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晓 前
“积极探索建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发挥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和药品费用的制约作用。”这是中央医改文件提出的要求,至少有三个要义:一是强调建立医保谈判机制是深化医改建机制的一项重要内容;二是强调建立谈判机制态度要积极;三是强调建立谈判机制的目的是发挥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和药品费用的制约作用。
应该说,一些地区近年来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但就总体而言,医保谈判机制的建立和运用尚不普遍,其原因是不积极,使得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和药品费用的制约作用尚未发挥出来。新医改方案提出的医保扩面、提高统筹层次、解决异地就医结算等项任务完成得都很好,唯独谈判机制的建立和运用至今还是个弱项。
谈不起来,原因诸多。大连理工大学教授陈仰东为本期撰写的《谈判机制建立迟缓的原因解析》一文,从市场经济体制不够成熟、服务型政府建设不够到位、价格形成机制不够健全、谈判协商文化不够厚实和谈判协商动因不够给力等五个方面作了全面分析,揭示了理念、传统、体制、机制、文化等深层次原因对建立谈判机制的影响,具有启发意义。其实,由于种种主客观因素的作用,人们认识事物难免有一个从被动到主动,甚至从拒绝到接受的过程。谈判在外交界、企业界和商界等方面运用广泛且频繁,但在医保经办系统却被称为“老词新事”。对绝大多数经办工作人员来说,谈判这个词常有耳闻,这件事还从未做过,有一个认识过程在所难免,希望这个过程越短越好。随着民主、科学、法制化水平的提升,医患保相互依赖的责权利关系的紧密,使得行政办法解决各方主体的利益冲突越来越力不从心,引入谈判机制显得尤其迫切。因没有谈过而久拖不决,不是医保人的性格和境界。
在那些已经引入谈判机制并取得卓然成效的经办机构,也是经历了一个从无意识到有意识甚至强烈意识的过程。本期刊登的《医疗保险谈判机制建设的镇江路径》,介绍的就是镇江医保由行政推动下的“被动配套”谈判到“主动建设”的转变过程及效果。现在,镇江的医疗保险谈判真正形成了一种机制。他们同医疗机构谈基金预决算指标和付费方式,谈得参保人员制度内个人支付比例仅为17%;他们同零售药店进行团购谈判,谈得药店主动向社会作出承诺,为参保人员让利5%—15%,等等。“把谈判机制作为主要工作手段,而不是管理补充手段”。这就是谈判机制在镇江医保经办机构的地位和作用。本期《谈出医保付费制度的效力》,介绍的是湖北省鄂州市运用谈判机制推进医保付费制度改革的做法,也取得了突出效果。从镇江、鄂州等经办机构的实践看,没有谈过,并非一道过不去的坎。他们走出来的路,其他同行也完全能够走出来。
当然,谈判毕竟是一门学问。不仅要敢谈,更要会谈。把勇气和科学态度结合起来,才能谈出医疗保险的主导机制。从现状看,敢谈的勇气和会谈的技巧都还比较薄弱,亟需给力。政府举办的经办组织,从管理理念到行为方式,无不打着行政的烙印,深受非专业性和行政手段的局限,在参与谈判、组织谈判上存在先天性不足。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深化自身改革,向着法人化、专业化和职业化的目标努力,以增强谈判的内生动力和团购能力,为构建买方主导的谈判机制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