约从宽,例难加密。故勉强订约不如急切改例。”[4](P338)尤其是借抵制运动之际改例“必较前为宽,纵使不立约章,在我亦无损碍”[4](P339)。主张“先改例,后订约”。
梁诚主张“弛禁例”是由于美国不仅数次颁布排华法案,更由法案延伸出禁例。美国排华禁例从1882年的15条,逐年增加,至1902年已累计达到93条,不可谓不多、不严。例之繁苛远甚于法,而例外又有所谓的案,与例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美国禁例,非特内地人瞠乎未闻也,即旅居彼中数十年者,尚或茫然不能穷其行。因定例即已烦苛,而例之外复有案,一案之行,而后此复援以为例。其税关及司法之人,任意上下其手,而我莫能与校。”[5](P492)可见,法、例、案三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将广大华侨置于水深火热之中,极其悲惨之境。
梁诚的“先改例,后订约”主张,在当时改约难度甚大,成功极小之际,不失为一种好的外交手段和策略,在约难改之下,能减一例是一例,能争一例是一例,对寓美华侨来说也是有益的。
此后,清政府迫于美国压力镇压了抵制美货运动,但美国仍未就改例和修约做出让步。1906年初,梁诚致电外务部,告知美国关于华人禁例现拟按前施行,不议改良,无限期延长排华法案。直到1943年才被废除。
1903年梁诚出任驻美公使,保护华人华侨就成为其使命和任务。
在与美国谈判工约期间,针对美国所修订的草约,特别是菲律宾、夏威夷限禁华工及禁外人员只限官商教学游五种,梁诚援引国际法言道:按国际公法“报施之事为独立自主国应有之权,若如该约所载可以实行,则我中国政府得在境内将所有美国商人一律禁绝……凡美国银行家、经纪人、办货代理人、商务游历人、司计人、写字人,皆一概进入中国,而凡轮船公司之东家、经理人、代理人、铁路之承工人、代理人、工程司、建造司、精巧工师、矿务之办事人、运动人、精业家、保险公司、及其他商务公司之代理人、报馆撰述人、医生、牧师传教人,亦皆将不许入中国矣。”[3](P22~23)可谓争锋相对,国务院见梁诚难以应付,便将此事推给商工部,商工部又推给柔克义等人。梁诚正是凭借熟知国际法,才在谈判过程中据理力争,保护寓美华人合法权益。
按国际惯例,外交官员应享受外交豁免权,但事实并非如此。如中国驻美使馆武官谭锦镛,在旧金山执行任务时,遭两名警察毒打后投入监狱,要求外交豁免权,未准,因无法忍受此等侮辱,自杀身亡。中国公使馆派一等秘书周自齐前往调查此事,他也在亚利桑那州温斯洛火车站被扣押。不难看出,本应享受外交豁免权的外交人员尚受到如此不公正待遇,何况一般的华人华侨。
1903年,爆发了一件严重的排华事件。10月11日,美国移民官员与波士顿警察联合对该地区华人华侨实施逮捕。美国移民官员怀疑波士顿华人居民中有非法移民,采取突然袭击,250名左右的华人因当场拿不出居住证而被捕,在逮捕过程中,警察极其野蛮粗暴,许多人被拖着,“像牛一样被赶上货车或其他车辆,送往指定地点拘留”[6](P336)。华人在关押期间不给吃喝,受到非人虐待,后又把其中的50名驱逐出境。
这些事件严重违反了排华法及各项条约和外交惯例,引起梁诚的高度重视,于是向美国提出强烈抗议,谴责这种种行为是“无法无天的反对寓美华人的行径”,“公然违反条约义务,完全背离了联邦政府得宪法和法律。”[6](P336)坚定其维护华人合法权益的决心。
1905年3月间,美国移民局检查华人居留证,官员四出,假公乘便,欺凌骚扰。华人无证者罹其摘发,一日数迁,有证者怕被株连,惊惶奔避。东自纽约,西至旧金山无证华人之被拘者无日无之,华侨社会俱作失业,商业动摇。梁诚以为中美正在商谈订约之际,美国此举实属欺狂。同时中美禁工条约已废,按旧约中国人民往来居住应得自由,不论商工人等,凡抵境被阻,检查被扰者,美国政府须负赔偿损失之责。于是梁诚便颁发索赔表格于个领事,分行各会馆,并指示驻美各领事馆转告侨民,凡有“抵境被阻等案,均由本人按格式填写明白,邀同证人签名作据,分期汇送美馆,照会外部分别追索。”[2](卷3318)
梁诚此举,在美国引起极大震撼。寓美华侨“久罹禁阻之苛,忽得抵制之术,无不欢欣踊跃,转相慰藉,……诸埠会馆率相捐资刊布,而各报馆更撰为论说,用相附和”。美国各界,特别是排华最积极之工党“以我官民联结,抵制禁例,美政府或为所动,工约必致从宽”,工商部“闻有索赔之说,皆惶然失措,谓中国公使不应煽惑侨民,干预内政。”[2](卷3312)纷纷向总统及外务部申诉。
以前,中国驻美公使也有要求美国对华人进行赔偿,不过只限于重大的排华事件(如1880年丹佛排华案,1885年石泉排华案,1885年西雅图排华案等)。梁诚则将索赔范围扩大到寓美华人及来美华人,也不仅仅局限于重大的排华事件,而是一切华人所受不公正待遇及生命财产受到威胁和损失时均可要求赔偿。
1905年抵制美货运动的爆发,有着深刻的历史原因和社会现实因素。
其深刻的历史原因是美国长期推行并实施的排华政策。社会现实因素则是中国人民民族主义的高度觉醒。表现在:一是新式教育的发展;二是报刊舆论的兴盛;三是女权的兴起;四是中国工商业的崛起;五是华侨地位的确立。[3](P35~41)
作为驻美公使的梁诚与1905年抵制美货运动有着密切的关系。
1904年2月7日,梁诚就修订约一事与美国国务卿海约翰进行了初次磋商,未取得任何效果。之后梁诚代清政府先后拟就两份新约,从1904年8月到1905年5月双方就修约一事讨价还价,毫无结果,谈判陷入僵局。
梁诚不仅对抵制运动积极支持,并对美国打压诬陷抵制运动进行坚决反驳。1905年11月,鲁特会晤梁诚,指责中国严禁抵制美货运动不力,“贵国政府似须再行设法解散,庶不伤美民之感情,碍议院之改例。”要求中国政府立刻采取行动终止抵制运动。梁诚驳道:“中国近五年来民智大开,爱国思想日益发达,权利界限日渐分明,非复从前蚩蚩景象。贵国官员每谓华官可用威力制民,想系十年前见解,非深知我国之现情者。”并以我政府“对付拒约之政策,已属不遗余力,与贵国对付工党情形两相比较,实觉渐赦无地”相讥讽,驳得鲁特无言以对,不得不收敛态度,同时转求梁诚“代达钧部,速行设法善劝商民,静候议院改例再定办法”,梁诚则认为“必须体察拒约近情始能定夺。”[2](卷3323)同时他也认识到“约与例相辅而行,而例实为约之宗主。约宽而例小改,约实难行。例改而约从宽,例难加密。故勉强订约不如急切改例。”尤其认为在抵制运动正盛之时改例“必较前为宽,纵使不立约章,在我亦无损碍。”因此主张“先改例,后订约”。
梁诚为能够“弛禁例订新约”,便建议清政府“请令商民勿过激切”[2](卷3322)。但梁诚的建议,并不是要制止抵制运动,而是要将抵制运动纳入清政府掌控之中,以便顺利通过“弛禁例订新约”。实际上他并未改变对抵制运动的态度,仍希望借绅民抵制之术服务修约。
综上可知:第一,梁诚因提出向美国要求索赔,并具体落实于侨民,成为将“抵制”思想由观念变为实际行动之人,而被美国视为抵制美货运动的主使者。第二,梁诚与美国谈判抵制美货运动的停滞,成为抵制美货运动爆发的导火线,美国绕过梁诚与清政府直接谈判,使海外华侨纷纷上书清政府,希望清政府将谈判仍交由梁诚,同时呼吁国内绅民支持废约,于是抵制美货运动应运而生。第三,梁诚在抵制美货运动爆发之初的上清政府书对清政府做出不支持、不打压的默许政策起到了关键作用。第四,梁诚能看清时局,顺应民意,积极利用国内高涨的民族主义和抵制美货运动,继续斡旋修约之事。
梁诚在担任驻美公使期间,以国家和华人华侨利益为重,坚定不移地维护侨胞利益。利用国际法对美国以势凌弱、违背公法的排华行径给予了有力的抨击。梁诚凭其过人的智慧胆略和灵活的外交技巧就侨务问题与美斡旋,但在“强权即公理”的国际外交环境下,未能取得实质性成果。不过其极力维护国家尊严和在美华侨权益充分体现了一个爱国外交官的职责和风范。
(本文系徐州师范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编号:2010YWB012)。
[1]陈翰笙.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一辑·四)[C].北京:中华书局,1984.
[2]外务部档·侨务招工类.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3]张存武.光绪三十一年中美工约风潮[M].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82.
[4]转引自梁碧莹.艰难的外交:晚清中国驻美公使研究[M].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04.
[5]梁启超.记华工禁约[A].阿英.反美华工禁约文学集[C].北京:中华书局,1960.
[6]转引自颜清湟著.粟明鲜,贺跃夫译.出国华工与清朝官员[M].北京:中国友谊出版公司出版,1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