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与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践

2011-08-15 00:47:10孔庆豹
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学报 2011年1期
关键词:集体领导民主集中制民主

孔庆豹

民主是中国人民和中国共产党的目标和追求,是中国共产党发展壮大的法宝,是党的革命事业取得胜利的法宝,是中国振兴富强的法宝。二十世纪来,我国进步知识分子为追求中国的民主自由,发动了维新运动、辛亥革命等革命运动,以革命的烈火点燃了中国人民的民主梦想。我党把民主作为自己的组织原则,把建立民主共和国作为自己的革命纲领,领导中国人民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建立了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共和国,实现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一、党以民主为根本组织原则

我党是在中华民族危难之际,为实现中国的民主、独立而建立的革命政党。是通过民主形式,以民主为根本组织原则建立起来的。《中共共产党章程》中明确规定: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

1921年7月23日,中国共产党召开第一次代表大会,以民主的形式成立了中国共产党。当时各地党组织,每个地区派出两位代表出席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代表集中议论纲领和决议,各抒己见,先后通过《中国共产党的第一个纲领》,《中国共产党的第一个决议》,最后,大会选举中央领导机构,选举陈独秀为中央局书记。

随着我党革命事业的发展,我党进一步把民主原则发展为民主集中制。一九二七年六月中国共产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规定:党部的指导原则为民主集中制。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一定区域内建立这一区域内党的最高机关,管理这一区域内党的部分组织。党部之执行机关概以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上级机关批准为原则。

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进一步阐述民主集中制原则,论述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组织机构,是按照民主的集中制建设起来的。民主的集中制,即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领导下的民主。党的政策及各种问题,在未经决定以前,每个党员在党的组织内及党的会议上,均可自由地切实地进行讨论,发表自己的意见。但一经决议以后,即须服从,并须无条件地执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必须遵照党内民主的原则进行工作,才能发扬党员的革命积极性、创造性与巩固党的纪律,并使这种纪律成为自觉的而不是机械的纪律,才能使领导机关的领导工作臻于正确,才能建立与巩固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制。但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遵照党内民主原则进行工作时,不能妨害党内的集中原则,不能使正当的有利于集中行动的党内民主被误解为无政府倾向(向党闹独立性和极端民主化)。

民主集中制作为组织原则不但原始终鲜明地写在我党的章程上,而且我党把民主集中制原则切实贯彻到党的组织实践中。在党内选举、集体决策、党员的权利等方面充分发挥民主集中制,保证了我党的领导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正确性,是我党发展和夺取革命胜利的根本法宝。

选举是民主的精髓,是民主的主要内容和根本体现。我党的历届主要领导人都是选举产生的。党的五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中规定:中央执行委员会由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九人组织组成;并选举候补委员五人,如委员离职时,得以候补委员代理。党的七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党的各级领导机关由选举制产生,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向选举自己的党的组织作定期的工作报告,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凡能进行选举的地方,均须由选举产生之。仅由于环境或条件的限制,不能召开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时,方得召集代表会议选举之,或由上级组织指定之。并规定选举党的各级委员会,须按候选人名单进行无记名投票或表决,并保障选举人有批评与调换每一个候选人的权利。

随着我党民主选举的发展,我党不断完善选举方式。1980年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提出党内选举要实行差额选举。党的十三大党章规定:可以直接采取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随后党的十五大党章规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民主决策是民主的根本目的。我党的政策、方针的制定中始终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原则,使我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革命和建设实际,是我党不断取得了土地战争、抗日战争、解放战争和社会主义建设的胜利的根本保证。一九四八年九月我党关于健全党委制的决定指出:党委制是保证集体领导、防止个人包办的党的重要制度。近查有些(当然不是一切)领导机关,个人包办和个人解决重要问题的习气甚为浓厚。重要问题的解决,不是由党委会议做决定,而是由个人做决定,党委委员等于虚设。委员间意见分歧的事亦无由解决,并且听任这些分歧长期地不加解决。党委委员间所保持的只是形式上的一致,而不是实质上的一致。此种情形必须加以改变。邓小平在党的八大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中指出: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另一个基本问题,是各级党组织中的集体领导问题。列宁主义要求党在一切重大的问题上,由适当的集体而不由个人作出决定。很明显,个人决定重大问题,是同共产主义政党的建党原则相违背的,是必然要犯错误的,只有联系群众的集体领导,才符合于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才便于尽量减少犯错误的机会。在我们党内,从长时期以来,由党的集体而不由个人决定重大的问题,已经形成一个传统。违背集体领导原则的现象虽然在党内经常发生,但是这种现象一经发现,就受到党中央的批判和纠正。

1977年党的十一大通过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要依靠集体的政治经验和集体的智慧,一切重要问题都由集体决定,同时使个人发挥应有的作用。并指出:在高度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高度的集中。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党的委员会民主讨论,作出决定。十三大党章进一步规定“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使我党的集体决策有了更有效的实现形式。

党员是党内民主的主体。充分尊重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发挥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是我党的重要方针。我党规定:党的各级领导机关要定期向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报告工作,经常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接受监督。党员有权向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人提出批评和建议。党员对于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如有不同的意见,允许保留,并有权越级直至向中央主席报告。决不允许压制批评、打击报复。要造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1995年1月7日,中共中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意味着对党员权利的尊重从原则层面发展到制度层面,为党员成为党内民主主体的进一步落实和明确,提供了制度性的保障。2004年10月,中共中央又根据《条例(试行)》颁布以来执行的情况和社会发展要求,修订并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还规定:要认真贯彻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制度、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逐步推进党务公开,增强党组织工作的透明度,使党员更好地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

二、党把民主作为国家的根本组织原则

实现人民民主,建立一个民主共和国是我党的奋斗目标。党的二大提出在当时条件下党的最低纲领是统一中国为真正的民主共和国。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指出:“现在所要建立的中华民主共和国,只能是在无产阶级领导下的一切反帝反封建的人们联合专政的民主共和国”。我党在革命根据地和抗日根据地先后按照民主原则建立中华苏维埃工农政府和抗日民主政府,按照民主原则建立了国家组织机构,通过选举形式选举了政府领导人。在苏维埃政府期间,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以及《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文件,选举产生了中央执行委员会。在抗日民主政权中国共产党成立了各级参议会,作为政权权力机关,并实行三三制原则,由抗日根据地的人民采取普遍、平等、直接、无记名的方法选出的参议员(议员、代表)组成。凡年满18岁的赞成抗日和民主的中国人,不分阶级、民族、党派、男女、信仰和文化程度,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苏维埃工农政权和抗日民主政权为中国革命和抗日战争提供了巩固的根据地,为我党建立民主共和国提供了宝贵经验,用真实的民主实践向中国人民表明的我党的民主追求,并调动了中国人民的革命热情和抗日积极性性,为中国革命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同时也显示出了民主政权的巨大优越性和中国人民民主追求的正确性。

随着中国共产党抗日战争及解放战争的胜利,我党具备了建立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基础。1949年,在共产党领导下,召开了有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参加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按照民主原则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确立了主权在民的国家制度和政权组织形式,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明确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依法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953年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我国历史上第一次普选,人民通过选举自下而上逐级产生了人民代表大会。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宪法的形式的规定了我国人民民主国家性质和人民当家做主的主人地位。为我国国家民主制度建立奠定了法律基础。从此我国在国家政治生活的各个方面以人民民主为原则,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形式,人民依法开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依法享有管理国家经济社会生活和经济文化事业等各项民主权利,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我国成为真正的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

民主是我党取得革命胜利和社会主义建设胜利的法宝,但是民主作为一种人民掌握权利的政治形式,其发展完善有一个长期的过程。目前我党的党的民主和我国的人民民主还是不全面、不完善的,离社会发展和人民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主要表现在:在党内民主方面,党内选举不充分,组织任命仍然是党的干部产生的重要方式,二是党员权利和党代表的权利不充分,党的全委会凌驾于党的代表大会之上,党的常委会凌驾于党的全委会之上。某些党的“一把手”家长制作风严重,集体领导受到破坏。在人民民主方面,主要是人民代表大会职能与其法定职能有一定差距,人民代表代表性不足。二是基层民主实践中,注重民主选举,轻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发展党的民主和人民民主是我党的不屑追求,党的十七大更明确的指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这充分说明了在新的历史时期,我党对人民民主的认识更加深入,在我党的领导下,我党和我国的人民民主将走向更加发达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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