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的积极作用——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理论研究班讨论观点综述

2011-08-15 00:47王文京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1年3期
关键词:社会阶层人士律师

王文京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北京 100081)

2010年 3月,中共中央统战部在中央社会主义学院举办了第八期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理论研究班,学员主要来自民营投资制造企业、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律师事务所等。研究班学员听取了中央有关部门领导、高校和科研院所专家学者就当前国际国内形势、国家“十二五”规划所作的专题讲座和辅导报告,围绕如何认识新时期党的统一战线路线方针和政策以及新的社会阶层理论,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如何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社会发展作贡献等主题进行了研讨,表达了当前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的愿望和诉求以及对党和政府政策的期盼。讨论情况综述如下:

一、正确认识新的社会阶层的特点和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意义最大、最为突出的变化是社会结构的变化。这一变化的具体表现是:以户籍、出身、文凭、地域等为依据的“身份分层”开始弱化、下降,以拥有财富、技术、知识等为依据的“经济分层”开始强化、上升。这一升一降之间,导致了新的社会阶层开始出现。学员们普遍认为,近年来,随着国家各项改革政策的出台,私营企业的形成,“三资”企业的增多,乡镇企业的改制以及大量干部、技术管理人员“下海”创业,新的社会阶层不断发展壮大。但是,对新的社会阶层社会上也有不同的看法,因此,对新的社会阶层的作用需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一)要全面准确地分析、认识新的社会阶层的特点

有学员认为,党的十六大第一次明确提出,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新的社会阶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从而为正确分析和认识新的社会阶层奠定了理论基础。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是改革开放最大、最直接的受益者,也是改革开放政策最基本的拥护者。他们大多从事高收入、高风险的职业,常游走于不同所有制、不同行业、不同地域之间,职业岗位、社会身份经常变化,具有受教育程度较高,自主意识、竞争意识、创新意识较强,流动性、可变性较大等特点。由于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的知识层次较高,加上他们中许多人身处原单位体制之外,缺乏表达利益和愿望的渠道,随着他们经济社会地位的不断提高,政治参与的愿望日益强烈。但是,由于他们来自不同的行业、不同的部门且流动频繁,缺乏对本阶层的认同感,难以形成统一、自觉的阶层意识,所以,对其政治参与需要加以引导。全面、准确地认识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的特点,是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正确引导其发挥作用的前提。

(二)要立足调动积极因素,切实做好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的工作

有学员提出,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阶段,充分发挥统一战线的作用,处理好与新的社会阶层的关系,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为此,一是要从战略的高度认识其意义。贯彻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的有关精神,把团结新的社会阶层人士作为团结最大多数人,为祖国富强、民族振兴而共同奋斗的一项战略方针来执行。二是要坚持以人为本。充分认识处理好与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的关系,说到底是做人的工作,要从了解人、尊重人的角度出发,将维护人的合法利益、鼓励人的创造性作为基础,以凝聚人心为目标,以能否调动人的积极性为检验标准,真正做到识人、辨人、用人。三是要对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包容。允许他们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问题上有不同的价值取向,允许他们暂时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和不足。只要他们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奉献,就要支持他们、鼓励他们,让他们的活力竞相迸发。

(三)要鼓励支持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

有学员提出,党的改革开放政策使一大批民营企业家、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富裕起来,使“先富帮后富”、“担当社会责任、促进社会和谐”有了前提条件。财富是一份沉甸甸的社会责任,先富起来的一部分人要努力把个人的富裕与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结合起来,更多地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以推动社会的整体和谐与进步。如国家公益服务保障体系是国家公益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承担社会责任、回报社会的有效途径,因此,要鼓励和支持他们积极投身国家公益服务事业。在国家公益服务保障体系中,一类是政府确保的社会救济;一类是政府主导、市场补充的社会基本服务;还有一类则是政府引导、制定标准而由市场主导的市场服务。这种市场服务是高端服务,可以充分发挥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的作用,主要依靠他们来做。

二、进一步界定新的社会阶层的地位,拓宽参政议政的渠道

参与讨论的许多学员认为,随着新的社会阶层不断发展壮大,他们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国家对新的社会阶层的地位应该予以进一步明确。现在新的社会阶层的政治地位已经明确,但是,在法律层面还没有明确界定。只有法律上认定,才能为他们参政议政创造良好的环境。提出对新的社会阶层进行定位,是统一战线理论的一大进步,我们要大力宣传,加强对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的团结,进一步拓宽他们参政议政的渠道。

来自律师事务所的学员提出,目前,律师行业一直按个体工商户缴纳营业税,但是,律师行业的人力成本构成及其带来的收益状况与一般个体工商户有很大不同。而且,同样是律师,名律师和新律师收入差别很大,不能一概而论。所以,对新的社会阶层的定位应进一步细化。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多有政治主见,独立性较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国家和政府决策具有独特的参考价值。但是,由于行政体制等方面的原因,新的社会阶层中很多优秀人才由于没有行政身份,所以,不能直接进入政府部门任职参政,我们要努力改变这种状况。

有来自税务师事务所的学员提出,注税行业是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征纳关系的桥梁,能够对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帮助企业规范财务管理,合理合法地规避税收风险,用足用好税收政策,在经济转型过程中还可以起到维护经济秩序的作用。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这方面的作用很难充分发挥。由于国家对该行业没有立法,在政治上、社会地位上没有法律支持和保障,与政府职能部门缺乏正常的沟通渠道,因此,社会上对注册税务师行业重视不够。呼吁加快行业立法,明确税务师的权利和义务,使执业过程有法律保障。

三、支持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积极参加各项建设事业

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所从事的行业多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新兴行业,有很大的发展潜力。“十二五”时期是我国经济发展转型的关键时期,也是各项建设协调发展的重要时期,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可以在促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社会转型和各项建设事业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一)支持和发挥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自主创新中的积极作用

有来自专利代理事务所的学员提出,专利代理行业对于企业自主创新、促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能够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专利代理是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科研创新成果通过专利代理机构申请专利,运用专利的方式来保护市场,提升技术产品的竞争力。建立创新型国家需要提高整个社会知识产权的创造、应用以及保护管理的能力。今天,专利已成为企业以至国家的核心竞争力,知识产权成为国家的战略性竞争资源。在自然矿产资源逐渐匮乏的趋势下,通过创新的方式,增加和利用知识产权资源,是促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持经济持续较快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专利代理行业虽然规模小,但是,在此过程中能够起到撬动和倍增的重要作用。目前,我国的专利代理行业与国际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代理机构规模小、人数少,整个行业素质不高。现在我国的专利数量很大,但是,质量不是很高,与这方面的差距有很大关系。国家如果能够从政策方面进行扶持,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就能促进这个行业的发展,撬动国家知识产权工作的大发展。建议将发挥知识产权作用提升到国家战略来考虑,大力发展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并在国家层面切实加强政策的支持力度。

(二)支持和发挥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在加强社会服务和管理中的积极作用

有来自律师事务所的学员提出,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中国社会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突出的变化在于经济发展取得巨大成就,综合国力日益增强,社会利益日趋多元化。在转型期,社会管理问题日益受到党和国家的关注。而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由于其自身的特点和优势,在加强社会服务、推动管理创新中大有作为。目前,我国已确立了能够包容新的社会阶层在内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并且已明确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这就从体制上、政治上为充分发挥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在社会建设中的作用提供了保证。经济上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大多处于社会中层,可以称为“中产阶级”。而从历史上看,中产阶层在调和社会矛盾、制定公平合理的政策过程中,常常能起较大的作用。比如,律师受委托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客观上可以起到宣传国家法律和党的政策、保证国家法律和党的政策正确实施的作用。律师还可以参与基层的法律服务和社区管理工作,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可以参与政府重大事项的决策,为促进政府转变职能和建设服务型政府提供法律意见;可以参与接待上访活动,通过向上访者解释国家法律和党的政策,宣传社会和谐的重要性,努力化解矛盾,为政府分忧解难。

(三)支持和发挥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在维护社会稳定、推进法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有来自律师事务所的学员提出,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律师是现代司法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十二五”时期将是我国新的社会阶层大发展的时期,而律师是新的社会阶层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改善律师的执业环境,是“十二五”时期加强法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

律师的职业是建立在法律和法治的基础之上的,他们的经济乃至生存基础均依赖于法制的健全和社会秩序的稳定,这就决定了律师在本质上是维护社会稳定、加强法治建设的生力军。如果社会失去稳定、陷入无政府状态,就意味着失去了律师最基本的生存基础。当前,加强职业律师队伍建设,改善律师的执业环境,需要大力完善市场环境和法律环境。从市场环境来看,目前,律师的执业环境还不够规范,表现在有的律师素质不高,职业操守不够,存在着乱收费或者收费不办事甚至欺上瞒下等不规范行为。从法律环境来看,虽然新的律师法已经颁布,但是,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适应加快推进依法治国、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需要,学员们还提出了一些希望国家关心解决的问题。第一,建议国家修订新的律师收费标准。目前,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律师收费很低,甚至很多律师费收不起来。第二,选送一些有专业特长、懂外语的年轻律师到国外进行培训。“十二五”时期,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特别是培养青年、高端律师的任务十分紧迫,建议国家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第三,制定全国律师事务所统一的核定征收税费。有关税费问题一直困扰着律师行业,全国律师工作会议出台的文件规定税收应按审计征收,但是,律师事务所没有固定的会计科目,国家包括税务部门也没有统一的标准,怎样核定成本,包括事务所在拓展事业中很多成本怎么核算,一直是困扰律师行业的问题,有关方面应努力解决这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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